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汇报
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报为了有效防范并遏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全面贯彻区国资委生产安全工作部署,以“零容忍、全覆盖”为原则,切实开展了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一、严格排查要求,认真排查隐患在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中,集团高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通过全体员工会议,我们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执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被视为企业发展的基石,我们将持续紧绷这根安全生产的弦,提升应急能力,确保安全工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质性的推动。
二、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为了齐抓共管,我们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
首先,通过抓检查,我们排查了潜在的隐患,实现了区域管理的精细化,推动了常态化巡查。
其次,通过广宣传,我们以“检查+宣讲培训”为手段,向相关单位宣传高处坠落的危险性,警示各方,激发了主动性。
最后,通过重监督,我们强调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1 —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了监督评议作用,实现了对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监督。
三、建立隐患排查整治长效工作机制为了提高认知聚合力,集团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通过多种监督手段,实现了对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的全方位监督。
同时,我们也鼓励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采取即查即办的原则,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下一步,集团公司将继续开展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我们将紧盯重点区域,细致排查隐患,强化安全底线,以防患于未然。
我们将时刻保持对安全工作的高度紧张,切实做到“安全大于天,责任重于山”,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能够在萌芽状态得以彻底消灭。
四、子公司模板(一)按照全市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从源头治理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监管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
物体打击事故总结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5月11日14时左右,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井下310m中段第7号装矿平巷端部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5月12日,滦平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5·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主要负责人王强,该企业现有员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6人。
2013年12月4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冀)FM安许证字[2014]承延010028号,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日。
(二)工程概况。
2015年3月12日,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井下开采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至2016年3月12日。
井下开采工程承包以大包形式,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监督管理,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合同签订后,河北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台子铁矿启盈二采区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罗运安,现有员工20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4.5”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4.5”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4月5日19:40左右,在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德阳台海核能装备有限公司金结分厂3#跨车间发生1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德府函〔2019〕27号)要求,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德阳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等部门派员参加的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1.4.5”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次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山东安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沂源县鲁村镇三黄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38639J;法定代表人:齐金山;注册资本:壹亿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2月20日;营业期限:2009年2月20日至2029年2月19日;二、事故现场勘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德阳台海公司金结分厂3#跨车间内,距该跨车间南墙61.6m、西墙20.4m。
图1:事故涉事工件结构图事故现场有一块呈由北向南倾倒状态的焊接工件(2360mm×2320mm,重约1490Kg),该工件(以下简称“1号工字钢”)由腹板、顶板、底板和加劲肋组成(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范文2022年6月21日15时50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NJJBd010地块一区一标段工程A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一)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混凝土支撑梁垫层块受扰动后,突然发生掉落,将正在下方进行清淤作业的工人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1)劳务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情况审核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一)杨某,劳务公司工人,忽视现场风险因素,在混凝土支撑梁底部混凝土垫层被扰动的情况下,违反“土方开挖过程中,需将水平支撑侧边夹土、底部垫层进行清除”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支撑梁底部进行清淤作业,忽视安全提醒,被掉落的混凝土垫层砸至背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某,劳务公司生产经理,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支撑位置开挖后立即将垫层清理干净,避免底部垫层未清理、掉落至基坑内”、“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2”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3月12日13时左右,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邢台市平乡县节固乡贾周章村村南047路10KV农网改造施工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规定,平乡县人民政府于4月13日成立了由县安监、监察、公安、建设局、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察现场、对有关人员询问、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组科学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建议。
