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理货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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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船舶产品物资管理制度

船舶产品物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船舶产品物资管理,提高物资利用率,确保船舶安全运行,保障船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条例》、《国际船舶设备管理规则》、《国际船舶设备管理规则》以及有关船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进出口船舶的物资管理。

第三条船舶物资管理应根据船舶类型、航行区域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物资种类、数量和规格。

第四条物资管理应当以提高物资利用率、降低成本、增强安全性能为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购置、储存、使用、检查、保养和处置制度。

第五条船舶公司应当为船舶物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物资供应网络,保证船舶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加强对船舶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意识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船舶公司应当加强船舶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购置管理第九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购置物资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并在购置前做好详细的计划。

第十条船舶公司应当对拟购置的物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比较,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

第十一条船舶公司应当在购置前与供货商签订正式合同,明确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船舶公司应当对购置物资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物资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档案,对购置的物资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船舶公司应当根据船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物资的储存地点和储存方式。

第十五条船舶公司应当对储存物资的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物资的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船舶公司应当对储存物资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的位置、数量、顺序进行摆放,确保物资易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七条船舶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存台账,对入库、出库、库存情况等进行及时记录和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物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58.12.31•【文号】•【施行日期】195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对外贸易部通知发布一九五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便利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运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除经交通部会同对外贸易部特准的以外,只准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和装卸客货。

第三条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由港务机关预先通知海关。

第四条船舶在港口内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点,由港务机关会同海关指定。

船舶在港口内移泊,须由港务机关征得海关的同意。

第五条船舶从到港起至离港止,应当受海关的监管。

海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检查。

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必须暂时离港,来不及向海关申报的时候,可以先行离港;但是回港后,必须立即由船长向海关报明离港的原因和情况。

第六条船舶装卸货物、旅客行李、国际邮袋和其他物品,须经海关许可,并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第二章船舶的报关、检查和放行第七条船舶进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格式略)和下列文件:(一)进口载货清单一份;(二)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没有进境旅客的免交);(三)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格式略);(四)船员清单一份;(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在同一航次连续到达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的船舶,除在第一个港口外,到达其余港口的时候,可以免交船舶进口报告书和上述(三)两项所列的单据。

第八条船舶申请出口或者开往我国其他港口的时候,船长应当向海关送交下列文件:(一)出口载货清单一份;(二)出境旅客清单一份(没有出境旅客的免交);(三)船员清单一份(没有更动的免交);(四)使用人民币结余清单一份(见本办法第十八条);(五)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

船上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船上物资管理制度规定

船上物资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上物资管理,保障船员生活和工作需要,提高船舶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并由船长负责实施和执行,全体船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船上物资包括饮用水、食品、日用品、船用物资等,管理涵盖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船上物资管理应以节约使用、保质保量为原则,杜绝浪费和挥霍,力求经济、安全、高效。

第五条船上物资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需要实行合理采购,保障质量,确保供应充足。

第六条船上物资管理应加强与船员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树立团体观念,促进全员参与、共同管理。

第七条船上物资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可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第二章物资采购第八条船上物资采购应按照菜单计划和需求清单进行,严格执行计划,杜绝瞎买瞎卖。

第九条船上物资采购应注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合理选用优质产品,确保各项物资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船上物资采购应考虑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保证质量,严禁偷工减料,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船上物资采购需按照需要和计划进行计量,避免过剩或短缺,确保供应充足且及时。

第十二条船上物资采购应根据不同需求设置不同标准和规范,保证船员食宿和生活环境的舒适和健康。

第十三条船上物资采购涉及公共利益和船员生活安全,必须加强监督和检查,杜绝腐败和滥用权力。

第三章物资储存第十四条船上物资储存需按照种类和特性进行分类、归档,管理得当,保证清洁、整齐、规范。

第十五条船上物资储存应根据食用日期和保质期限进行安排,严格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船上物资储存应加强温度、湿度和通风等环境管理,保证货物完整,防止腐烂变质。

第十七条船上物资储存涉及器具和设备的使用和保养,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船上物资储存涉及仓库和冰柜的清洁和消毒,在储存过程中应定期做好卫生清理和检查。

第四章物资使用第十九条船上物资使用应根据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确保船员生活和工作的需要。

船舶物料管理规定(3篇)

