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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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Better to do something imperfectly than to do nothing flawlessl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的详细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意思就是一方当事人不予履行劳动仲裁结果的话,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借劳动仲裁,结果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话,可以提起诉讼。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3篇)

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多。

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其裁决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影响。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1. 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 具有执行力。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具有终结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仲裁后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履行裁决义务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体包括:(1)劳动者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照裁决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2.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3.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3)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4.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确有困难,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3)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劳动法律救济和申请程序

劳动法律救济和申请程序

劳动法律救济和申请程序引言:劳动法律救济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遭受侵害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律救济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的申请程序。

一、劳动法律救济的概念劳动法律救济是指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享有的救济权。

当劳动者遭受雇主或用人单位侵犯劳动权益时,劳动法律救济机制就可以发挥作用,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的救济渠道。

二、劳动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救济适用于以下情况:1. 劳动合同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2. 工资支付纠纷: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受到损害或工资支付不足的情况。

3. 劳动保护纠纷: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时间和休假等方面的纠纷。

4. 社会保险和福利纠纷: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福利待遇方面的纠纷。

5. 职工权益保护纠纷:包括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遭受歧视的情况。

三、劳动法律救济的申请程序1. 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a) 申请受理:劳动者需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b) 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开展庭审程序。

c) 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仲裁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d) 不服申诉:如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组织庭审,并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四、劳动法律救济的意义和效果劳动法律救济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劳动仲裁 上诉标准

劳动仲裁 上诉标准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有时在劳动仲裁裁决后,仍有一方不满意,那么此时就可以通过上诉来解决争议。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是指在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请求,要求重新审理或者修改原裁决。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裁决的公正和合理性。

在劳动仲裁上诉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标准,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仲裁上诉标准。

一、劳动仲裁上诉的适用对象劳动仲裁上诉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对劳动仲裁裁决内容有异议的一方可以提出上诉请求;2. 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认为裁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时,可以提起上诉;3. 劳动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希望通过上诉得到更合理的结果时,可以提出上诉请求。

二、劳动仲裁上诉的程序及要求1. 提起上诉的要求: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提交书面上诉申请,明确列出异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 上诉期限:一般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3. 上诉受理:劳动仲裁机构收到上诉申请后,会受理并组成受理组进行审查;4. 审查上诉:受理组会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确保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如符合要求则进行审理;5. 开庭审理:受理组会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和证据,做出裁决;6. 裁决结果:根据法定程序,劳动仲裁裁决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最终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1. 事实清楚:当事人提出上诉时,需要确保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争议事实需要提供切实的证据支持;2. 法律适用:劳动仲裁上诉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3. 证据可靠:上诉时需要提供可靠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影响裁决的结果;4. 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劳动仲裁上诉标准要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利益的平衡和公平。

劳动仲裁上诉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上诉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我国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现在⼤家就跟着⼩编⼀起来阅读下⾯的⽂章进⾏了解吧,希望⼩编的资料可以帮助有需要的⼈。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争议仲裁法条例(2023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健全协调劳动人事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平台,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重大问题,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七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来源:时间:2011-6-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

此类情况只要是在时效内劳动仲裁基本上都是受理的,法院亦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与否作为前置程序来要求,今后类似的情况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举缩短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降低了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多是涉及所有制形式转变的,局限于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主导下的政府行为,往往是依照政府红头文件进行的改制,有些地方法院基于政府文件而消极对待甚至寻找借口不受理,乃至面对有些非政府主导的企业自行改制行为往往也以此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续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施行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的;(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为保证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而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障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1999年2月1日以后,因用人单位欠交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二)因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三)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用关系处理:(一)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三)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五)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与雇用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纠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作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吕琦--------------------------------------------------------------------------------发布时间:2013-02-01 09:10:53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收到此类案件的立案请求,不能以该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拒绝接收,而是先接收后进行审查如发现该案确实不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应告知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吕琦律师解读: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告知劳动者同时必须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规定防止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相互推诿造成劳动者告状无门的尴尬处境。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举措

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及相应举措

2
加强仲裁机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专业 素质和业务能力。
3
加大对仲裁机构的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持续 发展。
简化仲裁程序,提高效率
01
推行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缩短仲裁周期,降低当事人维权成 本。
0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在线仲裁、视频庭审等方式,提
高仲裁效率。
加强仲裁文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文书质量和处理效率。
• 未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和程序规范,提高仲裁效率 和公信力。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逐渐成为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的主流趋势,仲裁将 与诉讼、调解等其他机制更加紧密地衔接。
•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将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同时,这 也将对仲裁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备更强的信息 技术应用能力和专业素养。
THANKS
感谢观看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三
某公司与员工因保密协议问题发 生争议,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的 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决,维护了 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安全

