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人减免税流程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讲解20191020
优惠时限
•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 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备案材料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 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谢谢各位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 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 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 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军转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 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 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 内免征增值税。
备案资料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 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 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 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 时间表(见附件)。
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消息
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最新消息
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一)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从2014年起,常德市军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小型企业实体新招用自主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3]26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
1 / 1。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湘财税[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13〕39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扶持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财税〔2004〕9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3
年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三、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30日。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重庆晨报作者:时间:2011-12-02 01:01:55
1.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责任编辑:黄丽平。
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和时限
申请办理减免税程序和时限1、一般规定根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2、办理流程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3、办理地点纳税人管辖分局4、附报资料营业税:纳税人申请减免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如下书面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
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所述材料;5、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1)民政福利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四残”人员花名册;(2)校办企业应附报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年检报告及主要任职人员在学校的具体任职名单;(3)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以上均为复印件);(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授权申请书、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发票(凭证)。
如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5)保险公司应附报具体免税险种清单和全年的《金融保险业纳税申报表》;(6)承建人防战备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应附报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收入的审核证明;(7)享受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主体为劳动组织的,应附报有劳动部门签署意见的《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情况登记表》、有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签章的《组织吸纳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再就业花名册》、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组织与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和为被安置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8)享受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主体为个人的,应附报《就业登记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工商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提供上述第7条有关资料的,还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10)房地产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附报计划、建设等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计划部门对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销售对象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规划图表、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11)房地产企业销售空置商品房的应附报《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计划部门对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规划图表复印件、建设部门发放的《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复印件、与购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复印件;(12)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办理免税手续: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购买普通住宅时与销售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复印件;③购入普通住宅时向对方索取的发票的复印件;④房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⑤销售普通住宅时向对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⑥销售普通住宅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⑦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
减免税办理及流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附报资料一、报批类减免(一)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4.《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6.《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7.《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六)依据减免税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A、申请减免营业税的纳税人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二)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为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2005年3月1日以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企业的证明;(三)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提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五)新开办的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七)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内部服务提供军队系统服务性单位证明;(八)军队出租空余房产提供《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九)福利企业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年检证明、残疾职工残疾人证、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企业职工花名册;(十)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十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业人员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以上的,可以不提供《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十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供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提供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十四)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业务提供资产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及借款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和货物等抵充贷款本息的有效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债权取得利息提供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和取得不良债权利息的有效证明材料;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提供投资咨询类公司隶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证明、为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十五)从事专项国债转贷业务提供专项国债转贷的有效证明材料;(十六)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省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名单、实际收费证明材料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担保协议及担保收入证明材料;(十七)被撤消金融机构清偿债务提供金融机构被撤消的文件、被撤消金融机构用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证明、所清偿债务的有效证明;(十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提供银行与学生、学校签订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十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协议;(二十)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二十一)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科普基地成立的文件;(二十二)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居民身份证、转让著作权的证明;(二十三)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四)单位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土地承包(出租)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五)单位和个人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提供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二十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二十七)个人购买住房销售提供购买住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销售住房合同或协议、居民身份证;(二十八)单位和个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提供实际出租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标准、承租人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二十九)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提供保管政府储备粮油的证明材料、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保管储备棉提供保管储备棉的证明材料、财政性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一)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提供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的证明材料、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拨付凭证;(三十二)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提供政府批准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证明;(三十三)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提供政府批准职业学校成立的证明材料、学校出资自办证明、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证明;(三十四)铁通公司提供其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的证明材料;(三十五)美国船级社提供美国船级社的非营利宗旨证明。
