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与验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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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与验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中,对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与验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个人理解归纳如下:

1、标准试件混凝土强度

(1)在混凝土分项工程中,应根据结构布置、混凝土工程量、工作班浇筑量等情况,将混凝土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或称验收批),即:N≥1,此处,N为检验批批数。

(2)在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评定和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常规验收中,所涉及的混凝土强度均以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ram的立方体试件(简称标准试件,对非标准尺寸试件要作修正),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为准。

(3)每一检验批(以下简称每批)中标准试件取样数量n,仍应根据第(1)条中的情况并考虑混凝土的生产条件、质量稳定性及其强度变异的信息等作出选择。(4)根据每批的标准试件取样数量和以往的混凝土强度统计信息,《标准》GBJl07规定,可在两种统计方法和一种非统计方法中选择适合的一种方法,用于评定该批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该方法的要求。当符合该方法的要求时,就认为该批混凝土强度达到该混凝土强度等级的要求,就可判为合格。

(5)混凝土分项工程中的N个检验批,应等效地视作为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中的主控项目,N个检验批的混凝土强度均评定为合格,是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在《规范》GB50204第7.4.1条(混凝土分项工程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

(1)《规范》GB50204确认,与结构实体混凝土组成成分、养护条件相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可作为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依据。所以在《规范》GB50204中规定: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在《标准》GBJl07中也有相类同的规定。

(2)上述两个标准均对施工阶段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的用处作了交待,但未提及试件组数及其评定。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第6.1.11条、第6.2.5条中提及的各施工阶段(含施加预应力时)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f cu,应当就是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显然,施工单位应自己作出判断,需留置多少组试件,每次压几组试件;倘若达不到规定的f cu值时,是否还有后备试件等。如果每次仅压一组试件,所得的一个代表值,它至少应不小于f cu 值,实际上施工单位常常就是这样做的。如果不这样做,在相应的施工阶段(特别是施加预应力时)造成结构构件严重开裂或压坏的概率将会增大。对满足f cu 值的评定方法尚需由《标准》作进一步完善。

(3)《规范》GB50204首次作出明确规定,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验收中,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中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此同条件养护的留置方式、取样数量和强度代表值等,在该《规范》附录D中作了具体规定;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的检验结果,当符合《标准》GBJl07的有关规定时,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实体的混凝土强度应判为合格。

3、执行标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及其处理办法

(1)实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常会遇到一个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中,其混凝土分项工程中某些检验批的标准试件混凝土强度评为不合格,而其子分部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评为合格;或者与上述评定的结果相反。试问此时的子分部工程可否允许验收。《规范》GB50204第10.2.2条规定,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是: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包括标准试件强度)验收合格和结构实体检验(包括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结果均应满足该规范的要求。因此,应理解为两种混凝土强度均应达到合格,就是说不能以子分部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替代检验批标准试件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或者以上述情况相反的检验评定替代。

(2)对标准试件强度评为不合格时,《标准》GBJ107第4.3.3条提出了非破损或钻取芯样的检验方法。子分部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为不合格时,应按《规范》cB50204第10.2.3条规定的原则处置。该《规范》第10.1.3条指出,对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近期颁布的《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就属于这类标准。

4、混凝土强度评定中不同理解的讨论

混凝土强度评定中,经常遇到标准中未作出或难于作出具体规定的很多实际情况,通常大家会本着标准规定的原则去理解和处理问题。但是,一旦在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不能取得共识时,问题就难于处置。下面就遇到的一些问题作一讨论。

(1)对标准试件与同条件养护试件混凝土强度的相关性问题,在学术界和工程界都十分关心。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比的混凝土拌合物,由于所处的不同温湿养护环境,在同一龄期下必然会得到不同的混凝土强度。但是,它们在材质上是一致的,由于硬化条件不同而导致了差异。标准试件的强度主要反映混凝土材质本身规律;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可近似地反映结构实体混凝土的发展规律。什么是真正的结构混凝土强度,当前大家从理性上都倾向于钻芯取样强度是最能代表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的,对此可能仍会有争议。因为钻芯对芯样的损伤、芯样尺寸的大小及其换算系数的可行性、端部试压面的平整度等都是影响其准确性的不定性因素,这些因素或多或少会影响所测强度的准确性。

把握住标准试件的强度是基本,它反映了该强度等级的混凝土配合比、搅拌、运输等环节对质量的影响,此时衡量其质量的重要依据是标准试件的强度(还有其它性能指标)。同时,在确认了28d龄期强度的基础上,可估计或推断其后续龄期的强度发展规律。一旦发现标准试件的强度达不到要求,可以追溯其原因提供判别的依据。因此,应强调标准试件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把握住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是关键,上述两本标准基本认同它可作为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替身,这个观点在国外标准中也是认同的。当然,“替身”不是“本身”,两者之问必然存在差异。例如,试件与结构的浇注和养护方式,试件与结构尺寸不同等。因此,当前只能认为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是最接近结构实体强度的一种试件强度,但它不一定是结构实体唯一的代表强度。

(2)试件强度不合格时的处理方案。这是大家最关注的敏感问题,正如前述,按标准的规定是不能作出同意验收的结论的。根据造成试件强度不合格的原因,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提出下列供讨论的处理建议:

①混凝土分项工程各检验批的标准试件强度和子分部工程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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