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思维和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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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自2000年最高法院决定在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二庭的审判工作秉承经济审判的传统〔1〕,继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毋庸讳言,大民事审判格局模糊了民二庭的审判特色,其社会影响与“经济审判时代”相比明显弱化。

2002年民商事案件和审判人员的数量,比1999年分别下降了30%以上。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踏上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征程。

民商事审判是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审判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重要理论观点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笔者拟通过分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形势,就如何实践创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提出几点思考。

一、定位商事审判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但我们没有理由也不能否认各民庭在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适用实体法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

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中体现工作特点,是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关键。

只有明确了工作特点,才能给民二庭工作以正确定位,才能牢牢把握发展方向。

我认为,根据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的特点,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举起商事审判的大旗,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

首先,民二庭是以审理商事纠纷为主的审判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规定,民二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与民一庭和民三庭显著的区别是,民二庭以审理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担保纠纷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主,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传统商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统称为商事纠纷〔2〕。

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决定了商事纠纷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一是从主体上看,商事纠纷是发生在商人之间的纠纷。

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司 法适用

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司 法适用

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与司法适用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社会中,商法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思维方式和司法适用对于维护商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是理解和运用商法的关键,而司法适用则是将商法的理念和规则落实到具体案件中的实践过程。

一、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一)效益优先原则商法思维首先强调的是效益优先。

在商业活动中,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

商法的许多制度设计,如票据的无因性、短期时效制度等,都是为了加快商业交易的速度,减少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益。

这种效益优先的思维逻辑,要求在判断商事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时,充分考虑其对商业效率的影响。

(二)交易安全保障保障交易安全是商法思维的另一重要逻辑。

商业交易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如果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将会严重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商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如公示制度、外观主义原则等,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确保交易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三)商人自治与国家干预的平衡商人自治是商法的传统理念,商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

然而,完全的商人自治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和不公平竞争,因此需要国家适度的干预。

商法思维要求在商人自治与国家干预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既要尊重商事主体的创新和自由,又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

(四)商事习惯的尊重商事习惯在商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反映了商业活动的内在规律和需求。

商法思维应当尊重这些商事习惯,将其作为解释和适用商法的重要参考,以增强商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二、商法思维在司法适用中的体现(一)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商法的解释应当遵循商法思维的逻辑结构。

当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或者歧义时,应当从效益优先、交易安全保障等角度出发进行解释。

例如,在解释票据法的相关条文时,应当充分考虑票据的流通性和无因性,以保障票据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商事思维民法强调公平,商法更侧重于效率

商事思维民法强调公平,商法更侧重于效率

商事思维民法强调公平,商法更侧重于效率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在价值取向上,民事审判更强调公平,商事审判更侧重于效率;在对正义的理解上,民事审判侧重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商事审判则保证平等的诉讼进程;在对行为的解释上,民事审判重视意思主义,商事审判更注重外观主义,实现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诉讼模式上,民事审判更多是职权主义,而商事审判更强调当事人主义,发挥当事人主观能动性,其证明标准也略低于普通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审理商事案件的法官肯定应该具备商事思维,这个商事思维最主要的是对市场经济的深刻理解,把握市场自由、平等以及国家的适度干预的这条主线。

在维护交易安全、追求效率上协调平衡利益。

商法与传统民法的区别在于,传统民法更偏重于静态的保护和原始权利的保护,而商法对动态的保护多一些,对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更侧重一些。

在这个背景下就需要商事审判的法官多学习经济知识,有对市场经济的深刻理解。

赵万一大民事审判这个提法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它把与刑事、行政相区别的法律关系都纳入到平等民事主体的调整范畴中,有利于民事主体的保护。

但它的弊端是忽略了不同民事关系之间在调整要求上的不同,如家庭抚养纠纷与公司股权纠纷在审判上肯定有很大的区别。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商事法院和商事法庭就说明商事审判和一般的民事审判有很大的不同。

商事裁判思维主要体现在:第一,更加注意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不轻易判定行为无效,原因在于良好的经济程序是以行为的有效运行为条件,过多的无效行为会破坏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秩序条件,并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序化,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

第二,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和公示主义,不过分纠缠和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

实行严格的责任主义,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强调保障商事主体的快捷、安全、营利。

