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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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抢注为商标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 在先权利)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
突出使用字号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案:上诉人皇蓉老 妈火锅店于2001年6月6日经核准取得其企业名称,其在对 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 在店外悬挂的广告灯箱上,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 行宣传,该突出使用的字号与在先注册的“皇城老妈” (图文组合)中文字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差;与“皇城老 妈”(美术文字)商标相比较,不仅文字基本相同,而且 使用的字型也完全一致。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属餐饮 业的经营者,上诉人皇城老妈酒店已经在该行业中具有一 定的知名度,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突出使用其字号进行 经营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二者具有关联性, 故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皇城老妈”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突出使用字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谭家菜”案:原告北京饭店诉被告四川谭氏官 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 竞争纠纷一案((2004)年二中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 北京饭店系“谭”、“谭府”、“谭家菜”文字注册商标专 用权人 。被控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其经营的酒楼所悬挂 的店内牌匾上使用了“谭府”文字;被告在《北京晚报》刊 载的《谭氏官府菜新菜新品》文章的题目中,突出使用了 “谭”字,属于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相同的餐饮服务 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原告还将“谭家菜” 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主张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谭家菜” 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 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规定,二中院最终判决停止侵权并赔 偿损失二十万元。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对于侵犯商标权一节,法院认为慧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 公司简介中大量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但结 合上下文综合分析,这是一篇有关慧达公司的人员构成、 业务领域、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介绍性文章,在文章的起始 部分使用的是慧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后面使用的 “慧达”以及“慧达知识产权”应理解为在叙述过程中对 慧达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不是作为商标而使用,因此慧 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 的行为不构成对万慧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
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企业字号,容易造成相 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 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 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企业名称”。
由于“万慧达”作为万慧达公司的字号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经营范围相近似的“慧达”公 司选择与“万慧达”仅有一字之差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有违 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 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慧达”字样的行 为。
商标的核准由国家商标局统一进行,而企业名称由各地方 工商管理机关负责登记,这就使得商标中的标识与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难免发生冲突。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 认的。(《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谓突出使用通 常包括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的单独使用、文 字字体的放大、颜色的加深等方式。)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知识产权”第 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 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九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 称权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彰商品或 服务质量以及企业商誉的功能。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万慧达”案的启示: 企业在设计企业字号与商标时最好选择相同的文字。由于企
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通常将企业名称简化为字号,因此在广 告宣传中对企业的宣传同时也可以起到宣传商标的作用,提 升字号(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高商标的知名度, 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第三款的时候都需要字号或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同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保护力 度越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 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 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商号)是区分市 场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Baidu Nhomakorabea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全国性公司及 其子公司外,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登记注册。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 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一中 民初字第4574号)。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包 括:被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 慧达公司注册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 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
突出使用字号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案:上诉人皇蓉老 妈火锅店于2001年6月6日经核准取得其企业名称,其在对 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 在店外悬挂的广告灯箱上,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 行宣传,该突出使用的字号与在先注册的“皇城老妈” (图文组合)中文字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差;与“皇城老 妈”(美术文字)商标相比较,不仅文字基本相同,而且 使用的字型也完全一致。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属餐饮 业的经营者,上诉人皇城老妈酒店已经在该行业中具有一 定的知名度,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突出使用其字号进行 经营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二者具有关联性, 故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皇城老妈”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突出使用字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谭家菜”案:原告北京饭店诉被告四川谭氏官 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 竞争纠纷一案((2004)年二中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 北京饭店系“谭”、“谭府”、“谭家菜”文字注册商标专 用权人 。被控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其经营的酒楼所悬挂 的店内牌匾上使用了“谭府”文字;被告在《北京晚报》刊 载的《谭氏官府菜新菜新品》文章的题目中,突出使用了 “谭”字,属于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相同的餐饮服务 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原告还将“谭家菜” 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主张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谭家菜” 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 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规定,二中院最终判决停止侵权并赔 偿损失二十万元。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对于侵犯商标权一节,法院认为慧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 公司简介中大量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但结 合上下文综合分析,这是一篇有关慧达公司的人员构成、 业务领域、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介绍性文章,在文章的起始 部分使用的是慧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后面使用的 “慧达”以及“慧达知识产权”应理解为在叙述过程中对 慧达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不是作为商标而使用,因此慧 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 的行为不构成对万慧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
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企业字号,容易造成相 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 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 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企业名称”。
由于“万慧达”作为万慧达公司的字号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经营范围相近似的“慧达”公 司选择与“万慧达”仅有一字之差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有违 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 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慧达”字样的行 为。
商标的核准由国家商标局统一进行,而企业名称由各地方 工商管理机关负责登记,这就使得商标中的标识与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难免发生冲突。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 认的。(《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谓突出使用通 常包括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的单独使用、文 字字体的放大、颜色的加深等方式。)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知识产权”第 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 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九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 称权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彰商品或 服务质量以及企业商誉的功能。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万慧达”案的启示: 企业在设计企业字号与商标时最好选择相同的文字。由于企
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通常将企业名称简化为字号,因此在广 告宣传中对企业的宣传同时也可以起到宣传商标的作用,提 升字号(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高商标的知名度, 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第三款的时候都需要字号或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同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保护力 度越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 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 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商号)是区分市 场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Baidu Nhomakorabea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全国性公司及 其子公司外,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登记注册。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 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一中 民初字第4574号)。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包 括:被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 慧达公司注册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 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