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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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较大直接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也有部分隐患会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级别事故,矿认定为严重隐患。

第二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第三条井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按照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面重大隐患认定标准

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4.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5.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6.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7.提升系统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8.桁吊紧固件脱落、固定件缺失,固定件、钢构件开裂或变形超限的。

9.在用砂轮机砂轮、型材切割机切割片有裂纹的。

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11.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2.压力容器出现开裂、深度机械伤痕、严重锈蚀点的。

13.其他需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第五条井下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一)采煤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

1.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及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钻机窝、材料硐室和水仓进入超前支护段后未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加固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及20m范围内人行道宽度小于0.8m的,胶带顺槽使用超前支护支架时人行道宽度低于0.5m的。

4.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段没有配备合格测压表的(上下巷各一块)。

5.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换行]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不够(柱压小于11.5MPa)的单体柱出现2根的。

6.20m范围内连续3根或累计5根及以上单体柱柱压小于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加固过的钻机窝、材料硐室纳入考核)。

7.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架立柱累计2根及以上柱压不合格的。

8.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棚棚梁断裂的或累计2根及以上严重弯曲的(梁端和最突出点高差150mm以上)。

9.采煤工作面上下超前单体柱憋帮严重(单体柱挤入巷帮深度达到100mm及以上)或有弯曲变形的。

10.铰接顶梁不使用连接销或出现“丁”字棚的。

11.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相符的,连续2根累

计3根单体柱活柱高于700mm的,累计5根单体柱活柱低于200mm 的。

12.采煤工作面两巷顶板下沉、底鼓,未及时落底改柱,导致两巷超前及端头支护单体柱活柱伸出量为0mm,出现一根及以上的(钻机窝、材料硐室和水仓等进入超前后进行加固的纳入考核范围)。

13.采煤工作面区域内巷道压力大未及时加固,造成巷道变形较大(梯形巷道棚腿蹬角小于90°成倒梯形)或支护失效的(连续2棚、累计5棚或连续长度达1.5m以上)。

1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2架护帮板无效或缺失,没有使用防片帮网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的。

15.综采工作面连续2架及以上煤壁片帮,伸缩梁端面距超过800mm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顶板破碎采煤机前后15m除外)。

16.综采工作面连续10架及以上煤壁片帮,伸缩梁端面距超过1800mm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按重大隐患考核)。

17.综采工作面连续2架大立柱明柱超过规定的(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3800、ZY2200明柱>900mm、ZY4000明柱>1750mm)。

18.综采工作面累计2架及以上立柱初撑力低于24MPa的(没有安装压力表的,只要一架中有一根大立柱上升量≥20mm时,即视为初撑力不够)。

19.综采工作面连续3架支架漏液或非生产期间连续2架伸缩梁端面距超过600mm不及时处理的。

20.综采工作面拉架以后煤壁伞檐超过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最突出部分超过0.25m;伞檐长度大于1m时,最突出部分超过0.2m)

21.综采工作面架间人行道(电缆槽以里)上方有长度超过100mm的活矸危石,用手能够拿掉却未处理的。

22.综采工作面直接顶、基本顶掉落高度大于0.5m小于1m,倾向长度大于1.5m,走向长度大于0.6m(支架顶梁前端向前);直接顶、基本顶掉落高度大于1m,倾向长度大于1.5m小于3m,走向长度大于0.6m(支架顶梁前端向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支护的。

23.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2架及以上顶梁上方空顶最大高度达0.5m,走向大于0.6m,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背顶接实顶板的。

24.综采工作面连续20架及以上坡度达到15°以上时,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连续10架及以上坡度达到25°以上时,未采取防止煤(矸)窜出措施的。

25.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没有采取防窜煤矸措施的。

26.转载机缺少防护盖板或防护盖板一侧螺栓全部失效的,转载机没有使用防护链条的。

27.综采工作面平均采高大于2.8m且工作面呈仰采时,采煤机机身未加装或未使用挡煤板的。

28.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按照矿采煤工作面标准化评分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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