因此需在司法程序上体现效率的特色,同时可采用更为宽容的证据规则。

第三,更多利用行为瑕疵的补正机制,即有形式瑕疵或轻微瑕疵的商业行为允许利用相关的补正机制去完善。

商法思维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商法思维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商法思维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商法思维是指商事立法者、商事审判人员、商事仲裁员、商法研究人员等特定群体关于商事法律规范以及商事案件纠纷处理的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是上述法律职业群体在从事商法职业过程中按照商法逻辑,思考、分析、解决商事纠纷案件的思维模式。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疫情防控背景下,树立和践行正确的商法思维,有助于正确审理商事纠纷案件,服务和保障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商法思维的内涵基于商事法律规范及商事纠纷的特点,商法思维具有独特的内涵。

首先,商法思维尊重主体自治。

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意志,依法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过多干预,除非基于正当且必要的法定事由。

其次,商法思维遵循效益优先。

商法思维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益,同时兼顾公平等价值。

而民法思维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同时兼顾效益等价值。

可见,两种思维具有较大差异。

最后,商法思维重视商事外观。

商事外观主义是指名义权利人的行为或者有关权利公示所显示的表象构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外观,导致第三人对于该种法律关系产生信赖,并出于此种信赖而为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即使有关法律关系的真实状况与第三人主观信赖的状况不符,只要该第三人的主观信赖合理,其据以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应受到优先保护。

如表见代理与股权代持中的股权转让等,其法律后果的分担正是商事外观主义的具体体现。

二、商法思维的意义作为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商法思维对于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商法思维为商事审判工作提供理念指引。

商法思维十分重视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商事审判中并不轻易否定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

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为例,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且一方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那么双方其后发生争议时,就涉及该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

此时商法思维一般会考虑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交易能力,如果双方均为公司等商事主体,则一般倾向于肯定该约定的有效性;如果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为普通民事主体,则一般允许对过高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商事审判独立化既是商法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商法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没有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法独立。

实现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关键首先在于确立独立的商事审判理念,这些理念主要包括重效率的审判理念、侧重动态保护和强调利益均衡的审判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判理念及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等。

在商事审判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应当在充分把握商事审判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法官队伍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必要限制,注重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发挥,确立商事惯例和商事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发挥诉讼替代程序在商事纠纷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强化诚信原则在商事裁判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商事审判中的作用。

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而不断发展的中国商事立法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对商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实践中大多数人仍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民法的附庸。

导致商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因既有商法学理论研究上的欠缺,同时也与商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体系和独立的诉讼保障体系有很大关联。

一、商事审判独立化是商法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一)商法独立性的涵义所谓商法的独立性,指的是商法本身作为一种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的有效区分,以及在可区分性基础上的独特性和不可代替性。

{1}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其二,从商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商法内在构成的独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独立性等。

其三,从外部关系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与其他类似法律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独立,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思维(3篇)

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思维(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经济、财产、合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作为法律工作者,正确运用法律思维处理民商事案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定义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和法律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观察、分析和解决的一种思维方式。

在民商事案件中,法律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备以下特点:1. 严谨的逻辑思维:法律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分析问题时,必须遵循逻辑规则,确保推理过程严谨、论证严密。

2. 客观公正的态度:法律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个人情感和偏见的影响。

3. 严谨的实证精神:法律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分析案件时,注重事实依据,以实证为基础,避免主观臆断。

4. 创新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敢于突破传统观念,寻求新的解决途径。

二、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思维特点1. 以合同法为基础:民商事案件主要涉及合同关系,因此,在处理案件时,应以合同法为基础,分析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2. 关注事实认定:民商事案件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法律工作者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案件事实,为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3. 注重法律适用:在处理案件时,法律工作者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强调利益平衡:民商事案件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平衡点。

三、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思维运用1. 案件事实认定:在民商事案件中,法律工作者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事实。

2. 法律适用:在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法律工作者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正确适用法律。

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

3. 利益平衡:在处理案件时,法律工作者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寻求平衡点。

商法思维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商法思维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

商法思维及其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商法思维是指基于商法知识而形成的特定思维方式和方法,它是商业行为和商事纠纷处理中必不可少的理论和实践工具。

