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苏州园区公积金担保条件
苏州园区公积金担保条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苏州园区公积金担保条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苏州园区的公积金担保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公积金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依法缴存的资金,是劳动者的一种经济权益。
而公积金担保则是指在借款过程中使用公积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那么,苏州园区公积金担保的条件是什么呢?借款人必须是符合苏州园区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职工。
只有在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了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借款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积金担保。
一般来说,借款人必须是在园区内稳定就业并连续缴存一定期限的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必须没有任何欠缴或逾期未还的情况,否则将无法获得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借款资料。
在申请公积金担保之前,借款人需要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借款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的借款资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
这些资料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和确定借款额度的重要依据。
借款用途必须符合规定。
苏州园区公积金担保的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规定,一般来说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装修、教育、医疗等方面。
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担保时需要向公积金管理部门说明借款用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借款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
在申请公积金担保时,借款人需要提供证明其有稳定收入的相关材料,如工资单、银行流水等。
只有有稳定收入的借款人才能保证借款按时还款,避免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
借款人必须遵守公积金管理规定。
在使用公积金担保时,借款人必须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按时缴存公积金,及时归还借款等。
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公积金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丧失继续使用公积金担保的资格。
苏州园区公积金担保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借款人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才能获得公积金担保。
只有遵守规定、有稳定收入、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使用公积金,借款人才能顺利申请到公积金担保,实现自己的借款目的。
第二篇示例:苏州作为江苏省的一座现代化城市,吸引了众多人才和企业前来发展。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账户资金作为贷款的抵押或担保,用于购买、修缮、翻建或偿还住房贷款的一种特殊贷款方式。
下面是关于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贷款对象1. 本市职工。
2. 在本市参保职工。
3. 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
4. 低保或特困人员。
二、贷款申请条件1. 年满18周岁。
2. 有本市购房意向。
3. 没有在贷款期间贷款记录。
4. 配偶未有在其他单位或城市公积金贷款记录。
三、贷款用途1. 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2. 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自建、翻建房屋。
3. 用于修缮房屋。
四、贷款额度1. 购买首套商品住房: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80%。
2. 二手房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3. 自建、翻建或修缮房屋贷款:最高可贷款总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
五、贷款利率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利率政策,根据基准利率每季度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在0.5%-1.5%之间。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和抵押物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
六、贷款期限1.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年龄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
七、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单利还本付息等。
还款方式可根据贷款人的需求进行选择,同时还款方式也与贷款期限有关。
八、贷款申请流程1. 缴存满3年可申请。
2. 准备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审核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4. 完成抵押手续。
5. 办理不动产权证。
6. 银行打款,贷款发放。
以上只是对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并不具体详尽。
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具体申请时需要关注最新政策和要求。
刍议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概述(一)实施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必要性1.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可以促进我国中低收入者实现购房。
我国城市消费收入比较高,城市房价一直与人们的收入水平不相适应,人们不容易购买房子,而通过公积金抵押贷款可以实现人们的购房梦。
2.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公积金抵押贷款就是利用城市职工的公积金进行资本的借贷实现其个人目的,它的作用就是可以依据自己的资金信用实现利用公积金的目的。
3.公积金抵押贷款有利于资金的多样化公积金抵押贷款就是通过对于公积金的使用,满足大部分人的资金使用目的,而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通过公积金管理实现公积金的多样化,有利于资金的重复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风险公积金抵押贷款是属于资金借贷关系,只要借贷它就必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我国目前公积金抵押贷款风险主要是: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它的信用制度是否满足信贷的要求;如果发生还贷风险出现,抵押的物质是否能够满足借贷钱物,因此我国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积金抵押贷款还款体制就必须要综合的考虑其中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公积金资金使用控制在风险以内。
实现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要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入手,进行体制方面的控制属于事前控制、而对于房地产抵押的控制属于事后控制。
它也是事后控制风险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房地产作为抵押就不可能实现房地产贷款的进行。
(三)注意事项1.关于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就是具有公积金抵押贷款资格的主体,它的收入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各地对于公积金主体对象的规定主要就是存放公积金业务具有一定的时间,它的经济来源比较稳定。
目前这类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国家行政部门、具有高收入的金融等国有企业、外企企业等部门。
2.关于贷款期限任何形式的借贷都会规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公积金抵押贷款作为我国主要的购房形式,它的还款期限对于城镇居民的购房有着观念的影响因素,一般来说我国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30年以下,但是如果借款人的年龄过长他们的借贷期就会缩短,总之不能超过借贷主体的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原理
公积金貸款原理公积金贷款原理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或还款来源的一种贷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的原理是通过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提供贷款担保,使得购房者可以借助公积金贷款来购买自己的住房。
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必须是已经缴存了一定时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购买的住房必须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住房的面积、用途等。
此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一般来说,账户余额越高,可以贷款的额度就越大。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相对较为简单。
申请人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
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贷款额度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中。
然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相对较低。
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会比商业贷款的利率要低一些,这是因为公积金贷款是由政府提供担保,并且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可以作为还款来源,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因此,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利率,减轻了负担。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较为灵活。
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每月还款金额固定,由于贷款本金逐渐减少,利息逐渐增加,因此前期还款压力较大,但后期逐渐减轻。
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每月还款本金固定,利息逐渐减少,因此整体还款压力相对较小。
公积金贷款是利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提供贷款担保的一种方式。
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者可以借助低利率的贷款来购买自己的住房,并且还款方式也较为灵活。
公积金贷款既可以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又可以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购房方式。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二OOO四月三十日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贷款相关规定
附件:1.阳煤集团职工第一期住房公积金偿还花名表
