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8〕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23日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南阳白河国家湿地公园边界范围划定〉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白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鸭河口水库和白河上游为主体,集湿地保护保育、恢复修复、湿地功能和湿地文化展示、湿地科普宣教、湿地科研监测和湿地生态旅游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2°24′55″-112°40′50″,北纬33°04′29″-33°24′54″,跨南召县、方城县、鸭河工区、卧龙区和南阳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包括鸭河口水库及下游的白河至S8311南阳北绕城高速段及周边区域,总面积17276.2公顷。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乌海政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科学研究第六章利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其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依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内蒙古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评估评分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试点,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为目的,可供湿地保护、恢复、科研、宣传、教育、监测、生态产业等活动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一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公园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内蒙古乌海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现发布《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金如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绍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集湿地保护、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城市生态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其范围为东至解放北路以西河流及梅山公园,西至张家潭,南至潞家湾,北至环湖路,总面积约15.63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与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绍兴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设立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环保、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交通、卫生、发改、财政、旅游、文化、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省&&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位于**市省西北部**港内。
湿地公园东起东场队东部,西至大吉队,南起山坡,北接北部湾,总面积666公顷。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典型的热带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体,以独特的红树林湿地自然景观为特色,集沙滩、海湾、田园景观为一处,融合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科研与科普宣传教育、滨海观光游览为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府应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当地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 ##市市政府授权**市县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湿地公园;(三)调查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四)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五)依法制止、查处破坏湿地公园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团体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12月批准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以阳明湖及其上游源头区域的永久性河流、库塘、洪泛平原湿地、稻田/冬水田为资源本底,以崇义鸟道、上堡梯田和阳明湖为资源特色,集湿地保护恢复、科普宣教、文化展示、科研监测及适度开展湿地生态旅游、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湿地公园。
具体范围包括**县横水镇、过埠镇、杰坝乡、思顺乡、麟潭乡、上堡乡大江、阳明湖水库区域以及周边的部分林地和农田,地理坐标东经113°58′29″~114°22′41″,北纬25°40′20″~25°51′19″。
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2122.96公顷,其中湿地面积为2056.94公顷,湿地率78.70%。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局统一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局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制度;(四)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根据《湿地公约》《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包括项城市驸马沟、清水河下游段、长虹运河、谷河、汾河、泥河等位于项城市境内河段。
总面积1154.55公顷。
第三条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城市林业主管部门是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辖区有关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依法监管,协同项城市林业局做好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2号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湖南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3日湖南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常宁天湖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天湖国家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其范围位于天堂山办事处和洋泉镇境内,地理坐标为北纬26°14’ 18"—26°16’ 24",东经112°15’ 9"—112°17’ 58",总面积891.7公顷,有湖泊湿地、永久性河流湿地、洪泛平原湿地、草本沼泽湿地、库塘湿地和运河/输水河湿地4类6型湿地,面积317.0公顷,占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的(湿地率)35. 6%。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綦江府办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管理,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綦江通惠河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境内,北起三岔河水库上游的乐兴村,南至綦江城区通惠河,东抵三角镇通惠河与灜山河交汇处,西达通惠河入綦江口,涉及通惠街道、三角镇等乡镇。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以永续保护通惠河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湿地人文资源为目的,以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为主要活动内容,并严格遵循“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利用、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生态环境、人文历史风貌和各类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违法和破坏行为。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作者:来源:《林业与生态》2018年第02期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7个条件,以及9种禁止行为。
《办法》指出,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是截断湿地水源。
三是挖沙、采矿。
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是引入外来物种。
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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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文件;法人证书;近2年保护管理经费的证明材料。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和相关权利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七)反映湿地公园资源现状和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级名称+地市级或县级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具体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釆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国家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并通过“中国湿地公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湿地公园年度数据。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条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准予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本底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二)机构能力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等情况。
(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四)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
(五)宣传教育、科研监测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因素造成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特征退化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指导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经监督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
限期整改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整改期满后15日内向下达整改通知的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明确了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的七个条件,以及九种禁止行为。
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保育区、恢复重建区的面积之和及其湿地面积之和应分别大于湿地公园总面积、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的60%。
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等活动。
《办法》明确,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是截断湿地水源。
三是挖沙、采矿。
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是引入外来物种。
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办法》还规定,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撤销其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国家湿地公园命名的县级行政区内,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