商法思维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商业行为的本质和规律,对商事交易和纠纷处理进行科学分析和策略部署,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商法思维的特点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以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逻辑思维和问题解决技巧来处理商业行为和商事纠纷。

首先,商法思维注重事实,要求对商业行为和事实情况进行全面、准确、详细的描述和梳理,以便科学判断和处理。

其次,商法思维强调法律规则的应用和尊重,要求对相关法律条文、案例和解释进行深入研究和理解,以便有效操作和风险控制。

再次,商法思维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要求通过商业智慧和策略思考来获得商业利润,同时降低商业风险和社会成本。

最后,商法思维强调逻辑思维和问题解决技巧,要求在商业行为和商事纠纷中能够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找出问题的本质和解决方案。

在商事审判中,商法思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商法思维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商业行为的本质和规律,理解事实背后的商业逻辑和商业利益,从而准确把握案件的事实和争点,做出公正、合理和实效的裁决。

其次,商法思维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实质和法律适用,帮助其更好地策划商业行为和维护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再次,商法思维能够优化审判程序和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和当事人的公正待遇。

最后,商法思维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和商业文化,促进商业合规和商业诚信,提高商业环境和社会发展水平。

因此,在商事审判中,运用商法思维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这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商法知识和专业素养,能够真正了解商业行为和商业纠纷的实质和规律,同时也需要当事人积极协作和配合,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合理的调解和和解。

当然,商法思维的运用还需要注重法律解释和法律政策的更新和升级,根据实践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商法思维的理论和方法,更好地服务于商事审判和商业发展。

商事裁判新思维

商事裁判新思维

商事裁判新思维随着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商事法律的修订出台,商事裁判作为一项独特的司法活动。

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直面商事裁判权的竞争,当今的商事司法已经远远突破了传统经济审判和民事审判的思维,体现和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规律的“游戏规则”的作用愈加突出。

为更好地发挥商事司法裁判功能,应对在我国参与的全球国际事务中商事司法领域竞争的挑战,须准确地把握商事案件的定位,确立全新的商事裁判理念。

一、独特的商法意识和国际视野商法是规范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以商业为母体的商法是随着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

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

拉丁语中有一名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1]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时期,由于贸易的繁荣和海外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于是导致了一系列调整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产生。

在当今的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其民法也已发生商法化。

而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了轻商抑商政策,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未能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有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虽然目前的商法与真正意义上的商法还有距离,但商法大发展时代已悄然到来。

商法按传统观念属于私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与民法有着血肉联系。

民法与商法虽然都调整经济关系,但内容各有侧重。

民法通过主体制度、物权和债权等的法律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法律前提并对行为进行一般法律调整。

商法则是从商自然人和其他商主体的营业活动出发,来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

商法是直接围绕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的,一般认为包括公司、票据、证券、保险、海商、破产、商业登记等,其行为还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仓储及银行等内容。

但现代商法又具有公法性,尤其像商事贸易管制制度、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既可属商事法律制度,又可属经济法律制度。

所以德国一学者曾言: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2].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主要是有关企业资格的审查、产权的界定、企业融资、税收、财政、审计、环保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尤其是有关影响企业的宏观发展的管理等方面,可以说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调控器”。

简论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

简论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

简论商事审判与商事思维【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商事审判在继承传统经济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更应符合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

这要求民商事法官在审判中重视商法理念的运用,树立商法意识。

包括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理念。

【关键词】商事审判商事思维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担负着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职责。

在“大民事”格局下,找准商事审判的职能定位,明确商事审判的理念和裁判思维,探索完善商事审判工作的方式方法,是人民法院做好商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

一、准确定位商事审判商事审判由经济审判衍生而来。

现如今主要审理商事案件的民事审判第二庭也是由以前的经济审判庭逐步发展而来。

商事行为参与的主体、所产生的特殊规则、理念、价值追求都有自己独有的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事行为和传统民事行为的不同,也决定了商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不同。

(一)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商事审判具有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促进商事交易的三大功能,商事审判的功能大大决定了其与服务大局密切相关。

伴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类型及复杂度增加。

作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商事审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将会更加巨大,与传统民事审判相比更要注重为大局服务,在审判实践中更要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

