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审批稿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教育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湿地公园的所有管理活动。
二、组织机构1. 湿地公园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湿地公园的全面管理工作。
2.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管理委员会职责:(1)制定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3)负责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工作;(4)负责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组织工作;(5)负责湿地公园的执法监督工作。
2. 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定;(2)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3)负责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科普活动组织工作;(4)负责湿地公园的执法监督工作。
四、管理制度1. 规划建设管理:(1)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湿地公园的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原则;(3)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湿地保护管理:(1)加强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保护工作;(2)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性活动;(3)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排放污染物;(4)加强湿地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
3. 生态修复管理:(1)对受损湿地进行生态修复;(2)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湿地生态功能。
4. 宣传教育管理:(1)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2)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5. 法规执行管理:(1)依法对湿地公园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湿地公园的合法权益。
五、奖惩措施1. 对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湿地公园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情况为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边界范围划定〉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鸭河口水库和白河上游为主体,集湿地保护保育、恢复修复、湿地功能和湿地文化展示、湿地科普宣教、湿地科研监测和湿地生态旅游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4′55″-112°40′50″,北纬33°04′29″-33°24′54″,跨南召县、方城县、鸭河工区、卧龙区和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包括鸭河口水库及下游的白河至S8311南阳北绕城高速段及周边区域,总面积17276.2公顷。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国家重要湿地公园标准
国家重要湿地公园标准
一、标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家重要湿地公园的设置、管理和保护。
二、管理要求
1.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指定。
2.权责分明:应当确定各级政府的办公室及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全面明确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3.经费保障:应当确立各级政府为公园管理和保护提供必要财政资金的制度。
4.管理制度:应有详细完备的公园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
5.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园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三、保护要求
1.环境保护:对公园中动植物及其他天然景观要进行有效的保护,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保持和改善湿地自然环境和生态功能;
2.景观保护:应建立景观规划,准确把握和表达湿地景观特色,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各类受损的湿地景观;
3.活动保护:应谨慎控制公园内的活动,合理安排公园内的旅游景点,定期视察湿地的景观质量,控制湿地环境的恶化;
4.教育保护:应为公众开展有关湿地生态和湿地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公众的生态健康意识。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
地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设立审核指南一、设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是否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二、设立依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三、责任主体和责任事项(一)责任主体: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审批程序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责任事项:1.湿地公园确需撤销和变更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程序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界标,标明湿地公园的范围。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公园界标。
3.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
4.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公园内生物的安全,维护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湿地公园,包括湿地公园内的所有游客、工作人员、服务设施和生物资源。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湿地公园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二)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游客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遵守湿地公园的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爱护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不得破坏;(三)不得在禁止区域活动,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湿地公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圈、救生衣、急救箱等;(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湿地公园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范:(一)熟悉湿地公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三)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六政[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1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根据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淠河湿地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通过有效保护利用六安城区内湿地、人文历史和自然景观资源,形成集湿地保护、保育恢复、科普宣教、湿地功能体验、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国家湿地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东经116°23′17″-116°31′08″,北纬31°43′43″-31°51′20″,总面积2387.23公顷。
第四条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与周边景观控制区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安徽六安淠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纳入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市政府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与湿地公园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12月批准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以阳明湖及其上游源头区域的永久性河流、库塘、洪泛平原湿地、稻田/冬水田为资源本底,以崇义鸟道、上堡梯田和阳明湖为资源特色,集湿地保护恢复、科普宣教、文化展示、科研监测及适度开展湿地生态旅游、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湿地公园。
具体范围包括**县横水镇、过埠镇、杰坝乡、思顺乡、麟潭乡、上堡乡大江、阳明湖水库区域以及周边的部分林地和农田,地理坐标东经113°58′29″~114°22′41″,北纬25°40′20″~25°51′19″。
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2122.96公顷,其中湿地面积为2056.94公顷,湿地率78.70%。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局统一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局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制度;(四)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1.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
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月30日附件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家(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海洋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草原公园。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并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文件林湿综字[2019]7号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和规划成果,科学推进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1 总则1.1 为促进我国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成果,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地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可参考本导则。
1.3 国家湿地公园面积应在20公顷以上,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0%。
1.4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任务是通过对湿地公园所在地的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综合研究,确定该湿地公园的范围、规模和性质,科学合理开展功能分区,明确保护与恢复措施,设置必备的科普宣教设施,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5 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1.5.1 保护优先原则是指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防止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过程,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5.2 科学恢复原则是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湿地修复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湿地公园实际,引入先进的恢复技术和措施,使退化湿地得到科学修复。
1.5.3 合理利用原则是指在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1.5.4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使湿地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对湿地资源和生态利用要求的水平,使湿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黄家湖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正式稿
湖南黄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黄家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湖南黄家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黄家湖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其范围为资阳区境内的黄家湖、南门湖、甘溪港河的永兴至窑山口段及其周边区域,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18'30-112°24'34",北纬28°40'40"-28°45'10"之间,总面积2267.1公顷。
其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归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黄家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纳入资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保、文旅新广、畜牧水产、公安、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作者:来源:《林业与生态》2018年第02期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7个条件,以及9种禁止行为。
《办法》指出,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是截断湿地水源。
三是挖沙、采矿。
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是引入外来物种。
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摘自《新华网》)红豆杉多久能开花结果红豆杉现在在花卉市场上是比较火的植物品种,不少花友也会选购一盆在家中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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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可观赏,可食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三)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制定。
湿地公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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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规定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是截断湿地水源。
三是挖沙、采矿。
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是引入外来物种。
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办法》还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