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2)
财税实务河南国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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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5〕1号),自2015年2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棉纱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
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5〕1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5年6
月30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
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款较大、2015年6月30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省辖市国税局可决定延长转出时限,。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要点探析
文/ 四川省税务干部学校 黄红艺[摘 要]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相对复杂的情形,相关政策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结合征管实际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需要关注的重点进行系统解析,对存在的风险作出提示,以期帮助广大纳税人从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中得到更多实惠。
[关键词]增值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减税降费;税费研究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要点探析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采用凭票扣税的“购进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农产品,除了采用“购进扣税法”以外,还可以采用“核定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购进农产品即使采用“购进扣税法”也有很多特殊规定。
因此,一般纳税人有必要深入系统了解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关注重点,规避相关风险,以更好地享受国家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红利。
一、政策规定(一)我国增值税计税方法基本规定我国增值税采用间接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即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算出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普遍采用凭票扣税的“购进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
而购进农产品除了采用“购进扣税法”以外,在一些行业试点采用“核定扣税法”(又称“实耗扣税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具体规定及应用1.“购进扣税法”所谓“购进扣税法”是指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根据扣税凭证在购进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
(1)“购进扣税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
(2)“购进扣税法”政策要点一般纳税人在国内购进应税农产品,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进口农产品,必须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必须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 2、成本法: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 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 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 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 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 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 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 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 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 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 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 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 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 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 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 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 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 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 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 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 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 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 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务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有:(1)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收购发票种类,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 *”、左上角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收购发票时需要留存农民身份证明及村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备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自产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购买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免税备案表复印件证明是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
(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以下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1)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小规模)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根据收购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申报抵扣。
建议您尽可能地优化购进方式及渠道,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民个人处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时要注意农民身份,联系方式地址及是否自产等情况留存备查,防范税收风险。
————————————————————————第一种情况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会计干货之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
会计实务-北京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扣除备案流程及申报应注意的几个坑自2013年8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下放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政策制定权后,各地省级财政厅(局)税务局结合本地特点,纷纷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其中数北京进展最快,扩围范围更广,随着营改增进程的推进,试点速度进一步加快。
本文试着结合本人实际操作经验,分享些许心得体会,希望对各位看官有所启发或帮助。
一、备案流程1、备案范围试点纳税人批发、零售农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
2、填表(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表)(2)注意事项①虽然北京国税〔2014〕35号公告(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
即可理解为备案表中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写。
但是后附的本案表和税务局实际收表时,是按照列示所有的农产品具体名称为准。
②备案表列示了所有的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但在纳税人端申报核定扣除时,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备案后因纳税人端被授权下载表格会延迟,一般会在税务局柜台申报一次,这次也是按照分类表中的小类填列的。
3、受理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前,税务管理员直接受理,并盖章确认;2016年8月金税三期升级后,纳税服务厅申报窗口直接受理,并现场确认。
二、纳税申报需要注意的几个坑1、要不要计算损耗率?(1)根据计算逻辑,损耗率越大,核定扣除金额越大;如果损耗率不准确,会导致核定扣除金额不准确,进而带来税务局稽查风险。
如下图:注意:仅仅因为本月果用瓜的损耗率达到98%,导致当期核定扣除金额23008.85元,远远高于当期销售数量对应的可取得进项税发票金额460.18元(2*2000/1.13*0.13)。
(2)损耗率等于当期损耗量除以购进数量,若当期损耗的是上期购进的,会导致损耗率为负数,负数是不能通过申报的。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定及备案流程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概述批发、零售农产品或者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并且以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在申报前需核定或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1、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豆制品、蜂产品、酿造产品、屠宰及肉类加工产品、和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兼有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如超市兼营主食厨房),采取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2、除适用投入产出法之外的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建筑服务的,采取成本法核定。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
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会计实务精选文档首发餐饮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梳理餐饮业试点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农产品的抵扣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产品的抵扣问题历来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大难点。
本文试图通过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梳理,给出一个思路,供大家讨论。
一、农产品抵扣方法的政策依据1、农产品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因此,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餐饮业收购农产品如何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对于在餐饮行业没有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地区,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收购农产品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规定计算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简介第一部分政策出台背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为进一步解决下游生产企业抵扣问题,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值得关注的是,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实际执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渐显现。
一方面,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在税制层面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隐性财政补贴,但由于虚拟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而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经常会引起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结果是给了补贴政策却被误解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使得政策执行十分被动,争议不断。
针对这一现状,2012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调整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继续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同时,改变当前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凭农产品收购发票直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核定扣除办法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来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
2014年4月,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省局结合各地市上报扩围建议,会同省经信委在全省棉纺纱、缫丝加工、山核桃等行业开展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调研,并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开展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测算工作。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2012-08-15 16:06 (查看次数:)宁国税发〔2012〕12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于在部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委托加工生产上述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均应纳入本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试点范围。
对既生产上述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的增值税售的其他货物,其外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亦应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区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2012〕38号文件附件2所公布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之外的其他液体乳和乳制品(附件1)。
