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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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

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本保单中的各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限制。

请仔细阅读保单全文,以便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在本保单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明细表”所载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在本保单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在第二部分-“被保险人”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

带引号的其他词汇具有特殊含义,详见第六部分-“定义”。

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依法对因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内导致的第三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

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

但是: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除非附加赔付部分另有明确规定。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2.并非在“明细表”页所载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者保险期限结束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3.在保险期限内或者第五部分– “延长报告期”下规定的“延长报告期”内,根据下文的第(三)段,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首次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索赔与保修条款

索赔与保修条款

索赔与保修条款
协议书
甲方:(索赔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保修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产品并存在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就索赔与保修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协议:
第一条索赔义务
1. 甲方应在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质量问题描述和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答复。

3. 若核实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索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以使甲方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解决。

第二条保修义务
1. 乙方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供一定期限的保修服务。

具体保修期限以产品购买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2. 乙方承诺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或更换甲方购买的产品,对于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故障、损坏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负责。

3. 乙方所提供的维修或更换服务应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并确保维修产品具备正常运作的品质。

第三条争议解决
1.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争议。

2. 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相关争议给双方协商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其他事项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产品保修期满。

2.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1.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围做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容。

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首次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保险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为各方提供保障和风险分担。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建筑工程保险主要包括施工一切险和工程质量保险两类。

1. 施工一切险:施工一切险是建筑工程施工中最主要的保险种类。

它覆盖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事故和损失,如火灾、爆炸、雷击、坍塌等。

施工一切险通常由承包商购买,保险金额应覆盖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 工程质量保险: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针对质量问题,保障工程的合格性和安全性。

一般由建设单位购买,保险金额通常等于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

二、保险条款约定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合同的双方责任和权益。

1. 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明确了承包商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责任,如保证施工质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等。

2. 债权转让:保险条款通常约定了承包商是否可以将其保险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需要事先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

3. 事故通知:保险条款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通知责任。

承包商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索赔流程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若发生保险事故,承包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索赔。

1. 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事故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和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将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勘查和调查。

2. 提交索赔申请:承包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申请中应包括索赔金额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核。

3.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审核索赔申请完成后,将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承包商应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除非有争议需要进一步解决。

四、注意事项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各方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保费支付:承包商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中止保险责任。

2. 维护保险记录:建设单位及承包商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索赔记录等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产品责任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产品责任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注册的经济组织或其他事业机构或团体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区域范围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七)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产品完工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 75-02-0004 (Ed 03

产品完工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 75-02-0004 (Ed 03

C.
关于您在保险期间内,直接或间接 1.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或 2.取得的财产、业务或机构的原所有个人或机构的行为;或
责任限额
产品完工责任总限额
本 样
3. 设立的机构的行为; 如果伤害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您直接或间接 取得该财产,业务或机构,或设立该机构 30 天后;或 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后, 以先到期者为准,则与前述情形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除非: 您向我们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该取得或设立情形,并请求延长承保期限; 我们同意在加收额外保险费,决定条款内容后,签发批单对于该取得或设 立延长承保期限(直到保险期间终止时止) ;而且 您接受前述的条款并于付款到期日准时缴付保险费。 D. 任何个人或机构关于下列机构的行为均不是被保险人: 1. 在中国以外地区设立或登记的机构; 券或投资市场上市或交易. 2. 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该机构的股票或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在中国以外地区的证 承保明细表中记载的责任限额及以下的规定为我们赔付金额的上限,不受 被保险人的人数; 索赔及诉讼发生的次数;或 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个人及机构个数 的影响。 从承保明细表记载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一连续年度及剩余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分 别适用相同金额的责任限额。但原保险期间经同意延长的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应视为是 原保险期间的的一部分,适用同一责任限额。 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每一事故责任限额为基准, 产品完工责任总限额是我们赔付因产品完工危险导致的人身 每一事故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每一次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 限额。
石棉
生物因素
本 样
与飞机,导弹或航天器相关的地面控制,处理或支持设备或工具的供应或使用; 与制造,修理或维修前述各项相关的设备或工具的供应或使用; 与前述各项相关的蓝图,设计,图纸,信息,指令,手册,地图,意见,报告, 说明,软件,规格,调查,训练教材,警示或保证或工程技术或其它资讯得提供 或使用;或 与前述各项相关的工程技术或其它检疫,指令,工作或服务。 A.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石棉实际、声称或可能含有具污染性、致病性、有毒的或其它 危险物质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B. 本保险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1.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被要求、命令、请求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 移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或 2. 政府机构或其它人,或其代理人索赔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监控、清 生的损害。 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所产 A. B. 本保险不承保因为生物因素的实际,声称或可能的污染,致病,有毒或其它危险的 性质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保险不承保因为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1.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受请求,要求,命令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移 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生物因素的影响;或 2. 政府机构或其它人索赔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 监控, 清理, 移除, 收容, 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生物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害。 本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为依据合同或协议必须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被保险人仍须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2017版)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证期内因为被保险人施工(安装)完成的项目发生事故造成该项目的使用者或其他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但是,上述事故必须发生在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或交付之后,并且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自有的或是租赁的)之外。

