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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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

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2017年西安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办理时需要哪些材料?2016年6月2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

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次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一、准入标准二、申请指南(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三、申请材料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

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

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

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年龄应满25周岁(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应满18周岁),提供未婚(未再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流程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流程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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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楼市新政细则出台发力保障性住房建设

西安楼市新政细则出台发力保障性住房建设

给 法院都带来 搴 釜 党 政府和 型和 委 妻 了巨大的
、 。




来源:资源网 5 1 .4
地信访 案件较建立 协管员队伍前 分别
目前 , 全 镇 村 级 协 管 员 帮 助 群 众 下 降 了 7% O 。 o 和5 %
好 ,免 了我 的协管 员我没话说 ,但为 什么连支部书记也当不成 了?” 徐仕林找 出协 管员管理 的相关规 定给他 看 ,并告诉他 ,村里 出现 了较 严重 的土 地违法事件 ,作为协管员有 责任 ,作 为村里的主要 负责人,也有 责任,免掉书记 当然有道理。
补助 资金等渠道解 决;经济适用 房则
是在 每 年 新 增 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中 , 确 保
例不低于5 ,经济适用 住房 中廉租住 %
建湖在江苏首家成立 国±资源巡回法庭
圣 老 曼 。 要 善 篓 量二 . 曼
耻 省 ,尚 。

高 力 该新立 国资巡 工 压 。 县 成 土 源类案件 绿色通道 ,及 时化解全县 国 作 萎 蕞 的 源
因为村里 出现 了较 严重的土地违 法事
件 ,协 管 员 被 解 聘 了 不 说 ,后 来 连 党
据 统计 ,2 0 年保安 镇协管员 发 09
现 和制 止 违 法 占地 、 非法 采 矿 、取 土
支部书记也被免了。 他 怎 么都 想 不 通 ,找 徐 仕 林 说 理 : “ 们 选 我 当 协 管 员 ,我 没 当 你
土 资 源 执 法 中 的 各 类 社 会 矛 盾 , 有 效 制 止 违 法 用 地 行 为 , 为 严 守 耕 地 红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标准及程序政策依据: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3号)3.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房发【2007】58号)4. 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开发区管委会辖区社区居民和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申请经济适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12】2号)一、受理范围及申请条件:凡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在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托管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5.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6.申请人年龄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持存档凭证、身份证、户籍卡到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业务大厅19号窗口领取《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向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二)初审:1、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三份,按照"三、申请所需材料"准备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出具承诺书。

2、初审工作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初审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②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并通过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15日公示;③对本级公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人资料退回;3、初审结束且公示无异议者,由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填写"初审意见",并盖章;4、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资料整理后,报户籍关系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三)复审:1、复审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

西安三套房认定标准

西安三套房认定标准

西安三套房认定标准
在西安市购房的人们,往往会关心到底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被认定为“三套房”?这个问题困扰着许多购房者。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西安市关于三套房认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西安市房产管理局的规定,个人在西安市范围内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只要是自己名下的房产,都计入个人名下的住房套数。

也就是说,只要是个人名下的房产,不管是自住还是出租,都计入个人名下的住房套数。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按照一套房计算,不论是共有还是共同
还贷。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只计算为一套房。

再次,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计算为父母名下的住房套数。

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会影响父母名下的住房套数。

最后,对于父母名下的房产,不计算为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

也就是说,父母
名下的房产不会影响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

总结来说,西安市认定三套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个人名下的房产计入
个人名下的住房套数;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只计算为一套房;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计算为父母名下的住房套数;父母名下的房产不计算为子女名下的住房套数。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大家对于西安市三套房认定标准有更清晰的了解。