在利益互动的商事活动中,强调个体利益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实现与社会效益均衡,即商事审判的目的就是通过个体纠纷的矛盾化解,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信交易秩序商法建立了一整套现代市场交易富有成效的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其在商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保障了交易行为的简便、迅捷、安全。

对于无效合同的严格限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来看,采取的是严格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自2000年最高法院决定在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二庭的审判工作秉承经济审判的传统〔1〕,继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毋庸讳言,大民事审判格局模糊了民二庭的审判特色,其社会影响与“经济审判时代”相比明显弱化。

2002年民商事案件和审判人员的数量,比1999年分别下降了30%以上。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踏上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征程。

民商事审判是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审判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重要理论观点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笔者拟通过分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形势,就如何实践创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提出几点思考。

一、定位商事审判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但我们没有理由也不能否认各民庭在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适用实体法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

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中体现工作特点,是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关键。

只有明确了工作特点,才能给民二庭工作以正确定位,才能牢牢把握发展方向。

我认为,根据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的特点,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举起商事审判的大旗,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

首先,民二庭是以审理商事纠纷为主的审判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规定,民二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与民一庭和民三庭显著的区别是,民二庭以审理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担保纠纷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主,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传统商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统称为商事纠纷〔2〕。

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决定了商事纠纷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一是从主体上看,商事纠纷是发生在商人之间的纠纷。

论商事审判中的商事思维

论商事审判中的商事思维

商法虽然脱胎于民法,但其与民法所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

民法体现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即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交流是直接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商法反映的更多的是商品经济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因此其价值取向也不同,民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公平,而且这种公平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和机会上的平等。

而商法具有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属性,商事主体也承受更大的市场风险,因此,效益是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①随之产生了商法独特的用于保证其最高价值目标的基本原则,如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二大类案件在审判思维上的差异。

一、思维和商事思维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思维的一种解释为: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

范健则帮我们区分了思维与理念,他认为思维突出过程,而理念是指看法、思想、思维活动的成果,更注重的是结果。

同时他指出商事思维是一种商事思想以及运用商事思想处理商事活动的方法统称。

②商事原则是对商事思维进行概括、归纳和总结得出的商事活动的根本准则。

从以上几个相近概念内涵的区分,我们不难发现商事思维的培养相较于要求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理念和商事原则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二、一般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审判思维差异审判一般民事案件审判,以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社会道德、结果是否公正等作为基本的评价标准。

而商事案件审判则重在考察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以当事人的行为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并在不违背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更多考虑效率,保障当事人按合同约定进行交易。

民事审判实务中,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往往不能考虑到商法的特性,进而用民法的具体的公平观念来裁判商事行为,过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在商事案件中,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再加上交易各方对交易规则熟悉,对行业有专业知识,符合商法所体现的形式正义就是符合实质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中应看重行为的外部公示效力。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商事审判独立化既是商法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商法独立性的重要保障,没有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商法独立。

实现商事审判独立化的关键首先在于确立独立的商事审判理念,这些理念主要包括重效率的审判理念、侧重动态保护和强调利益均衡的审判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审判理念及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等。

在商事审判程序的具体设计上,应当在充分把握商事审判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法官队伍并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做出必要限制,注重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发挥,确立商事惯例和商事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和作用,注意发挥诉讼替代程序在商事纠纷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强化诚信原则在商事裁判中的独特作用,充分尊重国际惯例在商事审判中的作用。

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而不断发展的中国商事立法虽然在制度设计上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对商法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法律实务界都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实践中大多数人仍将商法视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民法的附庸。

导致商法的独立性没有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因既有商法学理论研究上的欠缺,同时也与商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体系和独立的诉讼保障体系有很大关联。

一、商事审判独立化是商法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一)商法独立性的涵义所谓商法的独立性,指的是商法本身作为一种规范体系与其他法律的有效区分,以及在可区分性基础上的独特性和不可代替性。

{1}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其一,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其二,从商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商法内在构成的独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独立性等。

其三,从外部关系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与其他类似法律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独立,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商法思维及商事审判问题相关探析

商法思维及商事审判问题相关探析

商法思维及商事审判问题相关探析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民商合一立法背景下,立法并未对商事与民事进行区分,直接影�了审判实践活动,审判人员常常运用民法思维对待商事审判。