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邢台市华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6号。
注册资金1055万元,从业人员45人,可承担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本金5倍的110KV以下送电线路和同级变电工程的施工(以下简称华泰公司)。
2014年9月15日承担了邢台平乡10KV农网升级改造工程(2014年升级)10千伏线路116.4公里基础制作、架设及30台变台安装工程。
工程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施工至今。
10千伏线路116.4公里基础制作(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将导线由35平方毫米更换为185平方毫米,将电杆间距由62.5米调为50米,电杆由10米更换为12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12日上午7点40分,华泰公司第一施工队共8人进驻平乡县节固乡贾周章村村南047路10KV农网改造施工现场,对047路10KV线路改造施工作业。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8·15”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8·15”物体打击重伤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8月15日14时许,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1号馆发生一起高空坠物物体打击重伤事故,造成1人受伤,目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
2014年9月18日,区安监局接到区人民政府转来的伤者家属来信来访件,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区安监局迅速了解案情,区安监局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同意,9月28日,蒸湘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长湖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区政府“8.15”事故调查组(衡蒸政复〔2014〕9号)(附件1)。
同时邀请了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8月15日14时。
(三)事故发生地点: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星美城市综合体1号馆东面前坪施工电梯旁。
(四)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五)事故伤亡情况:1人头部受伤。
(六)直接经济损失:32万余元。
二、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相关事故单位情况1、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洲建设)2、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啄木)3、克均家居主要负责人为王克均,工商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商铺位于5楼E区9050处,主营沙发、床、书桌等民用家具。
2013年12月与衡阳红星美凯龙签订招商合同,2014年8月2日开始进场装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某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6·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6·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一、事故概述2018年6月27日晚21时15分左右,位于新北区春江镇的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维修人员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新北区、春江镇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北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纪委监委、总工会、公安局新北分局组成的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6·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并邀请行业相关专家,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二、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单位名称:XX传动技术(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单位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创业路16号-7-A3.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4.法定代表人:ROBERT NOTZ5.经营范围:汽车自动变速箱核心技术的研发,汽车双离合器变速器(DCT)关键零部件以及其他汽车自动和手动变速箱关键零部件的生产,并提供售后服务;从事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和国内批发业务、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概况1.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6月27日21时15分2.事故发生地点:XX公司5号厂房3.事故伤亡情况:一人死亡4.伤亡者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安全教育情况伤亡程度王XX男1979.5维修工已教育死亡5.事故类别:物体打击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9.78万元三、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2018年6月25日,因5号厂房液压机下行缓慢并存在异响,公司操作工人向维修部报修。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1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2月19日12时30分左右,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永安洲镇垃圾中转站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3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9年2月22日,由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及高港区应急管理局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昀都公司),(略)。
(二)工程情况泰州市永安洲镇垃圾中转站生产用房及附属工程由永安洲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位于永安洲镇兴园路,生产用房建筑面积约900平方米。
2018年8月17日,永安洲镇人民政府委托泰州市凯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
9月6日,昀都公司中标,9月1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11月10日,永安洲镇人民政府委托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实施监理,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18年11月15日,昀都公司向郭某某个人购买预拌混凝土,双方签订《混凝土施工安全协议》,由郭某某负责混凝土运输及泵送。
