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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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作 的不 足 和 规 章制 度 的 失 范 , 每 一 起 事 件 中汲 取 教 训 , 从 不
件 是 必然 现 象
科 学 的稳 定 观 认 为 , 会 的稳 定 有 静 态 的稳 定 和 动 态 的 社
稳定。静态的稳定具 有封闭性 、 停滞性 和表 面性 的特 点 , 是 传统社会单纯 为稳 定而稳定 的消极的稳定 观。而动态的社
口王 利斌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 山西 太原 0 0 2 ) 3 0 1
摘 要: 文章对我国群体性事件从几个不同的截面进行 了剖析 : 从科 学稳定观分析 了群体性事件发生
的必然性 , 分别从 民主政 治 、 为学 、 史视 角对群体 性事件 的起 因、 为过 程 以及 危 害性 作 了探 讨 , 综合 行 历 行 从 分析的 办法入 手提 出 了解决群体性 事件 的“ 四字” 方针 。 关键词 : 群体性 事件 ; 害性 ; 然性 ; 决方针 危 必 解
2o 0 9年 7月
山西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I f h nX O c d n 0 ma o a I leA a e S P
JI 2 o u.. 0 9 V I1 NO 3 0.7 .
l 7卷
第3
【 治安管理与行政执法】
关 于我 国群 体 性 事 件 的几 点 思 考
公 安 机关 新 时 期 一 项 经 常性 的 重 要 工 作 。 面对 不 断 发 生 的
分析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 的诸多原因 , 绝大多数矛盾是
在 改 革 发展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 经 济 基 础 与 上 层 建 筑 之 间 的 矛
群体性事件和愈来愈严重的防控形势 , 各级公安机关 的决策 者和执行者也都在积极地思 考和寻求应 对策略。本文就 我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

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对策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它的参加人数少则十几人,多则成百上千人,这类事件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群体性纠纷不断涌现。

深入研究分析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成因,寻找妥善处理的办法,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一、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及其特点新时期下群体性事件可分为城市群体性事件和农村群体性事件,城市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职工利益受到侵害,企业改制时,职工利益得不到维护、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和居民对自己在市政建设中拆迁安置补偿不满而造成的群体性矛盾。

农村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在由于乱收费使农民负但过重,乡村基层干部工作作风不实损害群众利益,征地中存在政策不透明、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没有如期兑付或没有全部兑付到户而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山林、土地权属不清等原因引发的矛盾。

其主要特点是:一是聚众性。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触动相当部分人员的利益而引发,如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山林土地纠纷都涉及相当多的人员,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即使部分人不愿上访闹事,但在其他人的煽动下也随大流,参与上访闹事,因此这些事件都表现人多势众的“聚众性”。

二是多元性。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比较广,常引发多种利益的矛盾纠合在一起。

一般来说都有人操纵,有的是泄私愤,有的是图报复,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人鼓动跟着起哄,有的甚至是在群众中集资形成上访“专业户”,还有的是集资请“代言人”,使这些纠纷形成多元化。

三是突发性。

一些纠纷起初是涉及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在处理过程中极易触动一个地段利益,特别是在信息网络不够健全的地区由于信息不灵,群众纠纷起来后,思想准备不足,感到突然性。

四是反复性。

群体性纠纷错综复杂,要经过调查,经过研究才能慎重处理。

而群众往往等不得,要求当即表态,当即解决问题,以“到市里、省里甚至中央上访”为由进行要挟,重复上访。

利益表达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方面的若干思考

利益表达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方面的若干思考

利益表达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方面的若干思考摘要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使得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社会结构的调整产生了利益对立的阶层,社会控制、管理机制运转不灵都必然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频度和强度。

因此,群体性事件频发是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的综合反映,是各个群体利益冲突的现实体现,是集社会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等综合影响的结果。

本文首先就群体性事件进行界定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及其类型,然后对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进行阐述,分析了其功能与作用,最后在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与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的构建的有关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社会结构作者简介:刘扬,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警察指挥与战术、警务实战行动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88-02一、群体性事件概述(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和类型评价某一事件是否成立群体性事件,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素:第一,事件的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构成群体性事件至少要有5人以上的行为人或活动者。

第二,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群体性事件中的很多行为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所禁止的。

第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有基本的行为取向和共同意图。

群体性事件的这种定义突破了过分强调群体性事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局限性,也不再着眼于引发群体性事件是诱因和目的,而把重点放在的群体性事件本身,与其它的定义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通常,人们对群体性事件可依各种不同的指标进行分类,例如依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进行分类,不同的指标分类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按照群体性事件活动最原始目的分类,可以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类、社会泄愤类、社会骚乱类群体性事件三种。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使得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论依法行政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建设

