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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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须知1、会议地点:乳山市市委党校会议室;2、请根据会议日程安排时间,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准时开会,请各参会人员提前20分钟进入会场,并关闭通讯工具,以保持会场秩序;3、入场券是您参会的唯一凭证,请妥善保管。

参会人员凭入场券进入会场,进入会场后请不要随意外出;4、请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保持肃静,开会期间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债权人会议的行为,参会期间请注意人身、财物等的安全,会议结束离开时,请参会人员妥善保管好会议资料;5、未经法院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像、摄像,如需提问可在会议结束后向管理人单独提出;6、对于违反会议纪律的参会人员,审判长可予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会场,罚款或拘留。

对于严重扰乱会场秩序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第一项:管理人通报债权复核、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说明,债权人进行债权核查;第二项:由审计、评估机构宣读审计评估调整结论;第三项:管理人宣读重整计划草案;第四项:重整方作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并回答债权人提问;第五项:管理人宣读《重整计划草案表决规则》;第六项: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进行表决;第七项:管理人报告阶段性职务履行情况。

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乳山金长城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并对本案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62条、63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公司关于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人民法院: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已于年月日时分在法庭第审判庭以线下参会的形式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当天有投票表决权债权人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

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财产管理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会议召开形式》,并将前述四个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采取线下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截至年月日,管理人对表决票情况进行统计,现将参会情况、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如下:一、参会情况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权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户,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户,代表的担保债权额为元;截至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管理人收回的有效表决票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如下所示:1. 《公司财产管理方案》:户债权人表决同意,户债权人表决反对,户债权人表示弃权。

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本方案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表决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 % 。

故该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顺利通过。

2. 《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户债权人表决同意,户债权人表决反对,户债权人表示弃权。

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本方案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表决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 % 。

故该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顺利通过。

破产重整实务之2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破产重整实务之20――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破产重整实务之20――第⼀次债权⼈会议的⼏个法律问题1、未确认的债权⼈有权出席会议,但⽆会议表决权。

补充申报债权(在债权申报期结束后申报债权)的,⽆权参加债权⼈会议。

破产法第五⼗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为债权⼈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除⼈民法院能够为其⾏使表决权⽽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使表决权。

对债务⼈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条第⼀款第七项、第⼗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该条表明,只有债权确定的债权⼈,或者债权被部分确定的债权⼈才有表决权,也只有按规定申报债权的,才是债权⼈会议成员,才能参加债权⼈会议。

不是所有的债权⼈都能参加债权⼈会议。

不让未确权的债权⼈表决,有利于防⽌⽆债权的申报债权⼈对与⾃⼰利益⽆关的债权⼈事项进⾏表决,使表决结果更准确反应债权⼈的意志。

在管理⼈未能及时确权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未确权的债权⼈不公,因此,管理⼈⼀般应在债权⼈会议前完成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的确认。

对于逾期申报债权的,债权未能确认,其不利后果只能由债权⼈⾃⼰承担。

但债权的确认有时是复杂的,破产法第六⼗⼆条 “第⼀次债权⼈会议由⼈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起⼗五⽇内召开。

”管理⼈可能在第⼀次债权⼈会议前对有的债权不能确定,为此,⼀时不能全部确认的,管理⼈应努⼒进⾏部分确认,以保证债权⼈⾄少有相应的会议的⼈头表决权。

2、有担保的债权⼈除和解及破产重整没有表决权,对其他事项都有表决权,但债权⼈会议的⼈数表第六⼗四条“债权⼈决基数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权的债权⼈数,不包括出席会议的有担保的债权总量。

第六⼗四条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分之⼀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规定似乎⽐较奇怪(这⼀规定在表决规则中多处存在),⼀是有担保的债权⼈为何在表决⼈数时,其占债权⼈数总数,但不占债权数量总数,明显不协调,⼆是同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表决被计⼊同意表决的债权额,但其债权额却不计⼊债权总额的基数,如果⼀家公司有担保的债权总额和⽆担保的债权总额数量⼀样,出席会议的只有有担保的债权⼈,那么岂不是债权总额的通过要求就得到满⾜了。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表决结果1聘任副总经理2审议投资公司立项3审议多无级改革方案4审议公司基本制度说明
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结果
1、聘任副总经理
2、审议投资公司立项
3、审议多无级改革方案
4、审议公司基本制度
说明:根据《贵州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十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法释〔2019〕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四条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清算报告及清算表格

