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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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为全面提升我省小型水库管护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4月18日辽宁省全面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指导意见(试行)为有效破解公益性小型水库运行管护难题,积极推行小型水库管护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以下简称“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新小型水库管护机制为抓手,探索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小型水库管护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常态化管护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一致、重点突出、因地制宜、安全高效为原则,将全部或部分无专门管理机构的小型水库管护业务推向市场,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吸引专业队伍承担小型水库的管护,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理。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的公告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的公告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的公告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辽水安监〔2016〕255号),经评审和公示,辽宁博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0个单位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单位,现予公告。

附件:2021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名单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6月28日附件2021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名单辽宁博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远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三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晨曦现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晟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关门山水库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清源华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瀚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市隆盛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德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三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阜新恒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昌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天缘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辽宁高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昊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万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山县德玉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梓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宇宸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富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盛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志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承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金杭建筑有限公司彰武县大清沟水库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安监〔2013〕1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3〕24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6〕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农村水电站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按照《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水电〔2013〕470号)执行。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水利部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水利厅负责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申请二级的非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以下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7.04•【字号】辽政办发[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33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土地局《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的意见建国以来,我省共修建各类水利工程11万余处,这些水利工程在防洪、除涝、灌溉、发电及解决工业用水、人畜饮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许多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致使一些地方侵占、抢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水利工程的安全,影响了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对已建成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用地以及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观测设施用地的总面积。

管理范围内有合法权属依据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进行正常维护及水资源保护所必需的范围(含管理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其范围内从事污染水资源、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管理范围外边线至保护范围边线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二、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原则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对象是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国有水库、河道、堤防工程、灌排渠系、闸坝、电站、排灌站、水文站、乡镇供水井等。

对集体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各方自行安排。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辽水信[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水信〔2008〕169号)各市水利(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有效整合水利信息资源,避免资源浪费、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有序发展,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实际,省厅制订了《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八日辽宁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水利信息化建设程序,提高信息化工程质量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水利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等三种类型。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包括骨干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公共系统平台、水利数据中心等。

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系指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的应用系统。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系指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计算机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

第三条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包括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和省辖市两级水利信息化建设。

省级水利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辽宁省水利厅(以下简称“水利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辽宁省审批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内容。

利用中央投资的基建投资、水利基金、特大防汛费、财政事业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等大于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或省内自筹资金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30万元)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我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7月15日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围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水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水办〔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全面加快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水利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统一,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属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下达投资计划,监督“三项制度”落实,组织工程开工,监督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等。

3.在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21年工程系列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1〕3号)要求,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21年工程系列全省水利行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工作能力、业绩考核和对社会及所在单位的实际贡献,将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评审重要内容,营造弘扬科学精神、潜心研究的制度环境,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技术人才队伍。

二、评审范围及权限凡在我省从事水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层级水利职称评审。

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不含省水资源管理集团)水利正高级工程师和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单位)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评审。

三、申报条件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符合《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相应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职称,应符合《辽宁省工程系列水利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辽水人〔2013〕312号)相应条件。

同时,根据职称改革有关要求对以上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一)外语和计算机。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2.02•【字号】辽水质安〔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水质安〔2015〕22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2015年2月2日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和《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明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辽政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水利厅制定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四日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灌溉、排涝、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管理的职能与权责不清等问题。

为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与省情、水情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发[2005]1号和国办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水利安全生产统一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水利部

水利安全生产统一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水利部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措施》(水安监〔〕189号,以下简称《措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单位申请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实施网上申报。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须依据自主评定结果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根据《措施》第十条要求,经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

其中,审核单位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后,登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关键审核:(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汇报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相关情况;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第五条经过水利部审核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利部认可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评审所需费用依据评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参考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由负担评审机构和委托单位双方协商,合理确定。

第六条评审机构应含有以下条件:(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统计;(二)含有和开展工作相适应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三)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5年以上;(四)含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五)含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国家认可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含有水利或安全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纪不超出65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掌握对应评审方法;(四)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水利厅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辽水建管〔2021〕176号)予以修订,具体如下:一、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各市及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此条第四款修改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将原《办法》第九条中“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删除。

三、将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此条第二款中的“投诉人”修改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在此条增加第三款“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前,招标人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表),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五、将原《办法》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将此条内容修改为“对受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在相应地区投标资格行政处理、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招标人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投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辽水科外[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科外〔2009〕94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规范我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二○○九年四月九日附件: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水利行业的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升级,规范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应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符合水利科技发展规划,解决辽宁省水利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三条辽宁省水利厅科教外事处(以下简称“厅科外处”)为水利科技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设立辽宁省水利科技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

