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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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宣城市民办学校

填表日期年月日

宣城市教育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

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

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

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办材料及办学条件的审核

〈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

〈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

〈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

〈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五〉根据审批权限,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将组成“民办学校设置专家委员会”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附件1—10

附件1

宣城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宣城市××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以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为准。应反映办学的类型和层次,并冠以本区域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宣城市××县市区××路××号)。邮编:××××××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办学范围

第七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个人或社会组织。是联合举办的应注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办学规模(计划招生数、班级数及发展计划)

第九条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十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须提供资产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

第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校董(理)事会成员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备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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