论依法行政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建设


烈不满 , 同时 , 在应对事件发生的过程中 , 也会 由于不规范的执法 , 加重了 民怨 , 恶化了事件的态势 , 不仅没有快 速危机 的平 息和解决 , 而诱发群 反 众 新 一 轮 的 反抗 浪潮 。故 而 , 立 严 格 的 执法 体 制 ,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建 对 行 严 格 的 规 范 , 当成 为 与预 防事 件 发 生 的 应 有 之义 。 应 首先 , 建立严 格的行政执法体 系, 明确执法 的权责 , 规范执 法人员的 执法行为。应当减少 行政执法的层 次, 杜绝多 头执法 , 权责不 分的现象。 其次 , 健全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 的制度 。明确行政机关 在其法定 的职权范 围内行使执法权 , 非行政机关 的组织 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或者行政 机关委 托, 不得行使行政 执法 权, 认真确认并向社会公众告知行政执法主体。从 而让群众能够清楚认 知合法 的执法 主体 , 亦为其 寻求救济途径提 供明确 的对象 。再次 , 要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 履行执行 职责 。完善的程序是 保障执法权合法实现的前提 , 是预防事件发生的规则性必备要素。 3 监 督 和 责任 追 究机 制 . 孟德斯鸠说过“ 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一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 条经验” 导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 因素就是 政府部 门 目标责任 。 致 不清 , 乱作为或者不作 为 , 以及责任 得不到有效 的追究 。因此 , 立一套 建 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则是 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保障性 因素 。 首先 , 完善领导负 责制。严格实行维护稳定 一把手负责制 , 强化领导 干部“ 富一方群众 , 保一方平安” 的政治责任 和意识 , 重大矛盾纠纷 , 对 实 行领 导包案 、 挂牌督察 制度, 每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处 婵, 一包到底 , 做到事事有着落, 件件有结果… 。通过这种方式, 提高应对 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效率和调处水 平。其次 , 善行政监督 机制 。各级政 完 府要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和政协 的民主监督 , 强化层级监督 , 完善专业监督 和社会监督 。通过多角度 , 多层 次的监督 网络体 系来规范行政 机关的依 法行政行为 。再次 , 完善责任追究制 。通过建立健 全具体 的责任 追究办 法, 真正落实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 按照法律 和相关规定 , 严肃追 究有关 人员 的和领导者的责任 , 不姑息 , 以做效尤 。

对当前行政执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与思考
… … 一 ~ …
造成这种 现象的因一方面是 由于城管执 法面对 民
众的量最大 、 面最广 、 事最杂 、 利益纠结最 多最 敏感 ,
另一方面确 实是 由于城管及城建管理执法 中的不科 学, 不公正 , 不文明等问题相对较为突出造成 的。
( )交 通运 政 执 法 和 社 会 治安 问题 的 处 理 、 二 工
商执 法 和税 收征 管也 是诱 发 不稳 定 因素 的重要 方
面。 无论是20年重庆 的出租车罢运 , 云南 的孟 08 还是
3 28 2 2 ol
蒸 ? 壬 簟 。 停 枣
连 胶农事件 , 亦或贵州 的瓮安 事件 , 涉及 面都 很广 , 力, 走过场 , 流于形式 , 敷衍遮盖 , 一定程度上 导致 从 了个别执法部 门 、 执法人 员在执 法时顾忌 少 , 随意性 强, 问题多。 三、 创新和改进行政执法 , 高社 会管理水 平的 提
抗议强制拆迁事件 。 近期 , 在安顺市西 秀区和毕节地
区黔西 县又分别发生 了“ ・6 和“ ・1两起 因城管 72 ” 8 1” 执法引发 的重 大群体 性事件 , 涉及数千上万 人 , 一度 发展到打砸烧和冲击 国家机关。就仁 怀来 看 , 07 自20 年 以来 ,在公共行政 执法领域产生 的群体 性事件 和 矛盾 纠纷就达到 1起之多 ,涉及交 通运输 、涉法 涉 6 诉、 环境执法 、 城管和城市规划建设 、 矿产资源 开采 、 经济改革等各个领域 , 面广 、 多 、 响大 。 涉及 人 影
增长之势 。如2 l年 的因广 州增 城城管粗暴 执法引 01 发大规模持续骚乱的“ .1增城“ 61” 新塘事件” 持续 了 , 整 整9 ,0 1 江西 抚 州农 民钱 明奇 因房 子被 强 天 2 1年

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特点及妥善处理的有效途径

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特点及妥善处理的有效途径

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方人数一般不多,因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实施的行政事实行为一般是针对单个或少数几个相对人的权益而实施的。

然而,近几年来,一案多个原告的群体性行政案件却呈增多的趋势。

我们将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为5人以上的案件界定为群体性案件,本院2005年受理的一宗涉及万宁市一个度假酒店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案件的原告人数达八百多人,2006年受理的两宗涉及用地补偿的案件的原告人数分别是六百多人和二百多人。

