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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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

2024年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

2024年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____年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推动节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制定本细则及考核办法。

第二章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责任第二条能源部门为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节能政策和法规,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节能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章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内容第四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能源消耗的测量和核算,建立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各行业、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

(二)制定节能技术标准,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鼓励开展节能技术研发。

(三)开展节能技术的培训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公众的节能意识和技能。

(四)组织节能技术的评估和鉴定工作,建立节能技术清单和数据库。

第四章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地方自主实施”的原则,确保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标准。

第六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应强化对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监管,对能源消耗较大、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企业,重点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应采用实证评价的方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修订和完善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标准。

第八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推动节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五章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第九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考核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科学、全面、客观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

第十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考核应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全面性。

第十一条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于没有履行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给予相应的惩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了《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确定第三章项目管理和服务第四章工作职责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落地落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要求,有效发挥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在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标准和要求,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论证,纳入山东省重点项目督导服务平台推进实施的项目。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除省重大项目外,年度其他省级重点项目整合为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第三条按照建设阶段划分,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分为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建设项目是当期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各能源品种排放系数

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各能源品种排放系数

以下数据来自于国家发改委网站《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19号文件的规定。

减排途径碳减排量估算方法说明相关参数选取节能和提高能效及燃料替代根据节能量乘以相应能源品种的排放系数估算。

或根据替代前后不同能源品种相应的排放量之间的差额进行估算。

各能源品种的排放系数分别为:煤炭:2.64tCO2/tce石油:2.08 tCO2/tce天然气:1.63 tCO2/tce电:0.75kgCO2/kWh原料替代或减少根据每减少吨水泥熟料、钢铁、石灰和电石等产生的减排量进行估算。

水泥熟料:0.53 tCO2/t钢铁:0.68 tCO2/t石灰:0.18 tCO2/t电石:1.0tCO2/t减少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利用不同温室气体的全球增温潜势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非CO2温室气体的折算当量系数分别为:CH4:21N2O: 310SF6:23900HFCs:HFC-23: 11700HFC-32: 650HFC-125: 2800HFC-134a:1300HFC-143a: 3800HFC-152a: 140HFC-227ea: 2900HFC-236fa: 6300PFCs:CF4: 6500C2F6: 9200注:Ⅰ如果申报的低碳技术实现减排的途径为以上途径之一,可按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如果实现减排包含两种以上途径,则总碳减排量为各类途径所产生的减排量之和。

Ⅱ考虑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值尚没有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所接受,表中非CO2温室气体采用的折算当量系数源于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

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工作,加添企业可连续发展本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外部合作伙伴,在公司范围内实行。

第三条公司将高度重视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工作,通过全员参加、连续改进、创新科技等手段,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第四条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管理以科学、合理、可连续为原则,向全体员工宣传低碳环保和节能降耗意识,引导大家形成低碳环保和节能降耗的行为习惯。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低碳环保与节能降耗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环保管理第六条公司将订立环境保护方案,包含垃圾分类、废水处理、废气排放等,确保环境合规。

全部员工都有责任依照要求执行。

第七条在办公场合,公司将推广电子化办公方式,减少纸张的使用。

员工应尽量使用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方式进行文件传递和存储。

公司鼓舞员工使用环保交通方式上下班,如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

对于加班等特殊情况,员工应合理布置出行方式。

第九条员工应当爱惜公司环境设施,节省用电用水,避开挥霍。

同时,不得在办公场合随便丢弃垃圾,应按规定分类投放。

第十条公司将通过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加强环保责任感。

第十一条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员工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节能降耗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将订立节能降耗目标,设立相关考核指标,及时公布和通知全体员工,并对目标和指标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公司鼓舞员工提出节能降耗的建议和看法。

对于符合节能降耗要求,并能够有效减少能源消耗的建议,将予以适当的嘉奖。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依照公司要求使用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合理布置工作时间和生活习惯,减少不必需的能源消耗。

第十五条公司将通过技术改造、工艺优化等手段,不绝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节能降耗目标。

公司将定期组织节能降耗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节能降耗意识,推广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静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7月15日关于扶持企业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原则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

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对象和范围(一)扶持对象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区财力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3.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产业园区、工业企业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6.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8.鼓励节能技术应用推广;9.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10.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降碳的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4•【文号】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4]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按照节能法和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我委印发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加快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碳排放,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征集及前六批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更新工作,相关技术将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版)向全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原《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根据《办法》规定停止使用)。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我委将向国际能效合作伙伴关系(IPEEC)“十大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工作组推荐,向国际社会进行宣传推广。

