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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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一、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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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二、罪状分类(掌握)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4)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三、罪名(了解)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括2.功能概括、区分、评价、威慑3.分类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四、罪名得确定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标题明示;定义明示2.包含式五、罪名确定原则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六、法定刑1.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得适用刑罚得种类与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得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得刑种与刑度得法定刑2)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指在条文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得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得法定刑指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得刑种与刑度3.我国没有绝对不确定得法定刑,只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七、危害国家罪1.哪些就是特殊主体1)背叛国家罪只能由具有中华人民共与国国籍得公民实施2)叛逃罪只能由国家公务人员实施3)投敌叛变罪只能就是中国公民2.哪些最高刑为死刑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7)资敌罪八、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特点:1.均应剥夺政治权利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得任何时候,再犯该类罪,构成特别累犯。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P461)主体:一般主体。

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

自杀未成功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

刑法分则考试要点一、名词解释1.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刑罚的幅度),条文规定了5种主刑和4种附加刑。

3.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5.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9.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1.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2.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3.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4.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15.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6.强奸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7.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刑法分则复习材料

刑法分则复习材料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内容提要]本章主要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和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以及刑法分则所涉及的一些基本名词术语。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要掌握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明确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根据,弄清各种罪状、法定刑的含义以及我国刑法所采用的罪状和法定刑。

刑法分则和总则是我国刑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总则规定的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

二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其中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确立的一般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和体现。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依据,将所有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是根据各类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的。

每一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是按照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及轻排列的。

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条文都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刑法理论通常将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多为叙明罪状。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对某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及其幅度。

刑法理论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绝大多数都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极个别条文中规定有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的直接客体B.犯罪对象C.犯罪的同类客体D.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2.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罪状是()。

A.简单罪状B.空白罪状C.叙明罪状D.引证罪状3.下列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是()。

刑法分则总

刑法分则总

P74:拐卖妇女儿童罪:1、注意,本条第6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限于“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仍应追究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2、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侮辱、虐待、强奸等行为的,应当并罚。

3。

注意本条第5款规定的情形限于以拐卖为目的,进行收买是为了出卖。

如果买的时候没有出卖的目的,之后又产生出卖目的的,应数罪并罚。

246条:侮辱罪、诽谤罪:1、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区别:(1)前者手段可以是暴力,后者手段必须是平和;(2)前者可以是虚假事实,也可以是真实事实,后者捏造的是虚假事实。

2、诽谤罪和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前者是向不特定人散发,后者是向司法机关告发;(2)前者捏造的是一般的虚假事实,后者是虚假的犯罪事实。

3、注意:侮辱诽谤罪并非者是告诉才处理,情节严重的属于公诉案件。

4、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1)、手段不同。

前者可以采取暴力手段,后取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的;(2)侵犯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名誉权,后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羞耻心。

24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1、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前者的目的是逼取口供,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对其他的人进行刑讯,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罪名,但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后者的目的是逼取证言,对象是证人。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重伤、死亡的,取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且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本身直接导致的结果。

如果由于被害人自身的原因,如自杀等,则作为本条规定罪名的量刑情节来考虑。

注意:如果在刑讯逼供的过程中,有故意杀害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数罪并罚。

248、虐待被监管人罪:注:本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行为对象是被监管人员。

2、虐待被监管人致其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分则总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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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总复习第一章刑法分论概述\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选择题)二、法条竞合(选择题)(一)包容竞合及其适用法律的原则(二)交叉竞合及其适用法律的原则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本章罪名的主要特点(理解)大量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二、本章重点罪名(选择题)1.间谍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理解)公共安全的界定二、本章重点罪名(选择题、案例题)1.放火罪(选择题、案例题)2.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资罪(选择题)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破坏交通工具罪(选择题)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选择题、案例题)6.劫持航空器罪(选择题)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8.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修六的修改)(选择题)9.大型活动重大事故罪(修六新增)(选择题)10.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修六新增)(选择题)11.交通肇事罪(选择题、案例题)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选择题)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走私罪(选择题)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本节其他犯罪的区别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选择题、案例题)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修六修改)2.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修六修改)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选择题)1.伪造货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修五新增)3.洗钱罪(修六修改)五、金融诈骗罪(选择题、案例题)1.集资诈骗罪2.骗取信贷罪(修六新增)3.信用卡诈骗罪4.保险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罪(选择题)1.偷税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