果还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当地房产管理局或者相关部门,以便更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发()号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地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所属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街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决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地原则.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证明.第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发放.第三章开发建设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征用,优先供应.政府土地储备不足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立项,根据年度建设规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县、区房改办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地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组织,采用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地方式实施项目法人招标.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地一定数量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第十三条住房困难户较多地企事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单位发展计划和房改政策地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组织建房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第十四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地项目,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第十五条禁止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其用地.第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前,实施单位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地规定执行.第四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应当符合建设规范,功能齐全,环境良好.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地要求.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户均平方米.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应当严格执行房改政策标准.第五章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地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预(销)售时应当将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地价格公示牌悬挂在销售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地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按照《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地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包括符合当地安置条件地军队人员);(二)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三)符合市政府确定地中低收入线标准;(四)市政府规定地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地房屋拆迁中地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用经济适用住房对其安置.其购买地面积及产权界定按照拆迁安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地家庭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市政府批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平方米地家庭.人均住房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地条件地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婚姻状况证明;(三)家庭成员收入和住房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供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地,应当公示,公示期为日. 对公示期内有投诉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劳动、人事、民政以及区县政府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地,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八条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地购买人,应当持核准文件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核准面积地部分,购买人须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差价款.差价款补交后,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以下简称《购房证》),凭《购房证》办理贷款和合同备案手续及产权登记手续.购买人所交差价款,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贴资金. 符合条件地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审查,不符合购买条件地家庭.第三十条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和准许上市日期.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上市时按商品房对待.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地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地价格向符合条件地家庭出租. 个人购买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申报价格,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地;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地价格,擅自涨价或加收其它费用地;以及发生其它价格违法行为地,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未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地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地,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收回,已销售或已出租地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收回地,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地差价款,并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地个人,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商品房地差价价款.第三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地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地,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城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西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西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

西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向了城市,但是城市的住房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房政策,让更多的人可以拥有自己的住房。

那么,西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和流程是什么呢?一、西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1.家庭户籍在西安市,无房或者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过去3年内没有购买过商业住房。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过去3年内没有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过去3年内没有被法院判定违法违规,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没有拖欠税费、社保费等公共费用。

二、西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1.了解政策在申请经济适用房之前,首先要了解政策,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可以通过政府官网或者相关部门了解政策。

2.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收入证明、房屋证明等。

3.审核资格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4.摇号选房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经济适用房的摇号选房。

摇号选房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每个申请人都有机会选到自己心仪的房屋。

5.签订合同选房后,申请人需要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合同,确定购房价格、付款方式等相关事宜。

6.缴纳首付款签订合同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约定缴纳首付款。

7.办理贷款如果申请人需要贷款购房,就需要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8.交房入住房屋交付后,申请人可以入住自己的经济适用房。

总结:经济适用房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人群提供了一个较为低廉的住房选择,但是申请流程繁琐,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

在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认真了解政策,明确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在申请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后续审核。

同时,申请人也要保持耐心和信心,相信自己最终会有一个自己的温馨家园。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

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什么是经济适用房?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怎么样?今天艾逸网小编就来为西安的业主们介绍一下西安经济适用房价格。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我固现阶段解决城市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

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推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政府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采取了扶持政策,并对其价格构成、价格确定予以明确规定。

然而通过大量的研究表明,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远远超出了普通市民的承受能力。

下为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促进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基金项目。

第八条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所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第十条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第十二条管理费按照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之和的2%计算。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

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市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2010年11月3日)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

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下文是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住房的公平分配与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政策第四条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住房需求,制定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五条政府应通过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运营。

第六条经济适用房的售价和租金应低于市场水平,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第三章建设与用地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

第八条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应遵循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的原则,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政府应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建设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十条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应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材料,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的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资格审核和排序,确定购房或租房对象。

第五章交易与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或出租。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向政府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住房的分配、使用、交易等情况,确保住房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政府应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政策的落实和住房的公平分配。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个税审核标准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个税审核标准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个税审核标准根据最新的文件规定,西安市经济适用房个税审核标准是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四千元;房屋面积在90平方米至1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四千五百元;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五千元。

这个标准适用于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申报个人所得税,也是银行放贷时的审核标准。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为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兴建的住房。

一般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年龄、收入、户籍等方面的限制。

个税审核标准与房屋面积直接挂钩,意味着较小的房屋每平方米的审核标准也相对较低。

这也是政府对低收入群体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优惠政策。

对购房人而言,如果能够提供准确、合法的购房信息和财产来源证明,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

有些人会担心房屋面积不够90平方米时是否还有购房的机会,实际上,在西安市的房屋市场上有各种类型的住房,包括小户型公寓、普通住宅、别墅等,购房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

同时,政府也在不断地推进住房保障政策,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购房机会和福利。

当然,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购房人需要仔细查看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只有在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享受到政府的购房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

综上所述,西安市经济适用房个税审核标准是根据房屋面积而定的,较小的房屋每平方米的标准也较低。

政府的优惠政策旨在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购房人应该认真阅读政策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积极推进住房保障政策,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购房机会和福利,是政府的应尽责任。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西安市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补贴,面向低收入家庭,价格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房。