完工项目可以包括原材料、部件和安装完毕的设备整体。

下列情况中先发生者的时间视作完工时间:(1)当施工合同项下所有的项目全部施工完毕时;(2)当施工现场所有的项目施工完毕时;(3)当发生保险事故的这部分工程交付使用时。

被保险的完工项目可以包括因存在缺陷而进行维修、纠正、维护的工作。

本条款不承担以下情况引起的赔偿责任:(1)与被保险项目中的运输相关的责任;(2)施工现场存在的工具、未完工设备或废弃的原材料引起的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如保险单中未载明赔偿限额,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二)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三)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四)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产品责任险索赔指引课件

产品责任险索赔指引课件

3、用户的详细信息 姓名、联系方式 4、损失清单 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与用户举证的受损物品 列出损失清单并由用户签名
报告案件

售后或经销商查勘结束后立即将案件信息 (包括案件简要说明、用户基本信息、现 场照片、损失清单、消防报告)反馈至总 部指定人员处。
保险报案

总部指定人员将案件信息反馈至总部证法 部保险专员处,由其统一向保险公司报案 ,证法部保险专员与保险公司将指定专人 联系后,按照实际沟通结果,出具相应的 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
出险地售后或经销商到事故发生现场
调查案件,并将事故信息反馈至总部 ,初步确定是否为产品责任。若涉案 金额较大、案件情况较复杂,保险公 司将到达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总部可 视情况派人到达现场提供必要的协助 ,保证事故的快速处理。
产品责任

先由出险地售后或经销商与索赔人沟通、 协商赔偿金额,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注意:在与索赔人沟通赔偿金额时需表明 ,其是代保险公司与索赔人进行初步沟通 ,最终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
后十 个工作日内将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款付到指 定账号。用户或销售公司收到付款,出具 收款证明,收款证明需签字和加盖手印。
谢谢!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使消费 者或用户在其消费、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 ,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商或销售商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第三人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什么情况下可索赔?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提起 诉讼或者仲裁而由此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 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必要、合理的 费用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以及经保险人同 意的其他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流程施工过程中,保险条款扮演着确保各方利益和安全的重要角色。

本文将介绍施工中常见的保险条款类型,并详细说明索赔流程。

一、保险条款类型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现场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任何人身伤害事故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旨在保护工人在施工现场受伤或丧生的情况下的合法权益。

2. 财产损失保险:在施工过程中,财产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财产损失保险涉及到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建筑物等财产的损失,以及施工现场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某些大型施工项目中,污染环境的风险较高。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施工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土壤、水源和空气等环境资源的损害。

4. 施工期延误保险:施工延误可能会导致项目成本增加和利润下降。

施工期延误保险可以在项目延误的情况下提供赔偿,以减轻施工方的经济损失。

二、索赔流程1. 事故发生: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第一步是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

2. 索赔申请:受伤人员或受损方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损失证明材料。

如果需要,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3. 调查和评估:保险公司将展开事故的调查和评估工作,并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范围。

4. 索赔处理:一旦调查和评估完成,保险公司将与索赔方商讨最终的赔偿金额。

双方达成协议后,保险公司会迅速支付索赔款项。

5. 问题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索赔金额达成一致,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三、保险索赔的注意事项1. 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是保障索赔成功的关键。

延误通知可能导致索赔被拒绝。

2. 提供证据:在申请索赔时,提供充分的证据是必要的。

例如,事故经过、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等等。

3. 准确填写资料:填写索赔申请表时,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错误或遗漏可能导致索赔的延迟或拒绝。

4. 合理期望:索赔前应了解保险条款,合理设定索赔目标。

保险责任与索赔条款

保险责任与索赔条款

保险责任与索赔条款合同书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保险责任与索赔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约、共同遵守。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保险责任1.甲方将根据乙方购买的保险产品,对乙方在合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约定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2.乙方享有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申请赔偿的权利,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填写索赔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

