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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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和公文中各组成要素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制发的公文。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72-1997 四一七条码
《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中秘文发〔2005〕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本标准以三号字高度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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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字高度对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公文标题以二号字高度加二号字高度对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不小于15次,不透明度不小于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为A4型纸(210mm×297mm)和16开型纸(184mm ×260mm),尺寸的允许偏差均不超2mm。
通告、公文附图(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公文用纸的规格,根据需要确定。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A4型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16开型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25mm+l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5mm+1mm;
版心尺寸为:139mm×215mm(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时,公文中的图文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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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三号字,A4型纸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16开型纸一般每面排20行,每行排25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lmm。
7.3 印刷要求
一般采用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页码位置误差不超过2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4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不错页。包本公文的封面与书芯不脱落,后背平整、不空。任意两页页码位置误差不超过4mm。骑马订或者平订的订位为2个,A4型纸两钉外订眼距书芯上下各为70mm,16开型纸为60mm,允许误差不超过4mm。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10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后背不可散页明订。裁切成品尺寸误差不超过l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者缺损。
8 公文中各组成要素标识规则
8.1 概述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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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页码。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反线指位于某一要素之下起分隔作用的细实线,其长度与版心宽度相同,A4型纸为156mm;16开型纸为139mm)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8.2 眉首
8.2.1 份号
份号用三号仿宋体阿拉伯数字,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位数根据需要确定,最少2位,最多不超过6位。
8.2.2 密级
密级用三号黑体字,以“绝密”、“机密”或者“秘密”字样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无密级公文,不得标识其他文字。
8.2.3 发文机关标识
固定标识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字样组成;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名称加公文种类名称(外加圆括号)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用红色小标宋体字,但在文种标识的公文中公文种类名称用黑色(圆括号用红色)。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为原则酌定,但应当小于22mm×15mm(高×宽)。
发文机关标识位于公文首页上方居中位置,其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请示”和“报告”A4型纸为80mm,16开型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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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mm(在联合“请示”、“报告”中,距离可酌情减少,以使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其他种类公文为25mm。
发文机关名称通常在一行标识。
联合行文时各发文机关名称自上而下排列且左右对齐,字体字号一致,“文件”字样或者公文种类名称加圆括号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8.2.4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请示”、“报告”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左顶格排布;其他公文的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发文机关代字通常由机关代字、部门代字组成,一般不超过三个字,不加“字”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前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如1不编为001)。
在发文字号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8.2.5 签发人和已阅人
“请示”、“报告”中,用三号仿宋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和“签发”字样。“签发”字样右顶格标识在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一行,左空一字标识签发人姓名。联合发文时,签发人姓名按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最多四个—排,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排布,每个名字之间空半个字,不加标点,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处在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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