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机组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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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
通风机组
技术规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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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2.技术要求
3.设备规范
4.供货范围
5.技术服务
6.质量保证和试验7.包装、运输及贮存8.附加说明
1.总则
1.1 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所用的通风机组,包括风机箱和新风机组。

它提出了该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提供符合本规范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3 如果卖方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卖方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不管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对规范书的意见和同规范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卖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技术要求
2.1 规程和标准
2.1.1 机组及其附件的设计以及用于它的制作材料应由卖方推荐,其设计、制造、检验、试验和包装应符合卖方制造标准及卖方的国家标准。

2.2 名词定义
2.2.1“风机箱”的定义是:由风机、过滤器、箱体等设备及部件装配成一体的一种空气处理设备;“新风机组”的定义是:由风机、加热盘管、过滤器、箱体等设备及部件装配成一体的一种空气处理设备。

2.2.2 “标准空气状态”指空气温度20℃,压力101.3kPa,密度为
1.2kg/m3时的空气状态。

2.2.3 “额定风量”是指机组在标准状态下的风量,单位m3/h。

2.2.4 “设计风量”是指机组在设计工况下的风量,单位m3/h。

2.2.5 “余压”指机组内风机在设计工况下,扣除机组内部阻力的剩余压力,单位Pa。

2.2.6 “漏风率”指机组的漏风量与额定风量在机组余压1.2倍的压力时之比率。

2.3 风机箱应能够完成空气过滤及空气动力等功能。

新风机组应能够
完成空气加热、过滤及空气动力等功能。

2.4 设计和结构特点
2.4.1 机组箱体
2.4.1.1 箱体为整体型,其结构采用至少1.6mm的镀锌钢板折弯成的框架(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材料),至少1.2mm的镀锌加强板,以增加刚度和强度,防止振动和起鼓。

2.4.1.2 框架内表面(非镀锌框架应先涂一层高级防腐底漆)涂一层高级防锈底漆。

2.4.1.3 非镀锌框架外表面经磷化处理后,喷涂环氧、聚酯粉末涂料,经喷涂加工后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耐盐雾性能。

2.4.1.4 框架应有起吊耳或其他可行的起吊措施。

2.4.1.5 框架构件的焊接均应在构件的内部。

2.4.2 箱体面板
2.4.2.1 箱体面板采用镀锌钢板。

2.4.2.2 箱体采用单层面板时,面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 1.2mm的镀锌钢板。

面板内侧涂一层高级防锈底漆。

2.4.2.3 非镀锌钢板面板内表面应涂一层高级防腐底漆,外表面的处理同第2.4.1.3条。

2.4.2.4 面板与框架的固定不应采用自攻丝螺钉。

2.4.3 检修门和检修板
检验门和板应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a.检修门及板的结构及其型式和材料应与面板相匹配。

b.门应为铰接方式固定,铰接材料为电镀钢,检修板由自锁的槽头螺钉固定。

检修板应全部加密封衬垫。

c.门应能从箱体内部和箱体外部操作。

d.门应设有密封衬垫,密封垫应能在不拆除门的条件下而更换。

e.检修门和检修板的设置位置及尺寸应便于对机组的检修和维护。

如过滤器、风机叶轮及电动机等部件的拆装。

2.4.4 风管接口
在机组有进风口上设有进风法兰接口,在机组的送风口上设有送风法兰
2.4.5 基座
a.机组应牢固地安装在最小高度为100mm的槽钢基座上或另外可接受的方案。

b.槽钢基座上应有起吊孔、螺栓固定吊耳或其它可接受的方案。

2.4.6 风机
a.风机应为离心式,安装在尺寸合适的实心轴上,风机叶轮和轴需在制造厂内进行静平衡和动平衡试验,并提供试验报告。

轴在制造厂加工后应刷一层防锈涂层。

b.前倾叶轮采用铝合金型材或镀锌钢板制作。

c.风机轴应为滚珠或滚柱轴承。

轴承的最短寿命应为15年。

轴承润滑剂应能至少维持12个月运行周期而不需检修。

d.风机罩壳及框架应采用镀锌钢板制成。

e.离心风机应采用电动机驱动,风机与电动机直联传动。

风机及电动应有良好的隔振措施。

f.机组安装风机的部位应有一可拆卸的检修面板,其尺寸及位置应便于把风机、电动机拉出机组外检修。

检修板要求同2.4.3节。

2.4.7 风机电动机
a.电源电压应为380V、50Hz。

b.电动机转速不应超过1450r/min。

2.4.7 过滤器
a.初效过滤器采用网式或折叠式过滤器,其材料应为非燃或阻燃型、永久性可洗涤聚脂乙稀玻璃纤维。

过滤器安装于进风口侧。

b.过滤器侧应设抽出检修门,且过滤器侧的面板应为可拆卸。

2.4.8加热盘管
a.加热盘管的制做应按照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加热介质采用蒸汽,参见附表一。

b.流经盘管的空气流速不大于2.5m/s,断面风速均匀度大于80%。

c.盘管支架及管板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

d.检修时能方便地将盘管从机组内拉出。

盘管顶部设放气口,下部设
e.盘管能吸收管子膨胀及收缩应力。

f.加热盘管水压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

2.5 性能要求(本节要求应按卖方的性能要求但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2.5.1 启动及运转
机组应能在额定电压的±10%范围内正常启动和运转。

