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标准规范-GB50016-2014(2018年度版)修订内容解读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 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 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的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 、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修改为 ;)小于等于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得适用范围什么样得“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得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与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她专供老年人使用得、非集中照料得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得事项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得选择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得独立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得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得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外墙材料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得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内、外墙体与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得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得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外墙与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得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得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与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1)54m——高度限制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得一、二级耐火等级得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得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
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她建筑内得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与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汇报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得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得适用范围什么样得“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得范围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得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与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她专供老年人使用得、非集中照料得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得事项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大于24m得独立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得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得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得选择新《规范》第5、4、4A 条: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她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设施宜设置在建筑得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得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得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得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她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得规定。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得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得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与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与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外墙材料新《规范》第6、7、4A:除本规范第 6、7、3条规定得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得内、外墙体与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 级得保温材料:1 独立建造得老年人照料设施;2 与其她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得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修订内容解读
48 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8年第5期
标准 解读
]terDreta_[i0ns of Standards
2.3 老年人 照料 设 施的 外墙 材料
新 《规 范 》第 6.7.4A条 :除 本 规 范 6 7.3条 规 定 的
情 况外 ,下 列老 年 人 照料 设 施 的 内、外 墙体 和屋 面 保 温
新 《规 范 》第 5.1.1条 :建 筑 高 度 大于 24m 的独 立
建造 的老 年 人 照料设 施 为一 类高 层 民用 建筑 。
原 《规范 》 中建筑 高度 大 干 50m 的老 年 人 建筑 为一
类 高层 民用 建 筑 ..新 《规范 》 中标 准有 所 提 高 ,24m 以
上 的 独 立 建造 (包 含 贴 临建 造 )的老 年 人 照 料设 施 即 为
:^、喇 , 不应超过 2层。
新 《规 范 》第 5.4.4B条 : 当 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中 的
Hale Waihona Puke 原《规 范 》并未对老年人 照料设施 的建筑 高度提 出限 制 , 老 年人 公 共 活 动 用房 、康 复 与 医疗 用 房设 置在 地 下 、半
新 《规 范 》明确 提 出了不应 超过 54m。并 且在条 文说 明 中 地 下 时 ,应 设 置在 地 下 一 层 ,每 问 用房 的面 积 不应 大 于
年 人照料 设 施 ,其 室 内疏 散 楼梯 应采 用 防烟楼 梯 间。
新 《规 范 》对 老 年 人 照料 设 施 的 外 墙 和屋 面 保 温 材
原 《规范 》 中当建 筑 高度 大 于 32m 时 ,采用 防烟 楼
料提 出 了 明确 的 防火 要 求 ,应 特 别注 意 当与 其他 建筑 , 梯 间。新《规范 》提高 了标准 ,要 求无论 合建 还是 独 立建设 ,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详解2018版《建筑设计防⽕规范》图⽰37⼤亮点,100多项变更—详解2018《建筑设计防⽕规范》图⽰新版图⽰意义重⼤,解决了诸多应⽤⽭盾!本⽂归纳37⼤亮点,100多项补充及变更,⼒求极致精简。
37⼤亮点,100多项变更,8点遗憾,详解附后:1、解决了客(货)梯和消防电梯共⽤前室的问题;2、修改了“直线距离”的计算⽅式;3、所有⼉童活动场所,均不得采⽤防⽕卷帘分隔;4、明确了回字形、U形建筑不同防⽕分区相对外墙之间的距离;5、明确了柴油发电机房储油容量⼤于1m3的处置⽅法;6、明确了疏散门、安全出⼝、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计算⽅法;7、调整了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式;8、明确了丁字形⾛道的疏散距离要求;9、解决了裙房主体投影⽅式的争议;10、观众厅、展览厅等,最⼤疏散距离与两个疏散⽅向的连线夹⾓相关;11、明确了住宅建筑单元与单元之间凹槽的防⽕间距;12、商业服务⽹点可以应⽤封闭楼梯间;13、商业服务⽹点最远点与2个安全出⼝增加了夹⾓要求;14、修改了共⽤前室2个安全出⼝之间的距离计算⽅法;15、明确了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适⽤条⽂;16、明确了⾼层病房楼和⼿术室的避难间设置要求;17、明确了剪⼑楼梯间服务4户时的⼊⼝⽅向要求;18、明确了剪⼑楼梯间服务3户时的⼊⼝⽅向要求;19、明确了剪⼑楼梯间服务2户时的⼊⼝要求;20、调整了建筑外墙防⽕玻璃墙的设置要求;21、明确了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22、明确了坡屋⾯的坡度要求;23、增加了消防救援场地和⼊⼝图⽰;24、明确了住宅建筑与其他使⽤功能建筑合建时的外保温要求;25、明确了天桥、连廊与建筑物连接部位的防⽕门设置⽅式;26、明确了天桥、连廊作为安全出⼝的相关要求;27、明确了相邻较⾼建筑外墙到较低建筑天窗、洞⼝的⽔平距离;28、明确了民⽤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间距;29、明确了建筑⾯积>20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的商店防烟楼梯间的防⽕门形式;30、明确了超⼤城市综合体中,步⾏街两侧主⼒店的防⽕分隔和疏散要求;31、明确了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疏散楼梯设置要求;32、商业服务⽹点疏散⾛道两端均应设置安全出⼝;33、明确了裙房的疏散楼梯形式和疏散宽度设置要求;34、消防电梯、客货电梯、⾃动扶梯、⾃动⼈⾏道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35、当⼚房内设置⾃动灭⽕系统时,最⼤允许建筑⾯积扩⼤⾄20000m2?36、新增27m<建筑⾼度≤54 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度>54m的住宅建筑拼合时安全出⼝和疏散楼梯的相关要求;37、解决了⾼⼤空间单层公共建筑中附设辅助⽤房⾼度与整体⾼度的关系及定性问题;更多精彩,详见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1)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工程,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1)54m——高度限制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
