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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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
承做方:委托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代表人:代表人:
委托方委托承做方加工350ML瓶装矿泉水,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1.加工成品为:。
2.每瓶规格:350ML。
3.包装单位为:件,每件规格为瓶。
4.单件包装:塑封。
5.每件价格为:元,(折合每瓶元)此价格含税,含装车费,不含运输费用以及卸车费。
第二条基本要求
1.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以与委托方提供的样品外形、规格形同为原则。瓶口为30口,瓶盖颜色为白色,材料以及克数为:350毫升原白料塑料瓶
2.原材料的提供办法以及规格、质量、数量要求:
样品规格:高16.7CM(含盖),瓶盖厚度0.1CM
样品材质:350毫升原白料塑料瓶
商标规格:长CM,宽5CM
商标材质:按照样品的商标进行制作印刷。
3.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合同的质量要求、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4.水质要求:
水质标准:通过质量体系质量认证,符合国家检验标准。
水源地为:优质矿泉水。
5.首次订货:
首次订货:订货数量件,自支付预付款开始15 日内承做方交货到长春市。委托方清点验货后个工作日内结全款元,大写人民币。
6.其它批次订货约定:
委托方支付预付款50%,承做方8 日内交货到长春市指定地点,委托方验货后2个工作日内结尾款。
第三条其他约定
1.承做方如未按照规定日期到货,每迟到一天,需支付人民币200元作为违约金;委托方验货后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每迟付一天,支付人民币200元作为违约金。
2.委托方委托承做方定做瓶模以及商标。瓶模模具及样式、商标版及样式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拥有对瓶模、商标的知识产权,如承做方擅自提供给其他方使用,定制方有权追究连带的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瓶模模具制作费以及商标印制版费总计元。委托方预付(大写人民币叁仟元)给承做方。合作结束后,承做方返还瓶模、商标版后,委托方支付剩余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
4. 如因承做方生产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做方负责。
5.承做方免费提供储水仓库并负责储存的管理。仓库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会展大街和威海路交汇处东行200米,沃特矿泉水长春办事处。
第四条纠纷处理
1.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长春地区人民法院
起诉。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壹年。到期前如双方均未书面提
出终止,则合同自动延续。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任意变更合同内容,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方与承做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定做方:承揽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1 联系方式:
公章:公章:签署日期:2 签署日期:2011年8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