2.阳煤集团职工第二期住房公积金偿还花名表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6日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支取额度最高为当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担保人提取公积金,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总额超过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余额30%以上的部分,各担保人签字承诺后根据支取相关规定,可以平均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为50万元。
2.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20%,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30%。
3.借款人偿还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
(二)贷款年限
1.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提高为不超过20年。
2.装修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按期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担保人及借款人公积金总额须达到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30%以上(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至少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担保)。
3.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集团公司内部二手房提供过户手续费和《标准价转成本价住房合同》或《成本价住房合同》。
(八)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一百元整。
(九)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者与患者同一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日期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的流程是什么?
办理公积⾦贷款担保抵押的流程是什么?1、贷款申请:借款⼈持有效购 (建)住房资料、⾸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审核作⾯谈。
2、中⼼审批。
3、签订合同。
4、银⾏会审:中⼼经办⼈将核对⽆误且由委托⼈、借款⼈、保证⼈三⽅签章的借款合同、划款授权书、借据等材料送交受托银⾏会审。
5、抵押登记。
住房问题是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对很多⼈来说,是⼈⽣⼤事。
通常⽽⾔,是⼤多数⼈的选择。
⽽国家设⽴的,则是缴存职⼯的⼀⼤福利。
为防范风险,申请⼈需要提供担保。
那么,办理公积⾦的流程是什么呢?⼀、什么是公积⾦贷款说起公积⾦贷款,相信很多⼯作中的朋友都不陌⽣,公积⾦就是单位给员⼯的⼀种贷款福利,那么,的流程和⼿续是什么样的呢?下⾯我们就通过六⾏万通担保公司⾦融顾问的介绍来仔细的了解⼀下。
个⼈住房公积⾦抵押贷款是国家为职⼯提供的政策性低息。
是指按时⾜额缴存住房公积⾦的借款⼈,在购买、建造、⼤修⾃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物,或由第三⼈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的以住房公积⾦为资⾦来源的住房贷款。
⼆、公积⾦抵押贷款的流程和⼿续1、:借款⼈持有效购 (建)住房资料、⾸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审核作⾯谈。
2、中⼼审批:中⼼据借款⼈申请材料结合其公积⾦缴存等情况,对借款申请进⾏审核;批准后通知借款⼈ (房產共有⼈)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续。
3、签订合同:借款⼈签订借款 (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经办⼈核对;同时,根据在受托银⾏开办的还款帐户填写划款授权书及借据。
4、银⾏会审:中⼼经办⼈将核对⽆误且由委托⼈、借款⼈、保三⽅签章的、划款授权书、借据等材料送交受托银⾏会审;受托银⾏在两个⼯作⽇内将会审后并签章的借款合同返回中⼼。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现就取消贷款担保费用、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借款申请人需以抵押登记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落实贷款担保。
所购房屋在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申请人无需支付担保费,只需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和国联置业中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完成后,解除国联置业中心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对于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其他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便捷办理存量房屋贷款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
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
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见附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存量房屋的,房屋出卖人也应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
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贷款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受理组合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
以上时限均不含借款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明确贷款发放时限购买新房(包括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 无不良信用记录;4. 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5.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所购住房的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市场利率变化适时调整。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九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 身份证明;3. 婚姻状况证明;4. 收入证明;5. 住房情况证明;6. 首付款证明;7.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贷款的决定。
第十一条贷款批准后,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需提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贷款担保第十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等方式进行担保。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规则解读
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规则解读公积金贷款是一种利用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的贷款方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和政策调整的要求,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将对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调整规则进行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贷款利率的变化。
一、调整频率根据规定,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通常会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周期内进行。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决定。
因此,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并非一成不变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调整原则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主要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根据市场供求、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的需要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如果市场利率有明显的变动,公积金贷款利率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保持其与市场利率的一定联系。
此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也会对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产生影响,如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市场等。
三、调整影响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直接影响着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和还款压力。
当利率上调时,贷款人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增加了还款负担;而利率下调则可以减轻还款压力,更加有利于贷款人。
因此,了解和适应利率调整规则对贷款人非常重要。
在利率上升时,贷款人可以提前做好财务规划,合理安排还款计划;而在利率下降时,贷款人可以考虑适当提前还款或调整贷款方式,以降低贷款成本。
四、调整通知为了确保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常会提前发布调整公告,告知贷款人和贷款机构。
在公告发布之后,贷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时与贷款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明确利率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和相关事宜。
总结: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是一个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的需要,利率会有所波动。
贷款人需要密切注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布的利率调整公告,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合理应对贷款利率的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建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但多数城市发放率在85%以下,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现就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晋政办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24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全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国家规定的房改经办银行,向职工发放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贷款资金来源(一)主要是城镇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的住房补贴资金。
(三)发放住房贷款的余额,在保证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归集住房公积金余额的60%,二、贷款用途(一)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三)用于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和装修私房;(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
