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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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权威”与“人情味”
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主要为了保障与2018年3月制定的《监察法》两部法律的连续性。由于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我们需要对检察院和监察委的职能进行重新划分,所以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看点就是职权划分,其次,随着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最后,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其中既体现了诉讼法来保障实体法的严格权威,又体现了保障诉讼主体权利的“人情味”。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三个亮点内容:
一、检察院立案管辖权新变化
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的十九条,与2012年版《刑事诉讼法》十八条对比,我们可以知道,《监察法》的立法中确立,贪污贿赂类犯罪已经由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为了适应《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作出了进一步完善修改。第一,检察院的立案权删除了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这保障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立案的分工,不会出现推诿,衔接不明确的情况。第二,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其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司法工作人员”,新的立案权体现了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保障了检察院对法律的监督。监督更为精确性。第三,保留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虽然是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个章节作为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这个制度丰富了我国诉讼的程序,以往,贪污贿赂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规避法律,逃往境外,按照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只有在对被告人缉拿回国才能进行审判。此次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大大提升了我国司法的威慑力。
在增加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比如,第一,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二,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针对此部分的修改,在备考中应该注意的是细节考查,比如这样一道例题:
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缺席判决制度,对于缺席判决制度表述错误的是:
A.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 被告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C. 如果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缺席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D.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答案为B
因此,在学习这部分内容着重记忆法条的细节内容,在此次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立法逐渐科学成熟,既提高了司法公正,效率,又保障了诉讼主体权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该制度在新法的第十五条加以规定,原文说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也就是说,从立法层面,明确告知检察官在提起公诉中,对于有主动认罪认罚表现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量刑的从宽建议。
此外,第八十一条对应当予以逮捕的情节后增加一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情结进行衡量,这与以往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更有人情味。
最后,增加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也就是说,对于法院而言,除非违背认罪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可以调整。
上述三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是复习考试需要务必关注到的知识点,重点思想是宽严相济的立法思想,细节法条的学习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