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阶段1.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应立即组织警力前往现场,了解案发情况并保护现场,保障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2.了解报警人身份,核实报警内容,并如实记录。
3.如遇复杂案件或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支持的,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请求协助。
二、立案阶段1.根据接警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如需立案,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2.立案时,应向公安机关上一级提交案件立案报告,并说明办案需要。
三、调查阶段1.办案民警应尽快展开调查工作,根据案发情况,固定证据,收集证人证言并制作笔录。
2.如需技术性鉴定,应及时派专人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物证。
3.调查阶段还包括对涉案人员的调查和盘问,并进行背景调查。
四、侦查阶段1.在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如认为需要进一步深入侦查的,侦查员可以申请批准进入侦查阶段。
2.侦查工作包括刑事嫌疑人的传唤、讯问,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定等。
3.侦查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起诉阶段1.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审查、整理和评估,做出起诉决定。
如证据材料不足或情节复杂,可请示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侦查期限。
2.如决定起诉,应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3.如决定不起诉,应及时通知案发方,并解释理由。
六、审判阶段1.由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进行审理。
2.派出所承办刑事案件的民警应出庭作证,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3.人民法院判决后,民警应按照要求,配合刑罚执行工作。
七、结束阶段1.在刑罚执行结束后,派出所应按照规定归还涉案物品,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通知案发方。
以上是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的基本规定。
不同地区和不同案件的办理流程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办案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分工负责#互 相 配 合#互 相 制 约#以 保 证 准 确 有 效 地 执
决 定 或 者 办 理 的 案 件 有 错 误 的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也 可
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 关 对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决 定 必 须 执 行"如 果 认
为 有 错 误 "可 以 在 执 行 的 同 时 向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
%八&军队在工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实 行 企 业 化 经 营管理的公 司’厂 矿’宾 馆’饭 店’影 剧 院"以 及 军 队 和 地 方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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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资 经 营 的 企 业 发 生 的 案 件 !由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军 队 保 卫 部 门 配 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
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 人 民 检 察 院 管 辖 的 刑 事 案 件 移 送 人 民 检 察 院 !涉 嫌 主 罪 属 于 公 安 机 关 管 辖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为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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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办理刑事案件新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办理刑事案件新规定)刑事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从立案到一审、二审,再到案件生效,需要多久时间?刑事案件,所经历的流程主要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
具体如下:1、立案。
当公安机关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了,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立案。
立案阶段最长7天时间。
2、侦查。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就会对该案进行侦查。
收集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各种证据。
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最长三个月,如果是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也就是说侦查的期间一般为2-3个月,最长7个月。
3、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15日。
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者自行侦查,都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快在1个月之内提起公诉,最长6.5个月(也就是说用完了两次补充侦查,且每次都用1.5个月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
4、审判。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后,就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了,这时候的犯罪嫌疑人被称为被告人。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一审期间为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二审阶段为2个月,开庭审理的可以3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
也就是说,一审最长6个月,二审最长5个月,即审判阶段最长11个月。
5、执行。
案件生效之后就进入执行阶段,如果一审判决没上诉,过了10天上诉期,判决书就生效了。
二审一下判决送达被告人就生效了。
生效即刑罚开始。
由一审法院送执行通知书至看守所,看守所就会送去监狱服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根据收到的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事实核实、证据收集、侦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的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派出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内容涵盖1200字以上。
1.案件受理当派出所接到刑事案件报警或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及时受理。
接警人员需向报案人了解案件发生地点、时间、案情经过等相关情况,并将受案回执交给报案人。
2.立案登记派出所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侦查工作的基础,需将案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安排案件编号。
3.报批上级对于严重案件或需要上级批准的案件,派出所应将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批准是否接受、调查等。
4.案件调查派出所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民警应从报案人、目击者、嫌疑人等人员中搜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如需要对嫌疑人进行传唤、笔录、检查等,应依法征求嫌疑人的意见并制作相关记录。
5.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中,民警需要收集、保护和固定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民警会通过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取证、调查笔录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
6.嫌疑人讯问对于案件中的嫌疑人,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讯问,但需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员会向嫌疑人询问案件相关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
7.提取物证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查时,需要提取物证进行检验。
派出所可以委托公安技术部门对物证进行鉴定、检验,依法分析物证的性质和作用。
8.调取监控录像如果案件发生地点附近有监控设备,派出所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研究分析。
9.报告上级对于一定程度的重大刑事案件,派出所会将案件材料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调查工作。
10.侦查报告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派出所需要编写侦查报告。
侦查报告需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经过、嫌疑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保全和收集情况等,以供上级批准逮捕或起诉。
11.抓捕犯罪嫌疑人对于经过侦查,有一定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派出所会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抓捕行动,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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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六⼗六条到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
最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致有三步。
⾸先是⽴案,⽴案呢就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侦查的⼀种诉讼活动。
⽴案之后公安机关就要进⾏侦查。
侦查的期限是2到7个⽉,就是公安机关依法调查的⼀个过程。
同时可以对犯罪嫌疑⼈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如说传唤、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
因为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由进⾏了限制,是⼀种⾮常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法律也对各种强制措施有不同的限制。
⽐如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时,不得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
只有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才可以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进⾏刑事拘留。
逮捕时应出⽰逮捕证。
对于经批准逮捕的⼈,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时之内进⾏讯问。
最后就是公安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报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还得继续补充侦查,但是,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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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和立案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前往现场勘查,并与报案人核实案发经过和相关情况。
如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通知检察机关进行相应的侦查监督。
二、侦查阶段1.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包括询问相关证人、搜集物证和技术证据等。