那么,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西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是有限制的。

购房人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且家庭收入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此外,购房人在购房时必须是首次购房,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

这些限制条件旨在确保经济适用房资源能够优先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家庭,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其次,西安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使用功能,避免出现过大面积的房屋被非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买的情况。

另外,西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由政府制定,并且价格必须低于市场价的70%。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承担得起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价格,从而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此外,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也是十分严格的。

购房人在购房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要求居住,不得将房屋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使用。

同时,购房人需要定期进行收入核实和资产申报,确保购房人的经济状况符合购房条件。

总的来说,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是严格的,旨在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通过限制购房资格、规定房屋面积和价格、严格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西安经济适用房的标准能够有效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于经济适用房政策。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缘千里来相见,希望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能很好的解决你要查找的问题!和你一起进步共同成长!✅2023年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申请人应具有本地的非农业户口,年龄要25周岁以上,不能超过70周岁。

家庭人均收入应符合政府规定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不能申请。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能申请。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经济适用房价格更低,但面积比较小一些,因为国家对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有一定的限制规定,而商品房没有面积的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喜欢的房子,而且大小也可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决定。

2、商品房地理位置一般比较好,周边的配套设施比较全,不管是孩子上学还是购物等都很方便,而经济适用房的位置一般都会比较偏,大部分房子的位置都在郊区。

3、经济适用房一般只有当地居民能够申请,申请之后还要摇号,号码摇到之后才能进行购买,并且这个过程需要一年左右。

而商品房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可以满足购房者的任何享受要求,但是小区和物业的标准比较高,平时的费用也会更贵一些,但是服务质量比经济适用房好。

4、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不一样,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划拨用地,而商品房的土地性质是属于出让土地,并且大都是拍卖用地,价格比较高。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也非常合理。

1、申请人应该具备西安市的城镇户籍。

2、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单身人均月收入1818元人;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1667元人;三人家庭(包括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1515元人)。

3、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应该低于政府制定的最新标准,一般人均面积不可以低于17_。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1987]033号发布日期:1987-3-1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章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第四章私有房屋管理第五章房屋的产籍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望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有房屋的管理第三条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

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

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

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

第四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凡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将国营企业拍卖、给他人的,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方准予改变租赁关系,并按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五条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国有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国有房屋用途,出售或变相出售国有房屋。

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住房,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租用营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国有房屋折抵股金进行联营、合营,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销其租用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出售或变相出售(包括使用权出售)国有房屋的,其所得价款全部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他处理。

第六条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爱护房屋和室内外一切设施。

损坏房屋和设施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西安市政发〔2000〕45号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宅建设步伐,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实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决策协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规定。

(二)负责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申请;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考核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组织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售价并指导住房的销售。

(三)负责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审定。

(四)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本办法在实施中的矛盾和问题,提请领导小组审议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确定,由办公室召集市房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根据下列条件,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确认书,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一)建设单位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二)建设用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建设用地可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条件比较完善,或项目建设单位能投资达到配套条件且在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四)适应市场需求,新建住房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五)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或已落实银行贷款承诺。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4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的通知市政办函〔2017〕2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0日西安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解决群众“落户难”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市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

本市住宅小区主要指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城(棚)改安置住宅小区、单位自建住宅小区和租赁型保障房住宅小区。

一、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立户工作规范(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1.本市市区新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2.本市市区城(棚)改开发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3.本市市区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住宅小区申请立户。

(三)所需材料。

户籍民警应当严格审核申办人提交的以下证件证明,所有材料复印件都要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审核章及审核人名章,核验完毕后,当场将原件退还。

1.审核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建设单位(开发商),或者受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建设单位(开发商)和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要求立户的申请书。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析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析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析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鼓励和支持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住房政策。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实施旨在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价和购买条件的优惠。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使低收入人群更容易购买。

政府还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人群提供一定的购房补贴和贷款支持,降低了购房门槛。

2. 产权比例的划分。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采取产权比例划分的方式,低收入人群只需要购买房屋一部分的产权,而不需要全额购买。

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的总产权为80%,低收入人群只需购买20%的产权即可入住。

3. 产权期限和收益分配。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期限一般为70年,与商品住房相近。

在产权期限到期时,低收入人群可以选择续期或者将房屋归还给政府。

共有产权住房的收益分配也是政府与购房人员共同协商决定的,通常购房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房屋增值收益。

