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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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和公文中各组成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制发的公文。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72-1997 四一七条码

《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中秘文发〔200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三号字高度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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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字高度对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二号字高度加二号字高度对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不小于15次,不透明度不小于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为A4型纸(210mm×297mm)和16开型纸(184mm ×260mm),尺寸的允许偏差均不超2mm。

通告、公文附图(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公文用纸的规格,根据需要确定。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A4型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16开型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25mm+l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5mm+1mm;

版心尺寸为:139mm×215mm(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时,公文中的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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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三号字,A4型纸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16开型纸一般每面排20行,每行排25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7.3 印刷要求

一般采用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页码位置误差不超过2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错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任意两页页码位置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者平订的订位为2个,A4型纸两钉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为70mm,16开型纸为60mm,允许误差不超过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10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不超过l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者缺损。

8 公文中各组成要素标识规则

8.1 概述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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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页码。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反线指位于某一要素之下起分隔作用的细实线,其长度与版心宽度相同,A4型纸为156mm;16开型纸为139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2 眉首

8.2.1 份号

份号用三号仿宋体阿拉伯数字,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位数根据需要确定,最少2位,最多不超过6位。

8.2.2 密级

密级用三号黑体字,以“绝密”、“机密”或者“秘密”字样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无密级公文,不得标识其他文字。

8.2.3 发文机关标识

固定标识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字样组成;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名称(外加圆括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但在文种标识的公文中公文种类名称用黑色(圆括号用红色)。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应当小于22mm×15mm(高×宽)。

发文机关标识位于公文首页上方居中位置,其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请示”和“报告”A4型纸为80mm,16开型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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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mm(在联合“请示”、“报告”中,距离可酌情减少,以使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其他种类公文为25mm。

发文机关名称通常在一行标识。

联合行文时各发文机关名称自上而下排列且左右对齐,字体字号一致,“文件”字样或者公文种类名称加圆括号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8.2.4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请示”、“报告”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左顶格排布;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代字、部门代字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字,不加“字”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前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

在发文字号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2.5 签发人和已阅人

“请示”、“报告”中,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和“签发”字样。“签发”字样右顶格标识在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一行,左空一字标识签发人姓名。联合发文时,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最多四个—排,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布,每个名字之间空半个字,不加标点,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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