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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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政萃2009菸6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喋市萁区嗒人民政府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嗷现将菅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菀印发给你们喹请结合实际喹认真贯彻执行菥二݋ ݋ 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菖嗖菖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喹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喹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萁建设萁交易和管理行为喹根据菅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菀喋国发萃2007菸24号嗒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布的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菀喋建住房萃2007菸258号嗒等有关规定喹结合我市实际喹制定本办法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喹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喹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喹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喹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菥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喹是指城市规划区和县喋市嗒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喹家庭收入萁住房状况等符合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菥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萁供应萁使用及监督管理喹应当遵守本办法菥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喹因菖喑菖地制宜萁政府主导萁社会参与菥各县喋市嗒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萁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喹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萁建设标准萁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喹并组织实施菥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喹对所辖县喋市嗒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菥第五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指导和实施监督喹并会同市发改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全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申报菥各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菥市萁县喋市嗒发展改革喋价格嗒萁监察萁建设萁财政萁国土资源萁税务萁规划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菥第六条各县喋市嗒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喹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萁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喹及时向社会公布菥第二章政策支持和优惠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喹在申报年度用地指菖啻菖标时单独列出喹确保优先供应菥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喹由政府负担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菥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喹除符合菅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菀规定外喹还应当出具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菥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菥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菥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喹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喹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菥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萁合理布局萁配套建设喹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喹合理安排区位布局菥第十四条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喹应菖嗟菖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萁单套建筑面积萁套数萁套型比例萁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喹并在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菀中约定菥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菥各县喋市嗒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萁群众生活水平萁住房状况萁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喹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喹并进行严格管理菥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萁市场运作的原则喹可以由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嗉也可以由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菥工程竣工后分期验收菥参与投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三级喋含三级嗒以上资质萁项目投资30唳以上的资本金萁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菥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喹严格执行菅住宅建筑规范菀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喹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喹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萁成熟萁适用萁安全的新技术萁新工艺萁新材料萁新设备菥切实加强菖喽菖施工管理喹确保施工质量菥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喹向买受人出具菅住宅质量保证书菀和菅住宅使用说明书菀喹并承担保修责任喹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菥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喹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菥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喹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菥开发企业应将中标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菥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喹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喹由居民自我管理喹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菥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菥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喹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喹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喹在综合考虑建设萁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唳核定嗉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格销售喹不得有利润菥菖喾菖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喹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菥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菥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喹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喹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喹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菥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菥经济适用住房由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喹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萁审核萁公示和轮候制度菥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嗷喋一嗒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嗉喋二嗒无房或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嗉喋三嗒家庭收入符合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喹由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萁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萁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喹实行动态管理喹经市萁县菖喔菖喋市嗒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菥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喋镇人民政府嗒或单位提出申请喹经逐级审查萁公示后喹符合条件的方可购买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嗷喋一嗒申请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嗷1喁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审批表菀菥2喁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萁结婚证萁户口簿首页及家庭同住人口的户口嗉丧偶或离异的提供有效证明菥3喁家庭年度收入证明菥有工作单位的喹年度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喹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工资册或工资凭证的复印件嗉无工作单位的喹年度收入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喹提供上年度的低保证复印件或领取低保金的证明菥4喁住房情况证明菥自有住房的喹提供菅房屋所有权证菀嗉租赁住房的喹提供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嗉借住别人住房的喹提供出借人的菅房屋所有权证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喋镇人民政府嗒出具的借住证明菥5喁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菥喋二嗒受理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喹应当予以受理喹并出具受理凭证嗉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菥喋三嗒审核菥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菥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年收入和住房菖喙菖情况的审核工作菥喋四嗒公示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喹应当在公共媒体或申请人所在的居住地公示申请人家庭的同住人口数量萁住房和收入状况喹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菥喋五嗒办理手续菥经公示无异议的喹按销售项目给申请人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手续嗉有异议的喹应当进行核实喹不符合条件的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喹并出具书面通知菥喋六嗒购房菥申请人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喹在规定的选房期限内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嗉逾期未选购的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菥喋七嗒轮候菥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喹按照收入水平萁住房困难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菥伤残军人萁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萁复转军人萁离退休教师萁环卫工人萁残疾人萁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其他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菥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喹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菥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菥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喹按核准的价格购买嗉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喹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喹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菥差价款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菥菖嗪菖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菥房屋萁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喹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萁划拨土地菥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菥原来享受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喹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签订日起的下一个月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菥享受实物配租的喹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前退出所租住的廉租住房菥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喹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喹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喹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进行回购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喹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喹具体缴纳比例由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确定喹政府可优先回购嗉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喹取得完全产权菥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喹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菥第三十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喹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菥政府回购的菖嗖啾菖经济适用住房喹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菥第三十一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喹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菥第六章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第三十二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喹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萁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喹经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批准喹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喹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萁县喋市嗒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菥第三十三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喹其建设标准萁优惠政策萁供应对象萁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喹严格执行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菥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嗉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菥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菖嗖嗖菖难家庭购买后喹房源仍有剩余的喹由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喹或由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菥第三十六条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萁专项使用喹并接受市萁县喋市嗒财政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菥第三十七条凡已参加福利分房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喹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菥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喹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菥第三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喹不得有利润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各县喋市嗒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喹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喹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萁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喹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菥第四十条各县喋市嗒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萁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菥喋一嗒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菥菖嗖喑菖喋二嗒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菥喋三嗒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喹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作价收购嗉不能收购的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菥第四十一条对弄虚作假萁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喹由市萁县喋市嗒房地产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依政府发布的折旧率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喹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菥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菥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萁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萁玩忽职守萁徇私舞弊的喹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嗉涉嫌犯罪的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菥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菥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喹执行菖嗖啻菖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萁价格管理萁监督管理等规定嗉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菥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喹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菥第四十五条各县喋市嗒参照本办法执行菥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菥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菅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菀喋商政萃2006菸93号嗒同时废止菥主题词嗷城乡建设房屋办法通知抄送嗷市委各部门喹市人大喹市政协喹军分区喹市中级法院喹市检察院菥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4日印发菖嗖嗟菖。

