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目的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班组的生产、服务等活动。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4职责4. 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评审、修订本制度。
4.2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事故隐患的建档、监控工作。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辖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器材、工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安全检查。
4.4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隐患治理(整改)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治理,暂时不能治理的,要上报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
4.5 所有员工负责本岗位的巡回检查;负责本人所管辖区域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整改;本人不能处理、整改的,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主管。
4.6 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地对公司各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对员工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制止,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5事故隐患排查流程及要求5.1 事故隐患排查流程图.(见下页)5.2 检查要求5. 2.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找各种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 2.2安全检查的原则:领导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
包括: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和日常检查。
7. 2.3安全检查要求: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内容及要求,制定《安全检查表》。
5.3 检查形式与内容5.3.1日常检查5.3. 1.1时间:每天班前、班中、班后5. 3.1.2人员:各岗位员工、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5.3. 1.3内容: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部门主管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5.4. 1.4要求: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重点部位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解决,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做好记录(如未发现问题,可以不做记录)。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篇)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现场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把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纳入从严依法治理的轨道,超前防范,及时排查,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每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第四条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第五条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第六条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____生产。
第七条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第八条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
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____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第九条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和矿生产指挥中心,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第十条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班长升井后,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第十三条班组长要____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思想教育、政治学习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作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拒绝他人违章指挥,杜绝人为不安全隐患发生。
第十四条班组长必须随班指挥,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密监控生产中的每道工序,及时处理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
第十五条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当班安全班长和安全质量员要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工作中员工必须严格按先检查后开工的程序作业,坚持安全隐患未排除不得开工的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并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下面将介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人负责、有部门领导。
2.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度应包括事故隐患排查的程序和方法、隐患治理的要求和标准、隐患排查治理的周期和频率等内容,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3.提供充足的排查治理资源。
企业应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在排查治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保障,并对排查治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4.开展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生产特点,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包括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高风险工艺的排查重点,确保对所有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信息管理系统,对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便于后续的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的追踪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监控。
2.建立事故隐患建档管理责任制。
企业应明确事故隐患建档的责任主体和责任部门,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故隐患建档工作有人负责、有部门领导。
3.制定事故隐患建档监控制度。
制度应包括事故隐患建档的程序和要求、建档信息的内容和格式、建档监控的周期和频率等内容,确保建档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4.建立事故隐患建档信息管理系统。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范文(5篇)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和相关从业人员。
三、相关定义1. 隐患:指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设备、场所、环境、人员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
2. 排查治理:指对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的过程。
3. 建档监控:指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记录和监控的过程。
