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办法意见
为规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工作效率,促进我院国际化办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所开展的教育活动。(以下简称“一类项目”)
2、200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除采取设立“机构”的方式,中外合作办学还可以采取“项目”形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下简称“二类项目”)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即指以上1、2所列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3、符合《实施办法》第60条的规定(即“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活动”),与海外院校开展的“双校园”或“X+X项目”属于“校际交流项目”,而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中外合作办学。(以下简称“三类项目”)
从学院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上述一、二、三类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纳入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内。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为了实施学院国际化战略,引进境外的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师资交流,提升我院办学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为各层次学生提供接受更加多样化、国际化教育的机会和渠道。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
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院法人代表,院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系部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无权代表学院或以系部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四、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主要受以下法律法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
目前,与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活动参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设立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发
1、项目开发主体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学院总体发展战略,对外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各种合作交流关系,及时将外方信息通报给相关系部,在征询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联系工作。
2、项目开发标准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
(1)是否能为学院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有效推动学院重点或特色专业的建设发展和师资培养,促进学院教学资源的结构优化,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2)是否能为学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项目收益是否能明显高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
3、境外合作方的选择
(1)合作方资质
与外方开始实质性接触前,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考察外方的综合资质,如知名度、专业、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创新力、国际竞争力等,必须确定对方是合法可靠的办学实体,并在多家比较的基础上“优中选优”。
可通过获取如下信息判断外国教育机构基本资质:
A.外方在所在国合法办学的资信证明;
B.外方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教育联合会、其他本国或国际权威组织或质量认证体系的认证书;
D.我国驻外教育机构提供的外方资质证明。
E.教育部留学服务网站上定期公布的“主要国家推荐留学的学校名单”。
《条例》和《实施办法》对“优质外国教育资源”没有明确法律定义。实践中,可参照如下概述性标准:
A.境外知名院校;
B.不知名的一般院校,但有其优势专业;
C.不知名的一般院校,但专业国内急需;
D.专业特色突出,可填补我院急需发展的弱势或空白专业;
E.在教学理念、方法、绩效考评等方面具有先进性;
F.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方面急需开展的专业;
G.对相关专业师资培养有极大促进作用。
(2)中介
在我院与境外院校之间探讨合作项目时,要慎用中介。为避免中介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应尽量不通过中介而与境外院校直接合作;如果初期确实需要中
介牵线搭桥,中介也只能作为外方的代表,而不能作为合作的第三方出现,并应在其完成中介作用后退出,由我院与境外院校直接进行实质性合作。
4、项目筹备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首先应在学院总体发展战略下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方向和重点,其工作进程以及洽谈的原则性意见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请示。
相关系部应进行深入细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应涵盖但不仅限于:具体细分市场状况(该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兄弟院校类同项目的竞争现状及发展态势、)、专业建设(我院相关专业基础和外方合作方的优势互补分析)、师资培养、拟办项目规模、市场进入策略及推广宣传工作、教育教学、各方投入、项目效益等。
在此基础上,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与相关系部共同拟定出合作协议草案或对外方提出的合作协议草案进行修改。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1、项目初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以“校内请示”的形式上报分管院长初审,申请立项。请示应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办学协议草案、外方合作院校介绍及其资质证明文件等。初审合格的,由分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批准后,即可正式立项,与对方开展实质性谈判。双方在谈判基础上最终形成合作协议文本。
2、项目复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再次以“校内请示”的形式上报分管院领导复审,后附合作办学协议正式文本,以及初审时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外方介绍等全套文件。复审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的,中外合作双方即可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我院由院长作为法人代表签署。
三、项目的报批
(一)需要报批的项目
“三类项目”经过院内审批程序通过后,可进行开展项目的具体筹办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上级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是“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的审批机关。
申报“一类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审批;申报“二类项目”的,由省教育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三)负责报批的单位