品(附件2)。
和相关产品(附件3)。
核定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通过发酵、蒸馏(或压榨)等工艺,生产出原酒(也称基酒),再经陈酿、勾兑为不同品种(度数)的成品酒。
购进农产品自产原酒的列公式计算:度)酒产品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某品种(酒度)货物数量×不同品种(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标准原酒数量/(企业自产标准原酒数量+企业外购原酒折算数量)×扣除率/(1+扣除率)酒度)酒产品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量=自产标准原酒耗用外购农产品单耗数量×成品酒耗用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自产标准原酒折算系数=成品酒酒度数÷自产标准原酒度数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同)中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农产品核定扣除最优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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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方法:
将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和购进农产品包含的待抵扣农产品 进项税额直接以含税价计入农产品成本。 1.分离期初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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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原材料 优点:原材料购进时核算简便。 缺点: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就包含了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造 成产品成本失真。并且当期销售的货物数量与库存农产品数量差异较大 时,进项税额冲减原材料会直接影响企业农产品原材料单价,造成原材 料单价波动过大,不能正确反映期末存货的成本和当期产品生产销售成 本。再就是如果企业是季节性生产,原材料全部耗用完毕后将无法再冲 减存货成本,冲减存货会出现负数。 第二种方法: 将当月根据销售货物计算出的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冲减销售成 本。 1.分离期初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当月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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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 3.根据当月销售货物计算实际应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优点:进项税额转出时,存货成本不受影响。 缺点:企业的外购农产品、农产品生产的产品中含有增值税进项税 额,不符合现行增值税制度下存货不含税精神,造成资产虚增,资产负 债表数据失真,尤其对上市公司来说影响较大。虽然财税〔2012〕38号 文件规定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 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 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 买价直接计入成本,但是毕竟法律效力不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位法不 应该违反上位法。 第三种方法: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二级会计科目“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税 〔2012〕38号文件规定,计算期初存货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当期购 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计入借方;根据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出的农产品进 项税额计入贷方;余额反映期末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1.分离期初库存原材料、库存商品所含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农产品核定扣除实务要点及解析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务要点一、实务要点梳理1、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2、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山东省采用投入产出法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农产品单耗数量为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由省国税局统一制定。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平均购买单价=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1)、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用于加工生产货物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实行核定扣除后,由于进项税额进入原材料或成本,因此,平均购买单价是含税价。
(2)、购进农产品用于直接销售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简并税率前为13%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3)、购进农产品用于辅助经营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简并税率前为13%4、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文档资料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湖北省国家XX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XX局2014年第7号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通知”),“7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2.64”。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相当于按14.9%①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
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
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8号通知)”,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13%,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
(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1.单耗标准问题“38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
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农产品核定扣除 归纳总结
农产品核定扣除归纳总结农产品核定扣除是指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农业生产中产生的成本直接计入农业经营户的税前扣除项目中,从而减少农业经营户应纳税额的一项政策措施。
下面将对农产品核定扣除进行归纳总结。
一、核定范围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用品:如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2. 设备设施:如农机具、温室大棚、水利设施等;3. 劳务费用:如雇人打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4. 环境保护费用:如农业废弃物处理费、环境治理费等;5. 科技创新投入:如科研费用、技术培训费用等。
二、核定标准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标准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经营特点和农业发展需求制定,但总体原则是依法合理,科学公正。
1. 根据实际成本:核定扣除的标准应根据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购买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不能低于实际支出;2. 区分不同类别: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其核定扣除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标准;3. 及时调整更新:由于农业生产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核定扣除的标准应及时调整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
三、核定流程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登记备案:农业经营户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2. 核定审批: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核对,确认其符合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条件和标准;3. 发放扣除:经审批通过后,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的数额予以发放,即减少纳税户应缴纳的税款。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真实准确:提供的购买发票、支出凭证等必须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情况,以免引起税务机关的审查和处罚;2. 合理合规:核定扣除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不能涉及违法违规行为;3. 及时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扣除的申报,逾期将影响扣除的效力;4. 记账记录:农业经营户应当及时记录和保存与核定扣除相关的财务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抽查核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实施,既维持了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也消除了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了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有利于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核定扣除办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结合辖区试运行情况,简单谈几点看法。
一、核定扣除的作用和优势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的实施,从行业税收秩序和征管效果上看,带来了多个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是解决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农产品原料的扣除率与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
即,如果产成品销售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所耗用的农产品可按照17%的扣除率来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解决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原来存在的“高征低扣”问题,有利于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解决了部分毛利率较低的农产品加工行业中存在的税款倒挂问题。
政策调整前,购进农产品时,进项税额按照购进的含税计算抵扣,销售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在企业利润较低时,就会出现进项倒挂情形。
政策调整后,购进时税额直接计入成本,销售产品时按销售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且进销税率一致,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三是解决了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监管困难的问题。
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有效改善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衡运行。
四是化解了基层税务机关涉农企业执法风险大的问题。
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解读一、核定扣除办法的政策调整背景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
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
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
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
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核定扣除办法政策变化情况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一)由凭票扣除改为核定扣除。
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脱钩,改按纳税人每月实际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确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是,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二)进项抵扣时间购进环节改为销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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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应注意四个问题
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此项政策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但税务机关的监管责任依然重大。
笔者认为,在实施核定扣除政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要核实企业当期购进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款,特别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是否准确核算并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中转出。
同时,注意核实企业销售免税的副产品(例如植物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副产品豆粕)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公式是由当期销售货物数量计算得出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再由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计算得出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公式中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是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也就是说用外购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销售时是按其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而不是用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应核实企业是否能够分别准确核算销售的货物是来源于自产半成品还是外购半成品。
三是要核实企业是否准确核算副产品的销售额并计提销项税,并通过副产品与主产品的比例关系测算企业实际生产及销售主产品的数量。
四是企业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只能是主产品的数量,而不含副产品的数量,以免重复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