司考刑法分则考点完美总结一、贪污贿赂罪贪污犯罪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注意:①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贪污罪;村民小组组长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

②非国家人员身份、非公共财物也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前者如非国家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或者非国家人员为共犯的情形;后者如国家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时占有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

③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④刑罚:数额基本刑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5万元1年~7年7年~10年5万元~10万元5年~(10年)+ 没收财产无期徒刑+ 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没收财产死刑+ 没收财产5000~1万元,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①挪用进行非法活动(5000元起点);②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进行营利活动;③挪用数额较大(1~3万元起点)3个月未还。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③以单位名义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所以,挪用公款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①第三种行为方式,虽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如果不超过10万元――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超过10万元――归还亦要定[挪用公款罪]。

②挪用承包、租赁专项资金致承包、租赁合同不能兑现的――挪用公款罪。

③挪用救灾款物以5000元作定罪起点――挪用特定款物罪。

④挪用公款后潜逃、挥霍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转化为『贪污罪』。

⑤共犯的情形必须是“共谋、指使、参与策划”,如果仅仅是知道并使用挪用来的公款的,不构成共犯。

⑥数罪并罚的情形: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主要是挪用并借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挪用公款罪』+[构成的其他犯罪]。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法益: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不特定:犯罪行为对象不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某项具体的财产●事故犯罪●交通肇事罪●主体: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航空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准业务过失●交通运输过程中、违法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因果关系实质判断:规范保护目的之内)●基本犯●致人重伤死亡、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同等责任:死亡3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30万以上●重伤1人以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隐患●明知无牌证或报废●严重超载●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加重犯●肇事后逃逸(特别恶劣情节):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的交通事故达到犯罪●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酒驾毒驾●无证驾驶●明知安全隐患●明知无牌证或报废●严重超载●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特别恶劣情节●负同等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2人或重伤5人以上●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60万以上●逃逸致人死亡:7 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报告、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逃逸与死亡因果关系)●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区别:主观方面是否故意;消极不作为构成本罪,积极作为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亡或严重残疾,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与事故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

●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血液酒精浓度不低于80mg/100ml●严重超载或超速(校车、客运)●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主观方面:故意●法定刑:拘役并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抽象危险犯●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抢控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实害结果,从一重处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简答题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1、放火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2、爆炸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3、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5、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6、交通肇事罪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复习要点

刑法分则-复习要点

名词解释:1.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用与放水、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物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窝藏包庇罪: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4.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期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6.信用卡诈骗罪: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7.拐卖妇女儿童罪:即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8.侵占罪:即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

9.妨害公务罪:即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脱逃罪: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11.行贿罪: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2.滥用职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行使职权或者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14.徇私枉法罪: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完整word版)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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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刑法分则背诵

刑法分则背诵

刑法分则背诵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熟悉刑法的内容,背诵刑法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以事实、犯罪和刑罚三个方面,对刑法分则进行背诵和总结。

一、事实方面刑法中将犯罪行为分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主要是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预谋和明知故犯的意识,过失是指犯罪人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犯罪后果。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财物等客体,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

二、犯罪方面刑法将犯罪行为细分为各个犯罪的类型和构成要素。

各个犯罪的类型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而构成要素则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个条件,如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犯罪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秘密使用等。

了解犯罪的类型和构成要素,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和适用。

三、刑罚方面刑法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刑罚包括自由刑和剥夺刑两大类型。

自由刑是指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如拘留、有期徒刑等。

剥夺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某些特权和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刑罚的公平和合理性。

对于刑法分则的背诵,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而背诵刑法分则并不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更重要的是为了掌握刑法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只有深入熟悉和理解刑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总结:刑法分则是法律中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重要部分,背诵刑法分则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并且对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只有深入学习和背诵刑法分则,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刑法的规定和适用,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守法知法、遵法守法。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刑法分则,做到学以致用,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刑法分则期末复习

