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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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法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四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原文如下: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相应的承包义务和享有承包权益的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互换、转让等。

1. 转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由他人承担相应的承包义务和享有承包权益。

转包期间,承包方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承包期内应有的权益。

2. 互换:承包方之间互相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均承担相应的承包义务和享有承包权益。

互换期间,双方均失去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对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3. 转让: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承担相应的承包义务和享有承包权益。

转让期间,承包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条件1.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

承包期结束后,流转合同自动终止。

2.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和对抗效力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这是依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发包方享有所有权的集体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必须是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地的位置、面积、等级、用途和其他特殊情况;(二)承包期的长度;(三)承包经营权的用途、范围和期限;(四)承包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五)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承包合同应当由承包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报发包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承包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承包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承包金。

承包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承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承包地转让、转包或者抵押给他人。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可以变更:(一)承包合同订立后,因法律法规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二)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三)其他依法可以变更的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法法律条文

土地承包合同法法律条文

土地承包合同法法律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方应当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方应当是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二)承包期限;(三)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四)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五)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具有承包经营能力,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承包方应当对承包土地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八条发包方应当保证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承包义务,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收益权、流转权、继承权等权利。

第四章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当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并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合同的终止,应当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并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
(2)承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
(3)土地承包经营者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
(2)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或者承包费的;
(3)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2.本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之间,为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2.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1.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四、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变更承包合同: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导致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解除置、面积、质量、用途、承包期限;
(3)承包金或者承包费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

2024年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3本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2.1承包土地的名称:__________2.2承包土地的地点:__________2.3承包土地的面积:__________2.4承包土地的四至:__________2.5承包土地的用途:__________2.6承包土地的质量等级:__________2.7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土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第三章:承包期限3.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承包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合同到期前____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四章: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4.1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

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4.2乙方支付承包费用的方式为:__________4.3甲方收到承包费用后,应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五章:承包土地的使用与保护5.1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土地。

5.2乙方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自然灾害。

5.3乙方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5.4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违法使用土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5.5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5.6乙方在承包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应在____个月内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将土地返还给甲方。

5.7乙方在承包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5.8甲方应保障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收回土地或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土地承包合同宪法

土地承包合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是为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权益,维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根据该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主体与承包户之间,就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订立的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承包过程的透明度,确保每个农户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2. 民主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

3. 合同自由原则。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 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质量等基本情况。

2. 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3.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承包户可以依法采取种植、养殖、林业等经营方式。

4. 承包土地的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

承包户的经营收益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5.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在承包期限内,承包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6. 违约责任。

违反承包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户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承包户应当履行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承包户应当按时支付承包土地的租金或者承包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

2. 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编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就承包经营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约定承包期限、承包方式和承包内容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承包方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有权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

第六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承包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承包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承包合同的订立第八条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第十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依法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并保证承包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二条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和收益承包土地,并履行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十三条承包方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应当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

发包方应当退还承包方已经投入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

第十五条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继续承包的,应当与发包方重新订立承包合同。

第四章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承包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解读及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解读及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解读,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和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这意味着,一旦承包合同生效,农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土地被非法侵占、毁坏或者流转合同被擅自变更,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纠纷处理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

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村村民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5亩土地种植小麦。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取得了丰收。

然而,村委会在收割期间突然宣布终止合同,并将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

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二:某村村民李四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3亩土地养殖鱼虾。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法

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个人或者家庭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

其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承包期限等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承包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最长发包期限。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期,要根据土地的类型来确定。

民法典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期至少为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

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负责人和代表姓名、住所。

2.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 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 承包土地的用途。

5.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 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政府返还的土地不能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总的来说,民法典土地承包合同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合同法实施条例

土地承包合同法实施条例

土地承包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保障承包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之间,依法订立的关于承包、使用、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承包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具有承包经营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二)承包期限;(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四)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承包户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承包户应当按时支付承包金,承包金的具体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保障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承包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变更:(一)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承包期限需要延长的;(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需要调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一)承包期限届满,双方同意不再续签的;(二)承包户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三)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法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法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法是指调整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承包经营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法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维护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一、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和特征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国家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订立的关于承包经营国有土地的合同。