清算报告及清算表格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XXX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有限公司已经于2011年1月2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

已于2011年12月28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报告如下:一、清算组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组成。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公司于2012年1月7日在XX市晚报上进行一次登刊注销公告。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况:截止2012年1月6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9元。

附《资产负债表》四、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无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公司成立至今经营项目不多,应收帐款余额不是太多。

只有5000元已作为坏帐处理。

其它应收款中的396500元为投资者借用。

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企业及时交纳各种税款,税款已结清,未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

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企业剩余财产分配、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目前公司除现金流以外无财产、应付帐款、其它应付款已全部清理。

没有任何遗留问题。

公司投资人为一人,所有的财产归属投资人。

七、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公司会计凭证、帐册等会计资料保存完整。

八、其它有关事项说明:企业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公司负责人承担。

以上清算情况经公司负责人研究一致予以确认。

清算人签字:XXX有限公司2011年2月11日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公司已经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

现将公司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登记情况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住所:XXXXXX;成立时间:XXX年XXX月XXX日;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姓名:XXXXX,出资XXXX万元。

二、公司清算组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

债权人会议范本

债权人会议范本

1.【结合实例并运用破产法原理谈谈你对债权人会议的理解.】我试着答一下吧.债权人会议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集结,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团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通过该临时组织更好地监督管理人.比如,在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时,个别债权人的话语权比较有限,但破产法赋予了债权人会议非常宽泛的权力,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提出异议,对管理人的资产管理、变价方案尤其是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管理人也会非常重视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从而改正管理人的行为或者给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在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是一般的裁决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都需要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权利,所以如果是债权人,就要利用好该权利,以便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如果是管理人就要主要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在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及时做出答复.希望能帮到您~。

2.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

(1)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如何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和决议效力。

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精选4篇

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表决票精选4篇

______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表决票表决事项债权人(单位或个人)债权数额(元)申报数确认数表决意见填表人签名说明1.此编号应与出席证的编号一致;2.表决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也可弃权不填。

编号:第______号_____年____月____日破产还债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表决事项发出票数(张)收回票数(张)赞成票数(张)反对票数(张)弃权票数(张)代表的债权额(元)统计结果1.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表决已过或未过半数通过。

2.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代表的债权额,已占或未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记票人:________ 监票人:_________ 唱票人: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破产还债案债权分配明细表序号债权人(单位或个人)债权(元)分配数额(元)领款证件领款签字申报确认分配比例___________%破产还债申请书(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时使用)申请人: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1.物证(名称)件;2.书证(名称)件。

申请人:年月日注意:破产还债申请书是企业法人申请破产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

申请人申请破产还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须写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债权的类别、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凭证,债权受偿期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证据。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须写明:债务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债务人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原因、证据。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书还应附有:①企业经营、资金状况的财会报表;②债务人所欠债务的证据,债权人名单、债务清册;③证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及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人名单的债权清册。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受理或驳回申请,经审查认为具备条件的,立案受理。

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手册

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手册

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手册(最新版)目录一、介绍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流程三、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重要性四、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和作用五、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结论正文一、介绍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指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组成的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债权人们可以就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开始。

二、房地产破产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流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召开会议:会议由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召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公告。

2.债权人登记:债权人在会议前需要进行登记,以便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表决: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且必须由多数债权人通过。

4.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债权人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代表全体债权人行使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5.通过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这些事项的通过,将对破产企业的未来产生重要影响。

三、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重要性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参与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参与权的重要场所。

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从而保障了自己的参与权。

2.保障债权人的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场所。

在会议上,债权人可以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3.促进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的通过:债权人会议是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事项的重要决策场所。

债权债务统计分析表(样板)

债权债务统计分析表(样板)

本月末累计拖 欠应收款余额
备注:1、本表明细统计工程项目的所有债权包括所有应收工程款。2、项目根据各种原始凭证单据及各种台账的数据统计填报。3、项目承包人对本表所列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4、项目按月统计,每月截止日期为25日,每月生产会前填报上交。5、本表一式三份,财务科、项目部、项目承包填表日期: 项目名称: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承包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工程名称 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签证部分 上月末累计拖 欠应收款余额 本月新增收款 金额 截止日期: 本月实际收款 金额 年 年 月 月 日 日 应收款累计 总额 已收款累计 总额 本月开具发 票金额 单位:元 累计开具发 票金额 备注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本节知识点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1.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0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
本节关键词
议决规则; 议决规则;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0
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 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 对多数可决。 对多数可决。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2. 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3. 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已足。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3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债权人会议 制度概说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4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 本节专题讨论债权人会议法律制度,分析了债权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 人会议的法律概念,讨论了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三章 债权人会议 10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 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主席承诺书

