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联决议草案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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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草案
决议草案(Draft Resolution)是在一份或多份工作文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包含对于所讨论议题的实质性解决方案与具体措施的书面提案。在会议中,决议草案的赞成票如果达到或超过全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即意味着决议草案得到通过而成为了正式的决议。在真正的联合国中,一些决议草案如果得到通过而成为了联合国决议,则意味着它有了法律效力和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决议是一次联合国会议的最终成果,是各国对议题基本达成一致的体现。
在模拟联合国会议中,决议草案在会议指导审核通过后印发全场。在接下来的进程中,代表们要对决议草案进行深入地讨论。当有修改的必要时各国代表可以提出修正案予以修改。当有代表提出动议结束辩论并对决议草案进行投票时,如果此动议得到通过,即结束辩论程序而对决议草案进行唱名表决。如果决议草案的赞成票如果达到或超过全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即意味着决议草案得到通过而成为了正式的决议。反之,则意味着决议草案未获通过。
决议草案是模拟联合国会议中最重要的文件,决议草案的写作在语言、结构和内容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模拟联合国中的各位代表在撰写决议草案是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要求和规范。决议草案的条款分为序言性条款
(Perambulatory Clauses)和行动性条款(Operative Clauses)两类:
在序言性条款中,每一条款要以动名词形式开头,动名次下加下划线,同时每一条款以逗号结束;在行动性条款中,每一条款要以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开头,同时该动词应以斜体显示,每一条款以分号结束,最后一个条款以句号结束。
行动性条款是决议草案最重要的部分,决议草案行动性条款的语言也有如下一些特点:首先,每一条款都表达一个单独且完整的意思;其次,每一条款以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开头,条款的主语是该委员会,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再次,决议草案行动性条款的句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形式+由that引导的宾语从句”,另一种是“动词第三人称单数形式+国家+to do(动词不定式)”。
决议草案通常由一个或几个国家起草,并需要经过一定数量其他国家的签字认可,才可提交大会进行讨论。针对同一个议题,可以有由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提出的观点和立场不同的多份决议草案,最终采用全体投票的方式决定哪份决议草案最终成为决议,一份决议草案须在得到大会全体成员国2/3多数同意后方可通过。以下为一篇决议草案范例:
决议草案1.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朝鲜核问题
起草国:英国、美国`
附议国:中国、法国、俄罗斯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号决议、第1540(2004)号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以及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
(S/PRST/2006/41),
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严重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声称已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一次核武器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对该区域内外的和平与稳定造成的危险,表示坚信应该维护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不能具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痛惜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谋求发展核武器,
还痛惜朝鲜已拒绝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
认可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第一条谴责朝鲜声称于2006年10月9日进行的核试验,公然无视安理会各项相关决议,尤其是第1695(2006)号决议和2006年10月6日的主席声明
(S/PRST/2006/41),其中包括这一试验将招致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并将明显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二条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发射弹道导弹;
第三条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第四条还要求朝鲜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并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都需要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第五条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严格按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缔约方适用的义务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的条款和条件(IAEA INFCIRC/403)行事,并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透明措施,包括让原子能机构接触它要求和认为需要接触的人员、文件、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又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现有的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
第七条决定所有会员国应防止经由本国领土或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
旗的船只或飞机,直接或间接向朝鲜提供、销售或转让下列物项,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第八条吁请所有会员国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为有效执行上文规定而采取的步骤;
第九条吁请朝鲜立即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努力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第十条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DRAFT RESOLUTION 1.1
General Assembly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Relations with the Host Country Sponsors: Argentina, Germany, Japan, South Afric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ignatories: Azerbaijan, Brazil, Bangladesh, Barbados, Croatia, Denmark, Greece, Hungary, Italy, Jamaica, Zimbabwe, etc.
The General Assembly,
Having considere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Relations with the Host Country,
Recalling article 105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United Sta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