2.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侦查期限。
3. 侦查人员应当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三、取保候审1. 在取得足够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嫌疑人需要提供担保人,并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审判和不妨碍案件侦查。
2.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及时向嫌疑人及其家属说明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并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起诉和审判阶段1. 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有关证据和侦查结果,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2. 若检察机关裁定起诉,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审判。
3.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其提供额外证据和支持。
五、执行阶段1. 如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监狱或劳动教养院等组织对其进行刑罚执行。
2. 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有序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即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迅速和有效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 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己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一、立案程序: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进行立案登记,并对报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及涉案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 如果初步调查属实并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立案并通知报案人。
3. 立案时,应当制作立案登记表,并在案卷上做好标识。
二、侦查程序:1.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侦查活动,包括取证、勘验、调查、审讯等。
2.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应当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取证,并严禁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确凿,应当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起诉程序:1. 检察机关接到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予以起诉。
2. 检察机关对于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告知理由。
3. 检察机关对于予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四、审判程序:1. 人民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应当进行立案,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2. 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保证庭审的公开、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进行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辩论,并最终判决。
五、执行程序:1. 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按照判决内容进行执行,如有需要,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判决的正当执行。
3. 如判决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彻底和有效处理。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下面就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正式登记,并给予案件一个独立的案件号码。
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将对案件的初步情况进行调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并收集相关证据。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及调查犯罪事实的活动。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采取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例如传唤、询问、搜查等,以收集相关证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侦查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然后是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是将已经侦查完毕的案件上报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评估,并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将案件提请法院审理。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或者犯罪事实不成立,将不予起诉。
接着是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是指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判阶段,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原告、被告和辩护人的意见和陈述,对案件进行充分审理。
法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
最后是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是指法院针对已经宣判的刑事案件,依法执行刑罚。
执行阶段包括监狱执法人员对罪犯的拘留、刑罚执行、解除刑罚等活动。
在执行阶段,监狱执法人员必须保障罪犯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
总结起来,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主要阶段。
这些程序的严格执行,既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依法行使权力的依据,保证了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有效解决。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
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流程规定一、立案阶段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案件立案。
立案程序如下:1.报案登记接待报案人员需认真登记报案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并向报案人发放《案件受理回执》。
2.案件初步核实公安机关将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将及时告知报案人,并依法予以处理。
3.案件登记合乎立案条件的案件,将被登记并分配案号,同时在案卷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公章,并进行案件分类。
二、侦查阶段经过立案后,公安机关将进行侦查,获取证据、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并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侦查程序如下:1.侦查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可采取搜查、传唤、询问、抓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收集证据。
2.取证取样公安机关将根据案件所需,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取样、封存,并制作相关的立案报告。
3.突审犯罪嫌疑人在需要突破案件关键点时,公安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审,以获取重要证据。
三、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程序如下:1.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编制《移送案件审查起诉建议书》,将案件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院。
2.审查起诉决定检察院将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决定不起诉,将向公安机关发出《不予起诉通知书》。
四、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所移送的案件一旦被检察院决定起诉,将进入审判阶段。
审判程序如下:1.法院立案法院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安排庭审时间。
2.庭审法院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主持司法审判。
3.判决法院经过合法严谨的审理后,将作出裁判,并宣布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一旦判决生效,公安机关将对刑罚进行执行或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执行程序如下:1.判决生效判决一经宣判,即为生效,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2.刑罚执行公安机关依据法院判决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罚执行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部发布刑事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0.25•【文号】公安部令第95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公安部令(第95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已经2007年10月2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施行。
公安部部长 XXX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一、将第三百三十一条修改为:“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地(市)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报案、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即将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相。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
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相。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问询、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即将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的,应当即将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再也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不正当行为。
第三百四十七条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 民警察证复印件一并提供给协作地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前述法律手续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有关信息系统 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请求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应当提供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请求协助开展搜查、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搜查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 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请求协助开展勘验、检查、讯问、询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提供立案决定书。
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 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 护律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