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一、引言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
2 11 O1 . 0
上 具 有 一 定 的 共 同性 即 以 文 字 为 主 。 我
由于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的特 点 以及 相 关立 法上 的不 完善 ,决 定 了商标权 和商 号权 之 间存在 一块 模糊 的 区域或 者 中间 地带 ,激 烈 的利益 之争 导致 的权 利 冲突
字 号所 使用 的文 字相 同或 相近 似 。 比如 的利 益平 衡器 作用 ,通 过个 案处 理 的方
“ 大”与 江苏 南通 正大 有 限公 司注册 期 尽 量 减 少 商标 与 商 号 之 问 的 权 利 冲 通 在 知识产 权权利 冲 突解决 原则 中 ,
何 谓 商 标 与 商 号 的 权 利 冲 突 ? 如 南 通 通 大 饲 料 有 限公 司 企 业 名 城 中 的 式 ,引 导商标 和商 号 的规范 化使 用 ,以
标 或 商 号 ,从 而 把 责 任 都 归 咎 于 正 当经 商 品 特 定 来 源 和 一 定 质 量 的 作 用 ,是 企 由此 可 见 ,商 标 和 商 号 在 表 现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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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B C N M lG OE 0 O Y
经
济
与
法
法救 济 为主 ,积极 受理 该类 纠纷 ,正 确
适 用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在 维 护 法 律 公 正 性
不 断 的发 生 冲突 。
的前 提下 ,坚 固权 利人 之 间以及 权利 人
商 标 与 商 号权 利 冲 突 的含 义 与 构 成 要 件
与社 会公 众之 间 的利益 ,充 分发 挥法 律
主要源 于消 费者 对其商 标 的认知 程度 ,
主 义市 场经 济秩序 ,不 利于 形成公 平 的 以专有使用 权 。 商 号 即厂 商 字 号 ,或 企 业 名 称 。 在一 些 生产厂 家 中 ,某种 文字 、图形 、 既 是 商 号 ,又 用 来作 为 商 标 。一 般 耳 言 ,商标 必须 与其 所依 附的特 定商 品求
法释[200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8]3号【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3.01【类别】民事责任【文件代码】10208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4篇案例7篇裁判文书282篇相关论文11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75篇相关论文3篇)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探析
商标 与企 业名称 中的商 号均 由文字组成 ,
作 为一种 资源 既要叫得响亮让人 印象深刻
多个商事主体 中,至 少有两方对此相 同或 近 似的文字各 自拥有 不同的商号权和 商标 权 ,这是权利冲 突产 生的前提 。二是在相 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所产 生的商标权与 商号
内 容 摘 要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现 象频 频 发 生 。 目前 ,我 国处 理 此 类纠 纷 的 法 律 法 规 却 仍 然 处 于 相 对 不 完 善 的 境 况 。 本 文 尝 试 就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探 析 , 以 期 解 决 两
一 陈一健
南昌
五 年 的规 定 对 于 相 关商 事 主体 来说 不 公平 。
商 标 权 与 商 号 权 冲 突 的 原 因
( ) 识 产权 自身 的 原 因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知识 产 权 的 无 形 性 。 权 利 特 征 来 看 , 从 商标 权 和 商号 权 均 属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权 而 最 典 型 的特 征 是 无 形 性 和 地 域 性 , 们 都不 它 具 有 物 质 形 态 ,权 利 主 体 对 它 们 的 占 有 不 同 于 物 权 主 体 对 物 的实 际 占 有 ,而 只是 表
从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 。 在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经 济 发 展 要 求的是严 格依 法办事 的法律原 则和制度 ,
权 的冲 突。
排他 性权利 ,但如果商号和 商标一旦混淆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doc
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建议-(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即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最基本的原则。
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由于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范围限制,因此,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二)禁止混淆原则是否存在混淆和混淆的可能性是判定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标准,该混淆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误认。
在判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原则上应以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是否发生混淆为认定依据。
在具体方法上,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渠道和方式;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证据证明已造成了实际混淆;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
(三)完善企业名称(商号)权的确权程序制度; 在建立企业名称全省、全国联网检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的交叉检索制度,特别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商号的登记交叉检索制度。
同时,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程序上避免可能发生两权冲突的登记或注册。