据不完全统计,本院自2000年至2006年,特别是2003年以来,所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群体性行政案件大幅上升,2003以来所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总和比自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至2002年12年间所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总和还要多。

自2003年以来,每年所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都有几十件,所受理的这些案件的平均比例占当年所受理的行政案件近20%。

群体性行政案件原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一案的处理结果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很大影响。

本院几年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及在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尝试了一些做法,积累了一些经验,这些做法和经验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我们认为是积极的,实践证明,其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一、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特点和类型通过对审判实践中自2000年至2006年以来办理过的群体性行政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本院受理的群体性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一)征地拆迁补偿行政争议案件。

政府征地的用途或征地手续不合法,农民要求停止征地,或认为征地补偿不合理引起行政争议。

这类案件在所受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

如我们2005年受理的万宁市东奥镇一个村委会八百多名农民诉万宁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案,2006年受理的儋州市一村民小组六百多名农民因土地补偿问题诉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政府及其土地职能部门在办理征地及拆迁安置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地方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布补偿的标准和安置方案,补偿和安置的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被征地和被拆迁的农民为此联名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

因此,群体性事件在我国社会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1.大规模性群体性事件常常是由一个局部事件引起的,从而导致地域范围较大的影响。

例如,一起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可能导致整个城市的抗议活动。

2.情绪化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往往跟人们的情绪有关。

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会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这时就容易组织成集体,进行抗议活动。

3.突发性由于群体性事件通常没有提前准备,因此在事件发生时,往往没有足够的安排和规划,这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1.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也产生了许多社会矛盾,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侵犯。

例如,土地征收问题、劳动权益问题等。

2.行政失职一些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不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贪污腐化的行为使得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3.信息传播当前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新闻传播越来越快,一些网络平台不负责任地发布误导消息,导致人们的情绪失控。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道德伦理观念等,增强人们的自我约束和心理素质,以便能够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加强政府管理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制定和管理,缓解社会矛盾和改善民生,制定能够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政策和法规。

3.加强舆论引导政府应该把握好新闻传播的主动权,加强对媒体工作者的引导和监督,明确新闻的真实性、可靠性,避免误导群众的信息出现。

结语群体性事件会对社会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我们进行有效的抑制和引导。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政府管理和舆论引导,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治理摘要:我国已进入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社会矛盾表现之一,并且还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律治理;制度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是简单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复杂的社会背景和人民群众心中对现实社会的愤懑。

每一个国家和政府都会遇到群体性事件,这是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特征“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它作为一个“政治术语”最初只是出现在官方的一些文件之上,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1]。

群体性事件常常具有突发性强、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等诸多特征,它的出现必然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危及社会的稳定。

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的群体基于某种目的,形成一定的组织,在特定的环境下实施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事件 [2]。

2.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其性质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显著的政治目的。

因此应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和远见的眼光去对待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经群体性事件总结出以下几个特征:(1)社会矛盾积累的产物。

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到底还是利益的冲突,它的外部特征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从整体上来观察,其性质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集群越轨行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最终产物[3]。

目前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都只是为了解决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2)参与主体以弱势群体为主。

参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职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失地农民、农民工、无业的军转干部、库区移民、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个体业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等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就不得已借助于一种非常态的政治参与的途径,甚至是极端的粗暴行为来表达心中的不满。

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从理论上来讲群体性突发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主体的群体性;主观方面的目的性;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事件发生的突然性;事件原因的复杂性。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

处理问题概述注重策略,采取果断稳妥的处理方法作为复杂社会现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即使是倍加防范,也免不了有所发生,这就有一个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问题。

对突发性群体矛盾的解决,既要有预防的措施,又必须讲究控制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

具体应把握“快、稳、化、活、公、清”六字方针。

“快”所谓“快”就是要及早发现,及早介入。

突发性群体事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

因此,对事态的驾驭要及时果断,尽可能及早介入,及早控制事态的发展,不能因为反映迟,行动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对抗。

要快速制胜应当做到三点:一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要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开,快速介入,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

“稳”所谓“稳”就是要稳定群众情绪。

普遍而迅速出现的大众行为和社会参与是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的。

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信息传播混乱,由于秩序的混乱和人们心理状态的失衡以及情绪的波动,人们容易偏听偏信,容易受传闻和谣言的蛊惑,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紊乱。

因此,必须一方面揭露谣言,控制信息的混乱传播,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地引导公众的注意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化”所谓“化”就是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要坚持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原则。

解决矛盾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或者叫一方“吃掉”另一方;二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使一种矛盾从根本上被扬弃;三是矛盾双方协调发展,最后达到对立双方的融合。