税务减免审批流程
税务减免审批流程税务减免是指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根据特定情况享受相应税收减免政策所进行的审批程序。
税务减免旨在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是税务管理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税务减免时,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向税务机关申请,经过审批程序后方可享受相关政策。
一、税务减免政策分类税务减免政策可分为国家级减免政策和地方级减免政策两种。
国家级减免政策一般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针对全国范围内的纳税人适用;地方级减免政策由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制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
二、税务减免审批流程税务减免审批流程一般包括申报、审批、核准三个环节。
具体流程如下:1. 申报纳税人在享受税务减免政策前,首先要进行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格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纳税人身份信息、减免项目及额度等内容。
证明材料包括纳税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 审批审批环节是税务减免的核心环节。
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是否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条件。
如果申报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补充材料或进行修改。
在材料完备后,税务机关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批。
3. 核准审批通过后,税务机关会给予纳税人减免核准。
核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发放给纳税人,通知内容包括减免的具体金额、减免期限等。
纳税人在核准通知的有效期内,可按照核准的金额和期限享受税务减免政策。
三、注意事项在申请税务减免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备充分的材料:纳税人在申报时,要提前准备充分的材料,确保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性。
2. 注意申报时间: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进行申报,避免错过申报期限导致无法享受减免政策。
3. 遵守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减免政策时,要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
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一、计算减免金额在进行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之前,首先需要计算减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减免。
具体减免比例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5%~10%之间。
例如,若某退伍军人符合减免条件,其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000元,则可减免的金额为1000元的5%~10%,即50元~100元。
二、冲减应交税金计算出减免金额后,需要将其从应交税金中冲减。
冲减应交税金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减免退伍军人增值税贷:银行存款/现金三、处理进项税额如果退伍军人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则在实际抵扣时应将减免的增值税部分剔除。
例如,若某退伍军人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商品,取得进项税额130元(假设税率为13%),则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130元减去减免的增值税部分。
假设减免比例为5%,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8.5元(130元-130元×5%)。
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经营成本/存货128.5元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128.5元四、记录账务在记录账务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记录每一笔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减免金额、应交税金及进项税额等。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的账务核对及税务申报工作。
同时,要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避免出现误差。
五、报告税务机关在进行退伍军人减免增值税账务处理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
具体报告方式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而定,一般可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
在报告时,需提供完整的账务处理记录及相应的税务申报表,以便税务机关核实并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要关注税务机关对减免政策的最新通知和要求,以便及时调整账务处理方式,确保合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10
•【字号】京地税企[2004]482号
•【施行日期】2004.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04]4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
针对执行中区县局、分局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广东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一)业务概述1.政策适用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政策内容(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政策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2.《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三)留存备查资料《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四)办理流程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1.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退役军人税收减免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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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军转干: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更新北京海淀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广大军转干部创业者了解税收政策提供阅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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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海淀区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创业优惠申报材料: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确认合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优惠条件及标准:
个体经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公军转网提醒,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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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简介课件
第 一 节/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基本 内容
财税〔2019〕21号: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 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 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文件附
件)。
第一节/
04 其他军人相关税收优惠
18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方式
自行申报,留存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为: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 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 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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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及优惠内容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自主择业军人减免税流程
自主择业军人减免税流程
一、所需表单: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从业人员花名册》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
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5)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原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三、受理范围:
(1)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五、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所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骑缝章。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上述内容供参考,如有政策变化,按当时工作人员要求办理。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最新要求(2)
退伍军人创业免税政策最新要求(2)7、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一、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时,依法享受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减免税的概述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正确制定并严格执行减免税规定,可以更好的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免税、税率式免税、税额式免税。
减税、免税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可分为三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国家之所以在税法中要规定减税、免税,是因为各税种的税收负担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情况的社会平均负担能力来考虑的,税率基本上是按平均销售利润率来确定的,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不同的纳税人之间或同一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负担能力上会出现一些差别,在有些情况下这些差别比较悬殊,因此,在统一税法的基础上,需要由某种与这些差别相适应的灵活的调节手段,即减税、免税政策来加以补充,以解决一般规定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照顾经济生活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从而达到调节经济和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
群体减免税政策课件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 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 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 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精神,现就具体操作问题公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 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 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 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 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 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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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军人减免税流程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从业人员花名册》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
二、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3)从业人员花名册
(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5)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原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三、受理范围:
(1)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请条件:
(1)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
五、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
(2)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所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骑缝章。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上述内容供参考,如有政策变化,按当时工作人员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