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7.19

【实施日期】1996.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7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评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述职评议)。

第三条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促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四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

(二)行使职权的情况;

(三)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

(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