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国家,另一方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 合同标的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3. 合同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4. 合同具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后,承包方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国家。

二、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国有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承包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 承包期限,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3. 承包土地的用途,包括农业、工业、商业、旅游等。

4. 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如保护土地资源、缴纳土地使用费等。

5. 承包方的权利和利益,如享有承包土地上的产出、收益等。

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7.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具有良好的信用、具备经营能力等。

2. 合同签订前,应当进行土地评估和定价,确保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合理确定。

3.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按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 承包方应当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费用用于土地的管理和维护。

5. 发包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四、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国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不影响承包方已经享有的合法权益。

1. 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2. 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法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土地承包法二十四条如下: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承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所得收益,享有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委托的经营者,不得截留、占用、挪用、私分、拖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以下为原第二十四条内容: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二)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质量、用途;(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互换、调整;(五)承包地的用途;(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

承包合同自承包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一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及时发放给承包方。

记载错误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四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作为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有义务保障承包方切实享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收益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如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民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明确约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政策,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四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农民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变更,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其他的合同内容。

第1页/共5页第七条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当事人应当自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土地权属、使用和产权登记咨询、查阅服务。

第九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当事人核发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证。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划分第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在事先公示、听取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人的意见后,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协议出让、出租、流转或者其他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合理期限。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情况,在与承包期限相当的期间,按年度指定农民为承包人。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处分的。

未取得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承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作为出资、出资财产的一部分,并可以出质、抵押。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之间自愿转让或者流转。

民法典中的土地承包合同法

民法典中的土地承包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土地承包合同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承包期限、承包内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二、承包期限《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三、承包内容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

四、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履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承包合同等义务。

五、违约责任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的土地承包合同法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明确合同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协商承包期限、承包内容等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第四十五条释义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释义及解读如下:一、释义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本法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人人有份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体现效率原则的其他形式的承包。

对于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本法第2章做了专门规定,从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同类别土地的承包期限、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承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无论发包方或承包方均无权通过协商变更法律确定的内容。

家庭承包涉及的承包地对于农民来讲不但具有经营的性质,更具社会保障的意义。

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中的一员,该土地是其维系生计的根本,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绝不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法律对家庭承包做了专门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禁止为了短期利益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二、解读1. 承包合同的签订本条明确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

这意味着,无论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都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确保承包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

2. 承包费的确定本条区分了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这表明,在承包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方式的特点,采取合适的定价方式。

招标、拍卖方式具有竞争性,能够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而公开协商方式则更注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土地承包合同法

土地承包合同法

土地承包合同法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1.1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1.2 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亩。

1.3 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2.1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2 承包期满,乙方如需继续承包,应提前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应按照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承包费。

3.2 承包费支付方式为:______年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承包费。

第四条承包土地的使用和保护4.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2 乙方应负责承包土地的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害土地的肥力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承包土地的转让和抵押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土地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

5.2 如乙方需转让承包土地,应提前______个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承包费的______%。

土地承包合同法十四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十四条

土地承包合同法十四条如下:
第一条:土地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依法就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具有承包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必须是拥有承包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

第四条: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十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

第六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包括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质量、承包期限、承包金或者其他报酬、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土地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保证土地的质量和数量,不得干涉承包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承包方应当按时支付承包金或者其他报酬,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和服务。

第十二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继承、转让、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损失的,发包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违反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上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十四条的详细解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法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的用途;(二)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议定、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方案的制定者;(二)承包方案制定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村民会议的决定,拟定承包方案;(三)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四)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当前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当前土地承包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全文是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内家庭成员共同承包,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流转。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者欺诈对方;(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条件;(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采取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使用承包地的权利不得受到侵占。

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在该承包地上从事非农业建设。

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合同法优先级

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合同法优先级

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合同法优先级说到《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这俩东西看似是两个“天各一方”的法律条文,然而一碰到实际生活中,你就会发现它们竟然能有那么多“交集”和“纠葛”。

说实话,这两者关系有点像是家里那对常常吵架但又舍不得离婚的老夫妇,平时谁也不愿意让谁,但关键时刻,谁能占上风就看情况了。

《土地承包法》是专门管土地流转、承包这块的法律,着重讲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它强调了农民的利益,明确了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保证农村土地的稳定使用。

