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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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6308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

Institutions and institutions implement leav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l991]2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青发[1991]57号)精神,为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证工作人员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现就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保证工作人员休假。

2.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期,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3.教育系统职工仍按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年休假待遇。

4.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津补贴待遇不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5.工作人员休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区委、区政府领导休假,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区政府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主要领导批准;区人大、政协领导休假,由区人大、政协办公室提出计划,其中,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休假,须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人大、政协批准,其他领导休假,须经区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批准;

区直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休假,由各部门(单位)提出计划,并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其他工作人员休假,须经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6.休假期间,区领导、区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须保持与单位的通讯联系,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7.工作人员的休假期,应在当年使用,不能结转下年度

使用。对因工作需要,一次安排休假有因难的,经组织批准,可在规定的假期内分几次安排。

8.当年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不享受休假待遇。

9.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准以工作人员休假为由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10.《中共青岛市崂山委、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崂发1996[120]号)文件有关年休假制度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有关休假事宜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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