关于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反思

关于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反思

关于湖北石首群体性事件的反思石首事件,是指2009年6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的永隆大酒店厨师非正常死亡的命案所引发的数万群众围观起哄、围堵道路直至20日夜间或21日凌晨事态才得以逐渐平息的群体性事件,共历时四天。

该案若按发生的时间,则又名为“6.17事件”。

石首事件起因:据石首市政府门户网站通报,此次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一起厨师“非正常死亡事件”。

6月17日20时36分,石首市公安局笔架山派出所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台指令:市笔架山街道办事处东岳山路“永隆大酒店”门前发现一具男尸。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领导和刑警大队报告。

技侦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尸体进行了初检,没有发现身体致命伤。

经初查,死者涂远高,男,24岁,我市高基庙镇长河村人,生前为该酒店厨师。

民警对死者所住房间进行了检查,发现了死者所留一份遗书,遗书的大致内容为自己悲观厌世而轻生,警方排除他杀,初步认定为自杀。

涂远高从小在高基庙镇长河村长大。

他的大伯涂德强说,由于家庭困难,涂远高在高基庙镇初中仅读了半年初一,就外出到餐馆里当厨师学徒,一直在石首市的餐馆里打工,从来没有离开过石首市。

“由于他人很勤快,餐馆的老板都很喜欢他。

”在当地人眼中,涂远高是个美男子,“身高1.70米左右,人长得很漂亮。

”而且,涂远高性格老实内向,从来不惹是生非。

“我从来没有看到他与别人发生口角。

”涂远高的大嫂说。

24岁的涂远高虽然年少,但十分懂事。

亲戚们都知道他特别孝顺,特别节约。

在永隆酒店上班后,涂远高的月收入约有1500元。

每个月,他都要寄1000多元回家,自己只留200元零花钱。

他还专门办了一个储蓄卡交给妈妈来管,工资都存在卡里。

石首事件演变为群体事件:民警多次与死者亲属进行了沟通,讲明了为查清死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但遭到家属拒绝,家属对死因表示质疑。

众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于19日在该市东岳山路和东方大道两大交通要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

关于现阶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思考

关于现阶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思考

关于现阶段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的思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者”,顾名思义,就是现在社会中为了有效管理一个城市、为公共服务部门的一个群体,俗称“城管”。

但是就是这么一个为公共服务的群体,非但没受到应有的尊重,而且还屡屡遭遇“暴力抗法”。

如何有效遏制城管的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已经刻不容缓,而且遏制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也已经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1遏制暴力抗法的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管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相应的也越来越难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者和那些无证经营小商小贩的对立矛盾也越来越尖锐,随之产生的就是越来越多的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暴力抗法的产生不仅仅影响了当今社会的和谐环境,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不好的影响,使得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城市执法过程里有了一定的难度,所以,造就和谐美丽的城市,如何能更好和谐地管理城市中的方方面面,遏制暴力抗法已经刻不容缓。

暴力抗法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暴力抗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遭到被管理者的辱骂、殴打、集体起哄、围攻、强行夺取被扣没物品等行为。

情节性质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些无照经营的无证摊贩为了生存,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打游击”,稍不注意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抓到了就要受到暂扣经营物品的处罚,有些小商小贩全部家当就是一辆三轮车加上车上的货物,一旦遇到此类小商小贩,就会妨碍正常执法,一旦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那么影响是重大的,不但影响了政府的形象,还会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和小商小贩自己带来伤害,因此如何有效遏制暴力抗法的产生已经刻不容缓。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遭遇暴力抗法的现状大家都知道,现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者为什么社会反面影响比较多,那是因为众多的“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和少数的“暴力执法”事件的发生,其中重中之重就是“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及防范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及防范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及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群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领导之间、群体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要内容的,采取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甚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正确认识和把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征、产生的原因和应对策略,对于及时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系统形成的内部张力和外部压力,自觉抑制与消解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转型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分析根据有关资料及笔者对某市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调查,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二是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三是来势猛烈,矛盾冲突的形式渐趋激烈,四是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倾向,五是矛盾复杂,处置工作的难度增加。

诱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

概括起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

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

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

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

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2、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如何应对

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如何应对

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如何应对近年来,基层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违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攻击,不但严重扰乱了公安部门正常的执法活动,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侵害了公安民警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基层一线民警执勤执法的工作积极性。

如何解决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执勤难的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就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执法执勤中遇到的问题(一)寻衅滋事,无理取闹。

一线民警在查处违法行为或执勤时,违法者故意大声喧闹,挑起事端,引起群众围观,有的违法者当众辱骂公安民警,或拦住民警阻碍处理,有的干脆躺在路上以死相威胁,这种现象屡见不鲜。

