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刑法(分则)总结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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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考点总结

一、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凡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盗窃罪。

*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 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其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

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

* 再次,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 最后,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

刑法分则是刑法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犯罪类别的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分则的知识点进行整理:一、刑法分则的基本原则1.犯罪责任原则:人人生而平等,凡自由之受限制必经合法程序,不必罪则应免此原则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了犯罪行为的公正定罪。

2.法无禁止即可为:意思是在法律规定以外的范围内,公民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3.犯罪事实精确认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必须进行明确具体的事实认定,不能凭主观臆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犯罪的种类1.犯罪行为的分类:刑法将犯罪行为划分为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两类,普通犯罪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等,特殊犯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从事的犯罪行为。

2.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根据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即犯罪、重大犯罪和特别重大犯罪,严重程度不同,刑罚幅度也不同。

三、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要件:即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主体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四周岁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特殊限制、辅助人的特殊规定等。

2.犯罪客体要件:即犯罪行为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要件:即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和情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未必的区别等。

四、犯罪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中,犯罪和刑罚是密切关联的。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以及与刑罚相关的附加刑和自由刑等都是在刑事责任基础上确定的。

2.刑事责任的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和依法撤销刑事责任能力人等不具备刑事责任的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理措施。

五、刑罚的种类和适用1.刑罚的基本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2.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刑罚适用原则,主要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原则等。

司考刑法总结

司考刑法总结

司考刑法总结[Introduction]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规定了社会中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

对于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法的内容和原则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知识进行总结和归纳,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刑法知识。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刑法的总体原则是依法定罪、量刑和执行。

依法定罪是指只有依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由法院进行定罪。

量刑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执行则是指将判决书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执行,确保刑罚的有效性。

[Elements of Criminal Offenses]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财产。

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实施者,包括故意犯、过失犯和共同犯。

犯罪的行为是指犯罪人通过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规范。

犯罪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必要条件。

[Classification of Criminal Offenses]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犯罪分为罪和非罪。

罪分为罪和轻罪,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如盗窃、强奸等,轻罪是指较轻的犯罪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等。

非罪则是指法律不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如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iability]刑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确定了犯罪责任的归属,即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和个人犯罪责任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处相应的刑罚,禁止任意拓展刑事犯罪的范畴。

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是指犯罪的轻重应当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不得过轻或过重。

个人犯罪责任原则是指只有犯罪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将犯罪人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司法考试笔记分享——刑法相关知识点
▲不得假释的情形:累暴徒十不假释
一、累犯
二、因犯下列(八宗罪)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绑架
6.爆炸
7.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绑架爆炸暴力/投危
▲可以限制减刑的情形有:死缓累犯八罪限减刑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二、因犯“八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不得缓刑的情形:罪首累犯不缓刑
《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8种罪:
1.故意杀人
2.放火
3.强奸
4.抢劫
5.贩毒
6.爆炸
7.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投放危险物质
记忆联想:杀人放火奸抢劫/贩毒投危(毒)/爆炸/故重伤死
▲注意▲“8种罪”与“八宗罪”的第5个和第7个不一样。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记忆联想:故杀、故伤死、残重残、情节恶。

(不死则残)。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总结一、罪名及罪刑1. 罪名的认定罪名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形式化的描述,通过罪名来区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

刑法分则对于罪名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包括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自首、妨害作证等。

法律对于不同的罪名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2. 罪刑的确立罪刑的确立是指根据罪名认定犯罪行为,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确定有一定的程序规定和刑法规定,包括对于量刑的原则、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或者单位。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等。

2.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或者对象。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客体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国家机关等利益的保护。

3.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法定条件。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故意、过失、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要件的认定和判断。

三、刑罚的适用1.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于其所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刑法分则对于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刑法适用、行为能力、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规定。

2. 刑罚的种类刑罚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定的处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主刑和附加刑的具体规定、对于罚金、有限自由和剥夺自由、死刑等刑罚的规定。

3. 刑罚的量刑刑罚的量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具体判决刑罚量的裁定。

刑法分则对于刑罚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定刑和自由裁量刑的规定、对于情节和性质的考虑等。

四、刑法适用1.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适用刑法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刑法分则对于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对于法律溯及力、刑法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的适用等。

2. 刑事法律程序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规定。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个月总结知识点一、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一般原则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关系所作的规范性规定。

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比例原则、法无不公等原则。

2.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刑法政策的基本原则,国家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刑法基本概念刑法中的基本概念是指在实践中所认识的关于刑罚的性质、目的、法定等特殊概念。