现请你们协助开展以下工作:一、关于推荐重点节能技术(一)技术范围。

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全行业普及率在8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

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节能降碳潜力大,预期可获得明显的节能降碳效果;应用范围广,在全行业推广前景广阔,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5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低碳发展管理办法

低碳发展管理办法

低碳发展管理办法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低碳发展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有效降低碳排放,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执行低碳发展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低碳发展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这样的办法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重要性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增长,传统的高碳排放方式已经给地球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碳排放已成为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低碳发展旨在通过减少碳排放,增加可再生能源比例,推动技术创新等方式来实现碳中和目标,实现经济的绿色转型。

低碳发展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是推动低碳发展的重要工具。

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可以规范企业和政府的行为,引导其采取低碳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其次,低碳发展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可以降低环境污染,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还可以为企业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

最后,低碳发展管理办法是践行国际承诺的重要体现。

各国政府普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承诺减少碳排放,制定和执行低碳发展管理办法是履行这一承诺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低碳发展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和执行低碳发展管理办法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低碳发展管理办法应以科学的研究为基础,充分考虑碳排放的来源和影响因素,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

2.合作性原则:低碳发展管理办法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多方合作才能取得成功。

政府应该引导企业和公众参与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形成多方共识。

3.可行性原则:管理办法应该具备可行性,即在技术、经济和政策上都能够实施。

必要时,可以采取阶段性的目标和措施,逐步推进低碳发展。

4.激励性原则:低碳发展管理办法应该激励企业和公众采取低碳行动,通过给予奖励和减免税收等方式来鼓励其参与低碳发展。

三、执行低碳发展管理办法的措施低碳发展管理办法的执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其有效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实现我国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重要作用。

目前,国内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活动,对于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探索和试验碳排放交易程序和规范具有积极意义。

为保障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碳减排活动的积极性,为逐步建立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奠定技术和规则基础,我委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印发施行。

鉴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环节多,程序复杂,需要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应确保有关交易活动符合诚信原则和《暂行办法》的程序规则,所交易的减排量应真实可靠。

《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附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 C02)、甲烷(CH4)、氧化亚氮( N2 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 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7•【文号】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施行日期】202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3月17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提 高检查 威慑 力。
工业和信 息化部发布 《 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 》
为贯彻 落实 党 的十八 大 关于加 强 生态 文 明建设 的战 略 部 署 ,促 进 工业 经 济与 生态 环境 协 调发 展 ,推动 石化 和 化 学工 业提 高 能源 资源 利 用效 率 、降低污 染 物产 生和

中国设备工程
2 0 1 4 . 0 2 建设 。 国家发展 改革委发布 《 节能低碳技术 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节约能 源法 》、 《 国务院 关
于 印发 “ 十二 五 ”节能 减排 综合 性 工作 方案 的通 知 》、 《国务院 关 于印 发 “ 十 二 五”控 制温 室气 体 排放 工作 方 案 的通 知 》 、 《国务院 关 于加 快发 展节 能环 保产 业 的意 见 》规 定和要 求 ,为加快 节能 低碳技 术进 步和推 广普及 , 引导用能单 位采 用先进 适用 的节能低 碳新技 术 、新 装 备 、 新 工艺 ,促 进能 源 资源 节约 集约利 用 ,缓解 资 源环 境压 力 ,减 少二 氧化 碳等 温 室气体 排放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制
创 新和 技 术改 造 ,加 强 企业 节能 减排 制度 和 能 力建 设 , 并充 分发挥 行 业协 会 等社 会力 量 ,广泛 宣传 国家 节 能减 排 的法律 法规 和政 策 ,交 流先 进技 术和 管理 经 验 ,提高
行 业节 能减排 意识 。
开发 利 用 ,积极 发 展低 碳技 术 ,完 善企 业节 能减 排 责任
《 通知 》强 调 ,各地价 格 环保 主管 部 门必须 站在 全 局和 战略 的高度 ,充 分认 识 开展脱 硫 电价检 查对 确保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06•【文号】发改环资[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工信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规定和要求,为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制定了《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1月6日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低碳产品的健康发展,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低碳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对产品在其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量进行评价,并授予认证标志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低碳产品的开发、生产和认证。

第二章认证机构第五条从事低碳产品认证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七条低碳产品认证程序包括申请、评价、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环节。

第八条申请认证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认证机构根据评价结果作出认证决定,对符合标准的颁发认证证书,并授权使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