3.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投保风险的有关情况,对于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甲方有权拒绝赔偿,并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索赔条款1.乙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申请赔偿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索赔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1)保险单正本或者副本;(2)事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照片、警察报案证明等;(3)关于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如发票、凭证等;(4)其他与本次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乙方,或者向乙方书面说明拒绝赔偿的理由。

3.在索赔过程中,甲方有权派遣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勘查、证人询问等,并且有权要求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及协助。

第三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为止。

如有续保需求,双方应及时协商签订续保协议。

2.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若无法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协议,须经双方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施工中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条款

施工中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条款

施工中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条款施工是任何建筑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或财产损失。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确定赔偿责任和选择适当的保险条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赔偿责任与保险条款,并提出一些建议。

1. 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赔偿责任是一方面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有义务承担由他们施工活动引起的损失。

这包括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物体坠落、事故伤亡、设备损坏等。

因此,施工单位应该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委托方也应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提出要求,并确保工地的安全措施到位。

如果委托方没有履行监督义务,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也应由委托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 保险条款为了应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财产损失,施工单位可以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来降低风险。

常见的施工保险包括施工一切险、施工责任险和工地附近财产险等。

施工一切险是一种综合保险,旨在保障施工项目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这种保险通常包含了人身意外伤害、设备破损、第三方人员伤害等多种险种,能够全面保障施工单位的利益。

施工责任险则是专门保障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第三方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购买此种保险可以有效地规避施工单位在意外事故发生时承担过高赔偿的风险。

工地附近财产险则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主要关注施工工地周边的财产保护。

该保险通常会覆盖施工工地附近的建筑、设备和公共设施等,以防止施工活动对周边财产造成的损失。

3. 建议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和选择适当的保险条款,以下是一些建议:3.1 委托方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赔偿责任和保险条款,并进行双方确认。

确保责任和保险条款的明确可以有效降低纠纷风险。

3.2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之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购买适当的保险。

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保险条款,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保险责任和索赔条款

保险责任和索赔条款

保险责任和索赔条款合同书本合同是由以下各方根据保险责任和索赔条款达成的协议,旨在确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确立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1.1 本合同所指保险责任,包括保险人在投保范围内,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等。

1.2 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保险规定的最高限额协商确定,以书面形式确认。

1.3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兹约定的有效期内按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以确保保险责任的生效。

第二章索赔条款2.1 在出现保险事故时,受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核定和理赔。

2.2 保险公司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工作,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3 受益人在索赔过程中,应如实提供有关事故和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

如有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导致索赔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责任限制和免赔额3.1 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责任限制和免赔额进行赔偿。

受益人需了解并确认责任限制和免赔额的具体内容,并在理赔前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

3.2 如果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失的发生、扩大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履行采取减少损失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中进行相应的扣减。

第四章争议解决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接受最终仲裁结果。

第五章合同生效和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5.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仍应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和理赔。

产品责任险赔偿协议书范本

产品责任险赔偿协议书范本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赔偿请求方):__________
乙方(赔偿义务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意事项:
1.本协议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签订协议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请妥善保管。
4.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5.1本Hale Waihona Puke 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3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解除前已经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及证明材料后,应在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
第三条赔偿方式
3.1乙方根据赔偿审核结果,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赔偿范围和限额,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3.2赔偿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3.3甲方在收到赔偿金后,应签署相关收据,并放弃对乙方的其他赔偿请求。
第四条争议解决
产品责任险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赔偿请求方):
乙方(赔偿义务方):
鉴于甲方因使用乙方生产/销售的产品而遭受损失,双方为明确产品责任险赔偿事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赔偿协议书。
第一条赔偿范围
1.1本协议项下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使用乙方产品所导致的以下损失:
(1)人身伤亡;
(2)财产损失;
(3)法律费用;

产品索赔协议书

产品索赔协议书

产品索赔协议书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产品生产或销售方,乙方为产品购买方,双方就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情况,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产品索赔协议:第一条索赔条件1.1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产品后,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1.2 乙方提出索赔的,应自收到产品之日起____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索赔程序2.1 乙方提出索赔后,甲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对索赔事项进行核实。

2.2 经核实,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标准,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2.3 若甲方对乙方的索赔事项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天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