债权人会议主席承诺书

1.债权人会议主席怎么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2.没有债权人会议主席产生的决议是否有效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多个人任主席,组成主席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的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开破产企业债权清偿等有关问题,会议议程的制定及会议秩序的维持,并负责对每项会议结束时作会议总结。

法律规定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均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其具体职权如下:一、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按法律规定在三天前发通知并报人民法院批准。

二、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及与会人员应遵守的会议纪律;三、主持会议题的讨论,确保会议议程的有序进行;四、对会议议程作出决定。

如决定表决的开始和表决的结束、延长会议期间,下次会议的议题、议程等;五、询问债务人、债权人;六、宣布表决结果,作出会议总结,并宣告闭会。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肩负特殊职责,因此,主席的权利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执行,如果会议主席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由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主席,而不能由主席自己或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第⼆次债权⼈会议议程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申请破产并受理后,法院会成⽴破产清算⼩组并召开债权⼈会议。

债权⼈会⼀般会召开三次,主要商讨的是企业清算的相关问题,那么第⼆次债权⼈会议议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第⼆次债权⼈会议议程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会议的通知、会议⽂件的准备、会场布置、会议签到、会议表决计统、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摄像、会场清理、会场突发事件的预见和应对、会议⼈员配置和训练、会议⽂件的整理、会后问题的反馈和解决、会议总结。

⼀、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次会议由⼈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般由管理⼈(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或其他⽅⾯充分沟通,达成⼀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烦。

⼆、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起⼆⼗五⽇内通知已知债权⼈,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次债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规定,第⼀次债权⼈会议由⼈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起⼗五⽇内召开。

第六⼗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会议,管理⼈应当提前⼗五⽇通知已知的债权⼈。

通知⽅式可根据债权⼈的具体⼈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通知等⽅式,尽可能通知到本⼈,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便债权⼈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会议所需⽂件都有所不同,如第⼀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决定书、指定债权⼈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会议职权、债权⼈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通报债务⼈的⽣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件;第⼆次债权⼈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件;第三次债权⼈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案的执⾏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子公司破产清算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子公司破产清算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子公司破产清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会涉及一些特殊的问题和考虑因素。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示例,以帮助您理解其结构和内容。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调整。

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变动期末余额
:--: :--: :--: :--:
股本初始投资额 - 0
资本公积初始投资额+其他资本公积 - 0
其他综合收益 0 - 0
盈余公积 0 - 0
未分配利润 0 - 0
所有者权益合计初始投资额+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本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如:债务重组损失、资产处置损失等) 0
在这个示例中,您可以看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结构。

其中,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别反映了子公司的权益
状况。

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这些项目的余额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股本和资本公积可能会减少,而未分配利润可能会转为亏损。

在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您需要关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例如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股东权益调整等。

这些变动应该记录在“本期所有者权益变动”一栏中,以准确反映子公司破产清算期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范本模板】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范本模板】

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议事机制及表决规则使用的范围包括表决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法律规定的表决事项,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需要表决的其他事项。

二、表决方式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职工债权由职工代表债权人进行整体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由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本人进行表决。

职工债权总体为一票,由职工债权代表行使,其他债权人每人一票。

债权人的表决票,不仅代表了债权人的人数,还代表了该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其所代表的债权份额以确认债权金额为准。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亦不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投票表决,不区分组别,但需剔除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数额(即未放弃特定财产担保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享有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

本案所涉的债权人会议包括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和非现场的债权人会议,即对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也可以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各债权人通过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

不组织现场会议的,参加投票的人数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人数。

三、表决意见表决票设置两种表决意见:同意方案的画“○”,不同意方案的画“×";如债权人同时在单一表决票中画“○"和“×”,或债权人交回的表决票为空白者,则视为放弃。

以通信、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非现场表决的,书面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需表决的具体方案,并在书面表决意见上应加盖表决权人的公章,表决权人如是个人,应在书面表决意见上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表决内容表述不清楚、意思表示含糊的,均视为“放弃";表决意见在管理人规定的统计时间结束后到达的,则视为其未参加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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