还有的违法者1倚仗自己有钱或有后台,对民警的执勤执法不屑一顾,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扬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气焰嚣张。

(二)恶意投诉,故意纠缠。

一些违法者或受害人对民警执法、办案不满意,为了发泄私愤而恶意投诉、无理纠缠民警(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

民警执法执勤过程中,被违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块、匕首、砍刀等凶器进行暴力攻击,给民警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五)聚众闹事,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基层民警执法难的原因一是社会转型期,执法环境复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期,工人下岗、拖欠工资等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城乡贫富差距较大,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社会心态浮躁、道德观沦丧,功利性突出。

因此,一些有钱人自以为财大气粗,横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从民警的管理;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受历史、地理、经济条件、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约,参与者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封闭,遇到民警执法往往一呼百应,对民警进行围攻。

2二是社会整体法治水平不高。

我国加入WTO之后,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执法部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部门越来越倡导文明执法和服务意识,在队伍内部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许多部门还将投诉量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

公安机关稳妥防处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公安机关稳妥防处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公安机关稳妥防处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了程度不同的社会震荡,由此产生不断上升的群体性事件,造成纠纷与冲突的范围扩大、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影响了社会稳定。

而社会稳定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

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全力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以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紧迫课题。

通过下面的例子,共同探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手段。

20xx年2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发生了“木梓2 • 22” 群体性事件。

事件是大东村覃某与该镇新莲村黄某因摩托车相碰发生口角,双方纠集上百名村民进行闹事。

新莲村200 多村民,不听公安民警劝阻,两次冲破公安机关设置的人墙警戒线,手持铁棍、木棍、农用工具等涌向大东村砸烂该村部分房屋玻璃、摩托车等物品,后又冲进大东大酒店砸烂餐具、桌椅、门窗等物品,并派人到距离木梓镇3 公里处用车和水泥砖设置路障,阻止公安民警、党政干部进入现场处置。

为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驱散聚集的村民;二是排除路障,疏导交通;三是依法传唤组织者、聚众闹事策划、打砸的嫌疑人共55 名。

四是全面收集违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证据;五是派员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六是组织预警人员100 多名待命,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

24日,木梓镇新莲村近300 名村民聚集到镇政府反映情况。

贵港市公安局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启动预警民警120 名赶赴现场。

二是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工作,防止发生冲突。

三是对有犯罪行为的55 名村民依法刑事拘留;四是公布事件发生的真相;五是派人调查事发生的深层次起因,并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调查,木梓镇发生“木梓2 • 22”群体性事件,看似偶然,其实背后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

一是大东村人比较富裕,而新莲村人的人口多,双方都瞧不起对方;二是不少新莲村人到大东村的大东酒店吃饭喝酒不给钱,造成积怨;三是新莲村人在木梓街经常受到大东村人找茬。