水利科技专家委员会受厅科外处的委托,全过程参与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中间检查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项目的申请单位应为辽宁省水利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市水利部门。

第七条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3.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6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水利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水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水利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订全省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全省主要江河流域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情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四)拟订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监督函〔2018〕206号根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2013〕379号)规定,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及部属单位二、三级评审由水利部负责。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在调研的基础上,经部领导同意,评审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标准进行自主创建,根据创建情况自愿申请达标评审。

申请标准化一级达标评审的单位,应由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后向水利部推荐,中央企业须由集团公司总部审核推荐。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审核通过的单位,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展现场检查抽查,及时汇总评审达标情况,向水利部提交达标评审工作报告和达标单位名单。

水利部负责对达标单位进行公示、公告,中国水利企业协会负责颁证授牌以及证书延期复评工作。

四、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达标管理,严格按照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要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管理办法,负责专家的考核、补充、更新、培训。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应加强对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对发现不再具备达标条件的,应及时提交水利部申请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五、水利部将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结果在行业表彰、信用评价等中的运用,积极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村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辽水人[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水人〔2013〕25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现将《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辽宁省水利厅2013年6月26日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录用管理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2012年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水合〔2012〕20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及以下水利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规范人员录用管理,加强基层水利专业队伍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强化公益性职能、健全服务机构、完善保障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通过整合资源、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措施,确保实现基层水利机构、专业结构、人员力量与基层水利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二是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的原则;三是改革用人机制、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的原则;四是以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关于健全完善水利机构(一)强化公益性职能。

围绕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重点强化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水政监察、河道管理、水库管理、农村饮水、水土保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水利安全监督、水利科技推广、农村水利管理等公益性职能。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5.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级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实际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需求,我厅决定将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申报期限延期5日,截止至2022年5月25日24时。

请各单位及时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并请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材料申报工作。

联系人:吴彬
联系电话:62181308 62691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5月19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2021年度各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行业监督管理考核结果的公示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2021年度各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行业监督管理考核结果的公示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2021年度各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行业监督管理考核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2.0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2021年度各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行
业监督管理考核结果的公示
按照《辽宁省大禹杯领导小组、河长办关于印发〈2021年“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方案〉的通知》(辽水合考评〔2021〕2号)规定,根据《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考核的通知》(辽水监督函〔2021〕66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辽水监督〔2021〕142号)要求和标准,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市级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考核。

省水利厅通过采取检查、稽察、巡查等方式,聘用专家组对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30个水利工程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对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目前得出考核结果,现向各市(区)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0日
受理部门:省水利厅监督处
联系人:郭振峰联系电话:024—62181617
附件:2021年度各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利行业监督管理考核结果
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1月6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水利建设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发挥地方标准引领和支撑我省水利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安排,现将2022年度水利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重点1.《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重点任务相关项目;2.国家、省“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提出的重点项目;3.省委、省政府及省水利厅确定的重点项目,特别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4.国家、省相关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意见、方案、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5.在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等方面具有先进性、科学性、操作性、适用性的项目。

二、征集要求1.标准编制要紧密结合当前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围绕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水利行业标准规范空白,或标准长期未修订等问题。

2.项目申报单位在做好前期工作调研基础上,填写《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辽宁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2),表内每项内容不超过500字。

3.请于3月6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厅水旱灾害防御处(水文处)。

省厅将视情况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后,通过省地方标准管理平台统一申报。

4.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修订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制定项目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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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各有关单位:按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监督〔2022〕112号)要求,省水利厅决定开展2022年第一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申报各市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省水资源管理集团组织本地区及集团所属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水文监测单位和水利后勤保障单位开展自愿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自评报告和支撑性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申报时间:2022年5月12日早8时至20日17时。

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经市级水利(水务)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或辽宁省水资源管理集团初审合格,签署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单位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上传申报材料(自评报告需为电子文档,其他申报材料格式不限),无需邮寄书面材料。

四、评审标准、程序省水利厅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等四类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37号)规定的标准,对申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和评议,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经公示后,省水利厅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的单位颁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电子证书和牌匾。

五、联系方式省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孙靖智:************省水利厅监督处:联系人:方亮:************;139****6916吴彬:************;137****2691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清单辽宁省水利厅2022年5月10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申报材料清单附录A、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录B、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附录C、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支撑性材料清单附录 A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类别:申请性质:等级:申请日期:年月日辽宁省水利厅制申请表填报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完整名称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2、“申请类别”按所属类别填写,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

3、“申请性质”为“初次评审”或“复评”。

“等级”为“二级”或“三级”。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录 B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格式)《自评报告》包括封面、目录和正文。