四、制度内容1. 隐患排查治理(1)组织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由安全主管负责组织和统筹工作。
(2)制定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按照一定的周期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报经企业领导审核后执行。
(3)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按照计划,对企业内的设备、场所、环境、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全性、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管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问题。
(4)记录和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应对排查过程进行记录和分析,将重要的隐患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
(5)整改措施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6)整改验收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应进行验收,确保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7)隐患追踪隐患排查治理小组应对整改的隐患问题进行追踪,确保隐患不再复发。
2. 建档监控(1)隐患管理档案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隐患管理档案,将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隐患排查计划、排查记录、整改措施及验收、隐患问题追踪等。
(2)定期审核企业应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审核,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整改的有效实施。
(3)监控措施企业应采取适当的监控措施,对重要的隐患问题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4)隐患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向员工和相关从业人员通报隐患处理结果。
五、责任与监督1. 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对排查和整改的结果负责。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范本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矿开展深化安全整治活动,按照公司关于继续深化安全整治的要求,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按照“四定”的原则落实整改期限和责任人。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隐患管理程序,提升隐患排查、控制、整改的水平,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矿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监控,实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跟踪监督和验收制度,并进行档案化管理,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又重复出现的,按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追究。
矿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于每月底将《月度矿井事故隐患排查表》及上月隐患整改情况上报安检部,由矿安检部进行监控和验收。
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安检部负责复查和验收,复查和验收必须签署意见,并对复查结果负责。
二、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成员:矿副总以上干部、安检部部长、矿调度室主任、技术部长、设备部。
三、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小组领导职责1、矿实行安全隐患排查总工程师负责制和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2、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治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分管副总为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具体责任人。
3、隐患整改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制。
矿长对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把安全整治责任落实到分管矿领导。
分管矿领导对所管辖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随时____职能单位研究问题,采取得力措施,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4、各职能单位针对矿现场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上存在的事故隐患,在业务范围内积极____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做到在规定的限期内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落实。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____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____‟____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第二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____组负责人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____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
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____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第16____),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四篇)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一、概述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是指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员工健康安全,对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治理,并建立健全隐患监控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具体内容和步骤,以及这一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措施等。
二、必要性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可以预防和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它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减少因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停产时间。
最后,它对于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品牌形象也具有积极影响,可以增强各方对企业的信任和认可。
三、目标和原则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目标是全面排查和治理企业内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建立健全的隐患监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原则包括全员参与、科学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等。
四、具体内容和步骤(一)具体内容1.明确责任: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领导、安全保卫部门、项目负责人和班组成员等。
2.制定排查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隐患排查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计划。
3.开展排查行动:按照排查方案和计划,组织人员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排查,包括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用电设备、消防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
4.记录隐患情况:记录隐患的具体情况,包括隐患类别、隐患地点、隐患原因、隐患等级等。