对基层政府行为失范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对基层政府行为失范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
决。
关键词: 利益冲突: 行为失范; 民主觉醒; 群体的各种 负担、 而且 农民 相对贫 困化 自剧 . Ⅱ 表现在 家权威来保护 自己 在 上访无 望 的情 况下 , 们往往采 取 了非暴力 行动 的 他 { E 他们 不交粮 , 拒绝摊 经济上: 受国家强制性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控制, 一场剥夺和技术条件限制, 下一 个环节丰斥不合作 的态度 , 会表现 的不纳应 有税 , 他们认为负担过重就想通过查帐等方式抵消或减免负担, 第三个环节 农业和农副产品收入减少,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特别是近来了农业科技的投 派等, 否定领导 , 领导 的合法性” 自己的利 益得不到满足的时期 , 拒绝 在 否认 入使农产品在产量提高的情况下, 农民的纯收入却没有提高, 出现了“ 增产 就是“ 不增 收” 的情况 。政治上改革 的滞后 性 : 部分从政 府机构 中脱 离而 出. 领导班子 。在以上行 为无效 的情 况下 , 民往往会 “ 各级 农 行为失 控” 在一些 所谓 会采取过激 的方式表达 , 暴力的方式来 冲击政权。譬 就是 导致机构臃肿、 经费不足、 支不敷出。由于县乡两级政府的重要来源是农民 的“ ” 精英 煽动下 , 示威阻碍交通 , 破坏公共设施 , 哄抢集体财务等。 的提成、 摊派(三提五统”, “ )一旦基层政府财政出现赤字或者不平衡, 那么 如殴打管理工作人 员, 加重农 民负担而解决 自身的危机是必 然选择 。虽然近两年 国家加 大了农村 从农村情况看, 农民在遭受不公正待遇后反抗形式一般包括: 不合作、 的改革力度 , 了很 大效 果 , 是 由于土地 补偿等 而引 发 的冲突 时常发 写匿名信( 取得 但 集体上诉)上访、 、 示威、 暴力冲突、 对抗基层组织领导这六种形 生。 式。这些都是少数农民利益的“ 觉悟者” 通过各种形式在村落的小群体范围 () 2 行为失范。当基层干部代表政府和农民发生利益冲突时, 他们将权 中找几个志同道合者, 展开宣传工作, 在有些群众基础后, 成立某个“ 非严格 利和组织力量运用到极限或者超出这个极限的条件就是行为失范。由于 意义上的组织” 进而以一些具体的事件为诱因而采取的集体行动, 这就是农 县、 乡级政府与农民个体之间没有直接、 严格的经济或政治上隶属, 很难运 民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步骤。 用手段来对其管理和惩 处。对 出现这 种矛盾 的时候 , 他们经 常会借 助国 家 三、 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启示 暴力机器的方式来处理这 种事件 , 威吓 , 吓不奏效 的情 况下 , 就造成 在 恐 这 目 前基层政府把群体性事件一概论为刁民、 顽民闹事。这是次要的。 了基层干部滥用权利导致的行为失范问题。在这种基层权利 中, 基层干部 分析其原因: ①少数基层领导的失范行为确实损害了大多数农民的利益。 般是 由上级的任命而非农民 的选举 , 就是缺 乏基层 民主 自下而上 的压力 ②一些人( 不法分子、 阴谋者) 为了达到或者满足个人的私利而煽动群众和 体制。而行使监督权利的人大往往在边缘位置, 投有做到实际的工作, 也失 政府对抗, 从而达到个人的目的。对应的对该问题的评价就是:. 1农民为了 去自 上而下的监督体制, 于是就进一步的扩大了权利滥用。基层的领导行 维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 的行 为 ( 括过激行 为) . 包 2 少数不 法分子 聚众 闹事。 为失范原因: 因为县、 乡两极政府面对的是分散的、 零碎的但众多的家庭经 而群体性事件正是由农村中的“ 精英” 人物权威并组织的, 象这样的人一般 营者。这种利益群体和政府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 也就是说经济政治上的 都是来自于基层干部行为失范的受害者。通过群体性事件还可以改变基层 从属关系。很难运用某种方式对其管理, 加上各类政府法律机制对基层干 政府的权利结构从而使这些“ 精英” 走上政治之路。 部约束力不强, 所以, 行为不规范的干部在处理问题上投资成本很低, 但回 这正是村民自我利益的觉醒, 我们应当积极的培养这些体制外力量, 这 收效率却很高。 时建立民间与政府谈判的机制。在某些基层政府中认为群体性事件是“ 刁 () 3 民主觉醒。农民对抗政府, O 在2 世纪9 年代是不可能, o 特别在5 、 民” O 行为, 是不正确的, 反射这些事件的同�

浅析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对策

浅析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对策

浅析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内容摘要】当前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不安定因素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愈来愈复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多发的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专门机关,应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本文结合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实践,粗浅的探讨一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演变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正文】近三十年的改革实践证明,稳定是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全党全社会共同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关系十分融洽的社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结构调整的特定阶段,不安定因素和矛盾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多发的趋势,对构建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构成威胁。

本文结合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实践,粗浅的探讨一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演变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各种社会矛盾引起,一定数量群众参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和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方法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群体性事件是某种普遍性矛盾激化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往往是历史问题伴随现实矛盾而凸现,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多数人的利益由少数人的煽动而爆发。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事发的突然性。

由于群体事件矛盾症结多,矛盾背后常常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些矛盾纠纷平时被各种因素掩盖,从表面上看比较平静隐蔽。

虽然公安机关有预警网络可以做到提前发现,但由于其隐蔽性,往往很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如何解决群体性事件

如何解决群体性事件

如何解决群体性事件邹林文当前,随着各项政策、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群众的政策意识、法制意识也相应增强,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相对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目前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客观分析矛盾是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前提。

由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体制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近年来,出现了“企业民营化、管理社会化、工作自主化、人群流动化”等新特点,群体性问题诱发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不断地调整各方面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旧的平衡被打破,在所难免带来一系列矛盾。

二是加快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深入,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绪上容易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被动和失衡,难免带来一系列新矛盾。

三是群众合法利益和正当要求因一些干部作风不实、方法不当,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问题日趋增多。

群体性事件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快;二是参与人数越来越多;三是矛盾性质越来越严重;且出现了三个转化,即由自发性向有组织有目的成规模转化;有序性向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转化;逐级上访向越级群访转化。

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压力最大、最感头痛的问题。

二、找准着力点是做好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途径。

如何认识群众,如何面对群众,如何善待群众?是做好群体性工作的前提。

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实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一要大力提高干部服务本领。