第四章认证标志第十一条低碳产品认证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低碳标准的视觉标识。

第十二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其包装、标签或者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认证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守认证机构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国家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三)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证活动的。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发改委权威发布节能文件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及《国家重点节能低

发改委权威发布节能文件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及《国家重点节能低

合_ T作 方案 的通知 》 (国发 [2016]74号 )要求 ,加快节能技术进步 ,
引 导 用
能单位 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 、新 装备 、新 工艺 ,促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
用,促进绿色发展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 暂行办 法 》(发
改环资 【2014]19号 ),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 广目录 (2017
要包括技术名 称、技术所属领域及适用范围 、与该技术相关的能耗及碳排放现状

技术内容 、主 要技术指标 、技术鉴定 、获奖情况及应用现 状 、
典 型应用案例及推
广前景及节能减排潜 力等详细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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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 仁摘自发改委网站 )
发改委网站 发布了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目录
(2017年本 ,
节 能 部
分 )》及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目录 (2017年本 ,节能部分 )技术报告 》
的电子文件 。前者以表格的形式 列举了技术 名称 、适用范围 、
主要技术内容 、典
型项 目的相关数据 、目前推 广比例和未来 5年节能减排潜力的概述内容 ;后者主
年本 ,节能部分 )》 (以下 简称
《目录 》 ),涉及煤炭 、电力 、钢铁 、
有色 、石
油石化 、化工 、建材 等 13个行业 ,共 260项重点节能技术 。
《目录 》予 以公告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www.ndrc.gov_cn) E发 布 《国
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目录(2016年本 ,节能部分 来自》自本公告 发布之 日起废止 。
发改委权威发布节能文件
《国家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 目录 (2017年本 ,节能 部分 )》及 《国家重点节能低 碳技 术推广 目录 (2017 年本 ,节能部分 )技术报告 》现可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节能部分)

快 发展 节 能环保 产 业 的意 见 》( 国发 f 2 0 1 3 1 3 0 号) 规定
和要 求 , 加 快 节能 技 术进 步 和推 广 普及 , 引 导用 能 单
位 采 用 先 进 适 用 的 节 能新 技 术 、 新装备 、 新丁艺 , 促
台对 水 泥玻 璃行 业 落后 产 能 环境 污 染 问题 进 行举 报 ; 通过质检总局 “ 1 2 3 6 5 ”平 台 对 不符 合 国家 强 制 性 标 准水泥 、 玻 璃产 品和 无生 产 许 可证 生 产 、 销 售水 泥 产 品的行 为进 行举 报 。 ( 环保 部发 布)
Ar c hi t e c t ur a l & F u nc t i o n a l Gl a s s N o 2 2 0 1 7
★综 合 信 息 ★
国务 院多 ̄ l f l 联合 启动水泥玻璃行业 淘汰落后产 能专项督查
为落 实 国 务 院第 1 5 8 次 常务 会议 精 神 , 经 报 国务
伏 组 件 用 减 反 射 膜 3 7 l 3 1 . O l 2 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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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1
装饰 装 建 筑 用 密 3 5 1 1 O 修材 料 封胶
表 1 全 国重 点 工业 产 品质 量 监督 目录 ( 2 0 1 7 年版 ) ( 安全玻璃、 建筑密封胶、 建 筑 外 窗部 分 )
风 险 评 价
产 品分类
序 丐 ∞ 一源自级 二级 三级 管理性指 标 社 会性指标 消 费性指标 产 品 分 类 列入 强 产 业 政 策 国 内 监 督 产 品质 量 与 消 费 是 否 涉及 风 险 代 码 列入 生 制 产 品 市 场 抽 查 安全 问题 有 无 国 者 日常 特 定 消 费 等 级 产许可 家 强 制 证 目录 认证 目 鼓励 限制 淘汰 贸易 合格 案例 发生 性 要求 生活密 群体 和特 录 量 室 状 况 切 程 度 殊 要 求 、 / 中 低 有 低 否 I 1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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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加快节能低碳技术进步和推广普及,建立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是指促进能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对环境影响、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

节能技术主要包括能源资源优化开发技术,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艺、高性能用能设备,可直接或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的组织工作,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重点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遴选、评定、推广、培训等,不向技术提供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报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印发通知征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节能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节能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

组织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等技术提供单位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节能低碳技术组织申报单位应汇总整理符合条件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技术提供单位也可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申报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

重点节能技术提供单位应编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见附件2),以及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见附件3),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低碳技术申报单位应填写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见附件4),提交组织申报单位。

