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量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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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部工程计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工程计量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程序应符合港航公司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的签署应齐全,签字不全的不予进行计量。
1.2、进行工程计量的工程项目应是经验收后,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工程,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予组织计量工作。
1.3、工程计量不能免除协作单位应尽的任何义务,已经计量的工程项目,如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协作单位应无偿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协作单位拒绝按要求进行返工或修复的,兴港公司有权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款额,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经济处罚,质保条款不变,质保期限顺延。
第二节工作职责
2.1、协作队伍:按合同要求时间节点将每个计量周期已完工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编制工程计量资料如下:《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计算表》、附工程计量证明资料如:平面示意图、断面图、测量数据、计算书、质检资料、试验资料、材质报告等。
2.2、项目现场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对每次协作队伍上报的计量资料中的一般项目、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其他工程等可以根据施工图纸标注的设计尺寸进行准确计量的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该部分工程计量进度由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审核。
2.3、项目现场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对每个计量周期中协作队伍领用的材料进行分类统计并追踪各协作队伍负责人签字确认,然后提交合同部在每期办理结算时对材料费进行扣回。
2.4、项目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根据工程现场质量验收情况对协作队伍每个计量周期中的锚杆、预埋件等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进行审查并签署计量意见,质量验收资料不全不以计量。
2.5、项目现场测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协作队伍每个计量周期中上报的土石
方、涉及基础工程量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该部分工程计量由现场测量人员把关控制。
2.6、项目现场计量人员:负责将协作队伍每个计量周期中经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签字的工程量确认单及附件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同时根据签认的工程量确认单编制施工任务单。
2.7、项目经理:负责督促各部门按时对协作队伍进行工程计量,按规定及时审批工程计量支付资料。
2.8、各项目管理人员应将协作队伍每个计量周期中经本人审查签字的计量工程量编制工程计量台账,并且应将每期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工程计量纸质版资料复印后自备存档。现场计量人员应编制协作队伍每个计量周期的工程量计量台账,并且将每期的协作队伍计量资料整体复印备案。
2.9、其它:临时用工、奖励、罚款等应及时进入当期结算并附支撑材料。
2.10、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各期计量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三节工程计量
3.1、工程计量的原则
3.1.1、工程计量是按照项目业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有关工程量计量方法,或与业主签订合同关于计量特别约定的条款,兴港公司与协作队伍合同未就工程计量做出约定的,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对协作单位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测量与统计,确定其工程数量的过程。计量过程应严格遵循“有据可依,据实计量”的原则。
3.1.2、合同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支付的依据,计量必须严格按照兴港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中的计量规定进行。与计量有关的合同文件有: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补遗书及书面澄清材料以及其他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工程任务单、计量单位以及施工监理规范等。
3.1.3、协作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通知项目部按一定时段(如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比例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计量,累计计量工程量不得突破合同总量或设计总量,若突破,必须要有手续完备的变更设计资料。质量不达标的工程不予计量,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1.4、工程量必须根据实测的资料计算得出,而结构物等可以根据施工图纸标注的设计尺寸进行准确计量的项目可以按照图纸标注进行计量,但需附监理方质量签证单。所有工程计量资料应先由协作单位自身检查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然后提交兴港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审查,再上报项目经理审批,最后报兴港公司工程部计量人员核准。
3.1.5、协作队伍每次进行现场验收计量必须通知兴港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全过程参与。如:土石方工程测量的原始地貌线、土石分界线、建基面线测量必须有兴港公司测量工程师全程参与确认,否则,不予进行工程计量。
3.1.6、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现场复核工程计量资料必须是原件,或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验证原件。所有计量支付资料必须按规定签字齐全,对签字不全的计量支付单据,不得办理结算。
3.1.7、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申报并经审批后才能予以计量支付。
3.1.8、工程计量应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检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计量支付,同时协作单位应无条件返工,并有权追究工期延误责任。
3.1.9、其它不予进行计量支付的情况:
3.1.9.1、因协作单位的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
3.1.9.2、未经兴港公司批准的协作单位施工的工程;
3.1.9.3、不符合合同或设计规定的工程;
3.2、工程计量的主要依据
3.2.1、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2.2、施工图纸
3.2.3、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3.2.4、技术规范
3.2.5、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3.2.6、索赔的有关资料
3.2.7、由业主或监理部印发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等
3.2.8、监理业主签认的工序验收文件、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等
3.3、工程计量的内容
3.3.1、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或者金额的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及单价计量。对于清单中没有的工程项目,若其费用已经包括在清单的其他单价或者款项中,则该工程应予以计量,根据合同支付费用。
3.3.2、工程变更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变更审批手续后才能申报计量。
3.3.3、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按合同文件规定条款或相关技术规范办理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进行计量。
3.3.4、协作单位提出的索赔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在监理、业主及兴港公司审批后,才能进行计量。
3.3.5、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相关技术规范、业主监理及兴港公司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3.4、工程量清单是整个工程建设时期的预计工程量,计量时应以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实际完成并经兴港公司管理人员确认的数量为准。
3.5、工程量清单的变动
工程量清单只有在工程变更审批后才能作出相应变动,工程量清单变动有以下几种:
3.5.1、变更工程数量,清单项目内容及单价不变。
3.5.2、工程性质变更引起单价变化,原清单项目内容及数量不变。
3.5.3、清单项目内容、单价、数量全部变更(包括项目整个被取消)。
3.5.4、新增工程项目,即清单项目、单价、数量全部都是新增的。
3.6、工程量计量时间
3.6.1项目部当月结算周期统一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协作施工队伍在当月28日前将结算资料上报项目部,逾期上报将不予结算。
3.6.2分包结算须等业主结算完成后,于次月10号前结算完毕,逾期不予结算。协作施工队伍对结算单如存在异议,必须在拿到结算单3日内向项目部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结算结果。
3.6.3项目部各相关部门校核人员必须在当月30日前校核完毕,公司工程部审核人员必须在收到结算资料5日内审核完毕。
3.6.4分包计量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办理,专业分包的结算格式应按照各项目业主结算格式一致(反映开工至本月末工程量和结算款累计及本月工程量和结算款情况);劳务分包的计量格式都要严格按照公司工程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