(四)创立自己商标,注册同名企业,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 法律诉讼只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最后手段,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双方当事人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况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通过诉讼获得补偿。
因此,事先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号和商标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
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进而在相关各国注册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
而以商标给企业命名,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知名度,二则可以扩大商标保护领域,消除商标保护的空白地带。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
( ) 二 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体制严重分离
我 国商标 目前采用 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集 中注册体制 ,这一体制基本保证 了注册商标在全国 范 围内的惟一性 。而按照 《 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规 定》 ,我 国企业名称采取 的是分散登记管理原则 ,
企业 名称 的登记 分 散 到各 县级 以上 的工 商行 政 管理
另外 ,在适用禁止混淆原则时,过错不是判断 是否存在侵权的标准之一 。有人主张商标侵权在性
质上属于一般侵权 ,因而 ‘ 过错”应作为其构成要
讲 ,这是值得商榷的,应该区分权利冲突和利用冲 突。对此 ,有专家认为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本
身不存在违法性 ,因而不涉及商人的主观因素。所 以,不宜将经济利益 的驱动作为一个原 因。 二 、商标 权 与企 业名 称权 冲 突时 的法律 保护 ( ) 一 法律保护中应遵循的原则 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在先权利原则是从 物 权优先原则中演化而来 的,体现的是 ‘ 先来先得” 的精神。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
一
件 之 一 。但 在 国际工 业 产权 保 护 协会 ( IP ) AP I
19 年到19年召开的一系列专家会上 ,除葡萄牙 96 97
等极少数国家外 ,几乎都谈到了在确认是否侵害知
识产权并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 时应采 用 ‘ 凭过错责任 ”原则 ,在确定是否赔偿或确定赔偿
额度时适用 ‘ 过错责任”原则。我国 《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规定 :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 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
权的环节来看 , 《 商标法 》第九条虽然规定 申请注 册的商标不得 与他人在先取得 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但 《 商标法实施条例 》对于哪些权利属于在先权没 有界定。在商标评 审实践 中多将专利权 、著作权作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蚕圈氍鎏l!竺婴墅!f叁型圭垒金论高枷仅白高号仅冲突的铒决张文卿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所引起的冲突纠纷的解决,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本丈试通过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重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协调机制的立法建议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司法解决途径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在先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06.02在中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与商号的冲突纠纷不断涌现,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解决途径,已成为当今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此类纠纷缺乏科学、规范的调整手段,导致此类冲突愈演愈烈。
商标与商号均为商业性标记,均含有无形财产,所以,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众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光天化日之下遭受损害;同时,制度上的不完善也令许多善意商事主体不经意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商号权,导致两种权利的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具体解决途径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法律规则,所以应当是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基本规则。
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得侵犯或妨碍他人在先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首先,在在先时间的起算方面,不应均自权利产生之曰起计算,对商标权还是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加以保护应区别对待。
对于商号权作为在先权利,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时其时问应自商号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对于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原则上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商号权取得的时间在商标权核准之前而在商标公告日之后,则应以商标公告之曰起计算。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方式
在 当代竞争 日益激 烈的 市场经济 中,商标 与企业 名称 中 的字 号都是 企业重 要的无 形资产 ,在企业 实现经 营战 略 目标
方面 具有 巨大的价 值 。由于利益 的追求 与驱动 ,在获得 、使
: 商标 商 权利冲突的构成标准 .
