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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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第一节国家性质

一、国家性质概念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

(二)宪法与国家性质

宪法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十分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规定国家制度时,首先要

明确本国的国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法为了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一般不明确规

定其国家的阶级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公开表明其国

家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一)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的确立

1.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理论;

2.根据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新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3.我国宪法对人民民主专政具体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体现;

2.虽然现行宪法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等同。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

(一)工人阶级领导

工人阶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标志。人民民主专政必须由工人阶级领导,这是因为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最富于革命的彻底性、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历史表明,工人阶级只有依靠同农民阶级建立的巩固联盟,才能夺取和掌握国家政权,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

(三)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

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即对最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

(四)爱国统一战线

1、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的联盟。

2、1982年宪法序言对爱国统一战线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第二节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重要的外在表现形态;

2、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活动的系统体制。

(二)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

1、国家性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

2、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三)政权组织形式的分类

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立宪君主制,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2)共和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议会内阁制、总统制、半总统制与委员会制)。

2、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公社制

(2)苏维埃制

(3)人民代表会议制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的区别: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组织原则

(四)我国政权组织形式及其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所要解决的是统治阶级对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以及划分以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权限的问题。

(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单一制:

所谓单一制,就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

所谓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州、邦、成员国)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从国家的法律体系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各自的宪法

(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确立依据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具体国情以及多民族国家的特点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1、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便于行政管理,按照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把全国的领土划分为大小不同、层级不同的部分,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2、行政区划的原则:

(1)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2)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3)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4)尊重历史沿革和文化传统。

3、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

有的省、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市,而州、市下属的自治县、县或区又设乡、民族乡、镇的,属于四级制。

4、行政区划的变更程序

行政区划并非一成不变,当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生变化时,行政区划也要随之变更。但是,行政区划的变更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稳定息息相关,必须慎重对待,以保持行政区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行政区划的变更,包括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行政中心驻地迁移。

第三节国家标志

一、国旗

二、国歌

三、国徽

四、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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