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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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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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费用报销流程,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医保医师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是指对医保医师进行注册、考评、监督、奖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医保医师是指在医保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并签约参与医保业务的医师。

第四条医保医师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医保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医保医师管理部门,负责医保医师的注册、考评、监督、奖罚等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保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医保医师注册申请材料包括:1.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2. 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3. 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 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 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医保机构应当对医保医师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

第九条医保医师注册成功后,应当在医保机构内公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执业资格证书号码、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条医保医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医保医师应当向医保机构办理注册续期手续。

第三章考评管理第十一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医保机构的相关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评。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考评主要内容包括:1. 职业道德评价;2. 业务能力评估;3. 工作纪律评定;4. 病患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三条医保机构应当按照医保医师考评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考评结果优秀的医保医师可享受相应的奖励措施,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医保医师应当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医保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和业务能力提升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医保机构有权对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问询、抽查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_制度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师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汇总,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报人员汇总表》(含电子版),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保医师管理,规范医保医师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所有医保医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医保医师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医保医师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疗机构注册执业。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 熟悉医保政策,掌握医保医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医疗机构对医保医师进行资格认定,认定程序如下:1. 医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医疗机构对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合格后,颁发医保医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定期参加医保政策、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条医保医师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2. 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3. 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基金。

4. 不得违规开具处方、药品,骗取医保基金。

三、医保医师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医疗机构对医保医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医德医风。

2. 业务水平。

3. 医保政策执行情况。

4. 医疗安全。

第九条医保医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医保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保医师,医疗机构将采取以下措施:1. 警告。

2. 降级。

3. 解除医保医师资格。

四、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医院内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医保工作是医院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医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因此,为了提高医保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医院需要建立相应的医师管理办法。

一、医师报销费用管理1. 医师报销费用应当符合医保政策规定,如不符合规定则不予报销。

2. 严禁医师篡改报销凭证或虚报费用,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

3. 医师应当如实填写报销资料,并保留相关凭证备查。

4.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师报销费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二、医师诊疗行为管理1. 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规范操作流程,不得违规开药或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2. 医师在确诊后应当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合理开具病历和处方,并如实记录患者诊疗信息。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诊疗行为评价机制,定期对医师的诊疗行为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

三、医师医保知识培训1.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医师参加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师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医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主动学习最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保持医保知识的更新。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医保知识的考核机制,对医师掌握的医保知识进行评估,并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补充知识。

四、医师责任追究1. 医师在医保工作中有违规行为或者疏忽大意导致医保损失的,将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医师应当对自己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医院应当建立医师责任追究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规范医师在医保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医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医院才能更好地开展医保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希望医院能够认真执行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医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中的医保医师。

第三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患者提供合理、规范、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资质与备案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在医疗机构执业;(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医保医师的备案程序:(一)医疗机构应当将具备条件的医师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备案的医师进行信息登记,建立医保医师信息库;(三)医保医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备案审核。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医保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规范的医疗服务;(二)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防止浪费和滥用;(四)尊重患者意愿,充分告知患者治疗方案、费用和可能的风险;(五)不得虚构病历、过度治疗、违规开具处方等行为。

第七条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提供检查、治疗等服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原则:仅限于患者病情需要,不得无故开具高价药物、重复检查和治疗;(二)合理性原则:根据患者病情、药物疗效和费用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治疗方案;(三)经济性原则:在确保治疗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性价比高的药物和医疗服务。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与监管第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医保政策知晓度;(二)医疗服务质量;(三)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四)患者满意度。

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医保医师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的医保医师进行处罚,包括:(一)警告;(二)暂停医保服务资格;(三)解除医保服务资格。