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基层干部有电筒、雨伞、统统靴“三件宝”就能走遍天下。

【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考】 客观形势和政策应对

【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考】 客观形势和政策应对

【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考】客观形势和政策应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进入新阶段,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增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如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台风、冰冻天气、非典以及禽流感等,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如何有效地应对这些突发性公共事件,将社会损失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将探讨与市场监管职能相关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如何以职能为依托,及时介入、有效处理突发事件,提高市场监管应急能力,作一些粗浅的阐述。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含义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指突然发生,对全国或部分地区的国家安全和法律制度、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经或可能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等特点,且危机发生的时间、地点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其影响范围等均是未知的。

而当危机一旦发生,则会给人们带来巨大的损失。

根据20xx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目的是落实应急管理的责任和提高应急处置的效能。

二、市场监管常见突发事件及特点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职能都事关公共安全。

具体涉及市场监管的公共安全事件可分为:(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其中市场部门面临的主要是执法冲突,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管理过程与经济主体产生冲突矛盾。

主要表现为暴力抗法、不接受管理、殴斗及群体上访、游行等。

群众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群众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群众性事件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及启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转型,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特别在经济比较发达、民主程度较高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

各地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出发,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积累了许多经验,但是也有不少教训值得认真总结。

如何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更好地应对公共危机,是当前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我们第二小组根据党校培训计划安排,于3月29日至4月1日,先后赴丽水、温州等市,对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解有关部门,现将这次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与原因从对两市近年来群体性事件情况看,主要特点是:1、涉及领域多。

群体性事件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各个利益群体,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民事、社会方面的,还有公共安全等等。

经过近几年的重视努力,群体性事件发生数虽有所下降,但情况越来越复杂,处置任务艰巨。

某市去年发生大的群体性事件8件,涉及到非法集资、征地拆迁等多个方面。

2、可预见性较强。

除了少数偶然的、突发的难以预料的外,群体性事件一般是可以预见的,从其演变过程可以或多或少暴露出一些事件的苗头,是可以捕捉得到信息的,也是可以在其萌芽阶段予以化解的。

3、影响面大。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其社会性、区域性影响很大,引起社会轰动,甚至扰乱正常秩序,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比较大。

4、处置较难。

群体性事件涉及到的问题一般都是棘手的难题,情况比较复杂,而且一般都是有组织的,它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更大的危机,如涉军群体性事件,是历史遗留问题,应急处置和矛盾化解很难。

又如不少聚众集体上访是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花样多,有的甚至利用老弱病残、妇女、同乡等特殊群体,用静坐、围攻等手段,给处置带来一定的难度。

对两市发生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大背景看,发展阶段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比较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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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文章认为,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对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的分析,提出了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五条对策:一要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二要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三要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四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五要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行政执法,突发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2003年12月份以来,大田县连续发生了多起交警、国土、烟草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省、市、县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虽然这几起突发群体性事件并非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直接执法过错引发,但从中折射出的深层次问题,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不少启示。

思考之一: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呈大量增多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以大田县为例,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可以发现因国企改革、自然资源权属纠纷、土地、坟墓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日趋减少,2002年和2003年分别发生2起和1起。

但因行政执法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却呈大量增多趋势,2002年发生3起,2003年发生5起,今年1——7月发生3起。

2003年 12月21日9时许,太华镇汤泉村村民陈某驾驶一无牌摩托车,在省道秀里线汤泉路段为逃避交警检查车速过快,在一转弯处自行摔倒受伤,随后陈的亲人反诬交警开车将陈撞伤,用水泥块和旧电杆将公路堵住,并殴打谩骂执勤交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长达8个小时、多名前来处置的公安干警受伤、一台现场勘查用摄像机严重损坏和两辆警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同日下午3时许,省道秀里线建设镇建忠村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向驾驶员提出赔偿20万元的无理要求,并在公路中间搭设灵棚,造成交通堵塞长达7个小时。

12月31日,省道秀里线仕坑段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借口尸体被搬离现场,对执勤交警阻挠、谩骂、殴打,并抢走现场勘查图,采取用石块封堵路面和在公路中间静坐的方式,先后两次造成交通堵塞。

另外,2004年2月1日、2月3日,广平铭溪、建设建乐又先后发生两起集体围攻殴打县、乡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县烟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失。

这些接二连三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凸显出当前农村行政执法环境恶化,给农民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

思考之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1、突发性。

此类群体性事件事先没有先兆,都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或行政执法人员方式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矛盾激化而引起,不易预见。

2、行为激烈。

此类群体性事件行为较为激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和财物损坏。

部分群众不愿或不习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采用殴打、谩骂执法办案人员,损坏财物的过激方式对抗要挟政府,以达到少数人的不法目的。

[!--empirenews.page--] 3、区域集中。

大都集中在交通便利、人口密集、宗族思想浓厚的公路沿线集镇,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4、危害性大。