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三条赔偿方式3.1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的索赔要求,选择以下赔偿方式之一:a) 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货款;b) 免费更换同等价值的产品;c) 按照产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

3.2 赔偿的具体金额或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赔偿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赔偿时限4.1 甲方应在双方就赔偿方式和金额达成一致后____天内完成赔偿。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5.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5.2 乙方承诺在提出索赔时,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履行赔偿金额的____%。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7.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4年产品责任一次性赔偿合同

2024年产品责任一次性赔偿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产品责任一次性赔偿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产品生产商/销售商)1.2 乙方(消费者/用户)1.3 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及型号)第二条:赔偿责任2.1 甲方对乙方使用产品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2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2.3 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第三条:赔偿条件3.1 乙方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3.2 乙方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第四条:赔偿程序4.1 乙方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4.2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启动赔偿程序4.3 甲方在核实事实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支付第五条:合同的有效期5.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5.2 如双方同意续约,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的变更9.1 甲乙双方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签订变更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10.2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二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3.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产品生产商/销售商)甲方系指拥有合法营业执照,从事产品生产或销售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详细信息如下:企业名称: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1.2 乙方(消费者/用户)乙方系指购买或使用甲方产品并遭受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详细信息如下: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1.3 产品(具体产品名称及型号)本合同所指产品为:____________(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详细规格、性能参数等详见附件。

Declaration page(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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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声明―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基于索赔提出制)
本保单的签发根据____________的授权。

鉴于所附的以下保费,保险人根据此处载明的保险术语和条件在此承保指定的保险利益。

根据您的指示明细表附于此并构成了授权书(No. ____________)的一部分。

本保单适用索赔提出制,请仔细阅读本保单。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经营业务类型:
2.被保险人营业地址:
3. 保单期间:
4. 责任限额:
每次事件责任限额US$
保单累计责任限额US$
5. 免赔额:US$
6. 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范围:
7. 追溯期:
8. 保单条款:
第1页共2页
9. 保费
年保费US$
税收US$
总支出US$
10. 批单
11. 投保单签署日期:
12. 再保合同的原保险人:
13. 签名:。

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共11页word资料

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共11页word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本保单适用索赔提出制。

请仔细阅读。

鉴于所付的保费,以及此处及投保声明中所记载的指定被保险人将支付的免赔额,根据此处构成所附投保申请组成部分的陈述内容以及代表被保险人所提交的承保信息,同时,基于此保单的条款、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以下协议:被保险人无论单个还是多个,本保单中被保险人一词意指:A.投保声明第一项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B.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个人,那么仅当该个人及其合法配偶作为个体经营者而进行经营行为时,该个人及其合法配偶为被保险人;C.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或合资企业,那么仅仅当该合伙、合资企业及其合伙人、其成员、其合法配偶进行合伙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时,该合伙、合资企业及其合伙人、其成员、其合法配偶为被保险人;D.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仅仅当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在履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责时,仅仅当公司成员进行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行为时,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理、公司成员为被保险人;E.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除个人、合伙、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组织,那么仅仅当该组织的管理者、理事履行职务时,该组织及其管理者、理事为被保险人;F.如果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组织,该组织的管理者以外的雇员仅当履行自身职责时作为被保险人;如果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经理以外的雇员仅当履行自身职责时作为被保险人;G.在被保险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仅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指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代表被保险人或管理该被保险人财产的职责时,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指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为被保险人。

本保单并不适用于投保声明未载明为指定被保险人的各组织、合伙、合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事宜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事宜

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事宜在进行施工工程时,保险是一项必不可少的要素。

合理的保险条款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因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件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事宜,以指导各方在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细节。

一、保险类型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包括工程一切险、工地责任险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

1. 工程一切险:该险种可为施工工程中的物质、设备和施工财产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损坏、失窃以及天灾等风险。

2. 工地责任险:该险种主要针对施工现场,保障施工单位对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产生的赔偿责任。

3.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该险种主要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对 insured 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意外事故、设备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

2. insured 对施工现场进行必要的保护和安全管理,以减少潜在的风险。

3. insured 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进行报告,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

4. insured 需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性,并遵守施工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

三、索赔事宜1.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 insured 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 在报案后,保险公司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损失进行评估。

3. insured 在保管证明文件方面应做到严格,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保险公司。

4. insured 在申请索赔时,须提供详细的索赔报告,并将其提交至保险公司。

5.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和索赔报告对索赔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赔偿。

四、保险条款的解释与争议解决1.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需明确,避免二义性和误解。