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制度

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保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保服务医师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行政,依法执业;3. 诚实守信,服务至上;4. 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二、医师资质要求第四条医保服务医师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持有医师执业证书;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5. 通过医保服务医师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医师申请从事医保服务工作,应当向医保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身份证明;2. 医师执业证书;3.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4. 医疗机构出具的执业能力证明;5. 医保服务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医师岗位职责第六条医保服务医师的岗位职责包括: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保政策,确保医保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审核、报销审核等工作;3. 对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进行解释和指导;4. 参与医保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5. 参与医保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6. 配合医保管理部门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师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做到:1. 严谨认真,确保医保服务的准确性、及时性;2. 主动服务,热情接待参保人员;3. 保守患者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4.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5. 积极参与医保服务创新,提高医保服务质量。

四、医师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医保服务医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九条平时考核内容包括:1. 医德医风;2. 业务水平;3. 工作态度;4. 考勤情况。

第十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1. 医德医风;2. 业务水平;3. 工作态度;4. 考勤情况;5. 医保服务绩效。

第十一条医保服务医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工作,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保医师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医保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医学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认真对待每一位患者,不得因个人原因拒绝接诊或拖延诊疗。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岗位职责第六条医保医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负责医院内医保工作的管理和实施,保障医院内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二)负责编写医院的医保政策,指导医务人员遵守医保规定,提高医保报销效率。

(三)负责审核医保报销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协助医院内部其他部门的医保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五)定期进行医保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了解和执行。

第七条医保医师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医保工作,保证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八条医保医师应当保证医院内医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医保报销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九条医保医师应当加强与患者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院内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当保密医院内部的医保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医院内部的医保数据。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医保医师有权按照医院内部的医保政策执行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有权利利用医院内部的医疗资源,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医保医师有义务严格遵守医院的工作纪律和制度,保证医疗质量。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有义务定期参加医学教育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医保医师有义务保证医院内医保政策的执行和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医保医师有义务对医院内部医保工作的不正常情况进行及时反馈和报告。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的管理制度,制定医保医师的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院医保医师管理办法XXX医保医师管理办法1目的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XXX办公室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加强医保医师协议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医保医师及其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

3要求3.1备案管理。

医保医师备案管理遵循医师自愿申请、医院统一申报的原则。

3.1.1申请医保医师备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3.1.1.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3.1.1.2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并具备处方权;3.1.1.3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3.1.1.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4个月内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12个月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行为。

3.1.2医保医师备案流程:1 -3.1.2.1申请。

吻合申请条件,志愿遵守服务准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均可向医务部提出申请;3.1.2.2考核。

医务部负责对医师申请资料进行考核,并存档备查;3.1.2.3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医师开展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并进行考核;3.1.2.4存案。

医务部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医保经办机构发起存案申报。

申报医保医师存案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证件号码、所属科室编码、执业资历种别、执业资历证号、专业技术职称等,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标准性。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展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每个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医师存案。

医保医师因退休、离岗、调出等缘故原由不在本院执业,或者被撤消医师执业证书、刊出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医保医师减少手续,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刊出其医保医师存案信息。

3.1.3医保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注销其医保医师备案信息:3.1.3.1连续24个月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3.1.3.2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服务协议和医保医师管理规定,被停止医保结算资格12个月及以上的;2 -3.1.3.3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医保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发布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

本文将对此办法进行解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背景和必要性1.1 背景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协议约定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为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符合标准,保障医保患者的权益,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是必要的。

1.2 必要性通过建立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可以规范医保医师的行为,确保其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在救治患者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为医保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

二、医保医师的管理要求2.1 医师资质医保医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医学教育背景和执业资格,并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评审程序获得相应的认证和资格证书。

只有具备合法有效的医师资质,才能够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

2.2 行为规范医保医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严格遵守医疗纪律和规范。

他们应当尊重患者的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并在医疗过程中坚守专业原则,严禁给患者开具虚假的病例诊断或处方。

2.3 学术水平和持续教育医保医师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和培训,及时了解最新的医学研究成果和临床诊疗指南,并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医疗技术水平与时俱进。

2.4 医疗纠纷处理医保医师在医疗活动中可能会面临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需要科学、公正和透明。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并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

同时,对于涉及医疗纠纷的医保医师,需要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其责任和处罚。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制度办法》,可以对医保医师的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制度XXX实施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

