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分则罪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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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重点罪名解析与案例分析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重点罪名解析与案例分析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重点罪名解析与案例分析简介:刑法是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而在刑法中,犯罪行为的分类和罪名的解析更是考研学子需要掌握的重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刑法重点罪名,并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重的罪名之一,它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两种情形。

在考研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对应的量刑标准。

案例分析:2018年,北京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命案。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一次争吵中,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死。

经鉴定,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故意,并且李某因此死亡。

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张某将面临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罚。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考研复习中,需要掌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以及国家关于反腐败的相关政策措施。

案例分析:2017年,北京某政府部门的一名公职人员李某,在担任部门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伪造报销凭证以及虚报报销金额,非法获得巨额财物。

经调查,李某的违法行为涉及数百万元的公共财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将面临贪污罪的指控,可能面临数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对于考研学子而言,需要重点掌握该罪名的具体行为对象、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等知识点。

案例分析:2019年,北京一起家庭暴力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精神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多次对妻子造成身体伤害,严重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权利。

经警方介入和司法鉴定,王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将面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指控,可能面临有期徒刑的刑罚。

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

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

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分类解释(刑法分则)发布时间:2006-05-13总述罪名为考察重点,每年试题的重复率相当高,这些罪名是一定要掌握的。

在以下的分类中,我将不再采取总则那样一个一个知识点的讲解,而是着重解说这些重点罪名。

1、罪状:罪状分为四类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要注意某一法律条文的罪状认定,以外的法条分析都是必考的,但是这两年的法条分析换了考法不再考这个知识点了。

但是还是要了解的。

2、法定刑,记住我国刑法中基本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有少部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2000判断]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只要实施了放火或者爆炸的行为而又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考试的时候肯定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1、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超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格,未造成其他后果。

法硕联考XX所要考查的罪名总结

法硕联考XX所要考查的罪名总结

1。

用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用放火.等方法破坏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规定的罪名,不以罪论处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等行为的数罪并罚以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的则数罪并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或依法配置民用支的人员或单位6。

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从重,以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故意。

12。

罪:个人和单位.故意13、集资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14。

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分则及其他章节部分刑法分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分则若干章节中,即要求广大考生认真熟练掌握若干重点的罪名。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0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的1/3。

其中分量比较重要的几个章节主要包括: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第九章的渎职罪。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的、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1.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相关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广播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的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侵占犯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及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重婚罪与破坏军人婚姻罪在客观方面的差异。

8.强奸罪以及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法硕考研之刑法新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

法硕考研之刑法新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

法硕考研之刑法新大纲要求掌握的罪名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叛逃罪(新增)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新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新增)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新增)遗弃罪五、侵犯财产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新增)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新增)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新增)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新增)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七、贪污贿赂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八、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法硕刑法复习 这些“罪”应该如何区分

法硕刑法复习 这些“罪”应该如何区分

2015法硕刑法复习这些“罪”应该如何区分*既遂概念:实质:对法益造成“已然”侵害(实害或危险)。

形式:行为完整实现了正条构成要件内容,达到适用正条法定刑处罚的标准程度。

*通说:结果说。

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盗窃罪、抢劫罪、侵夺罪、侵占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都以取得、控制他人财物的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标准。

常见罪既遂如下:1.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例: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待甲实施绞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

例:甲、乙二人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丙开枪,其中一枪击中丙的头部,另一枪击中丙的心脏。

事后虽能证明两枪均足以立即致人死亡,但无法进一步证明究竟谁击中何处以及哪一枪先击中被害人。

结果无法确证谁造成的,罪疑从无从轻,甲乙皆未遂。

2. 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结果例:甲本想砍掉乙的一条腿,一刀下去见乙大腿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乙送到医院。

经治疗保住了腿,但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3.盗窃罪:既遂:对财物“取得了占有”(控制说)为既遂,同时被害人对财物失去控制。

(1)在严密管理控制场所盗窃大件物品,如他人居所、院落盗窃,出控制区域为既遂。

司法解释: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盗窃罪未遂。

08试题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

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

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C】(2)小件物品,控制或隐匿为既遂,不以出控制区域为必要。

即使还处在被害人支配的空间也是既遂。

A在商店里将体积较小的货物藏于怀中的;B将他人家中原置于明处的首饰,以他日取得的意思藏于墙缝的;(3)将窃取并已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毁弃的;(4)赃物逃走时被原占有者或者警察发现、追踪而在极短时间内将窃取财物归还的,盗窃既遂。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