睢宁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

睢宁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

睢宁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完善城市功能,加快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下列标准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XX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各组团一般民用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九十元计征。

(二)县城城市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征收标准为:城固、勉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七十元计征;洋县、西乡、宁强、略阳、镇巴、留坝、佛坪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计征。

(三)市、县城市规划区及组团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标准的50%计征。

(四)试点建制镇规划区一般民用建筑和村(居)民个人自建住房均按每平方米十元计征(已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和各组团的除外)。

(五)商品房开发不分建筑物性质,按相应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足额征收。

(六)工业生产性建筑及仓储建筑,以工程所在区域的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的80%计征。

(七)不宜按建设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工程,按工程概算总投资的5%计征。

(八)在征收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按所在区域一般民用建筑工程征收标准计征城市配套费。

城市中心区各类区域界定如下:
(一)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指三条高速公路的合围区域。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组团指XX、XX组团。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商政办〔2016〕51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商政办〔2016〕51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商政办〔2016〕51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3日商丘市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和《商丘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三次会议纪要》(商土委〔2015〕5号)精神,在充分征求市辖区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科学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切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快批而未供土地的储备和供应,推动土地利用向规范、节约、集约、高效的方向发展,切实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生态建设用地,为促进商丘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政府统筹、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的原则。

土地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资源,为更好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市政府通过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统筹市辖区土地的利用与管理。

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商丘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附着物名称现状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备注平房土木结构平方米 360-450 土坯或夯土墙、瓦墙 砖木结构 平方米 495-585 全砖墙、瓦墙 砖混结构 平方米 540-675 砖墙、预制或现浇夯板顶二层以上楼房砖木结构平方米540-630砖混结构平方米 585-720简易房 石棉瓦、油毡顶平方米 180-270 土坯墙、草顶可参照此标准 砖围墙 二四墙平方米 45-68 墙高2米,基础高度不算 土围墙 平方米 23-45 墙高2米,基础高度不算厕所 砖墙结构 个 400 土墙结构个 200 猪圈 个 80 门楼砖混结构个1200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8月10日商丘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投资方式。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第五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的原则:(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三)坚持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六)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七)坚持追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商政办[2015]15号【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7【实施日期】2015.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5]15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7日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抓住春季绿化黄金季节,迅速启动园林绿化项目建设,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2015年商丘市城区园林绿化工作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按照“改造提升、强化管理、扩大绿量、建设精品”的总体工作思路,认真做好全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2015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5平方米以上。

二、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一河、三园、十路”等工2015年商丘市中心城区重点实施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安排计划详见附件1)。

一河:即包河(北海路 - 南京路,民主路-310国道段)绿化景观带二期建设工程,长6千米,面积36万平方米。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河道驳岸建设和两侧绿化景观建设。