在市场 竞争 中, 由于 双方使用 相 同或 近似 的商标 、商号 而使消 费者误 认 ,产 生混淆 ,影响 到一方 的竞争 利益 ,这是
提 供 了可 能性 ;另外 ,受商业 利益 的驱动 ,一些 商家将其 他 企 业有一 定影响 的企业 名称或 商标作 为 自己的商标 或企业 名 称使 用 ,故意制造 商标 与企业 名称 的冲 突 ,实施不 正当竞 争
行为和 侵权 行为 ,导致市场 混淆 ,侵 占或 损害他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商誉 ,从
而产生 商标权 与企业名称权 之间 的权 利冲突 。
对 是否 造成 混淆应 考 虑但 不限 于下 列 因素 : ( )销 售 1 商 品或 者提供 服 务 的渠 道 与方 式 ; ( )双 方所经 营 的商 品 2 或 者服 务的类 似程 度 以及 消费 者购 买时 的注 意程序 ; ( ) 3 是 否 有 证 据 证 明 已经 造 成 了 实 际 混 淆 或 有 混 淆 可 能性 ; ( )侵权人是 否具有利 用或者损 害他人 商誉的 故意等 。 4 在 涉及 商 标专 用 权 与商 号权 冲 突 的 侵权 案 件 中 ,应将
由此规定 可 以看 出,商标 与商号 权利冲 突构成 标准 是:
审查程序 ,大大 降低 了全 国范围 内同类 商 品或 服务上 的注册
商 标发生相 同或近似 的机率 。 企 业 名称 权 是指 经 核准 登记 的企 业对 其 企 业 名称 在核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原因及其对策
而 商 ( )将 与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字 号 相 同 2 务 来 源 的标 志 , 文 字 、 由 图形 或 者 其 组 合 构 政 区域 内 . 是 面 向 国 内外 。 品 交 易 范 围 或 者 近 似 的 文字 注册 为 商 标 .引 起 相 关 公 成 : 企业 名称 是 区 别不 同 市 场 主 体 的 标 志 . 或 者 误 解 的 。20 0 1年 烟 台 龙茂 制 鞋 有 限 公 织 形 式 构 成 , 中 字 号 ( 称 商 号 ) 区 别 其 俗 是 众 对 企 业 名 称 所 有 人 与 注 册 商 标 人 的误 认 由行 政 区 划 、 号 、 业 或 者 经 营 特 点 、 字 行 组 必 然 会 造 成 具 有 全 国性 权 利 的 商 标 权 与 在
图形 、 母 、 字 等 内 容 , 业 名 字 数 企 企 业 名称 权 与商 标 权 的 冲 突 主 要 包 括 时 将 与 他 人 在 先 注册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字 号 相 包 括 文 字 、
以下 三 种类 型 :
行 组 其 同 或 相 似 的 文 字 , 册 为 商 标 。 中 国标 准 称 则 由 字 号 、 业 、 织 形 式 等 构 成 , 中 注 如
淆。
企 其 首 先 表 现 为 标 识 功 能 的趋 同性 。从 最 经 济 的发 展 , 业 进 一 步壮 大 , 产 品 销 售 初 的含 义看 ,商 标 是 区别 不 同 商 品 或 者 服 区域 也 进 一 步扩 大 ,不 再 局 限 于 原有 的 行 l E益 扩 大 , 步 突 破 了 原 有 地 域 的 限 制 , 逐 这
被 认 定 为 内 蒙 古 著 名 商 标 ,0 1年 ,蒙 牛 利 冲 突 最 为 常 见 。 20 第 三 是 标 志 权 利 的 专 有 性 与 地 域 性 的
在先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冲突案件的裁判要点——广州市高士实业有限公司与好美家装潢建材有限公
企 业 名称 由行 政 区划 、字 号 、行 业 经营 特 点 、组 织 形式 四个 部 分依 次 组 成 ,其 中
字 号是 核心 ,具 有显 著 的识别 和 区 分作用 。企业 名称 和商 标在 宣 传商 品来源 方 面具 有 类
似 的功 能 ,因 而基 于企 业名称 和注 册 商标 而 产生 的权 利在 实践 中的冲 突在 所难 免 。近年 来 ,全 国 出现 了很 多企 业名称 权 和商 标权 发 生冲 突 的案例 ,影 响较 大 的有 北京 的 “ 同仁 堂 ”案 ,南京 的 “ 张小 泉 ”案 ,天津 的 “ 狗不 理 ”案 。
是裁 判补充 。最后作者 总结 出了裁判在 先企业 名称 权 与在后注册 商标权 的冲 突类型 案件
的 “ 步法 ” 。 三
[ 本案情 ] 基
原 告广州 市高 士实业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高 士公 司 ),是一 家从事 建筑 装饰 材料生
产 和销售 的 企业 。2 0 年5 1 目,高土 公 司将 “ 美家 ”文字 向国 家商 标局 中请商标 03 月 4 好 注册 ,2 0 年2 1 0 5 月2 目,国家 商标局 向原告颁 发商标 注册 证 ,核 准使用 的 商品为 第 l 类。
企 业 名 称 与注 册 商 标 以及 二 者 自 身 产 生 的 冲 突 , 可 以 归 纳 为 四 种 类 型 : ( ) 在 后 注 册 商 标 与 在 先 注 册 商 标 的 冲 突 一
对 于 这种 冲突 ,根 据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审理 注 册 商 标 、企 业 名 称 与 在 先权 利 冲 最 突 的 民事 纠纷 案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规定 》第 1 条第2 ,原 告 以他 人 使用在 核 定商 品上 的注 册 款 商标 与其 在 先的注 册 商标 相 同或者 近似 为 由提 起诉 讼 的 ,人 民法院 应 当根据 《 民事诉 讼
如何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名 , 要 通 过 其 开办 的 中国 化 工 网 为 主 牌 已经 成 为企 业 纵横 商
,
的 “ 名片 ” 人人 心 , 是 总有 一些 企 深 但 业 ,想 走 捷 径 , 过 “ 名牌 ” “ 便 通 傍 、搭 车 ” 快 速打 出自己的 “ 来 名片 ” 。 近 年 来 ,由于企 业 名 称 与 商 标 的
为 中国进 出 口公 司 ;1 6 年 更 名 为 中 91
国 化 工 进 出 口公 司 ;1 6 年 更 名 为 中 95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2 0 年 9 1 03 4 7
曰起 使 用 现 名 。1 8 年 中国化 工进 出 98
口总 公 司 经 国 家 商 标 局 核 准 注 册 了 第 357 1 4 7号 和 第 36 8 17 8号 组 合 商 标 ( 中