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修订版)GB_50016_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主要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修改为;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内容分析
十一、关于地下车库借用疏散楼梯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 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 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如果通向地下车库的上部为住宅,地下楼梯可以和地上共用大堂出口,如果为住宅外的功能则
按新规范每个地下超市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2000*0.6*1/100=12米,如果按2米一把楼梯的话需要 六部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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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商业的规定
本规范用于商业时可能会对商业的大空间使用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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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住宅安全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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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住宅安全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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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住宅安全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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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住宅安全出口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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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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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规范实施后,商业分隔内的楼梯必须设置 为封闭楼梯。
15
四、关于商业的规定
在新规范 实施后,明确 了商业服务网 点的疏散距离 及疏散口的数 量。疏散距离 有喷淋27.5m 无喷淋22m,比 老规范大家默 认的30m有所 减少。
16
四、关于商业的规定
老规范底商疏散 按营业厅小于30米进 行控制,但新规范已 经明确底商的疏散距 离比原标准疏散距离 短,将来设计的底商 疏散楼梯靠后端布置, 将不一定满足规范要 求。
28
七、关于建筑构造-前室开门
虽然规范规定住宅建筑前室可以设管道井门,但是昆明消防对于开在独立前室里的强电井还是有所保留, 所有我们在设计时还是尽可能避免在前室内设管井,特别是超高层住宅,避免报消防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9
七、关于建筑构造-防火卷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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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修订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解读:原规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6.7.4A:除本规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解读:新规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解读:原规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
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
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新规5.5.13A: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规解读:原规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
新规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
(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新规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规解读:原规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
新规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
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
(2)三层,超过3000m²——设避难所
新规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避难间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第5.5.24条的规定。
规解读:原规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要求。
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²),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²)。
(3)四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规 5.4.4B: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规解读:原规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
新版规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
除设置在1-3层的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大于200m2,不大于30人。
(3)五层,超过3000m²——设消防电梯
新规7.3.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规解读:原规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设施设备及消防器具
(1)电梯厅防烟
新规 5.5.14:公共建筑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规解读:原规对老年人照料设施非消防电梯无特殊规定。
在火灾时,电梯井道可能会加速烟气的蔓延扩大。
新规强调了对电梯厅采用防烟措施,可尽量减弱井道中的烟气对各楼层的影响。
此外,规中还指出可在火灾时使用电梯进行疏散,但此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2)消防软管卷盘
新规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与室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规解读:本条文为新增容,消防软管卷盘相比于一般消防水龙更轻便,便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工作人员(多为女性)使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新规8.3.4: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当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符合“室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保护区域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及火灾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民用建筑”条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以采用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规解读:原规为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新规提高了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均应设置。
但对于高度在8m,面积不超过1000m2、危险等级不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项目,适当放松了要求,可以使用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此系统可借用室消火栓的水源,如果达不到用水量要求,也可从城市供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中予以补充,与室消火栓合用稳压设施、水泵以及管道。
适用于一些先天缺少水池、泵房,且无法进行改造的项目。
(4)火灾自动灭火系统
新规8.4.1: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报警装置或消防广播。
条文说明: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也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规解读:新规明确了报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并提出小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可设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其通过电池或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方便,可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5)防毒面具
新规5.5.24A:供失智老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规解读:本容为新修条文,失智老人行为认知能力弱,为其提供个人防火措施,可降低火灾产生烟气对失智老人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