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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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总则
经营范围与规模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股东
董事会
监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税务、财务、会计与审计外汇管理与保险
劳动管理与工会组织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订本章程。
a) 股东名称:
中文:
外文:
在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注:1、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境外股东共同申请,挨次列明,并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2、如股东为其他经济组织,应写明负责人姓名、职务、国籍;
3、如股东为个人,应写明国籍、开户银行、法定住址、有效证件名
称及证件号码。)
第三条本公司名称:
中文: (以下简称公司)
(外文:)
法定地址:中国武汉市区路号座室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注:经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是其他责任形式)
第五条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与规模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 (股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拟定)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注: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原则上与投资规模相适应,其内容应明确具体,用词严谨规范)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规模为:。
(注:指年销售收入或者年营业额或者年开辟量等,应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填
写)
第九条换外币)
换外币)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公司的投资总额: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
公司的注册资本: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
(注: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份,应说明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
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注册资本投入方式为:
现金万美元(注: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
机器设备折万美元
工业产权折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注:1、以货币出资的应以可自由兑换外币出资,若以人民币出资的则是其在国内已兴办企业的税后人民币利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
2、若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同时应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
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等有关文
件;
3、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中国的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投入. (注:不得超过180 天)
或者:公司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投入;第二期
签发之日起天内投入。 (以次类推)
万美元,自公司营万美元,自公司营业执照
专有技术折其它
(注:1、分期投入的首期出资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 天内投入出资额的15%以上;
2、最后出资期限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年内缴清。)
第十二条股东缴付出资后,公司应礼聘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应礼聘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按本章程规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定;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章程规定委派人选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4、按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置备于公司的书面决定、执行董事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6、监督公司的经营和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分取红利;
8、公司解散时获得公司剩余财产;
9 、依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利益。股东滥用上述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伤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本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额;
3、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注册资本出资;
5、对公司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部门、法院或者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而向有关方面披露有关信息的除外.
第十八条股东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公司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批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6、审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作出决定;
9、对执行董事制订的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作出决定;
10、对执行董事制订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作出决定;
11、修改本章程
12 、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做出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署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位,任期年. 由股东委派及撤换。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变更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 向股东报告工作;
b) 执行股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