但商事审判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商法思维的缺失,不仅影响了商事纠纷,且阻碍了商事活动进一步发展。

将商法思维运用到商事审判活动当中非常必要。

文章从商法思维概念入手,对商事审判中面临的司法困境进行分析,最后探讨商法思维在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关键词商法思维商事审判相关问题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 ki.1009-0592,2016,12,396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商事立法在制度设计层面上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

商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一项基本职能,在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受到民事的影响,明确商事审判职能理念,树立商法思维成为当前工作的关键点。

然后在实践中,商事审判常常会遇到违约金调整局限、借贷效力认定等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商事审判效力。

究其根本是受到商事审判中忽略商法思维所致。

因此加强对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问题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商法思维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商法思维的具体表述尚未达成一致。

商法与民法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商法思维是一种特殊性思维。

对此笔者认为商法思维内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商法自治,充分尊重商主体意思自治。

商法自治经历了由传统商法中商人自治过渡到现代商法自治。

其中前者是建立在中世纪商人阶层基础之上。

面对纷繁复杂的商事活动,需要对商人自治做出针对性调整,才能够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经营自治,是指民商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行政主体不应对其进行过多干预。

三是保护营利,作为商法基本特点,也是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本质区别二、商事审判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商事合同具有特殊性,与民事审判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应运用不同的思维方法。

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

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

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这是由商法的营利性、技术性等特点决定的,也是与商事活动的本来特征相吻合的。

民法强调公平,而商法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及其他。

一、引言中国商事案件的审理越来越陷入困境:现行的审判和仲裁体制及裁判官们民法和行政法思维,导致案件审理的结果很大程度上背离了社会公众的普通价值观念,具有特殊财产能力和特殊生存环境需求的商人与普通自然人和非商人组织享有同等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和责任,表面的公平造成了实际的不公平;商事案件的审理,在维持表面上的社会稳定的同时,却未能促进社会商事经营机制的健康发展,有些案件的审判结果直接扼杀了现代新型产业创新机制。

化解商事裁判中的困境,迫切需要中国法院在商事审判中引入商法思维,建立商事审判独立性制度。

二、商法的独特理念商事审判应该坚持运用商法的独特理念去裁判案件,不同与民法理念,商法理念源于商事习惯,适用于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为营利而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

因而商法理念必须考虑到商事行为的独特性,保护营利,尊重合同效力,促进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

据此,商法理念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营利为本。

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根本动力在于利润,营利行为贯穿于商事活动的始终,而商法存在的重要目标与价值就在于保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营利为本是商法的核心理念。

商法对营利的确认和保护本质是对商人的营利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调节机制的法律认可。

商法并不是直接保障每个经营者都有利可图,而是以法律的形式构造一个营利统一体,即以法律制度规范商主体的营利行为,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保障正当商事活动营利目标的实现。

如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每个交易主体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获得交易机会,从而实现其营利目的。

因此,商法并不能保障每个市场主体都能获利,而只是向所有依法经营的商主体提供公平获利并将其合理的分给投资者的一般性条件。

(二)效率优先。

所谓效率,一般是指在给定投入基础上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在既定的产出所需要的成本最小,也可以表示为产出与投入的比值。

商事审判理念及商事审判实务(完成)

商事审判理念及商事审判实务(完成)
商事审判理念及商事审判 实务(完成)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商事审判理念 • 商事审判实务
01
商事审判理念
商事审判中应坚持的价值观
诚实信用
维护商业交易的诚信原则,制 裁虚假交易、违约行为等不诚 信行为,保障商业秩序的稳定
和交易安全。
效益优先
在审判中优先追求效益,尽量降 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诉 讼效率。
意思自治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合同 约定和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商事审判中的裁判理念
合法合理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既要遵 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社会公 序良俗和商业惯例,合理裁决
案件。
公正公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公正公开地审理案件,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程序保障
注重程序保障,确保当事人充 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
的程序性权益。
02
商事审判实务
商事审判的案件受理
01
02
03
确定管辖权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 的管辖法院和受案范围。
审查起诉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其 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 保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决定是否受理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 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
商事审判的案件审理
确定审理程序
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 ,确定审理程序,包括普 通程序、简易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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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 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和核 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 性。
调解与判决
根据审理结果,对符合调 解条件的案件进行调解, 对调解不成的案件作出判 决。
商事审判的执行程序