4.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一定要在法律上所规定的,不得随便由裁判人员所处置,刑罚必须依法规定所执行。

5. 翻案检察权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所执行翻案检察权是用于确认职能部门动用减刑失效的职权。

6. 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罪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罪是指犯罪活动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权利。

7. 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8.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财产或者侵吞、骗取的犯罪行为。

9. 评选罪评选罪是指以承诺批准为条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索要或者接受财物的犯罪行为。

10. 权力、地位对腐败犯罪的影响权力和地位对腐败犯罪影响着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11. 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借助法律手段,取缔腐败犯罪并加强自身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管理方式。

12. 审判决定程序规范审判决定程序规范是指在审判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确保所作判决合法有效的程序规范。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概念指在民法中涉及的基本性概念。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包括自愿性原则、权利平等、自愿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3. 客观证据标准客观证据标准是指在法律审判中,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所必需的证据标准。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刑法分则知识点司考真题总结

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1、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注意:①间接故意情况,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②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指“他人”)。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

所以,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

注意:本人堕胎不构成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损害尸体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如果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①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非法,不包括正当防卫和执行公务的杀人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作为的有枪击、刀砍、斧劈…不作为的是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制人死亡的。

(三)处罚《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四)各罪区别: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2、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炸等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

区分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①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爆炸等罪定性②反之,以故意杀人罪定性③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3、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定重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结束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或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后,为灭口逃避侦查而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五)转化犯(以下以故意杀人罪论)①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38条)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7条)③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248条)④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89条)⑤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292条)(六)并罚情况(数罪并罚)①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故意杀害的;②实施保障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③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的;④组织他人偷约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一)

罪刑各论概说 ⼀、罪状: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杀⼈的”,第233条的“过失致⼈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

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所知、勿需具体描述。

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

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般⼈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便是引⽤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的罪状。

之所以采取引证罪状的⽅式,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中已有规定,勿需重复描述。

引证罪状的特点是,条⽂简练,避免重复。

空⽩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刑法或⽩地刑法。

从它没有具体说明犯罪的构成特征来说,是空⽩罪状;从它指明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令⽽⾔,是参见罪状。

不过,我国的刑法分则中,没有典型的空⽩罪状,因为被称为空⽩罪状的条⽂,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

例如,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数量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及真题解析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1、构成要件内容为,国家(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刑法、刑诉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人们的违法行为,才是刑法规范的对象)。

2、构成要件内容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实施的行为。

3、构成要件内容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效力: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其他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是适用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2、时间效力:从时间上看,我国刑法适用于从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以后的追诉期限以内。

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依照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来确定。

四、犯罪的形态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六、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免除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四种。

七、刑罚的具体运用1、量刑: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

2024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知识点: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处罚措施。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出现的《刑法》复习知识点:1.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种类、幅度,同时要求对犯罪行为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不合理的处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和幅度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分为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从犯责任包括教唆、帮助、包庇等。

4.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5.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违反刑法目的、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犯罪后果,但具有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犯罪后果的心理状态。

6.犯罪量刑:犯罪量刑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幅度的过程。

犯罪量刑应当遵循刑法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7.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犯罪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分为犯罪的实行和犯罪未遂。

犯罪的实行是指犯罪人已经完成主观和客观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犯罪后果的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外界原因无法完成的行为。

8.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犯罪时能够根据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能够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心智状态和认识能力。

9.刑事立案:刑事立案是侦查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行为。

10.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过程。

11.刑法常见罪名:刑法中包含了众多的罪名,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贩毒、聚众斗殴等。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系列笔记导言: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掌握好刑法的相关知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刑法基本原理、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刑法的笔记。

希望这些笔记对大家备考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第一章刑法基本原理1.1 刑法的基本任务刑法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刑事制裁,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

1.2 刑法的立法原则1.2.1 人民主权原则刑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人民的立场出发,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罪行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规定,不得有逆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3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行与刑罚应相适应,即犯罪行为的轻重应与刑罚的轻重相对应。

1.2.4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原则刑法立法应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等和公正。

第二章各类罪名和其构成要件2.1 故意犯罪2.1.1 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起争执,持刀将乙捅伤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2.1.2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与乙纠纷不断,持棍棒将乙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2.2 过失犯罪2.2.1 过失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死亡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驾驶车辆时因违章行驶导致撞到行人致其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

2.2.2 过失伤害罪构成要件:过失、违法行为、伤害后果。

案例分析:某甲因醉酒驾驶车辆与乙相撞,导致乙受伤,构成过失伤害罪。

第三章相关案例分析3.1 盗窃案例分析案例:某甲趁乙不备之际,将乙的手机偷走。

分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别人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该案例中,某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违法程度较高。

