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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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6000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合理利用财政资源,提高投资效益,保障财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门参与管理的各类财政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财政建设项目应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保障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二章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财政建设项目计划,并进行公示,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核准、实施、审计等工作,承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责任。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财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任务和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落实财政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管理,确保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的决策程序第十条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财政建设项目的论证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益分析等内容,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立项。

第十二条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重大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应当经过相关权威机构的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第四章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程序第十四条财政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财政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

第十六条财政建设项目的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项目的监督和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

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

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也成为了保障政府财务安全和规范建设工程投资的重要手段。

建设工程的财政评审是指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财政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投资效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计和评估,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财政投资安全和有效。

二、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的重要性财政是国家的血脉,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

建设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防范腐败风险,规范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因此,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建设工程财政评审机构的设置为了保证评审制度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建议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财政评审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财务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具备独立运作的能力,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2.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内容建设工程财政评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评估,包括拨款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2)财务管理情况的评估,包括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技能等;(3)投资效益的评估,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回报率、经济效益等;(4)风险防范的评估,包括项目风险管理情况、融资风险等。

3.建设工程财政评审程序建设工程财政评审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立项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依据、预算、计划等进行初步评审;(2)申请审定阶段:按照财政评审程序,对项目预算、招投标文件等进行审定;(3)实施阶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评估;(4)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完成后进行终审,评估项目的效益和财务状况。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以下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第十七条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500万元以下审查时间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2500万元2500万元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5天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45000万元7500万元之日起40天7500万元10000万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5元之日起45天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610000万元以上之日起60天32500万元5000万元四承包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项目等。

三、项目立项1.项目前期调研在项目立项前,必须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前期调研工作,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形成前期调研报告。

2.项目立项程序(1)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级上报审批。

(3)立项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并发出项目批复文件。

四、招投标管理1.项目招标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招标工作,对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等进行招标,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和中标。

2.合同管理中标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工作,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

五、项目实施1.工程监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措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2.工程变更如有需要对工程进行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将变更内容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确保变更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工程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项目结算1.工程结算工程建设进度完成后,必须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确保支付的款项符合工程实际进度和质量要求。

2.财务审计项目单位应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七、安全管理1.安全生产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2.环境保护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环保工作,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川府发[1999]6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项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预防贪污腐-败,根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街道自筹的资金、上级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资本性经营项目的借款。

本制度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街道所属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项目法人所兴建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智能化工程以及同富裕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等。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二、申请立项;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五、征地、拆迁;六、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七、开工建设;八、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管理工作分工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依照其性质及内在联系,分为前期工作、招标工作和施工阶段工作三大部分。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包括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强化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坚持自愿参与、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实行专人专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九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保障资金使用的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不断完善改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作用,形成合力,推动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积极倡导勤俭节约、廉洁奉公的风气,树立文明、和谐、节约的良好形象。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颁布,并在全单位范围内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即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是指在政府部门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时,根据财政制度规律、法律规定和行政职能,在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资源配置和项目审批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套制度体系。

下面就财政基本建设管理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财政预算制度1、编制预算中的原则与方法财政预算制度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投资水平、资金实际情况,进行预算编制,切忌盲目盲从,过度应付。

2、严格审批在预算审核时,应严格审批,加强信息对接,确保预算内容真实可靠、符合财政规定,不得出现超预算的情况,避免浪费财政资源。

3、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制定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明确预算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对于超预算等情况要立即予以调整,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稳定性。

二、资金管理制度1、财政拨款管理财政拨款是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渠道,制定完善的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能够在各种情况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得到财政拨款后及时划拨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2、资产管理在资金管理制度中,资产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节,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规定资产使用范围和期限,重要性、价格、数量等资产信息的公开,使资产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

3、保障资金收入在资金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项目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避免资金收入不足,必须要有规划和切实可行的策略,以保障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并加强督查和反馈体系,来确保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三、机制创新1、项目审批机制从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开始就要建立合理的审批机制,规定各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依据规定的审批流程,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2、绩效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和改进,判断对资源投入和财政资金的收益和效益,并不断改善和提升财政基本建设投资的执行表现。

3、投融资机制制定科学的投融资机制,需要关注如企业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财政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财政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障财政资金有效利用,提高财政建设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财政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三、管理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财政建设项目合法合规进行。

2.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实施按规定有序进行。

3. 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 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监督,保障项目实施的透明和公平。

四、管理机构1.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2. 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

3. 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五、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1)财政部门在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政策和财政预算的要求,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立项。

(2)立项项目需提交有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经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后方可实施。

2. 资金申报(1)项目实施前需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报。

(2)资金申报要提供项目的详细预算和资金用途明细,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进行审批。