2018年11月中旬,该工程在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情况下开工建设,事故时,正在进行生产用房屋面混凝土浇筑。
(三)涉事混凝土泵车情况事故泵车型号为三一牌。
(四)混凝土泵启动安全要求根据混凝土泵车《产品操作保养手册》,混凝土泵启动时可能引起末端软管突然摆动而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因此启动混凝土泵时作业人员不要进入危险区,即末端软管可能摇摆触及的区域,此区域的直径是末端软管长度的两倍。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2”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22”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2019年6月22日11时许,在由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无锡XDG-2009-6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 致一名施工作业人员当场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局、住建局和经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指导处理善后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无锡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经开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监委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1.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XX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进区嘉泽镇XX街;注册资本:20866万元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法定代表人: 茆XX。
2.南京XX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XX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侯冲村街南组568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唐XX。
二、项目概况2018年6月6日,无锡XX公司和南京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XX管理公司对无锡XDG-2009-6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施工实施监理。
总监:陈飞。
至事故发生时,无锡XDG-2009-6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形象进度为完成总工程量的30%左右,正在进行基坑负一层楼面模板的铺设施工。
城阳区“7.5”青岛马士基集装工业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城阳区“7.5”青岛马士基集装工业有限公司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7月5日晚21时12分许,城阳区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一名机修科员工(王富清,男,28岁,具体身份信息见附件1)在二工厂维修油缸时,被下落的翻转架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城阳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流亭街道办事处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见附件2),并邀请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和安全专家参加,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技术分析等手段,对该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根据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防范和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本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概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马士基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法定代表人StigJorgenHoffmeyer,总裁何瑞森(公司现主要负责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现有员工1800人。
主要从事制造:干箱集装箱、冷冻集装箱、特制集装箱及其他集装箱等、冷机、冷机配件、相关设备、集装箱、运输设备配件、附件;集装箱维修、冷机维修、装备和改造业务;相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等。
(二)涉事故集装箱内侧板折弯设备情况该设备用于马士基公司mark-Q新箱型内侧板圆弧折弯,主要由折弯部分、卷边部分、翻板部分组成。
其中翻板部分由一套液压新系统驱动(液压站,三支升降液压油缸)、翻转架体、横移夹钳装置组成。
翻转架长约12米,宽度1.6米,距离地面0.60米,重约3吨,翻转架以南侧边为铰边,底部设置了三支液压油缸伸缩实现翻转架升降开合。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点位位于马士基公司二工厂侧板班内侧板折弯设备处。
20160719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9”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9”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7月19日16时左右,位于上海市通北路489号的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物体打击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杨浦区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上海市通北路489号的在建工地为杨浦区平凉街道18街坊地块,包含住宅项目和十五班幼儿园项目(以下简称幼儿园项目),2个项目单独报建。
发生事故的为幼儿园项目,开工日期2016年2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8月25日。
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代建单位(代理委托方)为上海隆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矩公司);监理方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咨询公司);总承包方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上海分公司)负责;专业分包方为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公司);劳务分包方为上海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筑公司)及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茂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方为禹帅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帅公司)。
(二)项目审批情况2015年1月6日,该项目取得《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建杨浦区18街坊十五班幼儿园项目建议的批复》(杨发改委〔2015〕1号)。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