3.2 抢劫案例分析案例:某甲持刀将乙抢劫,并夺走其现金。

分析: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学分则部分+重点归纳

刑法各论:也叫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以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研究内容以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抽象——具体一般——个别犯罪的分类:我国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有罪刑单位的条文(规定了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和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主要作用是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选择法定刑和援引法定刑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性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具有特殊性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单位犯罪之外都是自然人大多数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数为积极作为少数为消极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满14即可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多数故意少数过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犯罪客体: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的行为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多由故意构成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之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仅两个罪为单位犯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犯罪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个别为过失侵犯财产罪: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既有一般主体(抢劫满14即可构成)也有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自然人一般主体(贩卖毒品满14即可构成)少数为特殊主体(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传播性病罪)个别可由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为故意个别可由过失构成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犯罪客体:公务活动的廉洁性犯罪客观方面: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犯罪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客观方面: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为一般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分则的总结数罪并罚1、①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撞死,或挂带被钩受害人逃跑,数罪并罚。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这三种情况,数罪并罚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6、保险诈骗,采用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数罪并罚7、侵害著作权,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8、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9、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受害人的,组织、引诱、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10、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11、明知是枪支而盗窃①盗窃后藏于家中②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12、①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损坏车辆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14、实施第140 至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1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 条第2 款)。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2021年司法考试笔记整理刑法

司法考试笔记整顿——刑法宋杰考点一:刑法基本原则命题要点一:罪行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1.《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没有减轻惩罚情节,但依照案情需要减轻惩罚,必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干减刑。

2. 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导致了社会秩序眼中混乱,才也许当做犯罪行为定罪惩罚。

3. 对于“医闹”事件,如果医院过错在先,虽然家属存在过激行为,也是情有可原,不能容易将其认定为犯罪行为。

4. 刑法中禁止令仅合用于管制和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其合用不得妨碍犯罪分子正常社会生活。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规定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成立犯罪。

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行为在客观上不能危及公共安全,故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有关犯罪。

7.据不容许为了所谓效率而突破司法程序规定。

8.社会主义法制本质规定是执法为民,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本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正体现了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规定。

9.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其理念和内容不但约束立法者,同样约束司法者。

10.刑法规范具备行为规范性质,即通过立法、司法与执行,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

1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①尚未导致严重后果,②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③并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刑法具备法益保护机能与权力保障机能。

命题要点2:罪行法定原则内容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成文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罪刑法定;刑罚法规恰当——拟定罪刑法定。

2.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不同犯罪行为有不同描述方式,而描述方式自身跟明确性与否并无直接关系。

4.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不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