2.5.2 额定风量及余压
在标准状态下,机组风量的允许偏差应大于-5%,余压实测值和额定值允许偏差应大于-5%。

在满足机组余压额定值的1.2倍时,机组漏风率应不大于3%。

2.5.3 机组在标准状态下,风机电动机功率实测值应大于额定值的75%。

2.6 电气
2.6.1 卖方应按本规范书的要求提供在工厂装配好的全部接线及接线装置、电气导管、电气部件、电动机接地桩头、动力电源接线盒等设备。

买方提供电源、外部控制接线及设备的接地接口。

2.6.2 电源采用380伏、三相、三线、50Hz高电阻接地交流电系统,电压变化范围为±10%。

2.7 表面整理和涂料
2.7.1 所有金属表面的清理、整理应按照卖方标准做法进行。

2.7.2 卖方所购买的外购件部分,如风机、电机及空气切换阀等都应按照制造厂家的标准进行喷涂。

2.7.3 喷涂过程应按照制造厂的标准做法进行。

2.10 设备上的标记
每台机组都应有一块不锈钢制成的铭牌,且永久性地固定在设备外壁明显处,铭牌上至少应有以下几项内容:
a.买方所确定的设备编号
b.制造厂的名称及成品的系列编号
c.设备名称
d.机组的铭牌数具有:风机转速、设计风量、机组余压、电机功率。

e.机组的重量
2.11运行环境:
机组室内安装,5℃<环境温度<38.4℃
风机箱夏季进风温度: 26℃
新风机组冬季进风温度: -16℃
3.设备规范
3.1名称及数量:风机箱6台;新风机组2台;
3.2主要技术参数:参见附表一
4.供货范围
4.1 卖方应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风机箱6台,新风机组2台。

4.2 卖方应向买方推荐随机配备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数量及规格,并由买方认可。

5 技术服务
5.1 卖方必须按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技术文件、样本及图纸。

这些文件和图纸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写成。

5.2 卖方所提供的各种技术资料应能满足买方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及维护的要求。

如果买方认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买方有权提出补充要求,卖方应免费提供所需要的补充技术文件。

5.3 技术文件及图纸
卖方应提供有关的技术文件及图纸(包括但不限于):
5.3.1 提交资料的时间表。

5.3.2 采用规范或制造、试验标准的清单。

5.3.3 所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5.3.4 产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产品的名称、型号及规格
b.产品工作原理
c.主要技术参数
d.产品主要构件的材料
e.产品结构示意图、外形图及电气线路图
f.产品安装说明及安装图
g.产品运行、维护说明及注意事项
5.3.5 产品合格证(包括但不限于):
a.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b.产品出厂编号
c.检验标准及方法
d.检验报告
e.检验员签章及公章
f.检验日期
5.3.6 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清单
5.3.7 装卸及运输说明
5.3.8 储放说明
5.3.9 散件清单
5.3.10 装箱清单
6 质量保证和试验
6.1 卖方有责任提供买方进入该设备正在加工和正在试验中的所有卖方工厂和外购件制造厂。

6.2 产品的设计制造和试验验证应遵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

6.3 虽经工厂的试验验收,卖方还要保证现场试验达到要求的性能和可靠性;对于工厂的检查验收,不应认为是解除制造厂所负的责任。

6.4 为了减少卖方检查工作量,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全部材料证明书和工厂试验数据。

一些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买方有派代表参加的权利,卖方应在试验前规定时间通知买方代表参加。

6.5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满足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并对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试验、装箱、发运、现场调试等过程全面负责。

6.6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有保质期。

保质期限应由卖方提出并经买方认可。

卖方应对保质期内因质量原因导致的产品损坏实行无偿的修复和零件配制,甚至产品更换。

保质期后应保证买方对产品的技术咨询(无偿)和零
件的供给(有偿)。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7.1 包装运输
7.1.1 每个设备箱至少包括两份详细的装箱单和一份质量检验证明。

7.1.2 对装箱供给的设备,卖方应在每个箱子的四面清楚地标明买方的订货号、运输识别号、发货及到货地点、发货人及收货人、设备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箱号(箱的序号/设备总件数)、毛重/净重、外形尺寸(长×宽×高)、设备运输及储存保管要求的国际通用标记。

7.1.3 对于2t或更重的包装箱,应在两侧用箭头突出地标出重心及起吊点的位置,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7.1.4 所有孔、法兰和连接件,都应加以保护,以防止运输和保管期间发生损坏、腐蚀和掉进其他物件。

7.2 储存
7.2.1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包装保护好,使其在室外条件下能储放12个月的时间,直至运行前不需拆卸检查(轴承和密封除外)。

7.2.2 对于预期要存放更长时间的设备,买方必须与卖方商妥推荐一种必须遵循的方法。

8.附加说明
8.1本规范书作为厂家投标的依据,待中标厂家确定后,设备供需双方在技术协议书上签字方能生效。

8.2 技术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风机箱及新风机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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