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天津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常见罪名及其构成要件总结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指犯罪人故意实施暴力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重伤,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实施暴力行为,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或者重伤。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实施性关系,即犯罪人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四、抢劫罪: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人员较少的或者没有其他抵抗的情况下,抢夺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抢夺他人财物,即犯罪人将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以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五、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指犯罪人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毒品,并以牟利为目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毒品;以及以牟利为目的。

六、盗窃罪: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被害人许可的情况下,盗取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主观有意实施该行为;客观方面是盗取他人财物,即犯罪人把他人财物非法侵占为己有。

七、故意破坏财物罪:故意破坏财物罪是指犯罪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他人财物,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的破坏,并有预期的结果;客观方面是破坏他人财物,即犯罪人对他人财物进行了毁坏。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法硕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以下是中国刑法分则的部分罪名:
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3.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罪。

4.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5.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6. 过失致人死亡罪。

7. 故意伤害罪。

8. 强奸罪。

9. 强制猥亵、侮辱罪。

10. 非法拘禁罪。

11. 绑架罪。

12. 拐卖妇女、儿童罪。

13.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4. 侮辱罪、诽谤罪。

15.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16. 遗弃罪。

17.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8.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19. 劫持航空器罪。

20. 劫持船只、汽车罪。

2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2.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3. 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以上是部分中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独特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以及相应的法定刑罚。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行为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读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读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读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读在刑法学复习中,对于重要罪名的深入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山西省考研法学中刑法学重要罪名进行解读,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相关知识。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学中重要的罪名之一。

根据中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造成死亡后果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人的生命权,社会对此进行了严格的惩治。

在故意杀人罪中,故意成为关键要素。

故意是指主观方面的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有意实施这一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杀人故意和客观方面的死亡结果。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宅、仓库、交通工具或其他场所,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学中,盗窃罪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名。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的盗窃行为和主观方面的盗窃故意。

盗窃行为是指秘密侵入他人场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非法性,但仍然进行盗窃行为。

三、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者侵占、挪用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贪污罪属于腐败犯罪中的一种,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贪污行为。

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由公共财物支付的款项、物品或者其他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故意则是指明知该行为的非法性,但依然坚持进行。

四、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作为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

受贿罪是腐败犯罪中的一种,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的受贿行为和主观方面的受贿故意。

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作为谋取私利的行为。

而受贿故意是指明知该行为的非法性,但仍然坚持进行。

教你记住刑法分论所有罪名(一共102个)

教你记住刑法分论所有罪名(一共10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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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试专业课刑法分则部分,罪名繁多,yodoo为了好记,根据09年考试分析,特别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建议只看蓝色字体部分、罪名轻重没有排序),囊括了法硕考试刑法中所有的罪名,一共102个。
(一)间谍说(危害国家安全罪4个)
间谍煽动民众提供分裂国家的情报。
(依次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
(三)小A、小B、小C堕落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1个)
' X9 R" V: R$ [! G9 _(依次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货币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
# C: i: f! Y& L1 s" d(四)小D的不幸与幸(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个)
' S' i" V1 X5 u' {小D3岁被虐待,5岁被遗弃,7岁被拐卖,9岁被绑架,11岁被雇佣从事危重劳动,她怒了,开始路见不平。先是故意伤害了侮辱他人的张三,接着杀死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李四,过失杀死诬告陷害好人的王五,最后非法拘禁了诽谤和强奸他人的赵六,若干年后,小D因为重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没有报复陷害,没有刑讯逼供,因为公安局正忙着抓捕破坏选举的罪犯,小D幸也。

法律硕士考试罪名及特色

法律硕士考试罪名及特色

法律硕士考试罪名及特色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2.分裂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

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

4.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

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

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

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

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析

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析

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析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要罪名解析在法学复习中,刑法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科,对于考研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熟悉掌握刑法学的重要罪名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黑龙江省考研法学的角度出发,对刑法学重要罪名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最重的罪名之一,也是对生命权保护的最高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具有故意行为、犯罪客体为生命、犯罪结果为死亡并有直接因果关系。

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理解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是至关重要的。

复习时应注重分析犯罪主体的故意行为、犯罪客体的生命以及犯罪结果与故意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刑法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罪名,对于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财物客体、价值主客观要件。

在复习盗窃罪时,考生需要重点分析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如非法占有的行为,以及财物客体的含义,即非法占有的具体财物。

三、强奸罪强奸罪是刑法中涉及到性侵犯的罪名之一,对于保护人身自由和人身权益具有特殊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人具有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女性作为受害人、事实基础。

在复习强奸罪时,考生需要关注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加害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即强行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以及女性作为受害人。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刑法中针对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罪名,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