5.实现刑与罪均衡协调;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注重犯罪人人身危险限度消长变化状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命题要点3:刑法解释1.只有解释结论和解释办法判断皆对的,该命题才对的2.在“捏造事实诽谤她人”规定中,“捏造事实”属于预备行为,“诽谤她人”才是实行行为,只要明知是捏造事实而散布并诽谤她人,虽然同样成立诽谤罪,但没有捏造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捏造事实”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不同仅仅在于解释主体和效力不同,在解释办法和技巧方面没有差别4.由于破坏大型拖拉机也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害成果,故可以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汽车”,但上述解释结论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5.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其中伪造就涉及“变造”这一体现形式6.相比较毒品犯罪中特别再犯制度,累犯是更严肃量刑情节(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而特别再犯只是从重惩罚),既然不满18周岁人不成立累犯,那么就更不能对其合用更轻特别再犯制度(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7.某种解释办法被容许,并不意味着运用该解释办法出来解释理论合理8.盗窃信用卡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属于法律拟制,没有该规定,本来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该条文将这种情形规定为盗窃罪9.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候必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去解释,不能随意创设新刑法罚则10、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存在冲突时,直接合用立法解释,而不能合用司法解释10.将盗窃罪对象“公私财物”解释为“她人财物”是平义解释(也可以理解成固然解释,即法条规定本来就是这个意思)11.出售假币罪中“出售”不能涉及购买行为(该解释结论属于体系解释)12.携带凶器抢夺中凶器是指性质上凶器和用法上凶器13.立法解释把信用卡范畴进行了扩大理解,包括其她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某些功能电子支付卡14.将“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关于规定不应当公开事项,缩小了该词普通含义,属于缩小解释考点二:刑法合用范畴命题要点一:刑法空间效力1.长途汽车进入外国境内,不合用旗国主义2.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一某些发生在国内领域内,就属于犯罪地在国内,国内对全案具备管辖权,合用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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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判处管制和拘役的犯罪分子的薪金问题管制拘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有期徒刑刑期折抵死刑的两种方式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吗死缓可以由谁判决 谁核准不得适用死刑的人 ()不满18周岁 ()怀孕的妇女 ()75周岁有没有例外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死缓结束的后果?有重大立功的?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限制减刑的条件?时间?罚金数额比当前拥有财产少的?减免罚金属于减刑制度吗没收财产的限定 什么人 什么钱没收财产必须全部没收吗同时罚金和没收财产只限于什么情况 怎么罚什么时候 ()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工具怎么处理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 从什么时候起算有缓刑的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对犯罪分子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 必须当事人申请吗是否可民事赔偿 罚金 谁优先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条件具体内容?赔偿损失需要当事人申请码职业禁止的犯罪内容要求职业禁止起算点违反人民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从重从轻 包含本数吗 减轻 包含本数吗没有法定情节就不能减轻对吗累犯的法律效果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罪行 刑罚 年龄 时间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何理解执行完毕 只判处附加刑?缓刑的?假释的?一般自首 投案对象一定是司法机关对吗投案后又逃跑的?又回来的形迹可疑被盘问而交代是自首吗被纪委调查 在身边发现犯罪工具的 而交代行为的是自首吗交代别人的犯罪事实算自首吗翻供但在什么时候前又供述的算自首特殊自首 准自首和一般自首的区别供述的罪行有什么要求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的呢坦白和自首的关系立功必须是本人行为吗揭发同案犯怎样才立功死亡的可以吗 正当防卫的可以吗 告诉才处理的可以吗线索来源要求要求其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对吗数罪并罚最高刑期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判处有期徒刑与管制的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漏罪新罪数罪并罚?不得缓刑的对象可以缓刑的条件附加刑可以免除吗应当缓刑的条件缓刑考验期起算时间考验期间新罪漏罪都不得再次宣告缓刑对吗减刑适用被判处。

?重大立功是可以减刑还是应当减刑减刑后实际最低执行刑期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被判处死缓的累犯或者暴力犯罪分子 减为无期后实际最低执行期?减为25减刑由()向()提出减刑建议书无期减为有期 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有期刑期假释适用被判处。

?有例外吗死缓的可以假释吗应当假释的情形不得假释的情形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无期?假释考验期起算可以还是必须适用社区矫正追诉时效例外?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案件在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特赦由谁决定 谁发布间谍罪同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同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行为叛逃罪的主体叛逃罪两种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判处用放火爆炸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没危害公共安全的用放火爆炸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的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社会秩序明知狗有狂犬病,扔在垃圾箱中将干燥剂假装病毒寄给领导引起社会恐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实施其他犯罪帮助恐怖活动罪 内容 既遂标准是实施了恐怖活动对吗?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上述罪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虚假还散播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内容 区分帮助犯劫持航空器既遂标准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毁损劫持航空器并将航空器抢走劫持航空器又抢劫乘客财物劫持船只汽车罪同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劫持火车电车,足以发生倾覆危险 什么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既遂标准 抽象还是具体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盗窃枪支和普通财物之间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盗窃之后意外发现属于枪支而非法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两种情况明知他人使用枪支杀人还非法出租出借的丢失枪支不报罪 构成要件车辆所有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醉酒或者车未年检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死下车休息时后面的车追尾 害怕逃逸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为隐匿罪迹导致被害人溺死等危险驾驶四种危险驾驶同时交通肇事醉酒驾车又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检查,妨害公务的在公路上货运超载超速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明知对方醉酒唆使其驾车回家 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醉酒在行人较多的路段、雨雾天高速行驶,高速上追逐竞驶安全事故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时谎报伤亡数目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构成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既遂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 既遂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 既遂标准假药的范围生产的范围医疗机构知道是假药而使用的违反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代购少量药品不认为是犯罪药品对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既遂标准有毒有害范围在非食品(药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既遂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范围假药罪劣药罪竞合 有没有限制?有毒有害食品 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竞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 有没有限制?知道某人走私物品还向其收购的变相走私的通俗含义变相走私的限制?与走私犯通谋,为其提供资金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走私变造的货币走私文物境内到境外;境外到境内走私淫秽物品罪有什么要求?走私后又贩卖牟利的一次走私多种对象走私文物罪的故意走私了武器弹药误将伪造的货币当做变造的货币走私误以为走私是普通货物实际走私了淫秽物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要求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吗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收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什么罪?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行贿行为的被非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给予财物都不认定为犯罪吗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工作人员乙十万,事后发现乙是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行为人明知对方实施诈骗还签订合同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私自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出售给自己亲友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的区别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购买假币又使用的丙趁卖淫女甲与嫖客乙发生关系时将包中一万元现金拿走,为不让其发现现金被盗将假币放进去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欺骗他人交付真币再将假币退换给他人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基本范围只要掩饰上游犯罪所得就是洗钱罪对吗没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 没收指什么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就成立高利转贷罪对吗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时有非法占有目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区别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什么罪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金融诈骗罪中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采取欺骗手段使别人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集资诈骗罪废除了死刑。

