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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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流程
一、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办理流程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交如下材料(以下统称“申请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2.校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签注的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4.校车运行方案(标准格式附后);
5.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属学校自用非营运车辆,应附带车辆的强制维修保养制度及保养作业计划以及车辆二保维护证明;属营运车辆,需附带车辆所属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证明以及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车辆日常维护制度及二保维护的证明);
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市教育行政部门、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均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按有关规章、规定对申请车辆进行查验,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依次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申请人未按有关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查申请材
料时,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善,但在立即补充完善后即可通过审查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待申请人补充完善后并提交合格材料后,重新开始计算审查时间。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交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机动车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如下证明、凭证(均为原件):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单位的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指在查验审核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需重新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形);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时,发现车辆存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但可通过整改立即恢复的,应告之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再行交验车辆;以整改后交验车辆的时间作为当事人交验机动车的时间。
(五)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对于批准使用的,在《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和《校车运行方案》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公章、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编号,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和《校
车运行方案》原件各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办理校车标牌)返回申请人;对不予批准使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向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校车标牌,应提交如下材料:
1.校车标牌申请表(可从“南宁市交警便民网”下载或到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再填写);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需具有与校车车辆类型相符的准驾车型资格);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
6.机动车行驶证;
7.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接到校车标牌申请表格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还要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申请人需要申请将车辆喷涂为校车专用外观的,还应当按有关改变车身颜色的规定,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二、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除了要向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
请审批表》、有效的校车标牌(复印件)外,还应当分别按以下变更内容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1.更换校车:按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所需要的材料提交。
2.变更机动车所有人:按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所需要的材料提交。
3.变更校车驾驶人:应提交原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与校车标牌相对应的经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变更校车驾驶人后的新的校车运行方案。
4.变更校车行驶路线:应提交原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与校车标牌相对应的经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变更校车行驶路线后的新的校车运行方案。
5.变更校车开行时间:应提交原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与校车标牌相对应的经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变更校车开行时间后的新的校车运行方案。
6.变更校车停靠站点:应提交原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批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与校车标牌相对应的经批准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变更校车停靠站点后的新的校车运行方案。
申请人持失效的校车标牌或有其他变更的情形,按初次
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所需要的材料提交。
(二)教育行政部门按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三)除变更校车驾驶人、校车行驶路线、校车开行时间、校车停靠站点的情况之外,申请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交验校车。有关查验车辆的操作,按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的查验车辆的规定执行。
(四)教育行政部门收集相关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按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的规定执行。
(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到公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校车标牌,除按初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时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在用的校车标牌;
2.未申请变更前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