5.制定治理方案: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包括隐患治理的责任分工、治理措施和治理时间等。
6.开展治理行动:按照治理方案和计划,组织人员对隐患进行治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排除和消除。
7.建立隐患监控制度:建立隐患监控的制度和流程,包括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检查和复查等。
(二)步骤1.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方案和原则。
2.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分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1.隐患排查的目的隐患排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潜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隐患排查的方法(1)定期巡查:企业要定期进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等的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检查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记录下来,并及时整理整改报告,确保隐患记录的完整和准确。
(3)定期会议: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隐患排查的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4)隐患排查报告: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对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整改方向。
3.隐患整改措施(1)制定整改方案:根据隐患排查报告的结果,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
(2)分工负责:根据整改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确保整改措施的贯彻执行。
(3)整改监督:建立整改制度和监督机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在企业的安全管理档案中。
(4)评估验收: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实施效果。
1.建立安全生产档案(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建立档案类别:将安全生产档案分为事故调查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急预案档案等多个类别,并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2.档案监控(1)档案录入和整理:对每一起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重要事件进行及时录入和整理,并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档案查询和利用:建立档案查询和利用的机制,确保需要的人员可以及时查询和利用档案。
(3)档案安全保密:加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提高档案保密意识和能力。
(4)档案保存和销毁:根据规定的保存期限和销毁程序进行档案的保存和销毁工作。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是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这一制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
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范文(二篇)
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范文第一章立项背景与目的一、立项背景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事故隐患的发生,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决定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二、立项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概述一、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生产、管理、技术、后勤等各部门和岗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隐患排查,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原则:从源头、过程、控制等多个方面综合治理隐患。
4. 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5. 追溯问责原则: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追溯和问责,推动问题的解决。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的具体要求一、隐患排查治理流程1. 隐患排查计划制定:每年初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目标。
2. 隐患排查组织实施:由安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隐患排查工作,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
3. 隐患排查成果整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制定治理方案。
4. 隐患治理落实:各相关部门按照治理方案进行隐患的整改。
5. 隐患排查结果的监控和评估: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治理效果。
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1. 企业领导: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目标,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隐患排查工作,跟进治理进展情况。
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4. 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和报告隐患。
三、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的考核与奖惩1. 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和个人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考核。
2. 考核方法:采用定期抽查、随机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
矿山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模版(3篇)
矿山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模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各分管矿长成员:调度室、安监处、通风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及各业务部室的部长。
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推进本质安全型矿进建设为目标,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责任制为手段,坚持全面排查、分轻重缓急治理,解决与监管并重,程序化管理的原则,突出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加大投入、严格考核,全力解决当前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小煤窑管理等方面威胁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三、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责任划分:1、矿井是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的责任主体,总经理兼矿长是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矿井各分管领导及助理是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
3、矿井安全生产口各业务部室的部长是本专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者,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方案论证、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并按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科室其他管理人员按照矿井安排和科室业务分工,负责本岗位范围内隐患认定和排查治理。
4、安全矿长、安监处长对全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及排查治理负全面监督把关责任,具体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总、建档、上报,并按照计划安排对各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考核。