2. 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 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则应提交仲裁部门进行调解;如仲裁结果仍不满意,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对于施工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及索赔事宜,双方都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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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1.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并记录在案,以最先发生者为准;2. 本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对索赔进行和解。

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对同一人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无论何时提出,均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因对同一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二、责任免除条款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一)可预见到的或故意的伤害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责任赔付:1. 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或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发生在该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后,而该合同或协议为本保险合同第六章【定义】所列明的“可保合同”。

仅为确定“可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者(非被保险人)发生的或因第三者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a) 被保险人在该“可保合同”项下亦有责任对该第三者进行辩护或承担辩护费用;且b) 该律师费及诉讼费是为该第三者在民事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进行辩护而支付的。

(三)酒精饮品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造成或共同导致第三者酒精中毒;2. 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醉酒者提供酒精饮品;或3.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销或饮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

本责任免除条款仅在记名被保险人从事酒精饮品的生产、分销、销售、供应或配备的行业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或其他类似法律被保险人依劳工补偿、残障福利、失业救济的相关法律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1.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a)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其工作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b)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履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职责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

2.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因本责任免除条款第1 项的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

适用本责任免除条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他身份对上述“身体伤害”负有责任;且(2) 被保险人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因上述“身体伤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

(六)战争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2) 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或其它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装力量所从事的阻击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3) 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对此的阻击或防卫行为。

(七)财产损害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替换、加强、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成本或费用;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4. 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如果上述房产属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且从未被记名被保险人占有、租赁或出租,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2 项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3、4 项不适用于铁路侧线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八)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损害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害”。

(九)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的损害因“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害”,且该损害符合“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

但分包商代表记名被保险人进行工作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不在本责任免除条款范围内。

(十)对“受损毁财产”的损害或对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损害因下列情形导致“受损毁财产”或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财产损害”:1.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存在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或2. 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记名被保险人的代表延迟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投入其预期使用后受到突发偶然的物质损害而导致其他财产不能使用,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十一)产品、工作或已受损毁财产的召回如果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受损毁财产”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导致其从市场上或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使用中被撤回或召回,记名被保险人或他人因不能使用或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拆除或处理该产品、工作或财产而就发生的损失、费用或开支提出的损害赔偿。

(十二)电子数据因电子数据丢失、不能使用、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第二条补充支付一、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与本公司的索赔调查或和解有关或与为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辩护有关的费用:(一)所有本公司发生的费用;(二)释放被扣押财产的保证金,但以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但是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三)在本公司要求下被保险人因协助调查或就索赔、“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因此无法工作而实际损失的收入,但以每日不超过250 美元为限;(四)“诉讼”中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五)被保险人根据判决应支付的从赔偿请求发生至作出判决前的利息(“判决前利息”),但以本公司所支付的那部分损害赔偿金的利息为限。

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支付提议后所产生的判决前利息;(六)在作出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就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判决赔偿金进行支付、提议支付或向法庭缴纳保证金之前,判决赔偿总金额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以上支付不会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二、如果本公司就“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而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亦视为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则当下列所有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一)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可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接受赔偿方就该“诉讼”被要求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二)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三)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下已承担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的义务或费用;(四)从该“诉讼”的主张和本公司所获知的关于该“事件”的信息看,被保险人与接受赔偿方不存在利益冲突;(五)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就该“诉讼”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并及控制该辩护,并同意本公司委派同一辩护律师为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以及(六)接受赔偿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 以书面形式同意下列条件:(a) 协助本公司对该“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辩护;(b)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关该“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的复印件;(c) 应通知向其提供适用的保险保障的任何其他保险人;及(d) 协助本公司就其所有适用的其他保险合同进行协调;(2) 以书面形式授权本公司:(a) 获得与该“诉讼”有关的记录或其他资料;(b) 在该“诉讼”中为其辩护并控制辩护。

当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本公司将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本公司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而发生的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及接受赔偿方在本公司要求下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

尽管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二、责任免除条款第(二)2 段另有规定,以上支付并不视为对“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也不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当判决或裁决金额、调解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或当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不能满足本第二条第6 项所列的条件时,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及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律师费及必要的诉讼费的义务即终止。

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一、记名被保险人如果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是:1. 自然人,则记名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的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的经营有关的行为;2. 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3. 有限责任公司,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所有股东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经理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作为经营管理者所应负的职责;4. 除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机构,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所应负的职责;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股东所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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