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技术概要;(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三)评价指标,包括节能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及行业特征指标;(四)推广建议;(五)结论;(六)附件。

第三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第九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节能低碳技术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一)节能减碳能力:预计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预计能形成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量可根据附件5进行折算);(二)经济效益:单位节能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单位二氧化碳减排量投资额和静态投资回收期;(三)技术先进性;(四)技术可靠性;(五)行业特征指标。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通知要求进行核对。

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组织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遴选:(一)分行业初审。

分行业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审查重点是技术有创新性、节能减碳原理清晰、知识产权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二)复审论证。

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

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论证重点是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技术先进性、技术可靠性、系统影响分析、行业特征指标等。

(三)技术答辩。

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的节能减碳能力、经济效益、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

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

对通过答辩和现场调研论证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五)公示。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全社会公示,对公示期内收到书面意见的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二条《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方式向全社会发布,主要包括技术内容、应用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技术评定情况等,供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技术指标和技术提供单位,用先进的同类技术替换原有技术。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就申报要求、遴选程序、遴选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组织申报单位和技术提供单位的培训。

第四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技术提供单位新建、参与新建或改扩建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装备生产线;优先支持用能单位使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实施改造。

第十六条鼓励技术提供单位建立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示范推广中心,展示宣传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用能单位分行业集成应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建立教育示范基地,定期组织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集成应用典型模式。

第十七条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时,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

第十八条鼓励能源审计单位在开展能源审计时,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相应改造措施建议;鼓励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节能监察中参照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能效水平,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建议采用重点节能低碳技术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重点节能技术最佳实践案例,包括重点节能技术基本情况、节能改造前后情况、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反馈等,对节能效果突出的案例进行重点宣传。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召开重点节能低碳技术的现场推广会及技术对接会,开展技术提供单位与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交流。

第二十一条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提供单位要制定推广方案,每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推广情况,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整理分析,跟踪评估推广效果,适时发布推广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汇总表组织申报单位:附件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技术名称:技术提供单位:(盖章)组织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一、技术概要(一)技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技术提供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技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技术基本情况。

技术名称、基本原理、适用范围等。

二、技术原理和内容(一)技术原理。

(二)关键技术、工艺流程。

(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与替代的主流技术对比。

(四)基准情景(替代的主流技术的典型应用模式及其能耗、二氧化碳排放、投资情况)。

(五)应用案例概况。

三、评价指标(一)节能能力。

预计至2015年和2020年推广能形成的节能量(建筑、交通等不适用节能量指标的行业主要参考节能率指标)。

(二)经济效益。

与基准情景相比的单位节能量投资额;与基准情景相比的静态投资回收期。

(三)技术先进性。

技术创新水平,可以分为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水平。

(四)技术可靠性。

技术投入应用的可靠性,主要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评价结论、实际应用案例的数量和使用年限情况。

(五)行业特征指标。

由专家根据行业特点选择。

四、推广建议(一)预计至2015年和2020年推广总投入。

(二)建议推广该技术的支撑措施。

五、结论六、必要附件(一)技术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与申报节能技术相关的技术鉴定、技术认定、知识产权证明等。

(三)案例分析报告(模板附后)。

(四)由具有节能监察资质单位或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案例测试报告(对已经投入市场的节能低碳技术)。

七、可选附件(一)技术鉴定报告或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二)查新报告。

(三)获奖证明。

(四)权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节能技术认定证书。

(五)权威监测机构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六)中试验收报告。

(七)产品系列化说明。

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一、案例简介(一)案例应用单位。

(二)案例应用节能技术情况。

(三)案例能耗监测情况。

二、案例内容(一)节能改造前用能情况。

(二)节能改造内容。

(三)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果分析。

(四)节能改造投资额、效益和投资回收期分析。

三、能耗监测内容(一)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行1年以上的实际应用测试报告。

(二)节能量测算结果。

(三)节能效益测算结果。

四、案例应用单位反馈(一)案例应用单位对节能改造效果的评价。

(二)案例应用单位对节能技术的评价。

(三)应用证明(包括采购合同或发票、用户证明等)。

五、结论(需应用单位盖章)重点节能技术申报表重点低碳技术申报表附件5二氧化碳减排量估算方法及参数选择注:Ⅰ如果申报的低碳技术实现减排的途径为以上途径之一,可按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如果实现减排包含两种以上途径,则总碳减排量为各类途径所产生的减排量之和。

Ⅱ考虑到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值尚没有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所接受,表中非CO2温室气体采用的折算当量系数源于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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