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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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7.19
【实施日期】1996.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3号)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7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规定
(1996年7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评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的评议(以下简称述职评议)。
第三条评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促进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四条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
(二)行使职权的情况;
(三)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
(二)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