5、矿井财务部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费用的核算统计、上报,并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对各项设备工程实行三定逐月逐季进行统计通报并考核。
6、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的重大安全费用工程,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按照三定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操作程序等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人员伤亡、设备破坏、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制度概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企业为了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1)隐患排查责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确保每个责任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排查。
(2)隐患排查方法:规定隐患排查的具体方法,包括现场巡查、设备检查、员工反馈等方式,确保将潜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
(3)隐患分类和级别:对隐患进行分类和分级,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隐患整改流程:明确隐患的整改流程,包括整改责任人的确定、整改措施的制定、整改期限的确定等,确保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时限。
(5)隐患跟踪评估:对已经整改的隐患进行跟踪评估,确保整改效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6)隐患信息公示:对已经发现和整改的隐患信息进行公示,增加安全生产的透明度,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
3.制度执行(1)培训教育: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排查能力。
(2)考核奖惩: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排查工作出色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个人和团队进行相应的惩罚。
二、安全生产事故建档监控制度1.制度概述安全生产事故建档监控制度是企业为了监控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化管理制度。
2.制度内容(1)事故记录:对所有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发生时间、事故人员伤亡情况等信息。
(2)事故分析: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建档监掌控度一、背景介绍在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存在着各种事故隐患,假如不适时发觉和整治,就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逼。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防备事故发生,订立一套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建档监掌控度势在必行。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2.1 排查的目的和内容事故隐患排查的目的是早发觉、早整治,以防备事故发生。
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对人员防护设施、施工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发觉安全隐患适时通报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对道路条件、交通设施、车辆状态等进行检查,发觉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适时整改,确保交通运输的安全。
•生产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等进行检查,发觉安全隐患并实行相应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2.2 排查的方法和频率事故隐患的排查可以采纳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在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巡查:每日、每周、每月设定巡查计划,对各个领域进行排查,适时发觉隐患。
•不定期突击检查:随机选取部分单位、区域进行检查,强化监管力度。
•自查与互查:激励单位自行开展隐患排查,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互查,提高排查的客观性和精准性。
2.3 排查结果的处理和记录针对排查的结果,应适时处理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发觉的安全隐患,依照等级分类,订立整改措施,并落实责任人,设定整改期限。
•针对已整改的隐患,要进行追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对排查发觉的隐患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包括隐患的时间、地点、整改人、整改结果等信息。
三、建档与监掌控度3.1 建档的目的和内容事故隐患建档的目的是为了集中管理,便利统计分析和监控整治情况。
建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隐患的种类、等级、整改责任人。
•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隐患整改情况的记录。
•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看法和检查记录。
3.2 建档的管理和使用事故隐患建档应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实在管理和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建立电子化的建档系统,便利录入和查询。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共十项)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一三年三月十日目录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二隐患整改制度 (7)三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8)四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9)五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10)六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登记制度 (11)七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 (12)八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13)九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15)十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煤矿隐患排查整改与监控管理,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泰龙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制度.一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检制度1、为扎实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2、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带头认真执行煤矿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应坚守煤矿,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做总体的安排部署。
3、每天由矿领导跟班,班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隐患排查,矿领导检查落实,每日下井一次,对井下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环节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4、当日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情况应在下一班的安全生产调度会上给予说明和安排。
5、每班检查的隐患要有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认真填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6、副矿长每日下井一次,对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行业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应注意的相关事宜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学习和传达。