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3·2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22日,位于雪堰镇的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射芯车间内,发生一起1名操作工在调试射芯机信号线路时被模具砸伤致死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武进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常州市诚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诚瑞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4日,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聚湖村工业园区,实际经营地址:武进区雪堰镇南宅王允村72号,该经营地址的厂房属于该公司向法院拍卖所得资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464307XQ,经营范围:农机配件、金属材料、矿粉销售等。
公司目前有员工60多人,2017年产值6000余万元。
(二)事故射芯机情况事故射芯机名称:冷芯盒射芯机,制造厂家:苏州三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最大制芯质量:40Kg。
事故设备模具总重量900Kg,上模具重约300Kg。
事故射芯机自2017年5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出现故障。
设备两侧装有防护门。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2018年3月22日7时40分左右,在常州诚瑞公司射芯机车间内,射芯机操作工姚增新在西侧射芯机旁的地坑内调试信号灯时,不慎碰到未合模的上模具(上模具由射芯机四个角的支撑螺栓架空放置),导致上模具从支撑螺栓上脱落,将下方调试的姚增新肩背和胸腹部砸伤。
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一、事故经过201×年×月×日,××分厂利用计划检修之机安排分厂浸金工段操作二班(当日零点班加班)人员更换胶带机滤布。
13时50分在拆除胶带机滤布时,当班班长薛某某协同姬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7人抬升胶带机机尾压辊,将压辊违规放置在压辊卡槽顶端外沿,由于压辊轴东侧塑料卡垫破裂导致机尾压辊滑脱,姬某某因躲避不及砸中右脚,造成右足跖趾多发性骨折的安全事故。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1、当班班长薛某某、操作工姬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等7人违反操作规程,违章蛮干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分厂编制检修安全防范措施时未涵盖浸金工段检修项目和安全防范措施,临时增加检修项目后未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作业前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源辨识不到位,作业人员之间未能实施有效沟通,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2、检修时浸金工段人员安排不合理,零点班职工连续工作时间过长致使操作人员思想不集中,是造成事故的又一原因。
(三)、事故的性质经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违反操作规程、违章蛮干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分厂立即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议通报本次事故案例和防范措施,要求在×月×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环科。
2、各分厂要结合安全标准化要求,依据生产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关键、重点作业岗位、过程安全操作规程,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3、各分厂要引以为戒,立即组织本单位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在×月×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安环科。
案例二、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一、事故经过201×年×月×日10时30分,×分厂浸金工段依据生产需要,组织维修工张某某、贾某某、彭某某3人对膜过滤器进液管道进行疏通维修。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5·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5月24日10时37分,在昌平区沙河镇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人在清理料架下方尘土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万方红)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昌平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了区监察委参加。
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北京首钢吉泰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吉泰安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富生路9号;注册资本:26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彦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1102904E;成立日期:1956年01月-1-01日;经营范围:冶炼、加工电热合金丝带、不锈钢丝等。
首钢吉泰安公司分有炼扎作业区、拔丝作业区、冷轧作业区、非晶作业区4个生产作业区,事故发生在拔丝作业区内退火工序车间。
该车间位于厂区东主路东侧,内有6台退火炉、5台大号拔丝机、7台保温箱、2个站水池、1台空压机、1套除尘设备、3台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单梁,型号LD,代码:40701103012002031022,起重重量为3吨)。
事故设备为退火工序东侧起重机。
(二)现场勘验情况事故发生地位于首钢吉泰安公司拔丝作业区退火工序车间内成品料架处,该料架长6米、宽3米,料架东侧堆放1.2吨成品钢丝。
起重机起重量为3吨,距地面6.8米,跨度22.5米。
大港油田“”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
大港油田“3.25”物体打击事故案例分析2007年3月25日9:35左右,大港油田集团第一钻井工程公司40538队,在官34-10井进行钻机拆卸起重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2007年3月25日上午,大港油田集团第一钻井工程公司40538队,在官34-10井进行钻机拆卸作业,大约9:30分,大港运输公司港狮分公司吊车司机桂恒金,操作车牌号为冀J-13117的轮式起重机进行钻台右前角梯子吊卸下放过程中,与放臵在地面上的另一梯子护栏刮碰,钢丝绳套从梯子吊装耳板上脱出,梯子迅速砸下,将站在现场进行辅助作业的钻工梅仁虎砸伤,当场死亡。
大港运输港狮分公司吊车司机桂恒金在吊装过程中速度过快且边扒杆边放绳,造成被吊梯子底端与地面事前放臵的梯子护栏刮碰,承重钢丝绳失去受力载荷,绳套从梯子吊装耳板中脱出,致使被吊装梯子迅速坠落,钻工梅仁虎来不及躲闪,被梯子砸伤,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在作业前的班前会上,没有具体明确指挥人员,吊车司机在无现场指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2、吊装摆放物件的顺序不合理,没有按照由远及近的顺序摆放,且现场面积狭窄,给吊装摆放作业带来困难。
3、事前放臵在地面的梯子、液压大钳阻挡吊车操作人员的视线,在未采取措施进行吊装作业时,造成被吊装梯子与事前放臵在地面上的梯子护栏发生碰撞。
(二)间接原因1、钻井队未对进入现场作业的吊车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对吊车操作人员的资质证件进行审验,致使吊车操作人员在资质证件已超过复验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进入现场进行吊装作业。
2、施工作业前,钻井队没有按要求对吊装现场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全面排查、识别,对吊装物件摆放位臵不当、吊装现场面积狭窄等可能造成的伤害认识不足,且作业摆放程序不当。
3、第一钻井工程公司对钻井队的司索、指挥人员配备不足,40538钻井队只有4名人员经过培训取证,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且没有明确指挥人员。
6.18物体打击事故分析
“6·18”物体打击事故2004年6月18日13时56分,某油田电力集团供电公司第四分公司线路队巡线班电工李某在执行6千伏油建东干线0217线路改走向作业时,擅自登杆作业,发生电杆倾倒、折断,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该油田电力集团供电公司第四分公司成立于2001年 9月17日。