商业信 息服 务。2 0 年 2 8日, 中化 02 月 “ ( 出 口代 理 服 务 ) 进 ”被 国 家 商 标 局 认 定 为驰 名商 标 。 被 告 浙 江 中 化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称 浙 江 中 化 公 司 ,成 立 于 2 0 简 00
年 8 7日, 0 3年 1 月 7日起 使 用 现 月 20 1
万 元 ;三 、三 被 告 就 其 侵 权 行 为 消 除 影 响 ,向 原 告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四 、三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并 承 担 原 告 因 本 案 而 发 生 的 证 据 保 全 公 证 费、
年 浙 江 中化 公司 成 立 前 即 为驰 名 商 标 。浙 江 中 化 公 司、上 海
中 化 公 司 从 事 的 经 营 活 动 均
与 化 工 领 域 有 关 , 应 当知 道 其 使 用 “ 化 ”作 为 企 业 名 称 中 中 的 字号 会 误 导 消 费 者,并 足 以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处理
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处理作者:陶恒河来源:法英荟案情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简称铜陵凯伦西餐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经营范围为咖啡、西餐、茗茶。
经营期限自2003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
登记机关为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铜陵凯伦西餐厅于经营期间在二楼店面门头的黄色面板上醒目写有“KARENCOFFEE 凯伦咖啡”字样,其经营使用的用具上印有“凯伦咖啡会所、Coffee”等字样。
辽宁省营口市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营口凯伦公司)于2001年成立并以“凯伦”咖啡作为企业名称。
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凱倫”商标,商标局颁发第3240219号商标注册证书,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咖啡馆、餐馆、酒吧、茶馆等。
商标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
营口凯伦公司认为,铜陵凯伦西餐厅未经许可擅自以“凯伦”作为企业名称经营西餐、酒吧等与营口凯伦公司相似的经营项目,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铜陵凯伦西餐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裁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铜陵凯伦西餐厅自2003年4月始享有对现有名称的使用权,但其在使用该名称及字号时应依法规范使用,其在店面门头上使用“凯伦咖啡”以及在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等情节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的情形,故不属于规范使用。
从该使用的形式和内容看,虽上述文字是“凯伦咖啡”和“凯伦咖啡西餐”等文字组合,但“凯伦”两字是词组中的核心文字,属于对“凯伦”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服务的来源或标识,起到商标的功能,“凯伦”字号与注册商标“凱倫”相比,字体虽不同,但两者的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
因此,凯伦西餐厅将“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铜陵凯伦西餐厅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凯伦”字号;铜陵凯伦西餐厅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098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发法函字〔2019〕103号罗卫红、李书福代表:您们提出的《关于对企业商号权与商标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解决的建议》收悉,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您们所提建议内容丰富,研究深入,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对于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混淆行为的解决具有积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的冲突已有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我局坚决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积极打击商标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全力建设信息化平台,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
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
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年12月24日京高法发[2002]35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1.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本《解答》所称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是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使商标与字号发生的冲突。
当事人因注册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引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如何理解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
