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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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一)数额犯
所谓数额犯,就是指需要以一定的数额或数量作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犯
罪行为。这里仅归纳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
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注意
根据2001 年4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
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
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 5万元以上。(153条)
3.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l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l 条)。
4.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l万元以上的(203条)。
5.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一 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
大以5000 一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
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 10克以上(348条);
注意: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
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种植罂粟 500株以上(351条)。
8.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
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构成犯罪,而因贪污、受贿判处死刑的要求个人贪
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383条)。
9.挪用公款罪——三种行为方式中,“进行非法活动”以 5千元至 l万元为
起点,而另外两种方式以 l万元为起点(最高法院1998 年4月6日《关于审理
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转化犯情形
所谓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丽使其行
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
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
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
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
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
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
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见第292
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
伤害。)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
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
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贩卖,可见前者不
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
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 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
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
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
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可见,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
仍定挪用公款罪,只不过根据该《解释》第5条以及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
从重处罚罢了,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三)包容犯情形
所谓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质
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
罚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见239条,行为人在实
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
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
该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虽然足以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
罪构成,但依法对该行为不单独定罪评价,而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情形,被绑
架罪所包容。)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与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 行为
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该奸
淫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
罪行为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
卖淫的行为,该引诱、强迫卖淫不单独定罪,而作为拐买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被
其所包容)
3.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 0 0 1年5
月2 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
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
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
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
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
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非法拘禁行为或妨害公务行
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见321
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
境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
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而作为走私、贩卖、制造、
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构成,被其所包容。)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
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
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
成,被其包容);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见358条,组
织行为本身
是~个复合行为,组织卖淫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行为方式,包括强迫
他人卖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等,对这些行为都不应单独罪,而作为组
织卖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可以认为被组织卖淫罪所包容)。
(四)亲告罪
所谓亲告罪是指被害人亲自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的刑事犯罪,即告诉
才处罚的犯罪。这类犯罪尚不完全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
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远远大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围。
1.侮辱罪(见246条,但当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见246条,但当诽谤行为严熏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见257条,但当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
外);
4.虐待罪(见260条,当当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见第270条)。
此外,还应注意刑法第 98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
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表明亲告罪并非是绝对亲自告诉才
处理)。
(五)刑法典中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
犯罪行为的对合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人及其所指向对象互为相对人,彼此依存,
缺一不可。这种对合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双方行为人均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
称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和只有一方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合关系(简称非彼此俱罪
的对合关系)。在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中,又可分为彼此同罪和彼此异罪的两种
情形。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1、彼此同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相对人)均构成同一犯罪,理论上
一般也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属于对合犯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5条):
(2)串通投标罪(223条);
(3)重婚罪(258条,注意相婚者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在于其明知对方有配偶
而与之结婚);
(4)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80条第l 款);
(5)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281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350条);
(7)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352条)。
2、彼此异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虽然均构成犯罪,但刑法分别规定
了不同的罪名、各自独立定罪量刑(也属于对合犯的类型)。主要有:
(1)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J63条与第764条);
(2)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
合同失
职被骗罪(224条、167条和406条):
(3)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17l 条);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非法购买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5)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0条与24l 条);
(6)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312条,注意形成对合犯的前提是销售者所销
售的并非自己或其参与共犯的赃物);
(7)受贿罪与行贿罪(385条与389条):
(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条与391条):
(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条与316条);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条与151.153条):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条与 140
---148条):
(12)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415条与322条);
3、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
所谓非彼此俱罪的对合关系,即双方行为人中只有一方构成犯罪,另一方则
不构成犯罪,这种对合关系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因为另一方
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刑法为缩小打击面而未将其作为犯罪处理。主
要有:
(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与购买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2)非法销售间谍器材罪(283条)与非法购买间谍器材的行为:
(3)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325条)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的
行为;
(4)倒卖文物罪(326条)与购买文物行为;
(5)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327条)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的行为;
(6)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7)贩卖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与购买伪造高校学历、学位证明
的行为(前者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刑法第280第2款的伪造事业
单位印章罪论处,而后者不构成犯罪);
(8)贩卖毒品罪(347条)与购买毒品的行为(注意,如果购买毒品的目的不能
证明是为了贩卖、且数量未达到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则购买
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