7、井下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环节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查出问题按照“五定”原则交给当班进行处理,处理不完的移交下一班继续处理.7、隐患落实整改应根据检查和落实情况,有记录、有台帐,留下痕迹管理。
8、矿领导按照相关要求带班下井作业,次数不少于相关规定,并有夜井记录。
认真填写班前会议记录、带班日记、交接班登记和隐患整改调度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各行各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是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内容、制定过程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内容1.排查范围和标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和标准,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排查标准和指南,确保排查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2.排查方法和流程:明确事故隐患的排查方法和流程,包括组织、计划、实施、验收等环节,确保排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事故隐患整改和治理:明确事故隐患的整改要求和治理方法,包括责任分工、整改措施、验收标准等,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建档监控要求:明确事故隐患建档监控的要求,包括隐患排查报告的填写和归档、监控记录的建立和保管等,确保监控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5.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奖励等,确保排查治理工作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制定过程1.立项和组织:确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立项,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制定工作。
2.调研和分析:调研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制定草案:根据调研和分析结果,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草案,包括内容、要求、流程等。
4.广泛征求意见:将制定的草案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不同意见。
5.修改和完善:根据广泛征求意见的结果,修改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草案。
6.发布和实施:将修改和完善后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发布和下发给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的实施效果1.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全面化和规范化,能够发现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主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及时消除。
按时分析、评估、上报。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五、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方案,按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责任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四面、整改彻底,不留后患。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力度、七、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工艺系统、基础设施等易发生隐患的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仪器,实时进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八、对地压不稳、活动频繁等已发生隐患的采空区,实时监控,落实责任人。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生的隐患、重大隐患,要明确治理任务、目标和责任人,确定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加以整改,及时排除。
十、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机的其他人员。
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梅河口市岫林金矿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制度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在实施爆破作业前,由爆破员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并与安全员共同领取爆炸物品。
2、在领取爆炸物品前,要认真填报《爆炸物品领取单》,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领取爆炸物品。
3、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运输工具。
严禁酒后领取爆炸物品。
4、仓库保管员要认真查验《爆炸物品领取单》,对审批手续不健全的,有权拒绝发放。
5、仓库保管员要经常点验库存的爆炸物品,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一律不准发放。
6、仓库保管员要严格落实雷管编号管理制度,凡未经编号的雷管不得发放。
梅河口市岫林金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本矿必须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四)信息管理体系;(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约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机制,根据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治理难度等制定本企业(煤矿)的事故隐患分级标准,明确负责不同等级事故隐患的治理、督办和验收等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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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及认定标准第一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三大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造成较大直接影响,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中也有部分隐患会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级别事故,矿认定为严重隐患。
第二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第三条井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按照国家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面重大隐患认定标准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
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
3.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
4.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
5.供电系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固定设备外壳未直接重复接地的。
6.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7.提升系统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8.桁吊紧固件脱落、固定件缺失,固定件、钢构件开裂或变形超限的。
9.在用砂轮机砂轮、型材切割机切割片有裂纹的。
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仍使用的。
11.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2.压力容器出现开裂、深度机械伤痕、严重锈蚀点的。
13.其他需认定为重大隐患的。