在复习贪污罪时,考生应关注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占公共财物以及数额较大的界定标准。

五、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刑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罪名之一,对于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具有特殊意义。

刑法分则罪名 法考

刑法分则罪名 法考

刑法分则罪名法考一、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为了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有预谋实施杀人行为;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实施一系列危害生命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刑罚也相对较重。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但我国实行死刑缓期执行政策,大部分故意杀人罪犯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故意杀人罪犯主动投案自首或立功立业,法院也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刑罚。

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侵入他人住宅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一种财产犯罪,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权益的侵害。

要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人以秘密手段进行犯罪行为,即悄悄地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场所;成功实施盗窃行为,即从被害人处获得非法财物。

盗窃罪的刑罚较为灵活,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法院可以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实施殴打、打击、踢踹等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轻伤或重伤的犯罪行为。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伤害结果,即被害人是否死亡。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并有预谋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实施一系列危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身体受伤。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程度与伤害的严重程度有关。

一般而言,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而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则会面临更重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四、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的犯罪行为。

2022年刑法分则重要罪名对比分析

2022年刑法分则重要罪名对比分析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旳便利,索取她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利益旳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旳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旳行为。

两者旳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旳范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涉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旳人员(2)犯罪目旳旳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旳公共财物为目旳;受贿罪在主观上体现为以非法占有她人或者其她单位旳公私财物为目旳。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旳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旳对象既涉及公共财物,也涉及公民私有旳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措施,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旳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运用职务之便向她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旳界线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旳工作人员,A运用职务上旳便利,挪用本单位旳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她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旳,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旳,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旳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她单位旳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旳便利将本单位旳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旳行为。

两者旳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旳客体是本单位资金旳使用权,职务侵占罪旳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旳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旳资金,而职务侵占罪旳犯罪对象涉及自己所在单位内旳其她财物,涉及不动产等。

(3)犯罪目旳不同。

挪用资金罪旳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旳目旳,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旳资金,职务侵占罪旳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旳目旳。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旳界线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旳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措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旳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旳,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旳行为。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常见罪名解析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常见罪名解析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常见罪名解析刑法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研究罪名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熟悉常见的罪名及其解析是备考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常见的刑法学罪名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考生了解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罪之一,指的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结果,即导致他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主观要素应当具备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

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结果,即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致人死亡三个不同的罪名。

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需要熟悉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细节。

三、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被抢劫的财物属于公私财产、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抢劫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刑事追究和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行为等。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被认为是一种普通刑事犯罪,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考生需要熟悉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从而准备应对考试中的相关题目。

五、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缺乏真实意思等。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备考的关键。

在考研法学的学习过程中,熟悉常见的刑法学罪名及其解析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硕士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

法律硕士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及非中国公民
故意
(没有认识到是国家秘密,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误认Biblioteka 对方是境内机构,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犯本罪,处5-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主观上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构成间谍罪。
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使尚未从事间谍活动也成立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国家的安全与利益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的行为不要求达到一定的结果程度。
共同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罪名
概念
侵犯的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法定刑
其他
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国家的统一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向不特定人或多数人,以文字、语言、图像等方式鼓动宣传。(出版物、互联网、利用邪教、利用突发疫情制造传播谣言)
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
直接故意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5年以上。
行为犯;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的,从重处罚。

司考法硕必备--刑法修正案(九)对比及解析

司考法硕必备--刑法修正案(九)对比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法条对照及评析(全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 废除了嫖宿幼女罪, 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

修改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一、新增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犯罪分子]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

//2016年高端教材《考点解析》P51☼1刑法第37条之一对照上文绿色修改。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修改前: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修改后: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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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比较-[]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A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B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依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对象为公共财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不同。

贪污罪中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没有职务上的便利。

(4)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挪用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意图永久非法占有。

行为人挪用后潜逃的,挥霍后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以及抢险,救灾等特定款物,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4)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帐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帐簿的行为。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我国现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禁止泄露的有关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特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

此罪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犯罪主体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或知悉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本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6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的场合不同。

窝藏,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犯罪主体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犯罪对象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7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况,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伪证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象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为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以前。

8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A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B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C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司法公正,伪证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司法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

徇私枉法罪限于利用司法职务之便,而伪证罪无利用司法职务之便的行为特征3)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而伪证罪的犯罪主体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9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2)发生的场合不同。

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3)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或工作人员。

8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地窃取或者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别略10抢劫罪与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

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1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的严重后果,破坏交通工具也往往会毁坏交通设施;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的直接指向对象为: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为轨道,桥梁,隧道,公路,航道,灯塔,机场,标志等交通设施。

1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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