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试验和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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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试验和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试验与检测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国家、省(自治区)等各级部门制定和颁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集团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验室及公司承建各类建设项目的试验与检验管理,各项目部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试验与检测工作,实行公司试验部、子公司(分公司)试验部、项目试验室三级管理。

第四条公司试验室负责人是试验与检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公司下设的试验室开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试验室的职责

1.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试验室及试验员的试验检验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负责试验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日常培训学习。

3.负责协调处理试验检验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第六条子公司(分公司)职责

1.子公司(分公司)的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试验检验工作的规定要求,负责组织试验检验的日常管理,监督试验检验工作的实施。

2.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自身试验检验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持有建设厅颁发的试验资格证书的专职试验员。

第七条现场项目部的职责

1.现场项目部应建盖满足试验检验工作的标准试验房和标准养护室。

2.现场项目部根据试验检验工作的要求,设置试验检验人员,配备满足试验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3.现场项目部工长应严格按配合比报告的配比进行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监督过秤。

4.现场项目部工长和材料员应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开具取样通知单,通知现场试验员取样。

第八条专职试验员的职责

1.试验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国家、行业现行的施工规范及相关的标准开展工作;

2.配合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检验试验计划》;

3.负责项目部所用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材料进行取样,做好备案书、授权书、取样原始记录和温湿度记录表。对所抽取的样品,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负责试件样品的成型、标识、保管和送检,严禁发生漏取或试件丢失现象。

4.试验员送检试件时,应正确填写见证记录,确保送检试件信息的正确性。

5.对现场材料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材料员做好现场材料的标识。

6.负责试验检验报告的整理和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

7.配合工长和资料员做好报验工作和试验资料的整理归档。

8.配合项目部做好与监理、甲方的协调工作。

9.配合公司试验室做好对项目部的管理工作。

10.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日常培训学习,以保持业务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需求的现场实施室,在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接受公司技术部、业主、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试验和检测管理

第十条项目部工作人员进场后,项目开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检验试验计划》,明确本项目涉及的原材料、过程产品的试验检测要求、方法及委托的检测机构,报公司技术部审核,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工长、材料员应按标准规范开具《取样通知单》,通知试验员进行取样、送检,及时反馈结果并取回书面报告发放给项目部资料员,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检验工程中出现的不合格试件的管理

1.检测不合格的试件,标准规范要求二次双倍取样的,应进行二次双倍取样。第二次检测不合格的,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置:(1)原材料,报项目经理,由材料员按相关程序进行退货处理;

(2)钢筋接头,报项目经理,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2.检测不合格且标准规范不要求二次双倍取样的试件(混凝土、

砂浆),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分析原因并提交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报总工程师。

3.有不合格试件,项目部要做好《不合格试件记录表》。

第十三条现场标准试验房要求

1.现场标准试验房不小于10m²,必须配备或建盖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要求的标准养护室。

2.标准试验房必须清洁、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和另作它用;

3.现场标准试验房应至少配备满足检验和试验要求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四章试验奖罚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试验室定期、不定期对施工项目施工现场试验室、养护室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在试验检验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项目部和个人,经

报公司领导给予奖励,并通报所在分公司给予嘉奖。

1.在试验检验管理管理工作的年度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个人,分别给予300元~5000元的现金奖励;

2.对试验检验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得到改进和提高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个人,通报公司后给予奖励300-5000元。

第十六条在试验检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报经公司领导,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要求配备专职试验员的,对分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处以2000元的罚金,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的罚金。

2.项目部未编制《试验检验计划》的,对项目技术负责人处以1000元的罚金。

3.项目部未建盖标准养护房的,对项目部处以1000元的罚金,试验房小于10㎡,或堆放杂物和另作他用的,对项目部处以500元的罚金,未按工作要求配备所需仪器工具的,对项目部处以500元的罚金。

4.现场项目部工长未按配合比报告的配比进行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原材料不进行过秤的,对项目责任工长处以3000元的罚金。

5.现场项目部工长和材料员有不开具抽取样通知单或漏开、补开通知单行为的,对其每次处以500元的罚金。

6.发生试验检验资料复检不合格,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上报并处理的,对项目部处以2000元的罚金。

7.试验员有以下行为的,对其处以500~1000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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