主要担负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内16.9万户居民生活及部分个体、商服的供电任务。
分公司下设变检队、线路队、变电运行队等8个小队。
负责变电所运行、线路维护、检修等任务。
供电第四分公司为了配合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管线改造,需要将6千伏油建东干线0217线路迁移。
2004年6月17日,由供电四分公司线路队技术员顾树清签发了6千伏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编号为0406011号,工作任务为:6千伏油建东干线0217线路检修及4号-13号杆导线拆除,工作负责人为线路队队长王某。
2004年6月18日上午,队长王某带领线路队三个班到达现场,线路队做好准备工作,此项工作分工如下:一班负责11号-13号杆工作;二班负责7号-11号杆工作;巡线班负责3号-6号杆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由各班班长负责完成,工作负责人王某负责督促工作,并跟随一、二班,副队长井某跟随巡线班工作。
12时36分,在确定线路已经断电、安全措施装设完毕后开始工作。
13时30分,副队长井某监护李某拆除6号杆导线后,一起来到5号线杆下,这时二班正在拆除7号-8号杆导线,井某发现该5号杆有纵向裂纹,并听见杆上有响声,抬头看到杆顶的横担有扭动现象,井某对李某说:“你站着别动,我去6号杆处看看7号和8号杆的导线是不是已经被剪断。
”之后,井某绕过5号杆和6号杆之间的平房,去看7号-8号杆的情况。
井某走到6号线杆处看到7、8号线杆的导线已经被从线杆的横担上拆掉,并没有剪断。
这时,井某接到线路队技术员顾某打来的电话,联系6月19日工作任务的事项,电话联系快结束时(13时56分),井某听到身后有人喊杆倒了,马上绕过建筑物,跑到5号杆,发现断裂成三段的线杆压在李某的胸部,线杆旁边的平房檐处有被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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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3·20”
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0日,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制管车间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高明区政府成立了由高明区应急局、高明公安分局、高明区纪委监委、高明区人资社保局、高明区总工会、荷城街道办等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3·20”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分析研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8346515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富湾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肆佰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1月6日。
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不锈钢制品、不锈钢型材、不锈钢板材、金属制品。
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
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事发设备及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设备是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制管车间21号生产线上料机(架),主要部件有底座、主轴、支架等部件,无动力装置,该设备使用已超过10年。
上料架底座高70厘米,下宽上窄;上部是装载钢带部件,上部部件与底座通过轴承、主轴连接,主轴直径6厘米,竖向安装,中间安装平面轴承,通过轴承使设备上部可转动;上部设备总长约145厘米,两侧可装载钢卷;事发时上料架北侧一端装载有钢卷(标称重量1392.2KG),南侧一端未装载钢卷。
上料架未设置安全操作规程,未标明可装载钢卷重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图1 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3月20日下午15时许,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曾超宁在制管车间21号制管生产线将钢带装上上料架,拧紧上料架螺杆时,上料架主轴突然断裂、倒塌,扳手击中曾超宁胸部,造成曾超宁晕倒地上。
现场人员发现后,马上组织救援,拨打“120”,将曾超宁送到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人马上组织救援,并报120。
高明区应急局、高明公安分局以及荷城街道办等部门有关领导和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处置工作,设置警戒带划设警戒区,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开展收集证据等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曾超宁,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广西桂平人,是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料架使用超过10年,长期使用金属材料疲劳,操作时单边装载钢卷,装载的钢卷超过主轴承重能力,造成主轴断裂,上料架、钢卷倒塌,工具击中员工曾超宁,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该公司提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与公司实际岗位不相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是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上岗前安全培训记录。
三是未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该公司虽然制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执行该制度,未按制度要求开展公司综合性安全检查、周检查、日检查等,未及时消除制管车间上料架事故隐患,上料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标明上料架限重,未制定上料架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的规定。
(2)陈伟彬,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2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根据调查认定,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3·20”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高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陈伟彬,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高明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荷城街道办、各企业要深刻吸取“3.20”事故教训,荷城街道办要按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事故现场警示会议,各镇(街道)要将事故情况向辖区企业通报,特别是传达到有类似设备的企业,切实强化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要建立与企业实际相符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企业要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佛山市业恒不锈钢有限公司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执行,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隐患,明确责任人员落实整改,并要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荷城街道要按照区安委办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组织对事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