简而言之,土地是“咱老百姓的根”,你不能随便拿走。

可是你想想,这土地承包合同的背后其实也和民法典里的“合同法”有关系。

大家知道,《民法典》合同法主要是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等条款。

如果我们在签合同的时候不小心,就可能进入到一个法律“泥潭”,到时候土地上的事儿处理不好,合同上的问题也会不断冒出来。

问题来了,万一《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发生了冲突,谁的优先级高呢?嘿,这可得看具体情况了。

法律规定的优先级并不是“谁大谁说了算”那么简单。

要说谁先谁后,得看当事人的具体需求。

举个例子,假设你签了个土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法》来讲,这个合同就像一块“保护符”,不容侵犯。

可要是有一方违约,想撤回合同,就得按照《民法典》合同法来处理。

说白了,土地承包合同是“死守阵地”的,而合同法则是“公平调解”的。

而且别忘了,《民法典》合同法不仅仅是处理合约纠纷,它更像是一位“公平裁判员”,无论你是农民,还是企业主,签合同都得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你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出现了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那《民法典》合同法绝对不会客气,能让你吃亏的行为就得受到惩罚。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按照《民法典》来判定责任时,法官更多会依照公平原则来裁定,保护农民利益是重点。

但是,事情真的没有那么简单。

你要知道,《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可不像合同法那么“花里胡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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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法篇一: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现将甲方农村土地向乙方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信守。

一、土地基本情况该块土地位于县乡村队,位置地名:,东西长米,东至,西至,南北长米,南至,北至,土地面积:亩。

二、承包期限、租金及支付办法1、期限年,从年至年。

2、租金:粮食斤/亩.年/现金元/亩.年,合计:粮食斤.年/现金元.年。

3、租金缴纳方式:于每年阳历12月31日前根据双方约定缴纳粮食/现金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

三、双方权责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按年向乙方收取,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向乙方随意增加/减少租金。

2、如遇地震、旱灾、冰雹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经济受损时,承包租金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3、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现场划定土地界线,甲方向乙方对该块承包土地界线进行交底。

4、承包期限内,乙方有责任对该块土地进行界线管理,不得由他人抢占,如遇地界纠纷及时向甲方反馈情况,由甲方协商处理。

5、承包期内如乙方原因无意向承包时,应在每年秋收春耕前向甲方提出请求,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与他人承包事宜,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退包请求,导致该块土地荒耕,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一年的粮食/租金。

6、承包期限内如乙方未按时交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的行为,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收回租赁土地。

7、承包期内如遇国家矿产资源开发或国家征收时,地上附着物赔偿属乙方所有,其他赔偿属甲方所有。

8、承租期满乙方有意续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协商承包事宜并续签承包合同。

9、承包期满乙方无意向续租,如数交还该块土地,并保证土地地界清楚,如有土地被抢占或缺损,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按照农村土地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四、违约责任1、如果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不能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土地仅作耕地使用,不可另作它用,如乙方违约,则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罚没该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

五、其他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或向靖边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土地权属方):乙方(土地承包方):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篇二: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合同书发包方:甲:()承包方: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自己四十八顷村的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为每年元人民币。

交付方式为: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年承包费,合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发包土地使用权的完整,并帮助乙方协调本宗土地的周边四邻可能出现的有关事宜。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保证甲方土地的完整。

第五条:乙方承包本宗土地必须合法经营。

第六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否则应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在承包期限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化,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期限的承包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乙方在承包期内,对土地布局进行改动要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满后,甲方若继续对外承包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或承租权。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2015年月日篇三: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篇一: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一、常见纠纷类型(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

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

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

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

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

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经营权、自主权;2、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单方收回土地或将承包土地部分发包于第三人;3、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侵犯妇女的合法承包权;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约定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了较大投资,使原承包地的使用价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予相应补偿,发包方不予认可或双方协议未果而引发纠纷。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

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

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二)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确、合法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

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是合同期限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

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

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

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

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四)征地补偿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承包方的补偿是否合理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

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

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

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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