《自评报告》封面格式如表1所示。

其中,“自评等级”是指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或三级。

表1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封面《自评报告》目录格式如表2所示。

表2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目录一、单位概况(一)基本情况写明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主要业绩(施工企业和项目法人应写水利工程主要业绩)和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职责等情况介绍等。

(三)工程情况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写明申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写明本单位承建的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情况:在建项目数量、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规模及投资额、项目工期、开工时间、施工内容、工程进展、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业主及联系方式等。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写明全部所属单位和所辖工程及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4、在建水利项目清单(仅限于施工企业、项目法人):以列表方式写明单位在建项目数量及具体情况。

表3 在建水利项目清单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运行情况初次申请达标评审的单位应阐述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全过程,包括成立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初始状态评审、制定建设实施方案、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制修订、实施运行及整改、单位自评等过程。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创建并运行一年以上,运行良好后再进行自主评定,以检验建设成效。

申请升级的达标单位或不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达标单位应重点阐述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运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阐述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运行以来,在安全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主要内容包括: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

建设成效应有相应的原始材料、图片资料佐证。

三、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对照《辽宁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分别简要说明本单位申请条件符合性,并在支撑性材料里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四、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写明自评组织机构、自评计划或方案以及具体实施情况等。

自评小组中应包括公司领导、管理层、技术人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自评计划或方案应明确查评时间、查评依据、查评范围、查评方法、开展形式等内容。

自主评定应全覆盖开展。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打分表(一)自评打分表1、“自评描述”一栏中,应写明自主评定涉及的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提供相关数据、证明资料名称及文件号等。

自评描述应客观、详实、准确。

2、“自评描述”内容有扣分的项目应突出显示(如加粗或变换字体颜色等)。

(二)合理缺项说明写明判定合理缺项的具体说明。

表5 合理缺项明细表注:1、合理缺项是指由于申请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限定等因素,未开展评审标准中需要评审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应当评审的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未达到规定的规模和要求的,或对评审标准中相应的条款不需要进行评审等,而形成的空缺。

合理缺项应在总分中扣除该项应得分数。

2、合理缺项的确定原则:(1)生产经营范围没有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的;(2)不存在评审标准中规定的应当评审的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的;(3)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规模和条件的。

3、不应列入合理缺项的:(1)施工企业资质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有管理制度、在评审期内无作业现场,申请单位从未从事过此类施工作业,应扣除50%的标准分值;如申请单位从事过的此类施工作业(不限于评审期内)应说明情况,根据佐证材料情况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

(2)既无管理制度又无作业现场的,应全部扣除该项的标准分值。

(3)对于具有时间节点要求的项目,如“每年”、“年底”等,实际开展创建活动的时间不足的,应扣除相应的标准分值。

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和措施、整改情况主要说明自评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

表6 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分项评分明细表(一)整改措施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依据,切合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编写时,必要时应明确以下内容:1、需要编制、补充和完善有关制度、文件等。

2、明确隐患综合治理的组织措施计划和技术措施计划及防止隐患进一步扩大的有效防范措施。

3、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计划应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在整改完毕具备安全条件后重新进行自评。

4、提出可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和方法。

(二)整改情况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查证问题是否消除。

七、自主评定结果主要写明自评结果、申请标准化达标的等级。

1、列出各一级项目得分情况,如表7所示。

2、写明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等级。

表7 单位自评得分总体情况表(8个一级项目)注:合理缺项应得分计为零;“应得分”为扣除合理缺项后的标准分值。

附录 C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支撑性材料清单附件1 申请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项目核准批复、机构设立文件等复印件附件2 资质证书复印件附件3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复印件(针对达标升级单位)附件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实施行政许可的)附件5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附件6 大坝、水闸、泵站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复印件(针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附件7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安全操作规程汇编;(3)应急预案汇编。

附件8 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运行证明材料(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安全生产总目标和年度目标;(3)已签订的每个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书1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项目部签订的每个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书1套);(4)安全管理机构设立证明文件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有多个项目部的,还应提供2个项目部的任命文件);(5)评审期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专题会议纪要;(6)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年度使用情况总结报告;(7)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说明;(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统计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材料;(9)评审期内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有关记录资料各两套,并提交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完整整改记录;(10)主要或关键设备设施法定检测情况统计表,如特种设备、大型设备设施、启闭机设备、安全检测和监测设备等(包括自有和租赁);(11)评审期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有关应急演练完整记录材料各1套;(1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材料(提供1~2个专项工程施工方案);(13)重大危险源识别与评价汇总表;(14)对于不符合延期换证条件的达标单位重新申报时,应提供延期换证条件不符合项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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