第五条井下严重隐患认定标准(一)采煤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1.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及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钻机窝、材料硐室和水仓进入超前支护段后未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加固的。
3.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及20m范围内人行道宽度小于0.8m的,胶带顺槽使用超前支护支架时人行道宽度低于0.5m的。
4.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段没有配备合格测压表的(上下巷各一块)。
5.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换行]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不够(柱压小于11.5MPa)的单体柱出现2根的。
6.20m范围内连续3根或累计5根及以上单体柱柱压小于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加固过的钻机窝、材料硐室纳入考核)。
7.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架立柱累计2根及以上柱压不合格的。
8.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棚棚梁断裂的或累计2根及以上严重弯曲的(梁端和最突出点高差150mm以上)。
9.采煤工作面上下超前单体柱憋帮严重(单体柱挤入巷帮深度达到100mm及以上)或有弯曲变形的。
10.铰接顶梁不使用连接销或出现“丁”字棚的。
11.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相符的,连续2根累计3根单体柱活柱高于700mm的,累计5根单体柱活柱低于200mm 的。
12.采煤工作面两巷顶板下沉、底鼓,未及时落底改柱,导致两巷超前及端头支护单体柱活柱伸出量为0mm,出现一根及以上的(钻机窝、材料硐室和水仓等进入超前后进行加固的纳入考核范围)。
13.采煤工作面区域内巷道压力大未及时加固,造成巷道变形较大(梯形巷道棚腿蹬角小于90°成倒梯形)或支护失效的(连续2棚、累计5棚或连续长度达1.5m以上)。
14.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2架护帮板无效或缺失,没有使用防片帮网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的。
15.综采工作面连续2架及以上煤壁片帮,伸缩梁端面距超过800mm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顶板破碎采煤机前后15m除外)。
16.综采工作面连续10架及以上煤壁片帮,伸缩梁端面距超过1800mm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支护措施的(按重大隐患考核)。
17.综采工作面连续2架大立柱明柱超过规定的(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3800、ZY2200明柱>900mm、ZY4000明柱>1750mm)。
18.综采工作面累计2架及以上立柱初撑力低于24MPa的(没有安装压力表的,只要一架中有一根大立柱上升量≥20mm时,即视为初撑力不够)。
19.综采工作面连续3架支架漏液或非生产期间连续2架伸缩梁端面距超过600mm不及时处理的。
20.综采工作面拉架以后煤壁伞檐超过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定没有及时处理的。
(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最突出部分超过0.25m;伞檐长度大于1m时,最突出部分超过0.2m)21.综采工作面架间人行道(电缆槽以里)上方有长度超过100mm的活矸危石,用手能够拿掉却未处理的。
22.综采工作面直接顶、基本顶掉落高度大于0.5m小于1m,倾向长度大于1.5m,走向长度大于0.6m(支架顶梁前端向前);直接顶、基本顶掉落高度大于1m,倾向长度大于1.5m小于3m,走向长度大于0.6m(支架顶梁前端向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支护的。
23.综采工作面支架连续2架及以上顶梁上方空顶最大高度达0.5m,走向大于0.6m,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背顶接实顶板的。
24.综采工作面连续20架及以上坡度达到15°以上时,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连续10架及以上坡度达到25°以上时,未采取防止煤(矸)窜出措施的。
25.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没有采取防窜煤矸措施的。
26.转载机缺少防护盖板或防护盖板一侧螺栓全部失效的,转载机没有使用防护链条的。
27.综采工作面平均采高大于2.8m且工作面呈仰采时,采煤机机身未加装或未使用挡煤板的。
28.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按照矿采煤工作面标准化评分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下的。
29.采煤工作面超越停采线继续开采的。
(按重大隐患考核)30.月度第一次检查出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1.支架间隙超过200mm或错差超过侧护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
32.沿空留巷充填区域用工具轻轻敲击顶板锚杆、锚索托盘松动的(因放炮造成松动的,充填之前处理的不考核)。
33.沿空留巷下巷煤壁向外(超前以内),同一考核单元内(长度为8m,约24根锚索)同一根锚索梁上2根或累计4根锚索损坏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损坏,不重复进行考核)。
(1)受挤压锚索托盘或锚索梁不能紧贴岩面、松动的(发现后不能重新进行张拉的,受超前支护支架影响不能重新张拉的不考核);(2)锚索梁、托盘、让压管、索具相互之间不能紧贴的(发现后不能重新进行张拉的,受超前支护支架影响不能重新张拉的不考核);(3)因防护不到位造成锚索索具、外露钢绞线被压歪的(索具一侧与托盘或让压管间隙大于10mm);(4)锚索索具或让压管弯曲角度与原锚索角度大于45º的。
34.沿空留巷支架前方锚杆、后方锚索未按要求打的(缺少或滞后距离超过规定)或连续两排排距超过规定的。
35.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或待充填区域单体柱柱压连续2根、累计4根达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压合格率不足90%的当班不处理的。
36.沿空留巷成巷段单体柱柱压连续3根、累计5根达不到6.5MPa或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或柱压合格率不足90%的当班不处理的。
37.沿空留巷施工段现场没有配备或配备不合格的单体测压表或扭矩力测量工具的。
38.沿空留巷支架后方铰接梁不使用连接销(因避开锚杆、锚索的除外)或出现丁字棚的或出现棚梁断裂当班不处理的。
39.沿空留巷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的,支柱高度与采高不相符的,单体支柱连续2根、累计3根活柱超过700mm使用的或累计5根活柱低于200mm当班不处理的(沿空留巷充填段及采空区侧单体、架后原下巷范围内15m加固单体分开考核,采空区侧单体不考核)。
40.沿空留巷成巷段支护长度或支护形式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41.沿空留巷工作面端头处行人安全通道宽度不足0.8m的或出口不畅通的。
42.沿空留巷段支护单体柱被挤压折断当班不处理的。
43.沿空留巷支架后方充填区域控顶走向长度超过8m仍不充填的(由于设备故障、矿生产组织安排、工艺变化等原因造成可不考核,但必须按要求进行有效支护)。
44.沿空留巷同一充填体锚栓在充填体达到凝固期后,连续3根、累计5根预紧力不足100N•m或超过200N•m。
45.沿空留巷同一充填体锚栓连续2根或累计5根锚栓间排距偏差大于50mm的。
46.沿空留巷充填体充填3天内拆除模板与点柱(支架后方侧模板点柱除外)的或3天后未按要求上好钢带、紧固锚栓的。
47.沿空留巷同一充填体锚栓连续2根或累计5根不按要求使用铁托盘、木托盘等锚栓构件的。
48.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宽度大于1.5m且连续长度大于5m的。
49.沿空留巷工作面顶板锚杆距煤墙距离达到1.6m的(煤壁片帮造成的不考核)。
50.沿空留巷注浆管路堵塞造成管路无法使用的(因外界停电、停水等原因考核其他单位)。
51.沿空留巷充填物凝固期不足3天而回撤采空区侧加固单体或棚梁的。
52.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小于12m的。
53.沿空留巷相邻两个充填袋之间间距大于100mm的。
54.沿空留巷因备料不足造成充填未完成的或因配比原因造成充填体2天内仍不凝固的(不重复考核)。
55.沿空留巷顶板离层仪(多点位移计)安装位置与设计位置偏差超过0.5m或安装过程存在造假行为的。
56.沿空留巷充填作业道防漏风挡风帘超出支护棚末端(充填作业道迎头)距离大于0.6m的。
57.沿空留巷采煤工作面支架后方加固走向梁棚滞后支架尾梁超过措施规定(刚拉架后不考核,当班必须补齐支护)。
58.其他需认定为严重隐患的。
(二)掘进专业严重隐患认定标准1.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连续2棚及以上空顶、帮达到500mm及以上的(复合支护及生产科要求空帮除外)。
2.架棚巷道连续2棚或累计5棚出现迎山角超过±1°的(变坡点后5棚除外)。
3.架棚巷道歪倒支架未处理(失去支护效果)而继续施工的。
4.架设抬棚时,未使用专门加工的抬棚梁和长插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的。
5.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累计3处不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