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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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09.27

【实施日期】1995.09.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订

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本省各类人才交流场所、人才中介组织进行人才流动的有关活动,适用

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有关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及人才交流场所的管理规则;

(三)监督、管理人才流动和人才中介活动;

(四)调解、仲裁人才流动纠纷;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人才流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当在人才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根据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办理与人才市场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人才中介组织

第六条设立为人才与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符合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资金及设备;

(三)有熟悉人事管理法规、政策并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的专职人员,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组织必须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人才中介组织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人才中介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人才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是:

(一)收集、整理、贮存、提供人才信息;

(二)提供有关人才流动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四)受用人单位委托,组织人才招聘;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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