三园:即汉梁文化公园建设、金世纪广场改造和华夏游乐园续建工程。

汉梁文化公园面积73公顷。

全面进行公园一期工程(面积36.8公顷)建设,主要内容有土方、地形、水系、园路、广场、大门、水电、桥梁及景观建筑等;启动二期工程拆迁等工作,力争二期工程开工建设。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6〕2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6〕27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商政〔2016〕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预测,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在充分分析税源和收入政策变动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预测预算年度收入规模,做到收入预算安排积极稳妥。

切实加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力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入预算做好收入征缴工作,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坚持抓大不放小,在紧紧盯住重点骨干财源的同时,做好零星收入的征管。

适时组织税收征管专题月活动,确保圆满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

二、提前谋划,合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一)为提高年度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当年10月份各分管市长、各有关部门应提出下一年度本系统、本部门项目及预算安排意见,征求专家、相关部门、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并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衔接,报分管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

(二)当年12月31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应下达下一年度第一批(80%以上)项目投资计划,次年3月底前完成(100%)项目投资计划下达。

(三)市规划部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80%以上的规划方案编制和审批,次年3月底前完成(100%)所有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市国土部门应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在3月底前完成80%以上项目的供地工作。

(四)对于PPP项目,由分管市长牵头,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按规定完成PPP项目的招标、谈判和合同签定等工作。

最新商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最新商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商丘市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

征收范围为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部门牵头收取,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征收。

第四条实行先费后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一次交清,未经市财政部门指定窗口审核签章,规划和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减免原则和依据。

1.需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2.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确需减免的,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其他申请减免的项目,一律采取先全额缴纳,再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支持。

3.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二)减免申报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批。

2.财政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书面批文或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将缴费单位或个人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批准减免的金额,办理有关减免事宜。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开发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给政府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合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用地、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等相关范围。

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根据不同城市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需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 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用于城市环境治理、绿化建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程的费用。

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标准一般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因素。

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

征收标准一般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到项目的规模和功能定位等因素。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一般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一次性缴纳适用于规模较小、开发周期较短的项目,而分期缴纳适用于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缴纳。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相关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结语。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征收标准和科学管理使用,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政办〔2016〕6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政办〔2016〕60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商丘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政办〔2016〕60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城市园林建设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有关精神,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按照科学、生态、节能、循环、美观、功能等原则,在城区内大力开展规划建绿、见缝插绿、立体增绿等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园林艺术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满足群众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围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中心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及辐射绿地建设,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按照城市居民出行绿地服务半径要求,加快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建设;大力推广乡土树种和苗圃大苗应用,不提倡移栽大树、古树;积极推广渗水铺装材料的应用,营造生态、节约型园林。

三、具体意见(一)规划建绿。

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等形式,在中心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约10平方公里应建设一处面积在150亩左右的中心公园绿地,并以此为载体,在公园周边建设满足市民需求的行政事业性服务、社区医疗、购物、娱乐等便民服务设施集聚的便民服务中心,构建10~15分钟生活圈,并以公园绿地为核心,沿道路向四周辐射,按照城市居民出行5分钟见绿的要求,加快街头绿地建设。

仙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仙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仙政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仙政规〔2022〕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沙湖、九合垸原种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排湖风景区,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桃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鄂财发〔2016〕20号)精神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费征收范围:(一)城区:以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为准,即干河、龙华山、沙嘴、杜湖四个街道及高新区规划区。

(二)镇区: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规划区。

市直国营农场、渔场、林场、旅游风景区比照建制镇征收。

第三条配套费征收标准:(一)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征收;(二)城区按4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镇区按3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第四条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遵循以下规定:(一)配套费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要求,实行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水、电、气、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二)城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镇区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镇政府征收,并专项用于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五条严格配套费免收范围。

免收配套费的项目或对象为: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设施;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含棚改工程);军事设施、监狱、看守所等;市政公用设施;镇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符合建设工程许可豁免审批情形的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商丘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商丘投资置业,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使用第一条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特别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应。

第二条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用地,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平均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支持: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的支持30%;3000~5000万元的支持50%;5000-10000万元的支持80%;1亿元以上的全额支持。

第三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土地净收益部分给予投资者全额支持。

第四条投资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若改变土地用途,予以收回或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关税费后以出让方式提供。