0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存在问题
立法不完善导致执行困难
1 2 3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缺乏专门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导 致仲裁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法律依据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现有法律法规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较 为笼统,缺乏具体细化的解释和说明,给仲裁执 行带来困难。
法律适用不统一
不同地区的仲裁机构在适用法律时存在差异,导 致裁决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可预测性。
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及资源不足
01
02
03

关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适用

关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法律适用

关于劳动仲裁⼀裁终局的法律适⽤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的规定,适⽤⼀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是⼩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对于第⼀类案件,⼀般应当以当事⼈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第⼆类案件,该类案件⼀般不涉及具体⾦额,主要是指因执⾏国家劳动标准⽽产⽣的争议。

注:请求额⽽⾮裁决额,总⾦额⽽⾮各单项⾦额。

我们⽬前⼿头收到的裁决以裁决额为准的也有。

但从今往后,应该会按本纪要执⾏。

2、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民法院起诉,⽽⽤⼈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九的规定向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但基层⼈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单位的抗辩应⼀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单位⾃收到裁定书之⽇起三⼗⽇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民法院在受理⽤⼈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协调和沟通。

3、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八次会议)纪要关于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7日)为进一步解决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中的疑难问题,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司法尺度,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于2017年12月7日召开了第八次会议。

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仲裁裁决执行与不予执行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取得了基本共识。

现纪要如下:本意见中的仲裁裁决,是指国内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无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包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

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意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国外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适用本意见。

一、仲裁保全与仲裁裁决的执行1.仲裁前或者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保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保全申请书应当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要件。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出生,住[详细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号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请求事项:请求不予执行[劳动仲裁委员会名称] 作出的[仲裁案号] 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在本次劳动仲裁过程中,[具体阐述相关证据的名称及出现场景] 被作为关键证据用以支持仲裁裁决。

然而,经过我方的深入调查和分析,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证据系伪造。

[详细说明发现证据伪造的过程、所采取的调查手段以及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该伪造证据严重歪曲了事实真相,对仲裁庭的判断产生了误导,导致了不公正的裁决结果。

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刻意隐瞒了[具体说明被隐瞒证据的名称、性质和重要性] 等重要证据。

这些证据对于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能够获取并审查这些证据,将极大可能改变裁决结果。

[进一步阐述这些被隐瞒证据如何能够影响案件的定性和责任的划分]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仲裁庭的组成存在违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说明法律对于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要求,以及本次仲裁中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况],这严重损害了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仲裁过程中,未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例如,在[具体环节,如证据提交、申辩机会等] 方面,未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申请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进行陈述和举证,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3.通知程序存在瑕疵。

[详细描述仲裁委员会在通知申请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时间、方式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以及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四、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仲裁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对于[具体的法律条款和适用情形],仲裁庭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1. 引言劳动仲裁案件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是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进行法律审查的范围。

本文将对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阐述。

2. 劳动仲裁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劳动仲裁案件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性质和特点:•快速: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间较短,可以更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

•简便:劳动仲裁案件的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无需聘请律师,可以亲自代理或委托他人代理。

•强制力: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作出,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超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范围。

•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例如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等。

3.2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具备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规则。

•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例如是否对证据作出错误的解释、是否漏掉了重要证据等。

3.3 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审查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例如是否正确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仲裁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仲裁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与适用
仲裁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 、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 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
。02ຫໍສະໝຸດ 职责范围仲裁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对裁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审理过
程中,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03
工作程序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开庭、调查、辩论、调解
和裁决等环节。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合议并制作笔录由仲裁员签名
确认。
03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监督
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对裁决的合法性、 公正性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和监督。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裁定不予 执行或撤销裁决等方式对仲裁裁决进行监督。
05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的定义与特点
涉外因素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 国籍人或外国企业;仲裁标的物 位于国外;引起仲裁的法律事实
裁决的作出与执行
裁决作出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应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写明裁决结果、裁决理由、裁决日期等,并由仲裁员签名和仲裁委 员会盖章。
裁决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裁决执行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不 予执行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
周 玉 蓉
摘 要 司法解释 细化 了劳动 争议 仲 裁一 裁终 局 制度 ,但 该 制度 在适 用上 依 然存 在 可完善 之 处 本文 在此 就 劳动争 议 仲
劳 动争议 仲 裁 终局 裁 决 司 法解释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 (0I)30 50 l 0 —5 22 10 —4 —2 劳动 行政 部 门责令 I 期 支付 劳动报 酬 、 ; 艮 加班 费、 经济 补偿 等 , 劳动
议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地解 释 ( ) ( I 一 三 》 下称 《 司法 解释 ( ) ) 化 三 》 细】 了《 劳动 争议 调I 了仲 裁 与 诉讼的 午 互 衔接 机制 , 于实 践操 作 。首 先 , 一 了终局 裁 决 u 便 统 限制金 额 的 认定标 准 , 限制 金额 以仲裁 最终 裁 决数 额 为标准 。 其
议 l 裁 终局裁 决 的双方 当事人 救 济方 式不 同: f f I J 用人 单 位的 救济 方
式 足 向中级人 民法 院 巾请撤销 裁 决 , 动 哲的救 济方 式为 向基 层 劳
管其 对赔 偿 金 的诠释 远 超过 上 述 两科 啬 金 的含 义 ,但在 实 践 坝 偿 中, 多数 劳动 争 议仲 裁委 员会 仪 受理 第一 利 赔 偿 金 的仲裁 申请 , 而对 第 二种 赔 偿金 的仲裁 申请 不予 受理 , 山是 该赔 偿金 争议 不 理 属于 劳 动争 议仲 裁 范 围 ,而 应 由劳动 行政 部 门责 令用 人单 位 支 付, 是劳 动 行政 部 门的行 政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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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