船舶物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物料管理,确保船舶物资供应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提高船舶运营效率,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船所有物料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燃料、润滑油、备件、工具、食品、生活用品等。

第三条船舶物料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需求导向:根据船舶实际需求,合理采购和储备物料;2. 经济合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高的物料;3. 安全可靠:确保物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保障船舶和人员安全;4. 环保节能:选用环保、节能的物料,降低船舶运营成本;5.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物料管理制度,确保物料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物料采购第四条物料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需求计划:各部门根据船舶实际需求,制定物料采购计划,并报船长审批;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物料采购计划,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3. 订单签订: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物料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4. 物料验收:采购部门负责对到货物料进行验收,确保物料质量符合合同要求;5. 付款结算: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五条物料采购应满足以下要求:1.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2. 物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3. 物料价格应合理,具有竞争力;4. 物料供应应及时,满足船舶运营需求。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及时淘汰,确保物料采购质量。

第三章物料储存第七条物料储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分类储存:根据物料的性质、用途和储存要求,分类存放;2. 安全储存:确保储存环境安全,防止物料损坏、变质或被盗;3. 通风良好:保持储存场所通风良好,防止物料受潮、霉变;4. 定期检查:定期对储存物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物料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1. 防潮、防霉、防鼠、防虫;2. 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3. 有明显的标识,便于管理和查找;4. 安全设施齐全,如消防设施、报警系统等。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局):《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我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第一条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理货公司)向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含外贸出口一程、进口二程船舶)和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理货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航行于各港与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理货公司依据本规则,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率表》(以下简称《费率表》)计收各项费用。

第三条《费率表》中所列费率以人民币元标价。

国外付费人按外汇人民币或中国银行认收的外币及其规定的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按人民币进行清算。

船方代理人应于船舶抵港前将船舶性质和付费人等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理货公司,否则按外币进行清算。

第四条本规则所订计费吨为货物的重量吨与尺码吨中择大的吨数。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为换算重量,以1,000千克为1重量吨计。

货物重量换算表─────┬────────────────┬────┬────────货物类别│货物名称│计算单位│换算重量(吨)─────┼────────────────┼────┼────────1│骆驼、牛、马等大型家畜、动物│头│0.82│牛犊、马驹、猪、羊等小型家畜、动│头│0.2│物││─────┴────────────────┴────┴────────尺码吨为货物(含包装)的长、宽、高的最大尺码为边组成的立方体的体积数,以1立方米或35.314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计。

第五条计费吨以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重量或体积为准。

进口舱单上未列明的,则以船方的装货单或提单副本上所列的为准。

但经抽查证实,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大于进口舱单、出口装货单(场站收据)上所列数字时,在向船公司提供货物丈量单后,整票货物均以抽查结果作为计费的依据。

第六条一票货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计费类别的货物,且计费类别高的货物的计费吨占整票货物的计费吨满30%或一票货物同属两种计费类别时,则整票货物的理货费用均按计费类别高第七条同一计费类别的货物、计费吨累计后计费。

港口理货操作规程

港口理货操作规程

港口理货操作规程一、前言为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保障良好的生态环境,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程。

二、范围本规程对进口船舶的理货操作及注意事项提出了具体规定。

三、接受理货任务船方应在船舶靠泊前向本公司提出理货事宜,或者船公司与本公司有理货协议,船方或代理方将船舶到岗日期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根据船公司的理货委托做好相应的理货准备工作。

四、基本条件理货员、理货班长均经过相关的业务知识及安全培训后上岗,均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理货工作准备1、本公司业务人员负责向船代理或船公司索取“进口或出口清单”等资料,将船舶相关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并记录和落实相关事宜,做好装/卸船理货准备。

2、本公司操作人员应重点审核船公司或其代理所提供的装/卸船资料时,是否有特种箱、特种货物以及危险货物,数量与舱单或清单是否相符。

3、本公司操作部门根据船方或其代理的船舶预报和港区船舶作业计划,编制“理货船舶动态表”,明确船舶理货作业计划及注意事项。

4、本公司将根据作业计划和特点合理配备理货人员,一般以船舶为单位,配备至少2名理货人员及配备值班理货班长不定时跟踪。

5、理货人员接受理货任务后,应备齐理货资料和设备,及时通知其他作业人员抵达船舶或堆场的作业地点。

6、理货人员及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好安全帽,并听从现场安保人员的指挥。

7、理货人员抵达作业地点后,应根据作业计划和所理货船舶、堆场情况分派作业人员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六、卸船时理货员工作1、一条作业线,必须合理分配作业人员及相应的通信设备。