4. 房屋管理和使用限制。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允许将房屋转让给非法人实体、不得将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等。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共有产权住房的合理使用和购房人员的利益。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实施对城市住房事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缓解了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压力。

通过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低收入人群可以通过较低的成本购买房屋,解决了他们的居住困难,提高了生活品质。

2. 促进了城市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将低收入人群纳入城市发展的主体,增加了社会的公平性和凝聚力,有利于城市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调节了房地产市场的秩序,避免了房地产市场过热或者过冷的情况出现。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产权比例的划分存在争议。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集资建设住房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房积极性,改变国家、单位统包的住房建设体制和单位全额投资建设住房的办法,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加快住房建设,缓解职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根据《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资建设住房是在政府、社团或单位倡导和组织下,把单位和个人用于建房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第三条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五条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对象指本单位的固定职工、计划内合同工、离退休职工。

临时工、计划外合同工不参加集资建设住房。

单位集资建房,男女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鼓励职工积极参与。

第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条件:1.集资建房以户为单位,一户只能以自住为目的参加一次集资建房。

2.申请集资建房的个人应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经单位批准后可参加集资建房。

3.无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四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可优先参加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户、自有私房户,其住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房改中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均不可参加集资建房。

5.参加集资建房的住户,在住房建成分配后,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历各种原因未能退出的,按成本租金的1.2倍计租。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市房改办是全市集资建房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定集资建房的计划和政策,审批各部门和各单位集资建房的方案,并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单位集资建房必须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集资建房的面积标准,按照陕办发[199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户均3.5人的测算标准内,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控制。

第十条集资形式和标准:单位向职工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额应不低于当年成本价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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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手续时,应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加快办事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计划,应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严禁转为其他用途。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由市政、供电、供水、电信、供热、公交、天然气、绿化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在其各自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时,城六区及长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经房办初审。

市辖县、临潼、阎良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经房办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市经房办初审,并征得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价格等部门同意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以上六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年度计划,并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与建设部五年近期规划衔接起来,纳入近期建设五年规划。

第八条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与市经房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限套型、定地价、竟房价的方式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自有资金达到投标项目总投资的35%以上。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

经济适用房小区绿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的35%,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0. 3-0.5位/百平方米,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共建筑面积应按国家有关居住区规范执行。

住宅总套数在300套以内、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住宅总套数在300-1000套、总建筑面积在8.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总套数在1000-3000套、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5%;住宅总套数在3000-10000套、总建筑面积在8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住宅总套数在1 0000-16000套、总建筑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公共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4.5%。

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批的面积为准。

营利性面积应补交土地收益和差价
款。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经济适用住房以小区为单位户均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大套型不得超过总套数15%。

高层建筑套型建筑面积可酌情浮动,但上浮的幅度不得超过6%。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缴纳城建费用前,应持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项目施工图、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的文件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到市经房办进行建设标准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持市经房办的建设标准备案证明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不得进行房屋销售。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房办对其销售价格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

未经审核的项目,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经买受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与买受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项目住宅总面积的1.5%向市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收购价格购买。

收购的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30M2-50 M2之间。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在申请项目建设标准备案时,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的内容及要求,落实廉租房建设,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应建设的廉租住房的面积、竣工时间、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按项目分期实施的住宅总面积的1.5%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二十条无法提供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乘以本项目应建设的廉租住房面积,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上交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单位,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向市经房办交纳相应面积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与政府收购价格的差价部分,由物价部门在审核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计入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经购买资格审核的家
庭。

第二十五条符合《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二)和(四)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单身购房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上。

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应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审核表需加盖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公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或纪检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
(四)由单位或街道办出具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单身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或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房地产资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满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审核购买面积。

第三十条申请人持批准的审核表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

实际购房面积超过批准面积部分须向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补交差价款,差价款按购房合同价格的15%收取(已补交差价款面积部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按商品房对待),同时换领《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购房证将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重要证件。

第三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以以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人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以优先购买需换购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应对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进行审核,超面积购买部分需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三条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出租给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发企业应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出租情况进行备案。

符合条件家庭必须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家庭可优先购买其租住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标准为户均不超过80平方米,户型超面积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二环以内300元/平方米,二环以外200元/平方米标准交纳超标差价。

自本细则实施后新开工项目超面积建设的,按上述标准双倍缴纳超标差价。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办法》规定处罚外,由市经房办取消其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投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07年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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