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控制程序(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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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通过对生产排放废气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所排放的废气达到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减轻或消除大气环境污染,并确保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2.0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排放废气的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3.0权责:

3.1行政部:负责全厂范围内废气排放的统一管理;以及联络相关环保部门进行规定周期的监测。

3.2各相关部门:负责不符合项防治措施之执行。

4.0定义:

4.1 总悬浮颗粒物:指能在空气中悬浮,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um的颗粒物。

4.2 可吸入颗粒物: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um的颗粒物。

4.3 氮氧化物: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4 铅: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4.5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5.0相关文件:

5.1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事项

5.2 环境管理实施运作管制程序

5.3 环境监测管制程序

5.4 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管制程序

6.0实施步骤:

6.1行政部编制及维护【废气及污染防治图】,应包括:

6.1.1 工厂废气走线图;

6.1.2 工厂废气防治点;

6.1.3 工厂废气排放出口点;

6.2 废气管理和控制范围包括:

6.2.1 生产废气:工艺加工废气、物料挥发气等。

6.2.2 汽车尾气。

6.3 生产废气的管理和控制。

6.3.1 生产车间应加装换气装置,视排放气体的成分,进行相应的管理。

6.3.2 含有粉尘的生产作业场所,应安装相应的吸附装置,以减少粉尘对大气的污染。

6.3.3 严禁对有毒的废弃物进行焚烧,以免对大气造成污染。

6.3.4 根据有关的公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事项,减少以至杜绝使用含氟的冰箱及空调,以保护大气。

6.4 汽车尾气管理和控制。

6.4.1 公司所有在用汽车、卡车、运输服务商在用汽车、卡车应确保年审合格。

6.4.2 确保汽车、卡车所有在用的尾气装置保持完好。

6.5 废气管理和控制的原则:

6.5.1 各废气排放口应设立醒目标识,并标明污染物名称、含量上限以及监测周期。

6.5.2 各种排放指针必须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当地的相关要求事项。

6.6 同时,行政部应按规定的监测周期联络环境保护部门对公司内的排放气体进行监测,且出据相关的监测报告。

6.7 以上监测过程中如发现不达标,则按【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管制程序】的要求进行后续作业。

6.8 所有之大气测量及管理、管制记录须在行政部归档保存。

7.0记录表格

7.1环境运行检查表

EMS环境运行检查

表.doc

7.2环境监测报告

废水废气噪声环境

监测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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