2、理货员应站在码头或堆场的安全岗位上,使用通信设备进行相应的操作,并对照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相关清单认真核对箱号、箱型、铅封状态、散货注意货物数量、型号规格,检查是否有残存,分清工残或原残,并将集装箱的作业信息汇报理货班长。

3、理货员当发现集装箱或货物有残损、铅封有断失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货班长,通知船方验看,同时编制“残损记录”交船方确认,对铅封编号断失的集装箱由理货员施加铅封,记录封号,同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残损记录”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渔船进货日常管理制度

渔船进货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船进货管理,确保渔船安全、高效、有序地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渔船的进货活动,包括渔需物资、渔具、燃油、食品等。

第二章进货计划与审批第三条渔船进货应制定详细计划,包括进货种类、数量、预算、时间等。

第四条进货计划需经船长批准,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物资的进货,应报渔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应商选择与管理第五条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第六条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时间、质量标准、价格、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七条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供货质量和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第四章进货验收第八条渔船进货验收由船长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验收内容包括货物数量、质量、包装、标签等,确保与订单相符。

第十条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与供应商沟通,协商处理。

第五章进货记录与台账第十一条建立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进货时间、品种、数量、价格、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二条定期对进货记录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六章进货安全与环保第十三条进货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货物安全。

第十四条对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采取特殊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确保进货物品符合环保要求。

第七章进货资金管理第十六条进货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定期对进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渔业管理部门定期对渔船进货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渔船应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渔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1. 本制度是渔船进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渔船应严格执行。

2. 渔船进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确保进货活动规范、有序。

3. 渔船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进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船舶货物代理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货物代理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货物代理管理制度范文船舶货物代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船舶货物代理的具体工作特点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货物代理是指船舶货主或其委托的经办人通过货代公司,代理进行船舶货物的订舱、运输、装卸等一系列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各级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我公司从事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行为,确保货代业务的高效运作,以便让客户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船舶货物代理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责任义务、职责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我公司负责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部门是XXX部门,由XXX负责领导。

第七条 XXX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咨询和洽谈;2. 确定航线、订舱、起装、目的地卸货等综合性工作的方案和具体运作安排;3. 组织协调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内外部资源,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4. 监督、检查和评估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5. 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安排。

第八条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如图所示:XXX公司|XXX部门|小组1|小组2|小组3第九条 XXX部门的人员组成由负责人、业务员和助理组成,其中业务员主要负责具体的船舶货物代理业务,助理主要协助业务员的工作。

第十条为了保证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我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数据库、文件管理系统等。

第十一条我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对船舶货物代理业务的部门进行例行考核,以评估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船舶货物代理的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咨询洽谈阶段、方案制定阶段、运作实施阶段、结算与评估阶段。

第十三条在咨询洽谈阶段,客户通过电话、邮件或面谈等方式与我公司的业务员进行沟通,了解船舶货物代理的工作流程和各项服务内容。

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管理办法 (2)

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管理办法 (2)

船舶物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管理需要以及船舶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XX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船舶物料管理的执行责任部门为船舶技术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船舶物料”概念指船舶投入营运过程所经常使用的物质资料。

船舶物料主要品种及统计的分类见(附录一)。

第二章船舶物料供应管理第四条船舶由大副、大管轮编写每季度本船甲板部、轮机部的物料申购计划,交船长和轮机长审核,并经船长签字,通过公司SMIS系统(未安装SMIS系统的船舶用SMIS 系统模版)于季前20天将下一季度本船物料申购单报指导轮机长审核,重要物料需单独填写申领表见(附录二)。

第五条各指导轮机长应了解、掌握船舶物料的消耗、库存、使用等日常管理情况,对船舶上报的物料申请单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意见,并在每季前10日内交船舶技术处经理审核。

船舶技术处经理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批准后的船舶申购单由各指导轮机长采购、配送,确保于下一季度30天内送船,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物料送船。

