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加盟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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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加盟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Travel agency franchise contract
(合同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28567
企业公民常用合同
旅行社加盟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授权方: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被授权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固定电话:传真:
其它通讯方式: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
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
省。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
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指赣州市凯*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标
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
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
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
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
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旗帜、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
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甲方授权乙方成为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
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旅游线路、产品;
2.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
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
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 元(含本年服务费);
5.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 平方(含15 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 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
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
为期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权
1.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
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
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