以下是该制度的具体规定: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及时制止冒名就医及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并上报院医保办,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地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

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规范“医、患、保”三方行为,促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我院特制定本制度,并督促我院医保医师严格执行:一、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不得违反医疗常规及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拒收、推诿参保人员,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参保人员服务。

二、医保医师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三、医保处方必须由医保医师开具,不具备医保医师资格的医生开具的处方,其费用收费处不予结算。

四、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中应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五、医保处方限量规定,急诊患者每张处方量不超过1日用量。

普通处方量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用量,指定慢性病不超过30天用量。

六、医保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做到因病施治,杜绝大处方、人情方,少用或不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等,因病情确需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医保医师应事先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

签字材料应随病历存档备查。

七、医保医师在为医保门诊病人诊治时,必须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的识别,如其他人员代办则需由代办人员提供患者本人行动不便的有效诊断证明后,医保医师才可按照患者本人的门诊就诊手册及以往的开药记录开具药品。

八、医保医师为患者所写病历时应如实写清患者的病因和病情,开具药品要严格符合药品的适应症。

九、医保医师要加强对医保病人的入院宣教和管理,严禁医保病人升级住院、空挂床位。

十、医保医师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带药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符合出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拒绝出院的,医保医师应自通知其出院次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一、医保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住院病人到门诊缴纳医疗费用,同时禁止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小处方和无指征用药、检查等。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规定一、背景概述医保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医疗机构作为医保体系重要成员,必须执行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

而医保医师是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的主要人员之一,其职责涉及医疗服务、费用管理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医保医师管理行为,确保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效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机构的医保医师。

三、医保医师管理规定(一)医保医师从业准入作为医保医师,必须具备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持有有效医师执业证书,参加了相应的医保培训并通过考试,经过严格的考核和绩效评估后方可从事本职工作。

(二)医保医师职责医保医师主要职责如下:1.开展医疗服务并合理使用医保基金;2.咨询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3.督促医保患者参加规定的体检和疾病管理;4.参与制定和实施医疗服务费用标准。

(三)医保医师管理考核全国医保医师管理考核周期为3年,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管理和医保知识运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医师需接受再培训和考核,直至合格为止。

优秀医师获得相应的证书或奖励。

(四)医保医师行为准则医保医师应遵守职业操守和质量标准,不得有以下行为:1.收取医保患者高于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2.利用医保患者权益谋取私利;3.草率开处方和检查,造成医疗事故;4.向患者推销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

(五)医保医师工作纪律医保医师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迟到早退或请假回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笨过度用车、公款旅游等行为,不得违反保密和安全规定,不得有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和行为。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医保医师管理行为,保障医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促进医保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医保医师必须认真执行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才能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并得到社会和患者的认同和信赖。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

宜春城南医院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制度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的医疗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让患者享有国家基本医疗服务,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定岗医师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等相关资料,对冒名就医及其它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院医保办,杜绝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同时与患者积极沟通,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杜绝超范围检查、治疗。

2、门诊开药必须遵守以下规范:(1)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2)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3)行动不便者不超过两周量;(4)慢性病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属代取药挂号时,需同时出示患者身份证。

(5)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疾病,为保持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

3、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4、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入院。

5、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积极推进临床路径工作,减少住院日与住院费用。

6、医保患者病历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在医嘱中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齐全。

7、专人负责医保病历、处方检查,定期召开全体临床医生及相关人员会议,进行病历、处方点评工作。

对于医保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分析原因,认真纠正。

8、对于违反医保规定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一个月内拒付3人次以上的,通知科主任和当事人约谈;连续被约谈两个月的医生,停一周处方权;拒付费用由医师个人承担,每笔拒付另加罚50元。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1.故意虚报医疗费用或者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
2.与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等存在利益关系,影响医疗
服务质量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从
事医疗行为的;
4.被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严重违反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记分管理实行满分100分,每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对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60
分及以上的医保医师给予表扬,对记分不足60分的医保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培训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记分不足4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暂停其执业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对记分不足20分的医保医师,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取消其医保医
师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医师服务岗位,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汇编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汇编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医师管理,规范医师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保险工作的医师,包括门诊医生、住院医师、护士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医疗道德,认真履行医疗承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积极配合医疗保险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医疗信息和报销资料,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医保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注重医疗技术的提升,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身医疗水平。