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
3.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也 就 是保 护 企 业 名 称 中 的商 号 或 字 号 。 在 不太严格 的意义上 ,我国有学者把二者等 同。 ” ( )商标 与商标专用权 二 商 标 ( 文 T a e r ) 是 指商 品 的 英 rd mak , 生 产 者 、 经营 者 或 服 务 的提 供 者 为 使 自 己 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 而使用在商 品及其包装上 或服务标记上的 由文字 、图形 、 字母 、 字 、 维 标志 和 颜 数 三 色 组 合 ,以及 上 述 要 素 的 组合 所 构 成 的 一 种 可视 性 标 志 。 与 贸易有 关 的 知识 产权 协 议》 ( RIS协议 ) 为 : 品 或服 务 区 别 于 另 一个 企业 的商 品或 服 务 的符 号 和 符 号 组 合 。 关 于 商标 权 ,在 我 国 现 行立 法 中还 没 有 明确 这一 概 念 ,而是 使用 了 “ 注册 商 标 专用 权 ” 这样的表述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与 商标权保护范围,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注册 商标 专 用 权 的 权 利范 围 ,是 指 注册 人 的权 利范 围仅 以核 准注 册 的 商 标 和 核定 使 用 的 商 品为 限 ,是 以 商标 的积 极 权 能 为 核心 划 定 的 范 围。 标权 的保 护 范 围 , 商 简单 而言 就 是商 标 权 人 行使 禁止 权 的 权 利 范 围 。 也就 是说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注册商标 的权 利 范围 。 这样 规 定 , 有利 于 全方 位地 保 护商标权人的商 标专用权。就具体商标而 言 , 以保护 的范 围 究竟 多宽 , 予 应依 该商 标 的显著性 以及知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 的 商 标 具 有 较 强 的 显著 特 征 ,法 律 对它 的保 护 范 围要 大 于 没 有独 创 性 因 而 显著 性 差 的 商 标 , 同样 知名 度 较 高 的 商标 要 比知 名 度 低的 商 标受 保护 范 围 宽 。 (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 利的冲突 三 所 谓 商 标 与 企业 名 称 的权 利 冲 突 ,是 指 分 别 属 于 不 同主 体 的 商 标杈 和 企 业 名 称 权 ,作 为工 业 产 权 在 形 式上 都 处 于 合法 状 态 ,而 在 实 际 中相 互 矛盾 或抵 触 的 权 利 并 存 和 利 益 冲 突现 象 。这 一 类 型 的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冲 突 同样 可 分 为 有瑕 疵 的和 无 瑕 疵 的 权利冲突。在权利本身没有瑕疵的情况下, 或 者 说 原被 告 双 方 都 是通 过 了合 法 的 途 径 取 得 上 述 权 利 时就 算 商 标 和企 业 名 称 ( 特 取 部分 ) 使 用 的文字 相 同或 近 似 , 所 但是 权 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合法 、 规范 , 足以使消 费 者 将 商 标 权利 人和 企 业 名称 权 人提 供 的 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 ,不能认 为二者之 间存在 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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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万慧达”案的启示: 企业在设计企业字号与商标时最好选择相同的文字。由于企
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通常将企业名称简化为字号,因此在广 告宣传中对企业的宣传同时也可以起到宣传商标的作用,提 升字号(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高商标的知名度, 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第三款的时候都需要字号或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同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保护力 度越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名称 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 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商号)是区分市 场不同经营主体的标记。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除全国性公司及 其子公司外,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准登记注册。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辨析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知识产权”第 九十六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 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九 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 称权
商标是区分不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彰商品或 服务质量以及企业商誉的功能。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 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 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 规定的“企业名称”。