刑法分则期末复习

314.以什么标准划分了哪几类罪。

一(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纵向分类十大类罪21-30章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纵向排序由重到轻316.四种罪状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做了详细的描述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的描述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的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20.法定刑分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有两条121犯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240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我国没有(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328.叛逃罪看(一)特殊主体(1)概念和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or在境外叛逃两方面同时满足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故意329.间谍罪全看行为犯(1)概念和构成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袭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实施其中一种既可以构成间谍罪主体:一般主体16岁主观方面:故意(2)认定罪与非罪是否故意行为犯,只要实施就构成犯罪既遂一罪属于牵连犯从重处罚33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选择性罪名(1)概念和构成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刑法分则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法定刑;宣告刑;选择性罪名;概括性罪名;间谍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制猥亵罪;绑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洗钱罪;伪证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关系密切人;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

二、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刑法有关恐怖活动的规制(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2.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及其处罚规定的理解。

3.简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4.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5.简述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异同。

6.简述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异同。

7.简述我国有关考试的罪名及构成要件。

8.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9.简述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有哪些罪名及其含义)。

10.简述我国可以判死刑的罪名。

三、其他题型
重点看2016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与卷四中有关刑法分则的题目,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以及案例分析题。

另外就是重点章节的重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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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1、已满16 负刑事责任年龄。

故意周岁的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16年龄。

14周岁事责任。

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143、不满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

○2○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犯罪客观方面: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犯罪对象:主要针对人、生出、家禽、养殖水产;还有河流、水源、农场、牧场等。

2犯罪客观方面:○A.行为人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B.行为人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损失。

C.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地点,常见于公开场所、公共水源、公共食物等。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犯罪动机多但不影响定罪。

○5.放火罪概念、特征概念: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司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A.为。

B.什么是放火:指引起公私财物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C.放火方式: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

D.放火罪是危险犯:即使未造成实际后果也构成本罪。

E.放火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限于自然人。

年满十四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犯罪主观方面○A.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如果没有放火故意不构成本罪。

B.放火动机:放火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影响定罪。

动机对判断犯罪主观心理及量刑有一定意义。

6.交通肇事罪概念、特征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复杂客体)○,即危害交通运输安全,也危害公民人身权利。

{此处的交通运输指的是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A.B.行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C.行为必须导致重大交通事故D.行为的方式有作为和不作为E.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职工,○也可以是普通的公民。

4犯罪主观方面:○A.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后果不是故意的(即使是明知故犯也不宜定故意犯罪)B.行为人对造成后果是故意的:以其他相关故意犯罪处罚(如故意杀人)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特征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4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本罪为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A.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的行为。

B. 行为人实施了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C.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罪,首先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物质。

D.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对象应为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8.伪造货币罪概念、特征指仿造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9.合同诈骗罪概念、特征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补充224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特征:1犯罪客体: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犯罪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10.洗钱罪概念、特征概念: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犯罪客观方面:○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4.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11.故意杀人罪概念、特征概念: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注意:A.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B.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C.自然人属性没有老少、健康、亲属关系远近之分D.堕胎和毁坏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E.实施安乐死的构成故意杀人罪F.扔掉病婴的区别对待,可以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A.剥夺他人生命必须缺乏法律根据(违法性)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行为必须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现实可能性.C.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即可构成本罪○4犯罪主观方面:○A.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直接和间接)B.动机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12.故意伤害罪概念、特征概念: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1犯罪客体:他人的健康权。

○【注意:A.他人的定性:对象是有生命的人B.健康权定性:人体组织的完整;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活动C.一般殴打行为定性:一般殴打行为只造成肉体疼痛或人格名誉受损不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A.必须是非法损害的行为B.必须是非法损害他人的健康C.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受到损害D.损害行为种类可以是作为和不作为E.损害行为可以是暴力或非暴力F.损害他人的健康程度达到轻伤、重伤、致人死亡层次.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13.强奸罪概念、特征概念: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妇女的性的自由权利○2犯罪客观方面:○A.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特征,不论对方是否反抗B.手段的强制性是强奸罪外部特征C.妇女受强制的表现状态是多样的,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满十四周岁的男子○妇女不单独构成,但可以构成共犯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行为必须具有奸淫目的,○否则不构成强奸罪,而是猥亵妇女罪。

14.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概念、特征(1)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权利;对象是父.女和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不构成本罪。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父女、儿童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

○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2)拐骗儿童罪概念:指以欺骗、引诱或其他方法,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区别在于是否出卖)15.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概念(1)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概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2)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概念: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6.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特征(1)绑架罪概念: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勒索财物,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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