第二章医保医师管理机制第六条医疗保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医师管理机制,包括组织领导、责任分工、考核评定等。

第七条医保医师管理机制应当明确医师的岗位职责和权力,保证医师的专业发展和工作环境。

第八条医保医师管理机制应当建立医师绩效考核和评价标准,激励医师提高工作绩效。

第九条医保医师管理机制应当加强医师队伍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医师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医保医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条医保医师应当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医保医师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秩序。

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应当尊重患者的选择权,提供诚信服务,不得随意更改医疗方案。

第十三条医保医师应当与医疗保险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医疗信息,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章医保医师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医保医师管理制度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医疗保险部门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以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人民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部门将建立违规行为档案,对医保医师进行铁腕监督,确保医疗安全和医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章结语本制度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草拟细致,旨在加强医保医师管理,保障医疗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希望全体医保医师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

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医师管理,规范医保医师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保医师的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二)在定点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政策;(四)参加医疗保障培训并合格。

第五条医保医师的注册程序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医师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二)医疗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注册,核发医保医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医保医师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医保医师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认真履行诊疗职责,为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二)按照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三)遵守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规定,不得违规收费;(四)按照病情需要开具处方,合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检验项目;(五)尊重患者意愿,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六)积极参加医疗保障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医保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医疗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二)串通患者或者他人,虚开处方、伪造病历;(三)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购买非医疗用品或者兑换现金;(四)向患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医保医师的考核与监管第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保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医保医师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情况;(二)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遵守医疗保障政策的情况;(四)患者满意度等。

第九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医师监管制度,通过以下措施对医保医师进行监管:(一)加强对医保医师的培训,提高其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实时监控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三)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记录医保医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违规的医保医师,依法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医保医师资格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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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师医保服务水平,促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在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中注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登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保医师实行备案管理和协议管理。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宽进严管、方便办理、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建设医保医师信息库、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等方式,有序推进医保医师管理。

第五条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医保医师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管理的实施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医保医师基础信息库建设、服务协议修订,指导和协调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医保医师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医保医师备案登记、个人诚信档案建立和协议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保医师政策培训、备案申请、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维护等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保医师申请、备案、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及时做好本机构医保医师信息动态维护。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管理第六条申请医保医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三)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制度、政策规定,自愿履行医保服务协议,自愿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近两年来在执业过程中无卫计行政部门处罚记录(警告除外),且近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关行为;(五)其注册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状态正常,近3个月内无中止协议、解除协议、终止协议及自主歇业等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医保医师提供医保服务的基本要求:(一)遵守医药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技术规范等行业技术标准;遵循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医疗;坚持首诊负责制度和逐级转诊制度,准确掌握住院收治标准,不无故推诿或拒收危重病人;严格执行病历及病案首页书写规范,准确填写疾病诊断,不人为提升诊断,不出具虚假病情证明;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减轻病员经济负担。

(二)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掌握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悉医疗保险服务流程,切实履行医保服务协议;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和门诊特殊疾病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用药等相关规定;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和社保卡(或医疗证),严格履行参保人员(或家属)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正确宣传医疗保险政策,按时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知识学习、培训;按规定参与医疗保险政策咨询、专家论证、第三方评审等工作。

(三)诚信提供医疗服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医师本人的登录医疗机构HIS系统的账号、密码,不冒用他人的账号、密码;清晰、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及医疗保险相关报销资料,不参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医保医师资格申办程序:(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申请条件,且自愿按第七条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均可按照成都市医保服务医师基础信息库建设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向所注册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注册的申请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按规定开展院内医保政策知识培训、考试(相关资料须留案备查)。