(3)经过审批的资金,才可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3. 项目实施(1)项目实施单位需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实施。

(2)实施过程中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进度、质量等方面的情况。

4. 监管和验收(1)监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项目完成后,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六、管理要求1. 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2. 财务收支、资金使用需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挪用、挤占、虚报等违规行为。

3. 项目实施需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不得浪费和滥用。

七、制度执行1. 本制度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发改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针对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对照的注释稿)(加粗为增加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额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或使用区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且立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一)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

(三)三类工程变更3个工作日。

以上工作日从受理申请之日起算。

如遇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期理由告知建设(代建)单位。

第十九条对需要紧急实施且一次工程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经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在实施变更工程的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说明:因本次修订已优化三类变更审批手续,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的审批手续调整为可实施后备案,故删除本条规定。

第二十条一次增减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或因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经对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在组织应急抢险处理(应附相关抢险影像资料)的同时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

说明:因本次修订已优化三类变更审批手续,一次增减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变更工程的审批手续调整为可实施后备案,故对本条规定做补充。

建设工程财政审核制度

建设工程财政审核制度

建设工程财政审核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以确保工程投资的经济性、合法性和效率。

2. 财政审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细致入微的原则,全面反映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3. 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审核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审核范围与内容1. 审核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执行及结算等各个阶段。

2. 审核内容包括工程款项支付、合同履行情况、成本控制、资金使用效率等。

三、审核程序1. 提交资料:项目单位需向财政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预算书、合同文件、进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2. 初步审核:财政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现场核查:必要时,财政部门可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4. 反馈结果: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责任与义务1. 项目单位应确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2. 财政部门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3.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应及时整改,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需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

2. 财政部门应对工程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于公众举报的问题,财政部门应认真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殊情况,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审核流程和方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精神,经局工委研究决定,制定城管局系统内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工程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组织,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财政、审计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督的体制。

局综合科是工程组织实施的主体,具体职责为:(1)起草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计划;(2)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与评审及工程施工图的设计;(3)负责编制审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及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方案;(4)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协调;(5)进行《工程决算书》的初审与提报。

组织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落实竣工档案的归档工作;(6)抓好与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工程项目计划的确定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每年下半年参照市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市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起草编制下一年度的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12月份按程序向市政府提报,批准后,下达执行。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性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建设性质和内容。

计划外追加或调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列于年度计划内。

建设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方案向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交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等与投资有关的基础资料。

经评审后的工程,没有特殊原因和重大变更事项,决算造价不得突破评审控制值。

没有经过评审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为了使年度工程投资计划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实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系统内各单位每年8月底以前,做出下一年度的工程计划,并编制工程投资概算,上报局综合科汇总,形成材料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中心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试行)为规范中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进一步完善工程申请、询价、立项、评审、验收、结算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建、扩建、土建和安装、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第二条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应完善前期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条同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的各分部或不同专业包括土建、装修应当整体立项、整体报建)禁止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立项和报建。

特殊情况下确需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则以项目总投资的规模标准核准发包方式。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提出项目的建设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原因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二、职责分工第五条中心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科室在小额工程库里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经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由策划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和策划建设部必须全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策划建设部作为工程项目的牵头科室,会同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全程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策划建设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消防、安保、环评等审核报批工作。

具体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概算控制和招投标管理。

三、项目分类管理第八条工程估算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财政性投资零星工程项目。

(区财评中心和区发改局实际操作中,5万以下工程不需立项即可受理财评备案)(一)确定工程建设单位由中心评标小组根据参加比价单位(需从小额工程库中选取)的资质和报价选定中标单位。

其中,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项目,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项目由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整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整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2002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0]4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7月12日财建〔20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评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附件: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若干规定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及《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委托投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评审效益,现做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查申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是否具备承担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资格及能力,对不具备审查资格及能力的评审机构,不予安排审查任务。

二、已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审查任务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

能够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机构应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审查情况;不能按单项(单位)工程的工程进度划分的,按季度报送审查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反映。

四、重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评审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前,财政部门应参加评审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单位的汇审会,听取各方意见。

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财政部对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竣工结算、财务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果显著。

第四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质量控制和项目进度的监督,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指导并监督全国各地方政府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资金使用、质量监控和项目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监督和检查各地方政府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全国各地方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

第八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审批工作,对于涉及财政资金的项目要进行资金监管和核算。

第九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工作,确保项目质量达标,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招标、合同签约等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管理法规和制度,防范和遏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控制要求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度管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和计划进度进行,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评估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质量合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财政部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地方政府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财政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财政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财政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背景财政工程是政府为推动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战略性工程,涉及资金较大,工程周期长,管理复杂。