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抢注为商标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 在先权利)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
突出使用字号典型案例
北京高院“皇城老妈”诉“皇蓉老妈”案:上诉人皇蓉老 妈火锅店于2001年6月6日经核准取得其企业名称,其在对 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但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 在店外悬挂的广告灯箱上,单独使用“皇蓉老妈”字号进 行宣传,该突出使用的字号与在先注册的“皇城老妈” (图文组合)中文字商标相比较仅一字之差;与“皇城老 妈”(美术文字)商标相比较,不仅文字基本相同,而且 使用的字型也完全一致。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属餐饮 业的经营者,上诉人皇城老妈酒店已经在该行业中具有一 定的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度,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突出使用其字号进行 经营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二者具有关联性, 故上诉人皇蓉老妈火锅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皇城老妈”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
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注册为企业字号,容易造成相 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对于侵犯商标权一节,法院认为慧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 公司简介中大量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但结 合上下文综合分析,这是一篇有关慧达公司的人员构成、 业务领域、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介绍性文章,在文章的起始 部分使用的是慧达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后面使用的 “慧达”以及“慧达知识产权”应理解为在叙述过程中对 慧达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不是作为商标而使用,因此慧 达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 的行为不构成对万慧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擅自使用他人他人企业名称典型案例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 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8一中 民初字第4574号)。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控侵权行为包 括:被告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慧达”和“慧达知识产权”; 慧达公司注册和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 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的核准由国家商标局统一进行,而企业名称由各地方 工商管理机关负责登记,这就使得商标中的标识与企业名 称中的字号难免发生冲突。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 认的。(《商标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所谓突出使用通 常包括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的单独使用、文 字字体的放大、颜色的加深等方式。)
突出使用字号典型案例
北京二中院“谭家菜”案:原告北京饭店诉被告四川谭氏官 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 竞争纠纷一案((2004)年二中民初字第10801号)。原告 北京饭店系“谭”、“谭府”、“谭家菜”文字注册商标专 用权人 。被控侵权行为包括:被告在其经营的酒楼所悬挂 的店内牌匾上使用了“谭府”文字;被告在《北京晚报》刊 载的《谭氏官府菜新菜新品》文章的题目中,突出使用了 “谭”字,属于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谭”相同的餐饮服务 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标识的行为。原告还将“谭家菜” 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主张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谭家菜” 受《商标法》的保护,因此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 关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规定,二中院最终判决停止侵权并赔 偿损失二十万元。
由于“万慧达”作为万慧达公司的字号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经营范围相近似的“慧达”公 司选择与“万慧达”仅有一字之差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有违 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 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慧达”字样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