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湿地公园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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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湿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资源权属清晰,管理机构明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包括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鸟的主要繁殖地、栖息地;(二)湿地生态系统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的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报的申请文件及申报书;

(二)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反映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三)拟建省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四)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拟建省级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县(市、区)的需出具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遵照以下程序:

(一)市(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0日内告知申请单位。

(三)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总体规划和有关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四)省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结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

市(设区市)或县(市、区、)名称湿地名省级(或市级、县级)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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