船舶每季所需的日常生活用品(见附录三)在公司船舶技术处同意后可按季/年自行购买,凭汇总表和正规发票送指导轮机长审核,审核后办理好入帐手续,然后到公司计划财务部报销。

船舶所需的文具用品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原则上不接受船舶零星物料申购申请(紧急物料除外)。

船舶临时急需低值、少量的零星物料(1000元以内),须向指导轮机长报告,经指导轮机长批准后方可自购,否则不予报销(不得报销车费)。

因船舶管理不善,多次零星领用物料需公司派车专送的,每季超过一次以上的,公司在对指导轮机长和船舶考评时进行奖惩(安排供料单位专车和使用公司车到外地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各指导轮机长须将经审核后的船舶自购物料发票、清单入帐,并协助船舶报销。

第六条船舶技术处负责物料供应商的选择,并负责对进入公司物料供应体系的生产厂(供应商)进行签约,并不断跟踪和掌握物料市场、原材料市场的价格。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深府〔1997〕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际船舶理货管理,规范国际船舶理货市场,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港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及为国际船线船舶承运人和外贸货物所有人提供理货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务局)是深圳港国际船舶理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际船舶理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船舶承运人、船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

第五条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三)有与开展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四)配备有在现场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所必需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以下简称《理货员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向市港务局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二)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三)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设立企业的章程;(五)资信证明;(六)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船舶备件及物料管理规定

船舶备件及物料管理规定

船舶备件及物料管理规定(4.5.1)1.备件的管理船舶备件管理是船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船舶安全营运的关键环节之一。

船舶有效储备一定数量的备件,保证机、电、动力设备的正常运转,是营运生产的需要,也是安全的重要保证。

1.1备件管理原则1.1.1由轮机部、甲板部船员主管的机、电、动力设备和其他设备备用的成品零部件等都属于备件范围之列。

1.1.2轮机备件由轮机长直接管理,具体负责备件库的整理,出入库登记。

轮机员在详细掌握自己所属设备备件的库存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备件补充申领单,但备件的出入库必须由轮机长亲自办理。

轮机长对备件申领单把关,签署后报公司技术部,并经常对备件的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

1.2.备件的申领1.2.1船舶易损易耗常用备件,由公司技术部根据船存数量及船舶实际情况实行计划订购。

1.2.2备件申领必须使用公司的标准格式。

格式见附件一。

1.2.3申领备件时,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所申领备件所属设备的船名、机型、机号、制造厂家、备件名称、备件号或规格、申请数量、船存数量。

另外申领单必须有轮机长及船长签字及该船章。

申领单一式四份,一份留船,一份仓库,一份船技部,一份交公司财务部。

1.2.4申领一些无法辨别的部件,要尽可能的附带样本绘图或其他有用的资料。

部分备件属通用件,如各类阀门、温度表、液压软管、膨胀接头、泵的轴封、压力表、真空表、舱门胶条、液压无缝钢管、各种滤器等,请尽可能提供实际尺寸,以便采购或按样加工。

1.3备件保管1.3.1各种备件应有专人保管并按所属设备分类整齐地存放在固定处所,不同设备的备件不要混放在一起,应方便取用。

1.3.2各种备件,尤其是大型、重型、精密的重要备件应妥善放置,做好衬垫、绑扎工作,防止翻倒、振动、碰撞。

1.3.3库存备件应设进出库登记本并详实记录。

各种备件应有名细卡片,以便准确地判明其名称、规格和所属设备。

1.3.4更换备件时,要填写备件消耗报表,并简要说明更换或损坏的原因。

船舶物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船舶物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物流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物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舶物流活动的船舶、企业、个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船舶物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合法的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等。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七条船舶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的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

第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船舶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安全。

第三章企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船舶物流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船舶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货物管理、应急管理等。

第十三条船舶物流企业应当对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船舶物流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船舶物流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船舶物流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熟悉船舶操作和安全知识。

船舶物料、备件供应管理规定

船舶物料、备件供应管理规定

船舶物料、备件供应管理规定为规范船舶配件物料供应流程,加强对船舶物料备件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节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一、责任人员:分管领导负责、分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部门领导操办。