事发地都集中在交通要道,车辆人员流量大,闹事群众又多采取堵路、堵车的形式,由此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明显,危害性大。

5、模仿性强。

闹事区域相对集中,群众往来密切,信息传播快,容易相互“攀比”、相互模仿。

6、带反复性。

相同类型的突发性事件反复发生,呈恶性循环态势。

7、涉及面广。

涉及到交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计生管理及烟草管理等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思考之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1、不依法行政,是引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因素。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单就个案而言,也许行政执法部门并未存在执法过错,但仍然引发了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部门部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的腐败行为,以及在行政管理中养成的“衙门”作风、“四难”现象。

此类不依法行政的种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

行政执法案件越集中的区域,伤害越深,矛盾越多。

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越扩越大,矛盾越积越深,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有把柄被抓住,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加上群众情绪激动,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2、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导致行政执法成为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

一方面国家逐步推进法制化进程,社会各个领域的法规建设日益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加大,触及少数人个人利益、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行政执法部门处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前沿。

同时社会风气、党风的败坏,腐败现象的恶化,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问题的屡禁不止,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等等,又加剧了干群矛盾。

由此,行政执法部门时常处在社会矛盾交织的风口,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政执法人员就成了各种矛盾渲泄的对象。

执法过程稍有不慎,即便是毫无过错,也容易爆发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3、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滞后于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增大了爆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对农村群众的法制宣传还存在较大的盲点,特别是部门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远远不如刑法、民法等一些普及性法规的宣传。

不少农村群众认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你政府就拿我没办法。

而这些部门法规往往又与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若群众不能理解你的执法行为,必然产生对立情绪,而导致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4、预警机制不足,削弱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掌控能力。

多年来,我县公安机关积极探索可预见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以边界山场、林场、资源纠纷和农村因争风水产生的宅地、墓地纠纷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均因情报掌握信息早,前期动态掌握得力,而多次将事态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避免了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但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明显不足,一方面,因为此类事件的先期症兆不明显,不易预见;另一方面,引发此类事件的矛盾原因复杂,常常牵涉到各部门利益,并非公安机关一家所能及。

也正因为如此,对此类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还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只能是事件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

[!--empirenews.page--] 思考之四:预防和控制行政执法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责和基本的活动。

既不能害怕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放弃执法要求,更不能为了执法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

而应当从缓解疏导社会矛盾、密切干群关系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减少执法矛盾,减少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执法因素。

1、贯彻依法行政,减少行政执法矛盾。

首先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凸显了民本思想,封建帝国亦有此识,作为共产党领导下的执法机关更应以人民为本。

要教育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使他们知道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衣食是人民给的;要使我们的工作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要做到为民执法不动摇,达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其次,要依法行政。

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是彻底杜绝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根本途径。

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失职不作为和越权乱作为的腐败行为。

执法者只有依法执法,才有最广泛意义和最大程度的公正和文明,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执法偏差,减少执法矛盾。

第三,要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

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等一系列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现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从而避免矛盾的积累激化。

2、加大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律素质。

特别是要加大部门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让这些与百姓日常生活、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民心,家喻户晓。

老百姓只有熟悉了、懂得了国家的政策法律,他们才会理解支持行政执法行为,才会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在突发性的事件中明大理识大体,而不会随波逐流,推波助澜。

3、落实综合治理,缓解社会矛盾。

一要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有利时机,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优化办事效率。

二要继续开展“人民满意”活动。

通过开展人民满意活动,改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要加大反腐力度,净化社会风气。

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不仅仅是败坏了党风,在一定程度上它是在动摇、腐蚀党的执政根基。

人民群众对社会各种腐败深恶痛绝,但又无能为力,寄希望于党委政府。

若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日益恶化,民怨就会越积越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4、深入调查研究,提升预警掌控能力。

虽然突发群体性事件不易预见,但仍需防范于未然。

一是要抓住辖区社会矛盾的焦点。

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治安主力军的作用,利用人熟地熟信息灵的优势,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

要通过拓宽信息渠道,挖掘分析深层次的动态信息等多种手段,及时掌握辖区突出的社会矛盾。

二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公安机关掌握到可能诱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后,应当逐级上报党委、政府,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通过党政部门入微细致的思想工作,逐步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要开展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案演练。

通过演练提高公安机关的处置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empirenews.page--] 5、坚持依法处置,维护法律权威。

在行政执法领域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中,参与闹事的群众有的是当事人亲属,有的是随波逐流的旁观者,有的则是别有用心的人。

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对大多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应以政策教育为主;而对那些借机闹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少数骨干分子、闹事人员,即便是当事人也当高悬法律之剑,绝不手软,给予严厉的打击,以此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司法机关震慑力。

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从而达到预防控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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