第五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且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流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二、税费与财政支持第六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七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5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嫁接、改造、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增值税的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第八条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建筑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独立核算的物流项目,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税收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支持,后3年减半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一种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热力、绿化、公园、文化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土地利用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

对于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应当根据其不同的发展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要兼顾居民的承受能力。

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建设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设施,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品质和水平。

最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城市治理和规划的手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均衡发展和优化配置,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平地确定收费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商政办〔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商政办〔2016〕99号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4日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89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商政〔2015〕28号)等精神,为加快我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责任分工(一)市政府督查室。

负责督导各项目按时间节点落实。

(二)市城管局市政道路PPP项目领导组办公室。

1.负责梳理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承办联席会议。

2.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谈判基本条件,洽谈招商,负责项目设计。

3.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完成项目采购,并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三)市财政局。

1.协助市城管局确定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明确资源整合和打包方案,确保PPP项目推进工作符合财政部门有关制度规范。

2.组织专家对商丘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及批复。

3.协助市城管局完善项目实施方案,保证各方权利义务边界清晰,激励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建设施工有序推进,运营管理高效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宛政办〔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21〕31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一、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和主体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以南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界定为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3号)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市财政局为城市配套费征收主体,即日起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具体征收。

二、明确城市配套费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签订《南阳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城市配套费缴费计算表,到市财政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到指定银行按核定数额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指定银行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一个月后未足额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将承担失信后果,由市财政局函告市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防、电力、供水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缴纳。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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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3日
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11〕2358号)精神,结合商丘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国家通过收费机制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项重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基金收入,专项用于城市规划、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凡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区域范围为2015~2030年商丘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总面积约260平方公里(包括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以省政府批复为准)。

第四条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委托市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包括对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组织入库、统一按政策办理减免手续等。

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90元。

具体分类征收标准为: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30元,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3.5元,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5元。

各类应征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供暖、供气、供水公司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第六条未缴纳或按《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3〕36号)已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不含供气、供暖配套费的老城区及已建成小区,若申请安装,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业主与供气、供暖企业达成协议后,按规定标准向市城乡规划局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小区内管网等设施建设费用,以市场化运作形式由供气、供暖企业向业主另外收取。

第七条2012年1月18日前,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市城乡规划局已经研究同意(以会议纪要为准)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政策和标准执行。

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2〕4号)和《关于取消天然气用户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商发改价调〔2012〕5号)下发后,且市城乡规划局已按照90元/平方米标准征收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供气、供暖企业又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的“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暖气(热力)入网费”等费用,由收取的企业按照原收取的金额无条件退还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减免原则。

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41.5元的部分,用于供暖、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

凡属减免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一律不予减免,按投资渠道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续建项目,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应当减免的,不得减免。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凡属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减免书面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具体办理减免程序:
1.由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2.市城乡规划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根据文件规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审核确认,并于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申请减免。

3.市财政局接到建设单位递交的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意见,签字盖章后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际征收总额的3%计提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后,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排水、桥涵、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城市规划修编,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为支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对坐落于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标准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统筹安排留市级使用1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市级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其余部分返还市城乡一体化
示范区按规定使用。

(二)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热源点、供暖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三)城市供气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四)城市供水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供水主管网等设施和取水口水源地项目的建设。

第十条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局和市城乡规划局报送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管网及配套建设计划。

市城乡规划局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开具《商丘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通知单》,按照用于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暖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气设施建设、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所分配的配套费标准分别计算征收,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报表送达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用于供暖、供气、供水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拨付程序:
供暖、供气、供水企业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报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将资金拨付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拨付使用。

申请拨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的资金申请(并附供暖、供气、供水企业申请资金报告);
2.供暖、供气、供水的管网及配套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及工程预算等资料。

第十二条供暖、供气、供水管网及配套建设坚持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分别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并保证专款专用,每季度第10个工作日申请拨款前,及时向市财政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唯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单位,各区及任何单位、企业不得重复征收。

征收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对于违反本细则,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除追缴应当上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场化运作的供暖、供气、供水企业不得向项目单位以各种名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不得以已作废的收费文件作为收费依据再向项目单位或用户以开口费等名义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更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另外收取各项开口费。

一经发现,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个人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项目造价。

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规收取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暖、供气、供水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做出工程预算,通过工程协议实施,计入房屋销售价格。

供暖、供气、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重大事项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不再征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暖气(热力)入网费”、“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和其他配套性收费。

第十八条我市以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政﹝2013﹞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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