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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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管理,科学地记载教师的各项工作及取得的业绩,为学校各类评比、考核及岗位设置工作提供有效资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学公正地记载教师的工作业绩,进一步促进教师业务成长,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室,规范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业务档案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条:档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普通话等级证书、双师型证书等复印件,年度考核表,绩效工资考核表,学期任课、班主任工作、晚自修、值日值班、公开教学等工作安排,校务委员及各组长任职安排,科研课题相关材料,论文发表或获奖情况,指导学生获奖,个人或班集体评优评先,综合表彰情况,外出培训及获奖情况,兴趣小组、第二课堂、校内培训等活动工作安排,各部门考勤公示汇总材料,积点公示汇总材料,其它临时性可计分的工作安排等等。
第三条:教师业务档案材料须真实可靠、清楚具体。以数字形式表示的内容如有涂改,应由对应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校对章,方可生效。
第四条:教师业务档案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并及时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归档。
第五条:个人提供的归档材料由对应部门通知收集并建立电子档案,个人材料归档时间以部门通知为主,各部门每学期归档一次,未按时归档者则视为无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师业务档案应建立电子档案,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教师方可查阅本人业务档案相关资料。
第八条:因工作需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各部门方可查阅教师的业务档案。
第九条:教师或部门查阅档案前须办理档案借阅审批手续,查阅时须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且只许在档案室内进行,查阅时不准拆卷、抽页、涂改、圈划、污损等,教师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第十条:凡擅自涂改、篡改、丢失教师业务档案者,一经查出,取消其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分。
第十一条:回收或销毁过期档案资料,须经校务会成员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教师业务档案所载内容具有权威性,学校在职称评定、评比考核及岗位设置量化计分等以之为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