三、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一)贷款对象是按当地政府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200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6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规范和公开担保费补贴的办理程序,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现制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二ΟΟ八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6号)、《关于对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3号)、《关于对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实行担保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8〕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担保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分中心))负责受理借款职工的担保费补贴的申请、审查等工作。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受托银行负责担保费补贴的发放。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年%月&’日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在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六#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之日起"应在#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发放借款人所需购房贷款!第七条银行发放贷款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第八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倍!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期限由银行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第十条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档次!使用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在活动期存款利率基础上加&个百分点执行(使用上年结转的住#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在"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个百分点执行$第十二条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合同期内!期限为%年的!执行"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年以上至’(年的!执行%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期限为’(年以上的!在%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第五章贷款抵押第十三条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合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四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第十五条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银行不得擅自处分$第十七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移,出租,变卖或馈赠$第十八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第六章质押或保证第十九条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二十条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银行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二十一条借款人不具有足够清偿债务能力时!可提出由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额有效担保"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第二十二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银行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第七章房屋保险第二十三条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四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借款人的保证人系法人的"在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八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九章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第三十条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银行应退还抵押人%第三十一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暂在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试行!非试点城市暂不实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或购买豪华住房"第三十六条贷款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在购房或进行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需求时,许多人会选择公积金个人贷款。
而公积金个人贷款通常需要一定的担保方式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那么,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呢?接下来,咱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公积金个人贷款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将自己或第三人拥有合法产权且符合规定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在进行抵押担保时,抵押物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物必须是清晰产权、无争议、能够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财产。
而且,在贷款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抵押人所有,但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收回贷款本息。
二、质押担保质押担保也是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一种有效担保方式。
借款人可以将自己或第三人拥有的符合规定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质物,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
常见的质物包括银行存单、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这些质物需要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稳定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变现。
与抵押担保不同的是,质押担保在质物交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质权即生效。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质物,以清偿贷款。
三、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的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保证人需要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足够的代偿能力。
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选择保证担保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保证人的资格和信用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保证人能够切实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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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申请审批书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包头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及配偶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车间(科、室)
职务
公积金帐号
月工资收入
元
公积金月缴金额
元
联系地址
单位:
家庭:
联系电话
单位:
家庭:
手机: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共同还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担保方:包头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日
产权所有人(抵押人):
产权共有人(抵押人):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同意为该同志发放公积金贷款(大写)
期限年由包头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本息偿还保证担保。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保证担保承诺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公司担保条件,我公司承诺:按上述审定意见为申请人借款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车间(科、室)
职务
公积金帐号
月工资收入
元
公积金月缴金额
元
拟购房情况
房屋性质
评估价值
(大写)
地址
层次室号
现房□
预售房□
单价
元
建筑面积
m2
总价值
元
首付款
元
售房单位(个人)
帐号
电话
房屋竣工日期
购房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编号
拟购为房产权记名:
产权所有人
产权共有人
产权共有人与产权人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月薪
夫妻双方经济收入证明
借款人___________同志,为我单位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月工资收入为________元,收入相对稳定(不稳定)。
借款人配偶___________同志,为我单位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月工资收入为________元,收入相对稳定(不稳定)。
(公章)
(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申请贷款金额
(大写)
元
申请贷款期限
家庭实际收入(元/月)每 Nhomakorabea可还金额
元
申请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如隐瞒其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以下列________种形式向包头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反担保):
A:贷款所购的房屋。
2、产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共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房屋评估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购房屋产权共有人_________
年月日
B:提供抵押(反担保)房屋产权人(含共有人)承诺
本人自愿提供房屋为申请人贷款购房向包头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反担保),并无条件配合办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事宜,提供抵押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抵押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_____号房屋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A:拟购房屋产权共有人承诺
拟购房屋产权系本人与申请人共有,本人与申请人降贷款所购向包头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抵押(反担保)无任何异议,本共有人无条件配合办理所购房屋抵押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