签发空头支票就成立票据诈骗罪对吗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交付给对方的货到付款 给的是空头支票捡到信用卡后在ATM上使用的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用该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对人?对机器?甲为顾客办理存折后自留了银行卡,后用ATM取走五万抢劫信用卡 后来对ATM或者人使用第三者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的而使用盗窃并使用信用卡透支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不具备该主体资格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客户保费保险事故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成立提供虚假文保险诈骗行为的着手保险诈骗行为的既遂制造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成立犯罪之后进行保险诈骗的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成立犯罪 之后还没来得及保险诈骗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要求妨害税收征管最都是单位犯罪对吗逃税罪的阻却事由阻却事由的例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只有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的实行行为抗税罪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收受他人给付货物以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而跑路的(没虚构事实)?非法使用POS机空刷信用卡套现暴力强迫交易把人打成重伤或死亡的虚假广告罪 骗取他人财物又成立诈骗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处罚对象中介组织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可以是作为吗劳动报酬经法院责令拒不支付对吗主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故意毁坏的两种学说挪用资金罪的数量和目的限制?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归个人使用的?妨害公务罪的加重情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盗窃居民身份证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吗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居民身份证?比较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和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聚众斗殴罪 惩罚谁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 要求一定要有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保护伞吗在赌场接送人员看场发牌坐庄的追究刑事责任吗 例外?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吗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同时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试题答案的要求 提供时间的要求同时触犯泄露国家秘密罪代替考试罪中替考人和被替考人是共犯关系对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惩罚对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惩罚对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传播范围有限制吗 私下可以吗聚众淫乱罪的惩罚对象只要做伪证就成立伪证罪对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吗犯罪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且事前通谋的旅馆业人员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都是窝藏包庇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以是单位吗本人可以成立吗妨害作证罪只有暴力阻止证人作证一种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失)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那数罪并罚是什么情况?为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倒卖文物罪的倒卖范围?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只要盗伐林木就成立盗伐林木罪对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没有数量要求武装掩护走私贩卖毒品的暴力抗拒检查的利用教唆未成年走私贩卖的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知道其走私但是为其作掩护的成立包庇毒品份子罪对吗事先通谋为其包庇的?在家里看见别人吸毒不阻止?发现同租的租客吸毒的不阻止?组织他人卖淫并有杀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未组织买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就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吗介绍他人嫖娼的成立引诱容留介绍嫖娼罪对吗引诱幼女卖淫罪 知道是幼女和不知道?伪造证件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立贪污罪吗贪污罪和侵占盗窃诈骗竞合的时候怎么算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的区别贪污罪一定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吗贪污罪从秦减轻的情况 p76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还给他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 金额时间规定?有能力归还挪用公款且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区别??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罪一定要求为他人谋取到利益吗他人包括单位吗?利益只限不正当利益吗受贿后实施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有例外吗行贿罪的对象是谁?利益只限不正当利益吗被索要后给可以吗 勒索可以吗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对象和行贿罪的关系??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包含关系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哪一类犯罪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强奸罪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管制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可以酌量给予报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两年最高院判处的除外死缓可以由高院判决或者核准 可以由中院判决犯罪时 审判时 审判时审判时年满75周岁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减为无期徒刑减为25年有期徒刑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累犯或者暴力性犯罪 判决时同时决定不受限,可以以后慢慢交不属于犯罪分子本人 合法财产 (非法财产追缴)为家属保留必须生活费不同犯罪(数罪并罚) 先罚金后没收 分别执行判决生效前 正当债务没收上缴国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死刑从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从缓刑考验期满开始计算无期徒刑死刑法院直接判 不能减免民事赔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训诫悔过道歉赔偿损失不需要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刑罚执行完毕之日人或者假释之日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包含 不包含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实施时都满18岁 后罪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 不限制刑罚种类轻重 实施时都满18岁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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