培训、考试合格者,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三)备案。

医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保医师备案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核对。

核对合格的,按照成都市医保服务医师基础信息库建设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录入医保医师库进行备案,即取得医保医师资格。

核对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同时告知不予备案原由。

第九条医保医师因退休、离岗、调出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原因,不在本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医师减少备案。

医保医师连续半年未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其医保医师资格予以注销。

注销后,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条经卫计行政部门备案多点执业的医师,其每一个执业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未取得医保医师资格、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中止协议、解除协议以及注销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常执业。

但是,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急救、抢救除外)。

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十二条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实行分层管理。

先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医师管理协议,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医师签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医保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赋分制管理。

协议期内初始赋分为12分,协议期满无扣分记录的,按规定续签协议;有扣分记录的,需要重新考核,合格后续签协议,赋分还原为初始分12分。

不同协议期,赋分不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医保医师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违规违约情形相应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扣分、中止协议、解除协议、注销医保医师资格等协议处理:(一)医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1.初次未按规定参加医保政策知识学习和培训的;2.初次未正确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办理流程的;3.初次未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的;4.初次发生所收治住院参保人员的在床率低于协议约定标准的;5. 初次发生所收治参保人员的病种次均医疗费用超过同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6.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未按规定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未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医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扣减分值2分:1.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记录病历、处方等医疗文书,或者未做到清晰、准确、及时、完整记录的;2.未按规定记录医疗保险报销资料的;3.未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的;4.不合理检查、重复检查、“套餐式”检查,或者将特殊检查项目(如CT、MRI)列为常规检查的;5.不合理治疗、重复治疗、过度治疗,或者无适应症治疗的;6.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超适应证用药、超说明书用量用药,或者未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7.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处方的;8.第二次发生本条第(一)项同一行为的;9.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未按规定履行医保医师服务协议,且情节轻微的。

(三)医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扣减分值3分,可以中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1个月:1.将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自费的;2.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3.违反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等医保目录规定的;4.未按规定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导致冒名就医的;5.未严格掌握住院收治标准,将未达到入院标准的人员收治入院、将已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滞留住院、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病人办理出院,或者分解住院的;6.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收危重病人的;7.第三次发生本条第(一)项同一行为的;8.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且情节较重的。

(四)医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扣减分值4分,可以中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2个月:1.误导宣传、错误解释医疗保险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参保人员利益,造成参保群众群访、缠访的;2.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非医保医师签名开具医疗保险处方的;3.将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串换为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医用材料的;4.第二次发生本条第(三)项同一行为的;5.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且情节严重的。

(五)医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扣减分值6分,可以中止医保医师服务协议6个月:1.收集、滞留参保人员社保卡的;2.以医谋私,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的;3.以参保人员治疗为名开具药品处方,串通或参与参保人员不取药品而兑换现金及其他物品的;4.第二次发生本条第(四)项同一行为的;5.违反医疗保险政策或医保服务协议,整改不合格的;6.其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规行为。

以上医保医师中止协议期满后,须由其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提供医保服务。

(六)医保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医保经办机构予以约谈、限期整改,扣减分值12分,可以解除医保医师服务协议、注销医保医师资格:1.申请医保医师资格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况;2.被卫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3.拒不配合、接受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及处理的;4.编造病历、提供虚假报告或疾病诊断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5.伪造财务票据或凭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6.虚构报销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7.违反《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8.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9.自然年度内,违规违约累计扣分达12分及以上的;10.存在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六)项原因,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注销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从注销之日起12个月不得再次申请医保医师资格;累计被注销医保医师资格达到3次的医师(多点执业的医师在不同医疗机构的注销信息累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保医师资格;因犯罪行为被注销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永久不得再次申请医保医师资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对医保医师发生的违规违约情况,由医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调查核实,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

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后,应将违规违约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送达医保服务医师本人。

其中,涉及中止协议、解除协议或注销医保医师资格的,须提前书面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贻误参保人员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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