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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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施工质量管理是针对工程在施工前的准备,人员、机具设备的配备,材料的选购、进货检验,过程的测试和测量到工程的交付,以及顾客的评价和回访等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三条工程合同签定后,由工程部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签约额、工程技术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工程项目的特殊性来确定并划分项目类别,项目类别分为:公司重点工程(包括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国际工程)项目、一般工程项目、特殊工程项目。
第四条公司重点工程或特殊工程由公司总经理任命项目部领导班
子并发文。一般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部长任命项目部领导班子并由工程管理部发文。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会同项目部在开工前进行项目质量策划,根据工程特点、公司整体质量目标,以及顾客需求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分解到各分部分项工程中,最低质量目标不得低于顾客的需求。项目质量目标应报质量部备案。
第六条公司重点工程的项目经理应由一级项目经理承担,项目总工必须1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也应由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和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七条项目质保体系的确立: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质保体系,在开工前填写“项目质保体系”。一般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部长批准;重点工程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压力容器制作、锅炉安装、压力管道安装、行车和电梯安装、消防工程等政府监检部门监控的项目,应由相应的质保工程师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给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的职责见公司《公司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工程质量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在施工前必须明确各层人员施工质量第一责任人,并根据项目质量情况奖罚到作业队、班组、个人。项目经理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各作业队、施工班组由队、组长负责,各作业组由工人技师、高级工负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公司重点工程或特殊工程在开工前,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相关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参加业主组织的项目交底、设计交底等,及时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和“业务联系单”。
第十一条工程管理部会同项目部对工程项目进行项目质量策划,确定并分解项目质量目标,建立项目质保体系。重点或特殊工程应编写质量计划,一般工程编写施工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项目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组织各专业人员编写,项目经理批准;重点2
工程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施工技术方案由项目总工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各专业责任工程师审核,重点工程及重大施工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一般工程由项目总工批准。锅炉、压力管道、行车和电梯等监检项目由公司总工程师或专项质保工程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用电子文件报工程部、质量部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质量计划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本项目的质量总目标,并将质量目标明确分解到各分部、分项工程中。项目质量计划应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隐蔽工程等。
第十四条一般工程在编写施工技术方案时,应有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内容和针对本项目特点而确定的项目质量目标,同时确定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点、停点等。
第十五条项目部会同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工程特点确定施工人员,编制“施工人员名册”,特殊工种人员应持有上岗操作证,焊接人员应持有相应能力的合格项目(项目部应保留操作证、资格证的复印件)。对新进厂的工人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保留安全教育记录)。
第十六条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机具设备计划书”,经项目
总工审批后报采供部购买。项目部应建立机具设备的分台帐,保留设备出库时由采供部填写移交的“设备鉴定记录”。如对使用中的设备
进行了维修,应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编制“监视和测量装置配备计划书”,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报质量部计量中心。项目部应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的分台帐,保留经法定计量校验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合格证复印件。项目可在3
当地计量单位校验,校验报告应报送质量部计量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总工应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对各工种施工人
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填写“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报工程管理部、质量部、安全部备案。交底记录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技术要求、关键工序、特殊工序以及质量控制点的技术保证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及措施等,同时明确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并要求施工人员严格按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内容施工。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进现场施工必须由项目部填写“开工报告”,报
业主批准后,做为工程开工的依据,并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压力容器制造由工程管理部下“任务单”。锅炉、压力管道、行车和电梯等安
装工程,由质量部配合项目部向当地技术监督局申报后,方可开工。第二十条项目总工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施工图纸要求编制材
料计划,经项目总工审核后,报采供部采购。变更计划应有编制人员签名,重要物资的材料代用必须填写“材料代用申请书”,经图纸设计部门或业主同意后,方可代用;一般物资的材料代用经项目总工或质保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一条材料计划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重要物资还应标明产品物资的标准代号、版本号。压力容器专用材料由质保工程师审核签章后报采供部。
第二十二条项目自行采购物资时,必须在采供部提供的“合格物资供方名册”中选择,或按程序文件“采购控制程序”要求,对所要采购的物资供方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对在外施工的项目部自行采购的机具设备,应及时办理入库4
手续,如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建立台帐保存有效合格证件。
第二十四条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按需要将材质证明、领料单或其他复印件移交项目部。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在材料进行分割时要进行标记的移植。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根据任务量大小、货物情况,确定合适的搬运人员。对大件、精密、易爆、易碎物资的搬运应制定搬运方案;搬运前,对所使用的机械和工具必须事前检查,保证安全。
第二十六条所有物资应按其性能特点贮存。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临时简易仓库,以防止物资在使用或交付前受到损坏或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