财政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质量,因此,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财政工程项目的重要保障。

三、项目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地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等。

四、财务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1. 财政部门是财政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2. 财务部门是项目的会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3.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资金管理工作。

五、财务管理制度1. 资金拨付(1)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预算安排,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部门应按照拨付指令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

(2)项目部门接到资金拨付指令后,应及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使用资金。

2. 资金管理(1)项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控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2)项目部门应建立资金专用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门管理。

3. 财务核算(1)项目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2)项目部门应每月结账,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财务部门。

4. 内部控制(1)项目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预防财务风险。

(2)项目部门应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外部审计(1)项目部门应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修正不妥之处。

6. 报告(1)项目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2)项目部门应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执法与解释1. 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项目部门,财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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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财政性投资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试行)
为规范中心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进一步完善工程申请、询价、立项、评审、验收、结算等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建、扩建、土建和安装、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应完善前期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条同一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的各分部或不同专业包括土建、装修应当整体立项、整体报建)禁止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立项和报建。

特殊情况下确需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则以项目总投资的规模标准核准发包方式。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应由提出项目的建设科室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原因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中心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下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申请科室在小额工程库里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经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通过后由策划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和策划建设部必须全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

策划建设部作为工程项目的牵头科室,会同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全程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策划建设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消防、安保、环评等审核报批工作。

具体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概算控制和招投标管理。

三、项目分类管理
第八条工程估算1万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财政性投资零星工程项目。

(区财评中心和区发改局实际操作中,5万以下工程不需立项即可受理财评备案)
(一)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由中心评标小组根据参加比价单位(需从小额工程库中选取)的资质和报价选定中标单位。

其中,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项目,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项目由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参照1万元以上重大开支需提交中心班子会审批)
(二)工程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建设申请科室负责同志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1万元以上的,由策划建设部负责同志和工程建设申请科室负责同志联合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三)工程结算和归档
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的,由工程建设申请科室整理归档并保存,1万元以上的策划建设部人员将工程请示报告、工程预算表、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进行整理,同时登记编号,交中心档案室备份。

第九条工程估算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财政性投资工程项目。

(区财评中心实际操作中,20万以下工程可不做预算评审)(一)立项
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和策划建设部根据预算,报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除由财政部门下达财政预算通知书的项目可不进行立项外,须向区发改局申请立项。

(区发改局在实际操作中,对区财政局下达财政预算通知书的项目不再受理立项,可直接实施)
(二)工程设计与估价
由策划建设部和工程建设申请科室进行工程方案设计,根据工程复杂程度,也可委托有意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算书进行估价。

(三)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区发改局立项批复后,由策划建设部发出询价文件,党群综合部召集中心评标小组召开评标会议,根据企业资质、报价、
过往业绩、诚信排名等综合因数,通过会议纪要形式推荐工程施工单位,报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自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登录荔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系统登记备案。

工程施工合同须进行合同评审。

(四)财政评审
工程结束后,由策划建设部人员将工程资料送财政评审,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

(五)工程结算和归档
策划建设部将工程请示报告、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预算书、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询价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财政评审通知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进行整理,报综合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同时登记编号,交中心档案室备份。

第十条工程估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

(根据区财评中心实际操作中要求20万元以上项目需预算评审,及50万以上工程纳入《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监管范围的规定)
(一)立项
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和策划建设部根据经费预算和费用标准,报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后,对工程项目进行立项。

(二)工程设计与估价
由策划建设部和工程建设申请科室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编制预算书,并送区财评中心进行预算评审。

(三)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区发改局立项批复后,由策划建设部发出询价文件,党群综合部召集中心评标小组召开评标会议,根据企业资质、报价、过往业绩、诚信排名等综合因数,通过会议纪要形式推荐工程施工单位,经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自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登录荔湾区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系统登记备案。

施工合同需进行合同评审。

(四)财政评审
工程结束后,由策划建设部人员将工程送财政评审,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

(五)工程结算和归档
策划建设部将工程请示报告、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概算预算书、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工程预算表、施工合同施工图纸、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纪要、财政评审通知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进行整理,报综合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同时登记编号,交中心档案室备份。

第十一条工程概算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或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服务单项合同标的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以上项目,按《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概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由策划建设部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招标工程项目纳入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并进入建筑市场交易;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招标,产生中标单位后,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按中标价控制工程投资,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四、项目调整变更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分项工程造价超过中标价格5%以上的,策划建设部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提交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报请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实施设计变更。

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经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专项报请区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投资金额如与区发改局批准的立项误差超过10%的,经中心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区发改局办理调整计划手续。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岭南街党政办负责最终解释,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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