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5]5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23
【实施日期】201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15〕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
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
(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银川海关)
二、着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强化信贷支持。加强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的考核,确保实现“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小微企业信贷目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订单等
“抵质押”信贷融资。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推进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宁夏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
(六)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完善的区、市、县三级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完善考核机制,降低对政府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盈利要求,支持其降低小微企业担保收费。运用资本注入、业务补助、增资奖励等多种手段,引导融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