二、供应原则:船舶按月申报计划、公司统一采购供船。

三、购送流程:1.船舶申报:各船驾驶部、轮机部负责人在每月25日至30日作出下月度申领计划,集中向公司申请,填报物料、配件申领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格式)报公司机务管理人员审核。

2.公司审核:机务管理人员依据船舶上报的备件、物料申领表合理核定船舶所须的各备件、物料的品种及数量并报分管领导复核。

3.集中采购:机务管理人员根据确定的各船配件、物料种类和数量联系2—3个公司供应网络内的供应商,明确采购价格及各项费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保存好各项原始票据和合同。

4.及时供船:采购完毕,及时在方便的港口供船,并取得船舶部门长的签收单。

四、审批核销:供应完毕后机务管理人员及时记录供应登记台帐,建立采购档案,按财务规定填写报销凭证(附船舶配件或物料申领单、询价记录、发票及签收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呈送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门报销(或挂账)。

五、特别事项:1.临时采购:因设备突发故障原因急需临时采购配件、物料,时,由船上直接机务管理人员报告,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联系采购,及时送船,其他程序参照上面的采购流程执行。

对于相关表格、报表未及时填写的,事后须及时补齐。

2.船舶自购:因特殊原因需船舶自行购买的配件和物料。

由船上向机务管理人员申请,机务管理人员填写《船舶配件物料自购单》定出资金限额,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通知船舶自行购买;800元以上的配件和物料原则上船舶不得自行购买。

3.单个配件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的,采购前须报总经理审批。

4.未按本规定程序办理或缺乏相关单据的,审核时不得批准,由擅自购买人自担。

六、船舶年度计划修理中的配件和物料采购,参照按本规定办理。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

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1. 引言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是指对进出口件杂货船舶进行货物的装卸、理货及相应的报告和记录等工作。

为规范这项业务,提高效率与质量,制定本规程。

2. 业务操作流程2.1 船舶到港前准备工作在船舶到港前,相关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包括核对船舶及货物信息,准备所需的装卸工具和设备,以及安排好工作人员。

2.2 船舶到港作业船舶到达港口后,按照船舶的停靠位置和货物的属类进行顺序作业,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装卸作业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2.3 理货过程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准确的理货工作。

理货包括根据货物清单核对货物数量及规格,并进行相应的标记和记录。

理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确保理货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4 货物交接过程装卸完成后,必须进行货物交接工作。

交接过程中,必须核对货物数量和状况,并签署相关文件。

同时,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必须做好临时存储和保管工作,确保货物安全。

3. 业务操作规范3.1 安全操作规范在进行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工具和设备,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3.2 质量控制规范在进行货物装卸和理货工作时,必须严格控制货物质量。

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装卸,货物破损和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同时,对于需要合格证明的货物,必须进行检验和记录。

3.3 记录和报告规范在进行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时,必须做好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记录工作包括对货物操作、理货记录、货物存储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报告工作包括对货物装卸进程、货物状况等向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汇报。

4. 业务管理与监督船舶理货业务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部门必须对理货作业进行定期检查,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业务的规范和高效。

5. 结束语本文生动全面地介绍了进出境件杂货船舶理货业务规程,内容涵盖了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记录和报告规范以及业务管理与监督等方面。

船舶货物管理制度

船舶货物管理制度

船舶货物管理制度一、货物管理的概念货物管理是指对船舶上货物的装卸、保管、运输和清点等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其中涵盖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位置、状态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船舶货物管理制度为了确保货物能够按照要求准确、安全、高效地运输,并且在各个环节中充分考虑到货物的特性和船舶的运输条件,达到保障货物安全、保管合理、运输有序和定位准确的目的。

二、货物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货物安全船舶上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包括生活必需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品等,如果货物管理不到位,容易发生货物丢失、损坏等情况,因此货物管理对保障货物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提高运输效率货物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货物的装卸效率、运输效率以及清点速度。

如果货物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将会影响船舶的运输效率,增加船舶的停泊时间,同时也会增加运输成本。

3.减少纠纷良好的货物管理制度可以保障货物的完整性,并且能够记录货物的装卸情况和运输情况,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或者纠纷,可以方便地进行查找问题点,加快问题的解决。

4.提高船舶运输质量良好的货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船舶的运输质量,包括货物的装卸稳定性、运输期间的安全保障等。