商事审判理念及商事审判实务(完成)

商事审判理念及商事审判实务(完成)
法官需要运用法律检索技能,通 过案由、关键词等快速找到与案 件相关的法律规范。
法律渊源
在确定商事法律规范时,法官需要 考虑不同法律渊源的位阶和适用顺 序,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
商事审判中的法律推理
形式推理
法官在审理商事案件时,需要 运用形式推理方法,如三段论 推理、类比推理等,以得出合
理的判决结论。
破产程序的终结
在清算完破产财产并清偿债务后,法官需要对破产程序 进行终结,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程序进行终结, 并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03
商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
商事法律规范的确定
确定依据
法官在审理商事案件时,首先 需要确定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这包括成文法、判例法、国
际条约和习惯法等。
找法方法
商事破产案件审理
商事破产案件的受理
商事破产案件的受理是商事审判中较为特殊的一个环节 ,法官需要审查商事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包括债务人 的资不抵债、债权人的申请、管辖权等。
破产财产的清算
在审理商事破产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拍卖等变现措施,以清偿债务。
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
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的平衡
商事审判需要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 益和商业发展,又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经济效益与商业道德的兼顾
商事审判应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商业道德的兼顾,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 商业道德的行为,为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业价值观。
逻辑分析
法官需要运用逻辑分析方法,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和 判断,确保判决结论符合逻辑
规则。
实践推理
法官还需要运用实践推理方法 ,考虑判决结论的社会效果和 实际影响,以实现公正与合理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商法与商事司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商法与商事司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商法与商事司法商法与商事司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商法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而商事司法是指对商事案件进行司法审判的工作。

本文将从商法与商事司法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商法与商事司法的概念商法是指指导、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引导和保护的作用。

商事司法是指对商事案件进行司法审理的工作。

商事案件是指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争议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商事司法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公正地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商法与商事司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性1. 保护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的各项法律制度,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2. 规范商业行为的准则:商法为商业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准则,规范了商业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性,保证了商业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解决商事纠纷的依据:商事司法为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司法保障,通过审理商事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维护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商法与商事司法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1. 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通过为商业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商法规定,处理商事纠纷,引导商业活动的合法运营。

2. 参与商业合同的起草与审查: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的重要依据,律师在商业合同的起草与审查中,需要充分熟悉商法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3. 代理商事纠纷案件: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从业者,可以代理商事纠纷案件,为商业主体维权,通过商事司法程序进行案件解决,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4. 参与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商事仲裁、诉讼等,律师可以参与到这些机制的建设和运作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保障商事争议的公正和高效解决。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作者: 李后龙[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南京社会科学
页码: 60-68页
主题词: 商法;商事审判;商法意识
摘要: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后,继承经济审判传统的民商事审判,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的特色.根据各级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商事纠纷和较多适用商法规范的特点,应当旗帜鲜明地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则要求审判中要引进商法理念,确立商法意识,如重视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也为民商事审判如何进一步拓展审判领域和强化司法导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论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的影响

论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的影响

论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的影响商法思维的内涵主要包括商法自治、经营自由、保护营利、交易便捷与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

相较于民法思维,商法思维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也意味着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立法上,它既促进《商事通则》的制定,也指引着商事单行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在司法上,它加强了商事审判的独立,同时也要求商事审判思维的树立。

标签:商法思维;商事立法;商事审判2013年在长沙举行的商法年会,以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为主题,围绕着商法思维与商法理论体系构建、商法思维与商事立法、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商法思维与商事法律解释四个议题进行研讨,无疑是进一步突出商法思维的独立性,重视商法思维对商事立法与商事审判的影响。

一、商法思维的内涵我国学界对商法思维的具体表述尚未达成一致的结论。

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思维并非中国独有。

不管一个国家有没有商法典,它的商法和民法相比较确有特殊的地方。

笔者认为,商法思维的内涵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自治商法自治即充分尊重商主体的意思自治。

商法自治经历了由传统商法中的商人自治到现代商法自治的过程。

商人自治并非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直接体现,而是在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形成过程中逐渐产生与发展起来的。