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据此规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这样,便在事实上确立了仲裁前置原则。

从近几年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际看,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前提的“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体制显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的理性要求还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来考察,这种“仲裁前置”的做法即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也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

一、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劳动争议仲裁的宗旨在于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应发挥的作用。

笔者认为,其弊端有以下方面:1.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

按照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仲裁要服从审判。

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仅处于“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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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严重影响中建公司的工作秩序 并且扰乱税务局的正常执法秩序,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由于 其公司信件由大院统一收发,公司 的邮件收发人正在休年假,当公司 发现劳动仲裁委的邮件时已经超 过了起诉的时间。 故请求法院依法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京 西 劳 仲 字 [2009] 第 1381 号仲裁裁决书。
案例
1260/2011
案例 文/王 翔 袁 楠 参考 061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的 法律适用及救济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规定的情形并不一致。 上述司法 解释是劳动仲裁案件的特别法, 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应当符合该解释规定 的情形。
裁决后, 中建公司不服该裁 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复议。 其复议理由为:根据劳动 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必 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才能 适用上述法律。 没有证据证明冯某 与中建公司存在用工关系,仲裁委 却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应该 适用而没有适用上述法律存在错 误。 仲裁裁决引用的仲裁调解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款与本案判令结果
案例 062 参考
案例
1260/2011
没有实质关联性。 执行裁决书违背 公共利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 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款明确规定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本 案仲裁委适用该法裁决,不存在适 用法律错误问题。仲裁裁决解决的 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纠纷,并未涉及公共利益,中建 公司以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符 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 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依据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 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建公司 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益的。 ”可见,申请不予执行劳动仲 裁裁决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七条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的适用情形来规定的。
1991 年民事诉讼法在 2008 年 被修订,原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内容变更为第二百一十三条:“被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 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 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 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 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 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 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 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 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 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
■案号 一审:(2010)西执异字第 61 号 二审:(2010)一中执复字第 1583 号
【案情】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 (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于 2009 年 8 月 28 日作出京西劳仲字 【2009】 第 1381 号 裁 决 书 , 内 容 为 本案经调解, 双方未达成协议,依 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 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一、中国建 筑设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 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 7 日内支 付 冯 某 2008 年 12 月 及 2009 年 1 月工资 8880 元并支付 25%的 经 济 补偿金 2220 元;二、中建公司应在 本裁决书生效后 7 日内支付冯某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8400 元 ; 三 、 驳 回 冯 某 的 其 他 申 请请求。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建公司 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认为 劳动仲裁委认定其与冯某存在劳 动关系的事实不足,仲裁裁决书适 用法律有误,不应当适用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调解 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来判定中建 公司向冯某支付签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和拖欠工资。 冯某与事实 严重背离的举报和投诉行为势必
【审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公 司已收到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已经 合法送达并生效。 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 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 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 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 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 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有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 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上述规定中,不包括仲裁委对事实 认定的情形,故中建公司提出仲裁 裁决认定劳动关系事实不足的主 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劳动仲 裁委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是对仲裁一 案经调解未果后作出裁定的法律 依据。 仲裁裁决书未引用实体法律 依据并不属于上述适用法律确有 错误的情形。 中建公司亦未提供裁 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证 据,故申请人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裁 决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建公 司不予执行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 议 委 员 会 京 西 劳 仲 字 (2009) 第 1381 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评析】
一、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法 条的适用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1 年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 争 议 司 法 解 释 ) 第 21 条 之 规 定 :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 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 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 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 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 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 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 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 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 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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