三、货物管理的基本内容1.货物装卸管理货物装卸管理是货物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装卸方式、装卸工具、货物堆放位置、装卸人员等。

在货物装卸管理中,需要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装卸方式,合理的安排装卸工具和人员,同时要注意货物的堆放位置和货物数量。

2.货物保管管理货物保管管理包括舱内货物的分类、整理、码头、包装等工作。

对不同品类的货物,要制定不同的存储方案,保证货物装载时的安全、稳定。

对易碎品和易爆品要进行特殊的保管工作。

3.货物运输管理货物运输管理包括货物的运输计划、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货物定位和运输记录的管理等。

在货物运输管理中需要与船舶配合,制定合理的货物运输计划,确保货物能够准时完好地到达目的地。

4.货物清点管理货物清点管理是指对货物进行清点记录的工作。

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

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

船舶备件物料管理制度1工作职责1.1各主管船员分别提出主管设备备件和物料的申领要求,并分别向驾驶员、轮机长报告消耗状况。

1.2驾驶员负责甲板部所需备件和物料的申领,验收和管理。

1.3轮机长负责轮机部所需备件和物料的申领,验收和管理。

1.4船长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备件和物料的申领要求并监督各部门的备件管理。

1.5机务主管负责审核船舶重大备件和物料的申领和选购等的组织工作。

2工作流程2.1备件和物料的申请和发放2.1.1备件和物料的申购应依据船存数量、实际技术状况和消耗规律由各主管船员提出,经驾驶员、轮机长汇总后报船长,对重大备件船长还应电话报公司机务主管,并由双方做好记录。

2.1.2船长或机务主管依据备件和物料的申请,组织对备件和物料的选购或加工工作。

2.1.3备件和物料到船后,船舶部门长应核对备件和物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如发觉有不符合实际状况或数量、质量有问题,应马上报告船长,以便马上组织选购或加工工作。

2.2备件的保管和使用2.2.1各种备件的船存量应结合设备的技术状况,船舶的营运状况,备件的生产和供应状况(即订货交货状况)等合理确定。

既要保证平安生产,又不过多积压资金造成铺张。

多台同类型设备的同规格备件,船存量应适量地少一些。

凡船检规范全部规定者,应保证备齐。

2.2.2更换备件,由各设备的主管船员对需换的零部件仔细检查和测量。

的确不能使用时,经轮机长、驾驶员同意后方可更换。

2.2.3各种更换下来的零部件,(除重大者须请示公司)无明显使用价值而作废料处理外,一般均应妥为保管并乐观开展修旧利废。

2.2.4依据备件保存的要求,定期进行清洁保养,防止锈蚀、变质、变形,使各种备件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内河船舶货运管理制度范本

内河船舶货运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货运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高效、环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河船舶货运经营活动,包括船舶、货物、人员、设备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内河船舶货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提高效率;3. 绿色环保、节约资源;4. 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船舶管理第四条船舶应具备合法的船舶证书,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

第五条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船舶应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备,并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三章货物管理第八条货物托运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货物装卸作业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驾驶员、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熟悉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船舶驾驶员、船员应参加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船舶驾驶员、船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章设备管理第十五条船舶、货物装卸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船舶、货物装卸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船舶、货物装卸设备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九条船舶、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船舶、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气象、水文等信息,确保运输安全。

第七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船舶、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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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
关于船舶理货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船舶货物运输管理和增强船员风险意识以及责任心,提高公司安全服务质量。

经公司2009年10月27日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船舶理货作如下规定:
一、理货劳务费:
理货劳务费:按在船人员每人每航次100元发放。

二、如发生货损货差,船上责任承担:
1、如发生货损货差,取消该航次理货劳务费;
2、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下,船上责任承担赔偿损失额的50%;
3、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在10000元到20000元,船上责任承担赔偿损失额
的25%;
4、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上,船上责任承担赔偿损失额的10%。

船上责任承担计算按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如发生货损货差赔偿损失额为21000元,船上责任承担计算为7600元(5000元+2500元+100元)。

三、船上理货既是船员整体行为,又是具体岗位职责的体现,船上船员责任分
担以公平合理、责任明确,若发生货损货差,全体船员承担船上责任承担的80%,船长、大副和直接责任人再承担剩余的20%。

上述规定从即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安庆顺安海运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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