商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商事规则的实践者,纷繁复杂的商事实践活动要求商人自治规则的调整。

基于商事交易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商法的私法属性,日益强化商法中的私法自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2.经营自由经营自由是指民商事主体享有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权,国家不得设置不当障碍。

商法自治与经营自由虽然都强调自由,但是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商法中的商法自治理念主要适用于民商事主体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而经营自由则主要适用于经营活动开展前的市场准入。

3.保护营利营利是商法的最本质特征,也是商法思维与民法思维的最大区别。

理性的商主体带着营利的目的从事商行为,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应保护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获取合理收益的权利。

商事审判理念

商事审判理念

商事审判理念商事审判理念一、概述商事审判是指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的司法审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审判已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事审判理念是指在商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坚持的一种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它涉及到对法律、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的认识和理解。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商事审判理念的核心。

公正性原则强调法官应当在审判中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独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公正性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私人偏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全面分析案件相关证据,确保裁决结果合乎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义。

三、依法裁决原则依法裁决原则是商事审判理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依法裁决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个人意志曲解法律,也不得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厌恶来裁判案件。

依法裁决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裁决结果合乎法律规定。

四、效率优先原则效率优先原则是商事审判理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效率优先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尽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在实践中,效率优先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并且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办案质量和速度。

五、维护市场秩序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原则是商事审判理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市场秩序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应当注重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促进。

在实践中,维护市场秩序要求法官在处理商事案件时要注重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和调节,并且通过司法手段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创新思维原则创新思维原则是商事审判理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新思维强调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事案件时应当注重创新,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司法方式和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创新思维要求法官在处理商事案件时要注重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七、人性化原则人性化原则是商事审判理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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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和商事审判自20XX年最高法院决定在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二庭的审判工作秉承经济审判的传统〔1〕,继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毋庸讳言,大民事审判格局模糊了民二庭的审判特色,其社会影响与“经济审判时代”相比明显弱化。

20XX年民商事案件和审判人员的数量,比1999年分别下降了30%以上。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踏上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征程。

民商事审判是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审判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重要理论观点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笔者拟通过分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形势,就如何实践创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提出几点思考。

一、定位商事审判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但我们没有理由也不能否认各民庭在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适用实体法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

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中体现工作特点,是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关键。

只有明确了工作特点,才能给民二庭工作以正确定位,才能牢牢把握发展方向。

我认为,根据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的特点,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举起商事审判的大旗,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

首先,民二庭是以审理商事纠纷为主的审判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规定,民二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与民一庭和民三庭显着的区别是,民二庭以审理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担保纠纷和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主,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传统商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统称为商事纠纷〔2〕。

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决定了商事纠纷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一是从主体上看,商事纠纷是发生在商人之间的纠纷。

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

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被法律允许从事商事活动并办理了相关核准登记手续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商主体。

在我国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

二是从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商事主体因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纠纷。

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等两个特点。

即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且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

三是从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来看,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

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在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保险、证券、票据、期货、改制、破产和公司诉讼等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大幅增长,这些案件政策性强,法律适用难,审理难度较大。

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和研究商事审判的规律,把握工作主动权。

其次,商法规范越来越多地在审判实践中得到适用。

我国虽然是民商法不分的国家,但这只是指没有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并不是我国不存在商法,公认的属于商法范畴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都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主张商法独立性的学者不断增多,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已经成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的共识,以至于民法与商法被合称为“民商法”。

〔3〕从事实上说,普通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别、一般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的不同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决定了商法的一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与普通民法并不完全相容,商法具有自己的特点。

商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与民法侧重于保护社会公众的一般利益不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交易的快速和安全是商事主体达到营利目的的必要条件,因而商事立法以保障交易的快捷和安全为基本宗旨。

虽然民二庭审理案件在实体法适用上并不限于商法,但商法主要是在民二庭办案中适用且审判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也是不争的事实。

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我们通过认真研究商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不断提高审判水平。

再次,商法意识与民法意识存在明显的差异。

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民法观念根深蒂固,人们往往忽视商法固有的特点、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十分欠缺商法意识。

以下两个案件或许能说明一点问题。

某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孩童的父母到一人寿保险公司为该孩童投平安险。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身体体检合格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

