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

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供暖、供气、供水公司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六条未缴纳或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3〕36号)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配套费的老城区及已建成小区,若申请安装,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按规定标准向市城乡规划局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内管网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气、供暖企业向业主另外收取。

第七条2012年1月18日前,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市城乡规划局已经研究同意(以会议纪要为准)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政策和标准执行。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2〕4号)和《关于取消天然气用户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2〕5号)下发后,且市城乡规划局已按照9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供气、供暖企业又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的“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暖气(热力)入网费”等费用,由收取的企业按照原收取的金额无条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减免原则。

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的部分,用于供暖、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

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投资渠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续建项目,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不得减免。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减免书面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具体办理减免程序:

1.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2.市城乡规划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根据文件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并于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申请减免。

3.市财政局接到建设单位递交的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城市规划修编,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为支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对坐落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统筹安排留市级使用1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市级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其余部分返还市城乡一体化

示范区按规定使用。

(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和市城乡规划局报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管网及配套建设计划。

市城乡规划局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开具《商丘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通知单》,按照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暖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气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所分配的配套费标准分别计算征收,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表送达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用于供暖、供气、供水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