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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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
【发文字号】商贸字[2008]11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商贸字[2008]116号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一般性展位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度出口额、贸易方式和地区系数等因素核算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其中,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采取提高出口额系数和省级交易团核算数量外另行安排部分一般性展位等支持措施,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第七条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0.5计算,东部和国资委管理企业、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交易团出口额系数分别按1、2、2.5计算。
第八条各交易团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按照第七条统计口径计算出的各交易团每期对应商品出口额占全国每期对应商品出口总额比重,乘以广交会每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交易团切块支持后的一般性展位总量得出。
具体公式如下:
第九条各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根据商务部核定的每期一般性展位总量,自愿申报本交易团和所辖国资委管理企业当期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结合展馆物理条件确定展区规模,并对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申报的各展区展位数量提出微调建议,报商务部外贸司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十条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