投保人对条款没有异议,自认为孩童身体健康,在没有体检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并依照合同向保险公司交了保险费。

在带孩童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该孩童被车撞死。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主要理由是投保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并交付了保险费,被保险人的死亡和合同中要求的体检身体无关,世界上不可能存在身体强壮得都不会被汽车撞死的人。

从实质正义出发,保险公司应赔。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主要理由是合同未生效,在本案中应慎用“公平、正义”这种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因为保险公司是商人,追求营利目标,保险合同中的许多内容包括要求被保险人体检都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一种安排。

除非法庭认定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的规定属于不公正条款,否则,该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可以看出,第一种意见倾向于民法观念,而后一种意见倾向于商法观念。

上述现象说明,没有商法典不可怕,但是如果没有商法意识就很危险,现实呼唤商法意识。

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我们克服把商事纠纷简单等同于民事纠纷的习惯做法,确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强化商法意识,更好地体现商事立法的精神,保障市场交易的快捷安全。

此外,商事纠纷案件最贴近经济生活,与生产力的发展最为密切,审理商事纠纷是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最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审判活动。

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克服“民商事审判”的模糊称谓给民二庭系统带来的消极影响,激发民商事审判人员的自豪感和使命感,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发挥民二庭应有的职能作用。

二、树立商法意识之所以要引进商法理念,确立商法意识,是因为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其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确有不同于民法之处,简单地以传统民法的思维考虑商事领域中的一些问题,或者有违商事立法精神,或者无法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因此,商法主要反映和体现商主体对商事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要求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特殊权利的制度安排。

商法具有营利性、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兼具公法性、发展性等特征,奉行商主体严格法定、商主体维持、维护交易公平、维护交易简便、快捷、维护交易安全等基本原则。

〔4〕商法的特点和原则、精神与商法的基本内容及具体制度决定了我们在审判中应当确立的商法意识:1.重视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

对商主体的法律控制关系到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现代各国一般都制定有大量的强行性法规对商主体的资格予以严格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方面的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重视对经营性合同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合同因主体不适格无效:(1)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签订买卖、加工承揽等合同的;(2)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以营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3)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签订合同的;(4)未领取特种标的物经营许可证(如金融、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订立的有关特种标的物买卖、加工承揽等合同的。

2.重视对经营主体的交易相对人的保护。

商法基于商主体的的特殊资格,在民法规定之外对商主体予以较之民事主体严格得多的限定,赋予其更多的注意义务和更加严格的责任,体现了对商事交易中实力弱小的当事人的特殊保护,这也是商法交易公平原则不仅维护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还注意维护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具体内涵。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在适用法律时注意在商法和民法中选择对该交易相对人更为有利的具体规定,体现对经营主体的交易相对人的保护。

3.重视行政规章的参照适用。

商法不仅强调私法上的平等权,同时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如商事登记管理等。

商法之公法化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之自由主义向现代商事活动之国家干预主义转变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以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商事判决的依据为由否定其适用价值,对于行政规章基于商事法律、法规所作的对商事主体的管理性规定,应作为办案的重要参考,必要时可参照适用。

如由于我国公司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证监委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公司实务中实际上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审判公司诉讼案件时不能无视这一现实,应尊重有关的规定,以避免因判决与行政规章发生冲突导致判决不能执行。

〔5〕4.重视维持的稳定。

商主体维持原则主要体现在商主体法中,具体地说,在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法与破产法中,都最大程度地体现了避免作为商主体的破产与解散的精神,如破产法中的和解和整顿制度。

其目的是让能够良好发展的持续发展,并尽量维护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特别是处理内部利益冲突引起的纠纷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不轻易否定的成立,不轻易否定公司已发生的行为,尽量保持及其内外部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

5.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

商事交易行为追求简便、快捷、灵活,行为内容和结果通常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与商主体法采取强制主义原则不同,商行为法采自由主义原则,扩大了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给经营主体提供更多处理自己事务的自由。

〔6〕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特别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合同中的约定,除非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尽量不要认定为无效。

如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

委托理财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实际上是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上出现的新型合同。

我们不能简单以这种合同就是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为由,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6.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

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和特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

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重要规则的确立以及商事立法的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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